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判断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国办发〔2019〕5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26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注: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于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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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的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通用采购项目:
1、电器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柜)(5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其它办公自动化设备(1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3、办公家具:一次性采购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年内批量采购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4、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1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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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问题:如何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明确界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表中的项目性质、项目种类、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四个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范畴为了更好地衔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关于工程的定义直接援引了《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6款。
我国必须招标制度主要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并不仅限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很明显这里所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比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范围更大。
综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提到的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浅议政府采购中工程类项目与原产地判定标准

浅议政府采购 中工程 类
口蔺 婧 高鹏 程 邹 莹
一
自从 19 9 5年 开 始 试 点 工 作 以
来, 政府 采购 在我 国政 治 、 经济 、 会 社 生活 中发挥 的作 用越 来越 明显 , 保 在
工 程 承 包 商 和 外 国 工 程 产 品 进 入 中
时 , 可 以节 约财 政 支 出 , 低 行 政 也 降 成本 , 控 经 济运 行 , 现 政 府 经 济 调 实
目标 。
三 、 程 类 政 府 采 购 的 现 状 工
务 项 目 的采 购 。
二 、 程 类 项 目 纳 入 政 府 采 购 的 工
重 要 意 义
采购 的精神 。 2利用好 政府采购 手 . 产业是 完全符 合 WT O规 贝 在 申请 入世 时 , 只是 承诺 未签署 《 府采 购协 议》 匪 政 ,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近 期 还 不 受 和 《 府 采 购 协 议 》 约 束 政 的 远 来 看 , 国 最 终 还 是 要 我
护 国 内工 程 项 目相 关 产 业 , 持 国 内 支 企 业 发 展 ; 扶 持 国 内 企 业 发 展 的 同 在
购的工程产 品 的重要依据 。
虽 然 各 国政 府 采 购 制 度 都要 求
采 购 本 国货 物 、 程 、 务 , 随 着 全 工 服 而
球 经济 一体 化 , 越来 越 多 的跨 国公 司
工程 的原产 地 , 一点 也是 工程 项 目 这
作用 , 培养 一批 有 竞争 实力 的国 内企
业 , 国民经 济 的持续 稳定 发 展作 出 为 贡献 。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各市、州、地财政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进一步搞好全省,特别是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目录内、目录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80万元以上。
三、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以上。
四、为方便采购人采购货物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六、为了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及安全支付,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采[2004]13号)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的规定时间内,将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省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未把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不得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查批准后,特事特办;实行部门预算的,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吉财采购〔2020〕957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采购〔2020〕957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预算单位: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持续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0﹞695号,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相关事宜(一)准确把握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目录》规定。
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采购人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本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省级预算单位执行《目录》有关要求(一)《目录》货物类品目采购执行方式1.货物类品目(除车辆外)采购实行电子商城采购与按项目实施采购相结合方式执行。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通过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可通过电子商城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项目实施采购;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项目实施采购。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8〕72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现通知如下: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或项目虽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鉴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100(财购〔2017〕万元,原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959号)中规定省级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与该规定不一致。
为保持统一,财购〔2017〕959号文中涉及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此标准(100万元)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18•【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各中央企业:现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18日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一)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
(二)坚持公开公正。
平等对待中央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竞争择优。
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坚持协同高效。
