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发布日期】2014-09-22【实施日期】2014-11-0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主任徐绍史2014年9月22日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第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
餐饮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食品安全与卫生(续)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召回,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支持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第五十八条鼓励餐饮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十三章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九条鼓励国内外餐饮经营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餐饮管理经验和技术。
第六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国际餐饮管理相关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餐饮业的发展,积极参与监督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餐饮消费环境。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我国餐饮业的整体水平,提升国际竞争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安全、健康的餐饮服务。
第七十条本条例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
全文总结:
第二十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排放的油烟、噪声等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餐饮设备和用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推广绿色消费。
第五章服务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续)
第三十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因消费纠纷侮辱、诽谤消费者。
第三十一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解决消费纠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饮料和服务的活动。
云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云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云南省商务厅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15.06.16【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商务厅公告(第2号)《云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7日第1次厅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商务厅2015年6月16日云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各类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职工食堂、餐厅等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建立行业统计制度,规范行业秩序;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滇中产业新区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制定州(市)、新区行业规划、政策,开展行业统计,规范州(市)、新区餐饮行业秩序;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本县(市、区)餐饮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地方特色餐饮、民族餐饮、小吃、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负责宣传餐饮业经营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要求;制定、推广行业规范和标准;协助商务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工作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并受商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
第六条各级、各类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诚信经营。
餐饮经营管理条例

餐饮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业的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餐饮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餐饮经营行为,包括餐馆、快餐店、餐饮连锁店等各类餐饮业态。
第三条餐饮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备具有相关岗位技能的员工,并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有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餐饮经营者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核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经营许可证书应当载明餐饮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经营品种、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信息。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按照核发许可证书的经营品种和范围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品种或经营范围。
第三章食品安全第十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保证所供食品安全卫生,保持食品原味和营养价值。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采购具备合法来源的食品原料,并保存购货凭证,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加工制作,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监管,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确保就餐环境的卫生与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变动菜品价格,不得以变相收费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消费纠纷。
第十八条餐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不得违规收取服务费或加价售卖。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业经营管理行为,提高餐饮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餐饮业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并经营。
第四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经营管理规定,明确岗位责任,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
第五条餐饮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
第六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抽检制度,对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自检、相互检查、抽检等监管措施。
第七条餐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保留相应检测报告。
第八条餐饮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九条餐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条餐饮单位应当公示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餐饮单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禁止虚假和夸大宣传。
第十二条餐饮单位应当规范食品销售行为,不得以不合理低价、低质量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餐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餐饮单位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章食品安全第十五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培训。
第十六条餐饮单位应当做好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避免传染性疾病传播。
第十七条餐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八条餐饮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九条餐饮单位应当配备齐全、清洁、安全的环境设施,保障顾客用餐的舒适度。
餐饮业经营者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者管理办法餐饮业一直以来都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提升餐饮服务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餐饮业经营者的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权益,相应的《餐饮业经营者管理办法》也应运而生。
一、注册和证照1. 餐饮业经营者应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注册费用。
2. 经营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证照需要公示于餐厅醒目位置。
