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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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一、前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食品生产许可是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生产的重要凭证,为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管理和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包括初审、现场核查和终审等环节。

三、审查内容1.申请表的填写:申请表必须详细、准确、真实地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设备、生产工艺、产品名称、规格、包装、标签等相关信息,其中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和标签的规范性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

2.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制定和实施化学、微生物和物理危害控制计划、产品召回计划、卫生控制计划等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与员工进行培训和操作。

企业必须具备食品生产相关人员、设备、场地、环境、设施、水源等条件,并定期进行抽检和检测。

3.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选用、加工、贮藏等环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的要求。

企业必须采用合适的原料进行生产,生产工艺应当符合需要,必要时应当采取微生物、生物、化学等科学技术手段,确保产品的质量。

4.生产设备的选择、管理和维护:企业必须选择符合国家要求的生产设备,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并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企业必须保证生产设施设备的干净、卫生、整洁,现场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标准。

5.产品包装及标签:产品包装及标签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能够体现产品的质量、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企业必须确保包装材料和标签符合法规要求,不含有毒性有害物质。

6.现场核查:对于需要的申请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才能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申请流程1.企业须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要求的时间内,将申请书和申请资料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初审通过则进行现场核查。

3.现场核查通过后进行终审,审核合格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企业书面告知不予颁发许可证的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SC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SC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SC审查细则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

大家对于SC审查又有多少了解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SC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附件1:0101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

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

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小麦→清理(筛选,去石,磁选等)→水分调节(包括润麦,配麦)→研磨(磨粉机,松粉机,清粉机)→筛理(平筛,高方筛)→成品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小麦的清理,研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的添加。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在小麦粉中过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

2.小麦粉中灰分超标。

3.含砂量超标。

4.磁性金属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小麦粉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

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 筛选设备(振动筛,平面回转筛);2. 比重去石机;3. 磁选设备(电磁辊,永磁铁);4. 磨粉机;5. 筛理设备(平筛,高方筛);6. 清粉机(专用小麦粉必备);7.微量添加设备(必要时);8.包装设备;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如绞龙,风网等)。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产品检验与留样要求
产品检验要求
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产品检验管理制度,明确产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频次等,确保出厂产品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留样管理要求
审查企业是否建立留样管理制度,对出厂产品进行留样,并明确留样期限、留样数量等,以便进行产 品质量追溯。
06
生产管理制度审查
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整改报告
企业应在整改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说明整改情况, 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整改后复查安排
01
复查时间
审查人员应根据企业整改情况, 合理安排复查时间,确保复查工 作及时进行。
复查内容
02
03
复查结论
复查工作应重点针对不符合项的 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企业是 否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审查人员根据复查情况,给出复 查结论,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食品 生产许可要求。
核查结论
核查结束后,应出具核查结论,对申请材料 真实性进行评价。
03
生产场所审查
生产场所选址要求
远离污染源
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如化工厂、垃圾填埋场 等。
便于监管
选址应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检验。
交通便利
选址应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方便原料运输和产品销售。
生产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要求
功能区划分
生产场所内应明确划分原料区、生产区、成 品区、包装区等功能区域,并确保各区域相 对独立,防止交叉污染。
设施设备配备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检验设备和仓储设施,确保设施设备满足生产需 要。
排水、通风和照明
应合理规划排水系统、通风系统和照明设施 ,确保生产场所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北京:涉及食品(工业化豆芽、冷链即食食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京食药监食生〔2014〕22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5版)》的通知上海:涉及食品(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焙炒咖啡、预包装冷藏膳食、即食蔬果、预制菜)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3〕1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2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3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5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24号)广东:涉及食品(运动营养食品)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广东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告(2018年第136号)陕西:涉及食品(速冻调制食品、食品预拌粉、食用酵素、运动营养补充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陕市监发〔2019〕274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22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43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9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488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膳食纤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480号)内蒙古:涉及食品(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乳制民族传统奶制品、地方特色乳制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生乳制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的公告(内市监公告〔2020〕16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的通知(内食药监〔2015〕93号)宁夏:涉及食品(宁夏特色乳制品)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宁市监规发〔2023〕2号)江西:涉及食品(胶原蛋白(肽)、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即食人参(人工种植)、即食黄精、糕点预拌粉、食品加工用乳酸菌、汤料、甜酒曲、工业化豆芽、运动营养食品)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胶原蛋白(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修订版)》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年8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即食黄精、糕点预拌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食品加工用乳酸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公告(公告2017年51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汤料、甜酒曲、胶原蛋白、工业化豆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2017年33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江苏:涉及食品(运动营养食品)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苏市监规〔2020〕1号)广西:涉及食品(柳州螺蛳粉、广西鲜湿米粉、定型包装餐食制品、酵母深加工产品即食蔬果、食用燕窝(非即食)、桂林米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螺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鲜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的通知(桂市监规〔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即食蔬果和食用燕窝(非即食)两个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8版)》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8〕4号)甘肃:涉及食品(工业化食用豆芽、兰州牛肉面)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省食用豆芽工业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的公告(甘市监公告〔2019〕第8号)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兰州牛肉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的公告云南:涉及食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云食药监食监〔2017〕33号)天津:涉及食品(冷链即食食品)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冷链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9〕2号)河北:涉及食品(奶片、啤酒用麦芽、运动营养食品、食品预拌粉、食品原料用小麦麸皮、即食鲜切果蔬、食用植物蛋白、酵母及酵母制品、水苏糖)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奶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1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啤酒用麦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3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4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三个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3号)福建:涉及食品(非即食燕窝、运动营养食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市监规〔2021〕4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市监食生〔2019〕28号)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泉市监规〔2023〕5号)黑龙江:涉及食品(N-乙酰神经氨酸、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分装)、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肽粉、乳酸菌粉、软冰淇淋预拌粉、食品加工用酵母、酵母制品、预制微波爆米花、糖葫芦黑蒜及黑蒜制品、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粉、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和大豆膳食纤维、食品工业用食用大豆粕、食品工业用动物源性肽粉、大豆蛋白制品、胶原蛋白肠衣、牛初乳咀嚼片、绿豆蛋白粉糕点、饼干预拌粉、运动营养食品)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N-乙酰神经氨酸)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5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分装)生产许可证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17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3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4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2〕1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软冰淇淋预拌粉)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124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牛初乳咀嚼片)等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219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8〕18号)山西: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浙市监食生〔2023〕3号)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发酵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宁: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市监发〔2023〕25号)。