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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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判断标准摘要:随着政府采购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在政府总支出中占据的比例仍然很小,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在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同时提高工程类项目的采购质量,就要明确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判断标准。
文章从我国目前工程类政府采购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政府在采购工程类项目是的判断标准,最后提出了工程类项目判断标准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判断标准
一、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现状
我国对政府采购实施改革已经历的八年,在这改革的八年中,我国的政府采购已经在原有的规模上扩大了数倍,基本上实现了采购的集中化,机构化,而且在采购的形式上也有部门集中采购,分散式采购和两者相结合的采购方式,但是在这些采购方式中还是以政府公开式招标的形式为主,其他各种采购方式作为辅助方式。
虽然,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但是在政府采购规模的增大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我国的政府采购在颁布《政府采购法》后虽然有了一段长期而快速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国际经验仍然缺乏,采购规模在财政支出中只占有了很少的一部分,总体来说,发展后的政府采购规模仍然很小,尤其是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其规模更小,具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除此之外,我国的政府采购的范围也是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之一,政府采购以货物为主,而且范围窄小,然而究其主要原因则是我国的货物采购的发展时期较长,而且在货物采购的操作中不需要一些其他的应时性变化,只需要按照规范进行即可,所以,关于交通,医疗,政府办公等设备方面的货物采购是我国政府采购主要集中地地方,相对于货物方面的政府采购,我国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发展时间就相对较短,而且起步晚,在操作方式来说也相对复杂。
而且根据数据显示,在这几年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在总政府采购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小,所以,为了发展我国在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一方面加强工程类项目的质量问题,另一方面要对工程类项目的判断标准加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我国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促进它的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支持国货的发展。
二、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判断标准
工程类项目都是复杂而周期较长的项目,所以,对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的判断标准就要从它的质量,策划,设计,监理及原产地等方面进行判断标准的制定。
其中,质量是对每个工程类项目进行判断的首要标准,只有质量具有保证才能具备政府采购的资格。
策划,是工程类项目在建设初期的规划,是整个项目的指导文件,根据策划可以断定工程项目的概要情况然后在进行是否采购。
设计,与策划相似,是对项目功能及形态的设计。
而监理则是保证工程顺利完工的保证。
以上这些都是工程类项目实质性的判断标准,根据
这些标准可以准确的把握工程类项目的具体情况。
而将原产地作为判断标准,则是为了支持“国货”,同样根据原产地也可以判断工程项目的质量,但这一判断标准并不准确,所以,对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时,要根据不同项目而选择适宜的判断标准,促进我国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判断标准的注意事项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判断标准,即使在全面而规范,其中也有需要注意的事项,只有将这些判断标准更加完善才能够提高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
(一)对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要尽快的制定出完善判断标准目前,虽然我国的政府关于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活动一直在进行,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工程类的政府采购一直处于整个政府采购后动的薄弱环节,正因为如此,为了促进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发展,政府采购部门就应该尽快制定出完善的判断标准以及关于工程类
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的操作方法及流程,是各级政府部门在进行政府采购时能够有可依据的文件和规范,并将这些判断标准落到实处,保证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及采购质量。
(二)对货物政府采购和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进行区别
货物与工程类项目的最大不同就在于货物的流动性,而工程类项目却是固定的,货物可以有国内与国外的区别,工程类项目则只能是国内的,它的承建人才有国内与国外的区别。
根据采购法中的本国的工程的定义,本国工程就只能够与国内的承建人合作,因此,
在进行货物采购与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时要对这一点加以注意。
此外,在对货物进行判断时,主要是对货物的质量,组成等货物自身,而工程类项目的重点则是工程类项目供应商的国际和原产地。
即使是合资商也要有一半以上的股份在中方。
只有大力发展本国对本国的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才能继续发展政府采购在新时期的作用。
(三)认清楚工程类政府采购与服务类政府采购的关系
工程类的项目都是投资大而且耗时长的复杂项目,所政府对工程类项目进行采购还需要对策划,设计,管理等辅助项目采购,所以说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与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息息相关。
此外,这两类政府采购还具有类似的性质,即不固定性,所以在判断标准方面也相似,即供应商都具有国内与国外两个地点之分。
所以,在对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自定判断标准的同时也要对服务类制定
标准。
这样才能够对工程类项目进行准确判定。
(四)关注工程类项目原产地在相关采购法律中判断标准是否适用
我国关于政府采购的两部法律是在2001年开始相继颁发的,其中对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规范。
所以政府在对工程类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时及时对项目有自己的判断标准,但这些标准都不能与相关采购法中的规定相违背。
但是这两部也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如在对施工项目工程进行政府采购时,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就有趋避,尽管相关部门也实施了许多细则来减缓冲突,但对施
工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所以,我们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时,一定要将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全面而细致的考虑在内,看己方的判断标准是否适用于法律规定,以防止不必要的麻烦。
(五)相关政府部门要对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判断标准加以重视
任何物资的采购都要求其质量保证,工程类项目也不例外,而且较于其他类物质对质量的要求更加严格,所以对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时,不能够仅以工程项目的性能和价格作为判断标准,这是各级政府部门所必需重视的。
所以,不要把工程类项目的产地作为质量评定的标准呢,也并不是只有国外的工程项目比国内的更具优势,因此要将国内的项目作为政府采购的优先选择,只有提高了国内的工程类项目的地位,才能促使国内的供应商参与国外竞争中去,增加他们获胜的砝码。
同时,我国的发展也在于国际化接轨,工程类项目的质量和技术也在不断提高,为我国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快速发展提供了依据,所以,工程类项目的产地更不应该成为政府采购的判断标准。
四、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类政府采购的判断标准仅是为政府采购时提供一定的依据,而最重要的是在总结国外的先进经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公平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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