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 DB21T 2320-201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 DB21T 2320-201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 DB21T 2320-2014

ICS65.040.99

B 46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2320—201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

建设规范

2014-07 -05发布2014-09-05实施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人员和资质 (1)

5 选址和布局 (2)

6 场所和设施 (2)

7 制度及记录 (4)

8 档案管理 (5)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汲全柱、刘再胜、张建华、刘伟、权崇斌、李杰、程屹、关贵岩。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人员和资质、选址和布局、场所和设施要求、制度及记录等。

本标准适用于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的规范化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饲料

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3.2

饲料添加剂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3

化验室

是为控制产品质量、技术改造、新产品试验及其他科研工作而进行分析检验等工作的场所。

4 人员和资质

4.1 人员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和化验员。

4.2 资质

4.2.1 化验室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签订劳动合同。

4.2.2 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并签订劳动合同。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

5 选址和布局

5.1 选址

生产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避免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温度、有害气体、振动等因素的干扰。

5.2 布局

化验室整体布局宜为南北方向,较大化验室一般在平面布置中采用中间走廊的布局。合理化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5.2.1 同类型分析室设置在一起。

5.2.2 管路较多的分析室尽量设置在一起。

5.2.3 洁净级别不同的分析室根据分析流程组合在一起。

5.2.4 有特殊要求的分析室组合在一起(无菌、预处理等)。

6 场所和设施

6.1 场所

企业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有微生物检验要求的企业应建立微生物检验室。各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应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化验室总面积应不低于60平方米。

6.2 设施要求

6.2.1 天平室

6.2.1.1 环境要求

天平室应清洁干净,应远离热源和高强电磁场等环境,有温湿度控制设施,温度应控制在15~30℃,湿度控制在60%以下。

6.2.1.2 设备要求

天平室应配备万分之一电子天平。

6.2.1.3 设施要求

天平室应有空调、窗帘,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天平台必须防震。

6.2.2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

6.2.2.1 环境要求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应保持清洁,有良好的通风。

6.2.2.2 设备要求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应摆放常规检验仪器设备,包括常用加热设备、常用玻璃仪器及专用仪器等。

常用加热设备包括:调温电炉、电热板、高温电阻炉、恒温干燥箱、水浴锅等。

常用玻璃仪器包括:烧杯、烧瓶、具塞三角瓶、滴定管、量筒、量杯、容量瓶、锥形瓶、广口瓶和细口瓶、普通试管、离心管、比色管、移液管、蛋白消化管、干燥器等。

专用仪器包括:酸度计、凯氏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蒸馏水器、坩埚及古氏坩埚、漏斗及布氏漏斗、坩埚钳等。

6.2.2.3 设施要求

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应采用耐酸碱、耐腐蚀防滑地面。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以及避光、控温、供水和排水等设备设施;前处理室除有能够满足以上要求的设备设施外,还应有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

通风柜采用的金属材料应防火防爆,内涂防腐涂料,要采用能耐酸碱气体腐蚀通风管道。排气管应高于屋顶。

实验台要由台面、台下的支架和储藏柜组成。台面常用耐蚀贴面理化板、耐蚀实芯理化板、环氧树脂板或高温陶瓷板等制成,应平整、不易碎裂、耐热、耐酸碱及溶剂腐蚀等。台上可设置试剂架,台的两端可安装水槽。

器皿柜和试剂柜柜体应采用耐强酸、强碱与抗腐蚀的材质,材质应环保,防水防潮。

气瓶柜要用非燃或难燃材料构造,应设置报警装置,要远离热源、火源及可燃物,要避免阳光照射,并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供水要保证满足仪器设备冷却和清洗的需要,室内总阀门应设在易操作的显著位置。实验用水应符合GB/T 6682要求。

下水道应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材料,地面应有地漏。

配备标准液场所应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6.2.3 仪器室

6.2.3.1 环境要求

仪器室应保持清洁,有良好的通风。

6.2.3.2 设备要求

仪器室应有满足检验用的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等设备,生产固态、液态维生素预混合、复合预混合饲料的企业还应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生产微量元素预混合、复合预混合饲料的企业还应配备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

