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口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北京市的流动人口,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推进城市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流动的人口,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学生等。
第二条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流动人口享有基本的生活、工作、教育、医疗等权益。
第二章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第三条凡是打算在北京市居住超过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登记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等。
第五条登记信息应由居住地社区或单位进行收集、储存和管理,个人信息保密,并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
第三章流动人口社保保障第六条在北京市就业的流动人口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参加社会保险。
具体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动人口应享受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教育等。
第八条北京市应加强流动人口社保信息共享与协调,提高流动人口社保保障水平。
第四章流动人口安居条件改善第九条北京市应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提高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
第十条北京市应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房屋的管理,防止违规出租和居住,确保流动人口的住房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总结通过《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我们可以看到北京市对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视程度。
从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社会保障、安居条件改善等多个层面,都为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保障和规定。
同时,该办法也强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以确保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我们相信,在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下,流动人口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将会不断改善,为城市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来到城市。
这些外来人口在城市中生活、工作、学习,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但与此同时,外来人口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如居住、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挑战。
因此,建立健全的外来人口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2. 外来人口管理的现状目前,我国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主要包括户籍管理和非户籍管理两种方式。
其中,在户籍管理方面,除了符合城市居住条件的外来人员可以在城市中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等证件,其他未经批准的外来人口只能在公共安全管理的名义下进行打击和驱逐。
而在非户籍管理方面,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对外来人口进行一些管理,但僵化的人口管理政策和治理手段也使得非户籍人口在城市中生存和发展面临很多的困难。
3. 外来人口管理的建议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外来人口,在此提出以下建议:3.1 建立“人人平等”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我国现行的一种特殊的人口管理制度。
建立“人人平等”的户籍制度,即在法律上取消户籍区别,准许一部分居民可以不通过登记户籍和分配户口迁入城市,获得比较平等的公共服务权益,可以更好地解决外来人口的问题。
3.2 加强对非户籍人口的管理对于没有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等合法身份的非户籍人口,加强对其进行管理,防止非法居住和就业。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非户籍人口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保障和服务。
3.3 建立外来人口信息平台建立外来人口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便于有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比如记录外来人口的个人信息、居住情况等重要信息,为出入境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提供便利。
3.4 加强对外来人口在就业、居住和教育等方面的扶持在政策上加大对外来人口的就业、居住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如提供生活、医疗、教育等基本保障服务,提高其获得公共服务的比例。
这不仅能够缓解外来人口的生存压力,也能够促进城市的稳定发展。
4. 结论外来人口管理是一个发展中需要不断完善的领域。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近年来,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这对城市的管理和社会稳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规范外来人口的流动和管理,中国政府制定了外来人口管理办法,以确保城市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介绍外来人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外来人口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外来人口是指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居住或者长期工作的居民。
外来人口分为两类: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常住人口是指在一个城市长期居住的外来人口,暂住人口是指在一个城市短期停留的外来人口。
外来人口的管理外来人口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流动管理和居住管理。
流动管理外来人口的流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居住证制度。
为了规范外来人口的流动,各地政府都实行了居住证制度。
外来人口需要在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居住证才能在该地合法居住和工作。
•限制流动。
为了控制外来人口的数量,国家设定了不同城市的人口容纳上限,并对某些行业、地区或城市实行限制流动政策。
•信息管理。
为了方便管理外来人口,各地政府都建立了外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外来人口的身份、工作、居住等基本信息。
居住管理外来人口的居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住房条件。
各地政府要求外来人口有合法的住房,并对住房条件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标准。
•网络管理。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各地政府实行了外来人口上网登记制度。
•安全管理。
为了确保外来人口的安全,各地政府对居住区进行巡逻、宣传等安全管理措施。
外来人口的权利和义务外来人口的权利与义务与当地居民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子女入学。
外来人口的子女可以参加当地的义务教育。
•就业和保障。
外来人口可以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享受与当地居民相同的待遇。
•纳税。
外来人口应按规定纳税。
•遵守法律法规。
外来人口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定。
外来人口管理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有外来人口管理办法的出台,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人口管理信息缺乏共享。
外来人口管理制度

外来人口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规范外来人口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外来人口的登记、服务、管理和监督。
二、登记制度
2.1外来人口应当在到达本地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2.2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2.3外来人口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服务制度
3.1外来人口享有与本地区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就业、社保等。
3.2政府应当为外来人口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如住房、餐饮等。
3.3外来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相应义务。
四、管理制度
4.1公安机关负责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对外来人口进行排查、登记、备案等。
4.2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监管,防止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4.3外来人口如需变更登记信息或者离开本地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
五、法律责任
5.1外来人口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为外来人口提供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外来人口的数量不断增加。
外来人口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给城市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实现城市的有序发展,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外来人口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外来人口登记制度1、建立全面的外来人口登记系统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或窗口,要求外来人口在到达城市后的一定期限内(如 7 天)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等)、来本地的目的(工作、学习、经商等)、居住地址等。
2、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外来人口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与公安、劳动、教育、卫生等部门联网,以便及时掌握外来人口的动态变化。
3、明确登记责任对于出租房屋的房东、用人单位等,要求其督促外来人口及时进行登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登记的外来人口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就业管理1、规范劳动力市场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职业中介,保障外来人口的就业权益。
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
2、提供就业培训和指导根据市场需求和外来人口的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
3、保障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三、居住管理1、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完善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明确房东的责任和义务。
