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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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修正)3407110000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2801044000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2371863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处罚日期】2021.08.1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陈家旺【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7:06:3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当事人:陈家旺,男,1974年8月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一、鲍杰军等人存在相互代持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2018年1月,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帝欧家居曾用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鲍杰军等52名股东持有的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神诺")98.39%股权。

欧神诺原股东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其名下但不属于其本人的部分欧神诺股权对应转换为帝欧家居股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概述综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概述综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去掉了最低要求第四条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

强调重要性,去掉证券事务所审计要求。

第五条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第六条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循其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二章财务报表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第八条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九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条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

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去掉盖章签字要求。

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4()2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总页数】7页(P80-86)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内容;公开发行;报告书;《收购办法》;公告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J],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J],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J],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的通知 [J],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第16号、第17号、第18号、第19号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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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2010年修订)(一)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的修订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公司应在“(一)审计报告”表格之前,披露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全文。

(二)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二)财务报表”的修订1.在财务报表表头添加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或编制年度。

2.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改为“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3.在合并利润表下增加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只需计算、列报合并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无需计算、列报母公司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4.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后添加“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年末余额”,应列报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的“本期期末余额”。

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在“(六)专项储备”后增加“(七)其他”项,用于列报不应归属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一)净利润”至“(六)专项储备”的其他项目。

对金额重大的其他项目,公司应在对应项目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的修订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表格修改为: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披露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主业变更、公司基本组织架构等内容。

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若从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设立为股份公司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主体及其确定方法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四)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确定15号编报规则及其附件中的“持股比例”填列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份额的比例,“表决权比例”填列直接持有的比例和通过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间接持有的比例。

(五)对15号编报规则“第二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修订1.应收款项15号编报规则第十七条(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修改为:“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对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确定组合的依据、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采用的计提方法;对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单项计提的理由、计提方法等。

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1.doc

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1.doc

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持股目的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章附则—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清单

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清单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39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清单:内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时间2015.12.302015.11.92014.5.281999.3.172017.6.281999.6.152001.3.152014.9.192016.5.182006.5.82006.5.8(废止)2016.12.92014.5.282014.5.282014.12.242006.8.42006.8.42003.8.292003.8.292003.8.292015.3.2 2015.3.2 2007.9.17 2014.12.24 2009.3.27 2015.12.30 2014.6.11 2012.12.14 2013.6.28 2014.4.1 2014.4.1 2014.4.1 2014.6.11 2014.6.11 2014.6.11 2016.1.17 2016.1.17 2016.1.17 20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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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援引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按照本准则附表一或附表二的要求所编制的简式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及有关备查文件。

有关备查文件应当为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增加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导致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或者虽未超过20%但成为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规定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除依法须编制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书及附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十三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上市公司名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扉页刊登如下声明:(一)编写本报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声明本次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如有)。

第十五条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一)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可不在媒体披露)、国籍、长期居住地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简要披露其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一)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以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等;其中,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方式可以不在媒体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简要披露其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说明;(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说明其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

第三节持股目的第二十条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持股目的,并披露其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计算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还应当分别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的,还应当披露持有数量和比例。

第二十二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一)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比例。

第二十三条通过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转让的当事人、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安排)、付款安排、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三)如本次股份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批准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披露信托合同或者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种类、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第二十五条虽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形成股权控制关系或者达成协议或其他安排的时间、与控制关系相关的协议(如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所达成的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生效和终止条件、控制方式(包括相关股份表决权的行使权限)、控制关系结构图及各层控制关系下的各主体及其持股比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控制人及其身份介绍等。

第二十六条出让人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采用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出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的,应当在该市场挂牌出让之日起3日内通知上市公司进行提示性公告,并予以披露。

与受让人签署协议后,出让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因国有股份行政划转、变更、国有单位合并等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有单位包括划出方和划入方、合并双方)应当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变更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划转(变更、合并)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变更、合并)的时间及机构,如需进一步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其批准情况。

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而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新股决议之日起3日内,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简式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说明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量和比例、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转让限制或承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并予以公告,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扉页应当声明“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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