6.2.3.3 设施要求

仪器室可用水磨石地或防静电地板,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

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两仪器上方均应设局部排气罩。

6.2.4 微生物检验室

6.2.4.1 环境要求

微生物检验室环境应符合GB 4789.1相关要求。

6.2.4.2 设备要求

微生物检验室应满足微生物检验要求,配备超净工作台或安全柜、显微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器、水浴锅等仪器设备。

6.2.4.3 设施要求

微生物检验室分为缓冲间和洁净区,并设置传递窗口。缓冲间用来准备实验用品,或者放置培养箱。洁净区应按面积安装紫外杀菌灯,设置超净工作台或安全柜。

6.2.5 留样观察室

留样观察室要通风、避光,并且专用,要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样品柜内样品要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样品中有维生素添加剂等热敏性物质的,应配备空调或低温冰箱,保证留样质量。

6.2.6 试剂和试药的储存

应配备空调或冰箱存放需要低温保存的化学试剂、试验溶液溶剂。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并有双人双锁管理。

7 制度及记录

化验室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其管理制度和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7.1 制度

7.1.1 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7.1.2 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7.1.3 计量管理制度

7.1.4 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7.1.5 技术人员培训制度

7.1.6 危险品、剧毒品管理制度

7.1.7 “三废”处理制度

7.1.8 档案管理制度

7.2 记录

7.2.1 产品留样观察记录

7.2.2 标准物质管理记录

7.2.3 计量设备检定记录

7.2.4 精密仪器使用记录

7.2.5 技术人员培训记录

7.2.6 危险、剧毒品出入库管理记录

7.2.7 “三废”处理记录

7.2.8 档案管理记录

8 档案管理

8.1 化验室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归档,专柜保存,专人负责。

8.2 化验室应保存各项记录等有关档案至少2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卫生部关于加强诊断药品审批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诊断药品审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01.06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关于加强诊断药品审批管理的通知 (1992年1月6日)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诊断药品的研究、生产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已经对体内用诊断药品实行了全面的审批管理制度,对于体外用诊断药品,我们也已实行审批管理并正在整顿部分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及放射免疫分析药盒,为保证临床诊断药品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卫药政发(90)第291号“关于调查全国临床检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单位基本情况的通知”,经调查,目前国内有一百多个单位生产、出售近百种临床检验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诊断试剂)。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质量和检定要求,以致同一诊断试剂的检测结果不同,影响临床诊断的准确性。 为了加强诊断试剂的监督管理,保证质量,现决定自1992年起,对其中部分品种实

行审批管理。有关申报审批的具体品种范围及其程序和其它有关事项详见附件一至四。自1993年3月起,凡已列入审批管理范围的诊断试剂,没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生产,没有批准文号的诊断试剂不得销售和使用。其它品种的审批工作将陆续进行。 我部委托部临床检验中心对申报品种进行质量检定和对批准生产、销售的诊断试剂进行全面质量监督。请你厅(局)通知有关生产、销售单位,按通知要求办理,同时协助我部搞好此项工作。 一、申报品种范围: 1、临床化学诊断试剂类 血清谷丙转氨酶(酶法),血糖,血清(浆)尿素氮,血清白蛋白,血清总蛋白测定试剂盒。 2、临床血液学诊断试剂类: 文齐氏液、氰化高铁血红蛋白工作标准液、血红蛋白质控液,白细胞质控液、溶血剂、稀释液。 3、临床化学商品标准液(即临床化学测定用的标准工作液): 葡萄糖,尿酸,钙。 二、申报时间及步骤: 1、目前已上市并属于上述品种范围的诊断试剂,其生产单位应向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提出检定申请(见附件二:检定申请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后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底前寄至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并按规定交纳检定费。 2、在申请的同时,按附件三“临床检验体外诊断试剂技术暂行要求”规定的内容准备好连续三批产品,自查合格后派质检人员携带签封样品,按指定送检时间(由部临检中心另行通知)送到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进行检定。