3. 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关的健康证明,确保从事餐饮服务的员工身体健康,不得患有传染性、疫情相关等疾病。
二、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1.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通风、排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
2. 食品储存和加工区域应与生活垃圾区域进行分离,并有明确的规定和措施防止食品污染。
3. 加工工具和器具必须保持清洁,并采取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4. 经营者应对食品原材料进行检验和记录,确保其合格并追溯到来源。
5. 餐厅应提供清洁卫生的餐具和桌布,并定期进行更换和清洗。
三、员工培训和管理1. 经营者应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和卫生培训,并保持相关培训记录。
2. 员工应遵守操作规程,掌握食品加工、储存和分发的基本要求和技巧。
3. 经营者应制定员工休息和轮班制度,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并严禁员工患有传染疾病时从事餐饮服务。
4. 经营者应设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及时反映食品安全和卫生问题,保障公众健康与权益。
四、食品安全检查和处罚1. 相关政府部门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经营者整改。
2.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罚措施,严重违规者可以吊销许可证。
3. 对于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问题,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召回、停止销售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 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知情权,提供真实的菜单、价格和食品原材料信息等。
2. 餐厅应提供正式发票,并遵守相关消费者退换货的规定。
3.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问题有权提出投诉,经营者应积极回应,解决问题并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餐饮经营概念界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是指通过提供食品、饮品及相应服务,满足消费者餐饮需求的商业行为。
第三章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职责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餐饮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餐饮企业经营要求第六条餐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第五章食品安全与卫生标准第八条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确保食材新鲜、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餐饮企业应当定期对厨房、餐厅等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章服务质量与管理第十条餐饮企业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尊重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服务技能和服务态度。
第七章价格标示与合理定价第十二条餐饮企业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菜品、饮品等价格,并确保价格真实、合理。
第十三条餐饮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章税务合规与记录第十四条餐饮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材采购、食品加工、销售等信息。
第九章市场推广与供应链第十六条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广告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
第十七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应链管理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合法、安全。
第十章信用建设与举报制度第十八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守法经营、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情况,作为消费者选择餐饮企业的重要参考。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21条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21条第一条:设立合理的经营计划餐饮业经营者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包括菜单设计、供应链管理、人员安排等方面。
第二条:保障食品安全所有食品必须符合法定标准,餐饮业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提高服务质量餐饮业经营者应该重视服务质量,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第四条:合理定价经营者应该根据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定价,保持价格竞争力,避免涉嫌价格垄断或不当争议。
第五条:合规税务遵守税法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公平纳税,不得逃税漏税,保持良好的税务信用记录。
第六条:环境卫生保持餐厅环境整洁卫生,符合卫生标准,定期清洁卫生。
第七条:员工管理合理配置员工,保障员工权益,遵守劳动法规,保持劳动关系稳定。
第八条:市场推广采取有效的市场推广策略,提升知名度,吸引顾客,增加营业额。
第九条:供应链管理建立健全的供应链体系,确保食材供应充足和质量稳定,保持供应链可控性。
第十条:食品安全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改善经营环境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实际,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经营环境。
第十二条:关注消费者需求倾听消费者意见,不断改进菜品和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保持客户忠诚度。
第十三条:合理库存管理合理控制库存数量,避免库存积压和浪费,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保持经营行为合规性。
第十五条:厨房卫生管理加强厨房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防止交叉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检查。
第十七条:节约能源节约能源,减少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第十八条:创新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经营模式,适应市场发展变化,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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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9月22日,商务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颁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餐饮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在保障人民生活、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扩大消费、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餐饮业经过快速发展,全国餐饮收入从1978年的54.8亿元发展到2013年的25392亿元,增长了462倍,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经营方式连锁化、市场需求大众化的发展格局。
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生活节奏加快以及消费观念的改变,餐饮业仍将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
目前,全国餐饮企业超过240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100万人。
餐饮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已成为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重要行业。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餐饮业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表现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较弱、创新能力不足、服务质量亟待提升、制度建设不齐全、现代化水平有待提高等矛盾和问题,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餐饮服务需求仍有一定差距。
特别是近年来,在全社会开展的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行动背景下,餐饮业亟需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发展,回归本质、回归理性、回归大众消费。
长期以来,我国餐饮行业缺乏全国性的、统一的行业法规,多个部门都承担了一定的管理职责,使得行业管理既有交叉,又有盲点。
在这种情况下,为规范餐饮业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需要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委共同制定统一的行业管理办法,多角度、全方位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商务部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制定《办法》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方式,《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解决餐饮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餐饮业规范、有序发展,有助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有利于优化餐饮业发展结构、提升餐饮业发展水平,有利于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扩大内需、促进就业,同时也是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需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二十四条,结构框架如下:(一)总则(第1-5条)。