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食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核
1.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生产许可证,且未被吊销或撤销。

2.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符合卫生要求的条件。

3.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人员培训计划。

4.食品生产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供生产流程和品质管理的文件。

5.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二、食品原材料审核
1.食品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2.食品原材料的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

3.食品原材料必须具备追溯体系。

4.食品原材料必须经过适当的检验和排除重大风险。

三、食品生产工艺审核
1.食品生产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食品生产工艺应具备合理的工艺流程和相关的工艺参数。

3.食品生产工艺应具备适当的卫生控制措施。

四、食品风险评估审核
1.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食品风险评估,评估结果需有相关报告。

2.食品风险评估应覆盖潜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食品风险评估结果应在生产过程中得到适当的监测和验证。

六、样品检验审核
1.食品生产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产品的样品。

2.样品应在符合卫生要求的环境下采集,并由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样品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七、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急能力审核
1.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应急预案,并与相关部门建立紧急联络机制。

2.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3.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方便食品是指通过简单的烹调、加工或包装等方式,使食品便于保存和食用的食品。

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是指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的生产方便食品的权力证明,也是保障方便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管理,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详细的审查细则,具体如下:一、申请材料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2.生产设备、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车间、设备、仪器等;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管理制度;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审查内容1.生产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生产车间、设备、通风、排污等;2.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合理,是否能够确保食品质量安全;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等;5.食品安全检测是否合格,包括微生物检验、重金属检测、农药残留检测等。

三、审查程序1.申请:企业向相关部门递交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2.初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基本要求;3.现场核查:对申请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是否符合卫生要求;4.抽样检验:抽取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确认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5.评审: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综合审核结果,确保审查程序公正、科学、严谨;6.发证:经评审确认合格后,相关部门颁发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审查准则1.依法依规:审查程序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公正公平:审查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有机会获得生产许可证;3.科学严谨:审查过程必须科学严谨,准确评估企业的生产设施、工艺、食品安全管理等情况;4.保密安全:审查过程要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和商业竞争不公平;5.及时高效:审查流程要简化、高效,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获得审查结果。

五、审查结果1.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将获得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2.不通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将被拒绝发证,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 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

为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食品监管机构和食品监管法规。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是食品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其目的是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能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产品给消费者。

2. 申请材料要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所需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企业基本信息申请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

2.2 食品生产车间及设备信息申请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车间的平面布置图和设备清单,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能满足卫生要求。

2.3 原材料供应商信息申请企业应提供其所采购原材料的供应商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同时,需要提供与原材料相关的检验报告,确保所使用的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4 食品生产工艺和流程申请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工艺和流程的详细说明,包括原料进货、生产加工、质量控制等环节,以确保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5 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申请企业应提供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检验标准、检验流程、产前、产中和产后质量控制措施等,以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2.6 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申请企业应提供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的相关资料,包括员工培训记录、健康检查记录等,以确保员工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

2.7 其他相关文件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企业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文件,如环境评估报告、产品包装设计等。

3. 审查流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材料初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是否齐全、符合法规要求。

3.2 现场核查审核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检查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是否符合要求。

3.3 抽样检验审核人员根据需要,抽取申请企业生产的食品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以确定产品的质量安全性。

3.4 审核意见审核人员根据初审、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审核意见,并向申请企业提出相关要求和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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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细则
1
2020年5月29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
1. 总则
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
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4.1申请受理
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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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
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
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
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能够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 实施现场核查
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4.5.1 核查厂区环境。

主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4.5.2 核查生产车间。

主要核查车间布局及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车间布局的合规性。

4.5.3核查原辅料及成品库房。

主要核查各功能库房面积、防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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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温湿度控制等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是否能满足生产食品品种数量存放要求等。

4.5.4 核查生产设备设施。

主要核查所具有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对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的满足性。

4.5.5 核查检验条件。

申请材料中申明自行出厂检验的,主要核查出厂检验设备是否齐全、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

申明委托检验的,核查委托合同是否满足要求及其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

4.5.6 核查工艺流程。

主要核查工艺流程布局、设备布局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及其与审查细则的合规性。

4.5.7核查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核查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

4.6 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
在组长组织下,审查人员应当汇总、合并、讨论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

4.7与申请人交流沟通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对4.5.1~4.5.7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与申请人沟通。

审查组全体人员应当参加沟通,申请人相关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能够参加沟通。

4.8 审查组应当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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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判定原则及决定
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当全部项目的审查结论均为符合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当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日内完成,申请人认为整改到位的,由当地县局予以审查确认并签字,许可机关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当任何一个项目的审查结论为不符合或者八个以上项目为基本符合、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4.10 形成审查结论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讨论形成审查结论,填写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

申请人应署名或签署意见,参加审查人员应一并签署。

4.11 报告和通知
审查结论应报审查组织单位,审查组织单位应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需要申请人改进的,审查组织单位应在食品生产许可改进表中明确。

4.12 意见反馈
申请人有权对审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现场核查意见。

5.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程序及要点
5.1 通知检验事项
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结论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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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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