北京关于成立年产xx吨饲料添加剂公司可行性报告

北京关于成立年产xx吨饲料添加剂公司 可行性报告 规划设计/投资方案/产业运营

报告摘要说明 饲料添加剂作为饲料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需求主要受饲料加 工行业及其上游养殖业的影响。2015年,全球饲料产量达到9.955亿吨, 同比去年增长1.6%。按照饲料产品均价计算,2015年全球饲料销售金额达 到4,500亿美元,按照饲料品种来看,2015年家禽饲料仍然在所有种类饲 料中占比最大,占总产量的46%,达到4.58亿吨;猪饲料产量为2.535亿吨,同比2014年下降1%;水产饲料产量为3,547万吨,同比2014年下降13%,其中饲料添加剂销售额预计在2021年将达279亿美元左右,年复合 增长率达6.5%。 xxx投资公司由xxx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xxx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公司出资440.0万元,占公司股份59%;B公司出资310.0万元,占公司股份41%。 xxx投资公司以饲料添加剂产业为核心,依托A公司的渠道资源和 B公司的行业经验,xxx投资公司将快速形成行业竞争力,通过3-5年 的发展,成为区域内行业龙头,带动并促进全行业的发展。 xxx投资公司计划总投资19687.8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3139.94万元,占总投资的66.74%;流动资金6547.88万元,占总投 资的33.26%。

根据规划,xxx投资公司正常经营年份可实现营业收入43832.00 万元,总成本费用34732.60万元,税金及附加326.70万元,利润总 额9099.40万元,利税总额10681.19万元,税后净利润6824.55万元,纳税总额3856.64万元,投资利润率46.22%,投资利税率54.25%,投 资回报率34.66%,全部投资回收期4.38年,提供就业职位762个。 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以微小剂量添加到饲料中的物质的总称。2014-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逐年增长。据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约为1199.2万吨,较2018年增长增长5.8%。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

饲料标准预混料企业标准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1页 ASAS Q/HKL 畜禽添加剂预混料、复合预混料 **********公司 发布

前言 为更好地强化产品质量,有效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企业标准。 本标准根据GB/T 1.3-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畜禽添加剂预混料、复合预混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添加剂预混料、复合预混料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畜禽添加剂预混料和复合预混料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17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方法 GB/T 5918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5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 6439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T 10649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混合均匀度测定法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3882 饲料中碘的测定方法硫氰酸铁-亚硝酸催化动力学法 GB/T 13883 饲料中硒的测定方法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3884 饲料中钴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885 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4699.1 饲料采样方法 GB/T 14700 饲料中维生素B1测定方法 GB/T 14701 饲料中维生素B2测定方法 GB/T 14702 饲料中维生素B6测定方法 GB/T 17778 预混料中d-生物素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 17812 预混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3 符合预混料中烟酸、叶酸的测定 GB/T 17816 饲料中总抗坏血酸的测定邻苯二胺荧光法 1页

2018年饲料添加剂企业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

2018年饲料添加剂企业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能 一、公司组织架构 (2) 二、部门主要职能 (2) 2 1、研发部 ................................................................................................................ 3 2、生产部 ................................................................................................................ 3 3、销售部 ................................................................................................................ 3 4、财务部 ................................................................................................................ 4 5、采购部 ................................................................................................................ 4 6、行政人事部 ........................................................................................................ (1)人事方面 (4) (2)行政方面 (5)

《卫生标准》标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救护车 (1) 3.2整备质量 (2) 3.3载质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4车辆类型............................................................................................................................................................. 5 要求 (2) 5.1性能 (2) 5.2电气要求 (2) 5.3 整车 (4) 5.4医疗舱 (6) 5.5特种车辆标志灯 (8) 6 检测方法 (8) 6.1内部噪声 (8) 6.2加速性能 (9) 6.3最大爬坡度 (9) 6.4最高车速 (9) 6.5平顺性 (9) 6.6 医疗舱装置检测 (9) 6.7 安全性能 (9) 7 车厢油漆与密封 (9) 8 医疗设备 (9) 8.1医疗设备规定 (9) 8.2医疗设备的要求 (9) 8.3 设备清单 (10) 9 检验规则 (11) 10产品标牌、随带文件、运输与贮存 (15) 10.1汽车标牌 (15) 10.2 说明书 (15) 10.3运输 (16) 10.4贮存 (16)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附件1: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分为以下几种: 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 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 混合物; 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 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

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 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饮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 ???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试试题复习资料

1、《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有(产品名称改变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改变的)情形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4、《饲料标签》标准规定: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必须符合(产品生产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 5、(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6、下列物质中不能用作饲料原料的是(皮革蛋白粉)。 7、委托生产产品的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 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10、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 11、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下列属于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是(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