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餐饮经营概念界定、主管部门职责、行业协会义务以及鼓励发展大众化餐饮等几个方面。
(二)餐饮企业经营(第6-16条)。
主要内容包括:依法经营、贯彻标准、节能减排、反对食品浪费、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餐厨废弃物处理、价格标示、禁止设立最低消费、外送服务、促销活动、投诉制度、应急管理等餐饮服务流程的各个方面,明确提出对餐饮企业的要求。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第17-20条)。
主要内容包括信用建设、反对食品浪费、行业统计、举报制度等。
(四)法律责任(第21-22条)。
主要规定商务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餐饮企业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可以实施的具体惩罚措施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负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23-24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制定本区域实施办法,以及《办法》的实施日期等。
三、《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明确了餐饮经营的概念。
近年来,餐饮市场细分不断深化,涌现出多种业态,包括:正餐、早餐、快餐、团餐、特色正餐、地方小吃、社区餐饮、休闲餐饮、主题餐饮、外卖送餐、美食广场、食街排挡、农家乐以及相配套的中央厨房、配送、网络订餐、外烩等服务形式。
餐饮经营的内涵极大丰富,但缺乏明确定义,造成对餐饮行业的界定不够清晰。
为准确规范行业主体,更好履行商务部门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工作,《办法》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释义,明确了餐饮经营活动的定义,即“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
定义强调了餐饮经营活动即时加工制作的特点,涵盖了食品生产和服务性劳动等两方面内容。
(二)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
餐饮业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经营者经营行为有待规范,在食品销售、节约资源等方面需要政府的引导和管理;二是存在奢侈消费,铺张浪费的现象;三是社会上对一些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有争议;四是服务水平急需提高,在日常经营、外送服务、促销活动、投诉处理等环节的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五是应急制度建设尚需完善。
为此,《办法》对餐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引导。
在资源利用、反对浪费方面,《办法》明确餐饮企业要做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引导消费者节俭消费、适量点餐;处置好餐厨废弃物。
在食品销售方面,《办法》明确餐饮企业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
在价格标示方面,《办法》规定餐饮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在外送和促销服务方面,《办法》规定餐饮企业在提供外送服务时,明示服务时间、外送范围和收费标准,按照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履行承诺;开展促销活动时,明示促销原因、方式、规则等信息,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在投诉受理、突发应急方面,《办法》规定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受理人员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者;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从业人员提出了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餐饮行业人才流失严重,高素质人才匮乏,职业经理人队伍培养和专业培训工作滞后,从业人员素质普遍有待提高。
现实中一些餐饮企业常常放低要求,聘请不符合信用建设规定和职业操守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带来了大量隐患。
《办法》明确提出要加强对餐饮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管理,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餐饮企业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同时,《办法》对餐饮从业人员在适量引导点餐、做好外送服务、保障促销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将有助于提高餐饮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引导餐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规定了行业管理职责。
商务部是餐饮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十七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行业管理”就是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国家标准等方面的作用,规范企业的经营服务活动,指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现实中,餐饮经营活动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管理,相关工作存在交叉和重叠,影响到了对餐饮行业的规范和管理。
《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监督餐饮服务经营者行为,开展行业信用系统建设,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开展反对食品浪费,加强行业统计和运行监测,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指导经营者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
同时,考虑到餐饮业各地发展差异较大的情况,《办法》特别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五)明确了行业组织的作用。
餐饮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利益、加强业务交流、倡导餐饮节约、推广先进技术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大量工作,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为此,《办法》对行业协会的职责进行了界定,明确提出,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六)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明确了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办法》出台的现实意义(一)转变了政府职能。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支持企业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关系,坚持发挥市场作用与完善政府职能相结合,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能力。
在务实、创新的基础上,理顺餐饮业的行业管理体制,丰富餐饮行业指导方法,完善餐饮业的分类监管内容。
加强与餐饮企业和行业组织的协作,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引导作用,积极为餐饮企业提供服务。
(二)规范了相关责任方的行为。
餐饮企业、服务人员、消费者是餐饮服务的三大核心主体。
餐饮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决定了餐饮市场的整体结构、业态分布和发展方式,生产消费者所需的食品并提供相应服务;服务人员直接面对消费者,其服务态度和服务能力直接影响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满意程度;消费者直接参与餐饮消费,希望得到味美价廉的产品和优质服务,对当前餐饮市场存在的食品安全、乱收费等问题反应强烈,餐饮市场的优劣与三方直接相关。
为此,《办法》针对三方的利益、责任,分别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人员以及消费者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对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三)对过去未明确的最低消费问题予以了明确。
长期以来,社会上对一些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包间费”以及设置“最低消费”(简称“三费”问题)有较大争议。
餐饮企业从经营角度考虑,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了服务场所,支出了人工、房租和水电成本以及相关服务,收取和设置这“三费”是合理的。
而消费者从自身利益和权益角度考虑,则普遍认为餐饮企业不应该收取和设置这“三费”。
现行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对餐饮业“三费”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从个案判例情况看,法院在以往判决中仅界定餐饮企业行为是否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办法》立法过程中,商务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有关部委的意见,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经过慎重研究,《办法》对设置最低消费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考虑:首先,设置最低消费具有明显的强迫性,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其次,根据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
三是设置最低消费往往引发过度消费,助长铺张浪费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