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卫生条件符合标准。
2、建设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域政府可以规划建设专门的外来人口居住小区,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和服务,改善居住环境。
3、加强社区管理将外来人口纳入社区管理范畴,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的融合。
四、教育与医疗保障1、保障外来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利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外来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XXX、XXX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依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任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美满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照实际情形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任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承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分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诲等大众服务。
第二章居住管理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该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自己居民身份证等有用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某学院外来人员管理办法

**学院外来人员管理办法为适应学院改革发展的需要,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学院的治安秩序,依据《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来人口分为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两类(一)暂住人口是指户口不在——市区内,来我院居住三日以上,一年以下,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员。
具体对象是:1.来我院探亲访友或投靠亲人住在校内者;2.非普通班的学生在校学习并住在校内者;3.外地来院受雇、受聘的技术人员、合同工及临时工;4.外地来院从事建筑、维修、经营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是指户口在——市区内,来我院学习(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或从事建筑、维修、经营等,不在学院居住的人员。
具体对象是:1.各类短期培训班的学生或学员;2.来我院受雇、受聘的技术人员;3.来我院从事建筑、维修、经营人员。
第二条暂住人员和流动人口必须办理《暂住户口证》或《流动人口证》,一律在到校三日内到治安保卫处办理《——职业学院出入证》。
1.各类暂住人口暂住期在三日以上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和两张一寸免冠近照,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证》。
2.非普通班的学生到校后,主管单位或系部需在学生到校后一个月内,持学生花名册,到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证》手续,并交纳暂住户口手续费。
3.外地来我院受雇、受聘的技术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等人员,需在到校十日内持身份证和两张一寸免冠近照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证》。
具体事宜由用工单位办理,并交纳暂住户口手续费。
4.列入流动人口的各类业余班的学生,由办班单位负责到治安保卫处办理流动人口手续和《——职业学院出入证》,并将学员花名册交保卫处备案。
5.列入流动人口的各类校内施工人员,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进校五日内由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到学院治安保卫处办理流动人口手续和《——职业学院出入证》,将花名册一并交治安保卫处备案。
第三条治安保卫处每半年验证一次,验证内容包括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出入证。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的规模日益庞大。
流动人口的到来为城市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以下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一、流动人口的定义和范围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区居住、工作或停留的人员。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外来务工人员,包括从事各类工业、服务业等工作的人员。
2、经商人员,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主。
3、投靠亲友人员,因亲属关系而前来居住的人员。
4、旅游、出差等短期停留人员。
二、管理原则1、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服务优先: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出发点,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其归属感和认同感。
3、属地管理:按照流动人口所在的区域,由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4、综合治理:整合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力量,共同参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三、登记与备案1、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 3 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村)居委会申报居住登记。
2、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登记表格。
3、用人单位、出租房屋的房东等有义务协助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备案。
4、社区(村)居委会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和录入,并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档案。
四、居住管理1、出租房屋管理房东出租房屋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居住标准。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
2、居住场所的安全与卫生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居住场所的安全和卫生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等。
社区(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场所的安全和卫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就业管理1、用人单位招聘流动人口时,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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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管理办法外来人口是指现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人,具体的讲就是指那些现居住在本市半年以上但其户口登记在外省市的人口。
下文是外来人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外来人口管理办法一一、按规定年满18岁以上具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应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身份证、租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文件,到当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办理《暂住证》。
二、年满16岁具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年满16岁以上没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由监护人带领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三、探亲、防友、旅游、就医、公出等暂住人口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申报注销登记。
四、发现暂住人口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二1.目的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各施工单位。
4.程序4.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4.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4.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4.5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4.6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4.7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4.8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4.9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4.10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4.11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4.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4.14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4.15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4.16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4.17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全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4.18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4.20外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
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4.21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
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4.22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4.23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4.24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4.25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4.26本公司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4.27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外来人口管理办法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
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奖罚第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