12、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13、(饲料企业)对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14、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上应当注明的项目是(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15、设立(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16、委托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委托方和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1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企业名称变更)情形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 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18、(大蒜素)属于一般饲料添加剂。 19、下列物质中未列入农业部《饲料原料目录》的是(混合油)。 20、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 21、下列物质中(性激素)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 2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2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24、(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葡萄糖氧化酶企业标准2020版

Q/LMSW 龙牧(焦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MSW007-2020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葡萄糖氧化酶 2020-04-10发布2020-04-20实施龙牧(焦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Q/LMSW007-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龙牧(焦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本龙、张夏夏、赵伟卫。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葡萄糖氧化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葡萄糖氧化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添加剂葡萄糖氧化酶产品加饲料原料葡萄糖、蒙脱石、沸石粉等载体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葡萄糖氧化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0648饲料标签 GB/T5917.1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T5918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6435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13079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13080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4699.1饲料采样 GB/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20195动物饲料试样的制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3要求 3.1原料 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和《饲料原料目录》的要求。 3.2感官 粉状,色泽一致,无变质、结块及异味、异嗅。 3.3成品粒度 全部通过3.00mm编织筛。 3.4混合均匀度 混合应均匀,经测试后其均匀度之变异系数(CV)不大于5%。 3.5水分 水分含量不大于20.0%

1注射用辅酶A《卫生部药品标准》二部第六册生化药品第一分册

一.标准来源:《卫生部药品标准》二部第六册生化药品第一分册。 二.范围:注射用辅酶A的生产与质量控制。 三.责任:生产部、冻干粉针剂车间、质量部有关人员。 四.质量标准: 注射用辅酶A Zhusheyong Fumei A Coenzyme A for Iection 本品为辅酶A加适宜赋形剂的无菌冻干品。含辅酶A应为标示量的85.0%以上。 【性状】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的冻干块状或粉状物。 【检查】酸度取本品5支,每支加水2ml溶解后,合并,混匀,依法测定(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Ⅵ H),pH值应为4.0~7.0。 干燥失重取本品0.2g,以五氧化二磷为干燥剂,在60℃减压干燥4小时,减失重量不得过7.0%(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Ⅷ L)。 热原取本品,加注射用水制成每lml中含5单位的溶液,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 XI D),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lml,应符合规定。 无菌取本品2支,分别加注射用水适量溶解后,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Ⅺ H),应符合规定。 其他除装量差异不检查外,应符合注射剂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Ⅰ B)。 【效价测定】取本品3支,分别加水适量,制成每lml中含200单位的溶液。每支的效价均应符合规定,如有1支不符合规定,另取3支复试,均应符

合规定。 测定法取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缓冲液(pH7.6)[取三羟甲基氨基甲烷12.1g,加水500ml使溶解,用lmol/L盐酸溶液(约70ml)调节pH值至7.6,加水稀释至1000ml]3.0ml,置1cm比色池中,加入乙酰磷酸二锂盐溶液(取乙酰磷酸二锂盐91.2mg,加水溶解并稀释至6.0ml,必要时滤过)0.1ml,再精密加入供试品溶液0.lml,混匀,照分光光度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Ⅳ A),在233nm的波长处测定吸收度为Eo,用微量注射器加入磷酸转乙酰化酶溶液{取磷酸转乙酰化酶适量,用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缓冲液(pH8.0)[取三羟甲基氨基甲烷12.1g,加水500ml使溶解,用lmol/L盐酸溶液(约70m1)调节pH值至8.0,加水稀释至1000ml]制成每lml中含30~40单位的溶液,必要时离心,分取上清液。临用时配制]0.01ml,混匀,在3~5分钟内测定最高的吸收度为E l ,再加入磷酸转乙 酰化酶溶液0.01ml,混匀,测定吸收度为E 2 ,以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缓冲液(pH7.6)3.0ml、乙酰磷酸二锂盐溶液0.1ml及供试品溶液0.1ml,置1cm比色池中,混匀后,作为空白。 按下式计算:△E=2E 1-E -E 2 每支含辅酶A的单位数=△E×5.55×413×稀释体积 【作用与用途】辅酶类。用于白细胞减少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及功能性低热等。 【用法与用量】 静脉滴注一次50—200单位,一日50—400单位,临用前用5%葡萄糖注射液500ml溶解后滴注。 肌内注射一次50~200单位,一日50~400单位,临用前用氯化钠注射液2ml溶解后注射。 【规格】 (1)50单位 (2)100单位 (3)200单位 【贮藏】密封,遮光,在阴凉处保存。 【有效期】 3年。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10号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6年9月25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2021年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 (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三)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 (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 (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七)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9 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 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 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

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三类:境内外均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已批准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内已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是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国家标准《饲料添加剂丙酸》

国家标准《饲料添加剂丙酸》 送审稿 编制说明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及任务来源 丙酸(propionic acid)是一种有腐蚀性、挥发性的有机酸。其分子式为CH3CH2COOH, 结构式:,分子量为74.08,外观为无色或淡黄色透明液体,有特异性气味,极易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醚、三氯甲烷中。是重要的防腐剂,饲料中最广泛应用的防腐剂之一。 1、丙酸的防腐机理 丙酸发挥防腐防霉作用的有效成分均为丙酸分子。一般认为,丙酸通过以下途径发挥防腐防霉作用:1)非解离的丙酸活性分子在霉菌或细菌等细胞外形成高渗透压,使霉菌细胞内脱水而失去繁殖能力;2)丙酸活性分子可以穿透霉菌等的细胞壁,抑制细胞内的酶活性,进而阻止霉菌的繁殖。 2、丙酸在饲料中的应用 作为一种挥发性液体,丙酸在饲料贮存过程中不断挥发产生的丙酸蒸汽与饲料表面充分接触,起到均匀、广泛、高效的抑菌作用。研究表明,丙酸对黄曲霉、某些好气性芽孢杆菌、沙门氏菌以及酵母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Kwon和Panda,1999)。根据农业部658号公告,丙酸是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丙酸作为防霉剂的使用方法;1)直接喷洒在饲料表面。2)和载体预先混合后再掺入到饲料中。3)经液氨缓冲,形成缓冲丙酸(二丙酸铵),再与载体混合后掺入到饲料中。4)与其他防腐剂混合使用。 3、丙酸的生产工艺是以乙烯、一氧化碳和氢为原料,在催化作用下产生丙醛。 H2C=CH2+CO/H2→H3C-CH2-CHO 然后在单独的反应系统中把丙醛用氧气氧化成丙酸。 H3C-CH2-CHO+1/2O2→→H3C-CH2-COOH 根据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达的全饲标[2015]01 号文件,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承担了《饲料添加剂丙酸)》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编号:20141771-Q-469),协作单位有: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桑普生物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该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二、主要工作过程 国家标准GB/T 22145-2008《饲料添加剂丙酸》已发布实施8年以上,为生产企业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 详细目录: 第一篇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 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医院会计制度深圳慈海医院 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 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试行) 医院工作制度 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 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 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 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 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颁布“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行医院工作方针再教育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 厦门华兴医院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关于成立饲料添加剂公司可行性报告

合肥关于成立饲料添加剂公司 可行性报告 规划设计/投资分析/产业运营

报告摘要说明 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以微小剂量添加到饲料中的物质的总称。2014-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逐年增长。据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约为1199.2万吨,较2018年增长增长5.8%。 xxx公司由xxx投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xxx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公司出资700.0 万元,占公司股份57%;B公司出资520.0万元,占公司股份43%。 xxx公司以饲料添加剂产业为核心,依托A公司的渠道资源和B公 司的行业经验,xxx公司将快速形成行业竞争力,通过3-5年的发展,成为区域内行业龙头,带动并促进全行业的发展。 xxx公司计划总投资18118.3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13839.33万元,占总投资的76.38%;流动资金4279.01万元,占总投 资的23.62%。 根据规划,xxx公司正常经营年份可实现营业收入41149.00万元,总成本费用31033.95万元,税金及附加357.65万元,利润总额10115.05万元,利税总额11867.88万元,税后净利润7586.29万元,纳税总额4281.59万元,投资利润率55.83%,投资利税率65.50%,投 资回报率41.87%,全部投资回收期3.89年,提供就业职位627个。

随着养殖业和饲料工业的迅速发展,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越来越广泛,饲料添加剂主要以保护饲料中的营养物质、促进营养物质的消化吸收、调节机体代谢、增进动物健康、改善营养物质的利用效率、提高动物生产水平、改进动物产品品质,从而提高动物生产性能,降低生产成本为目的,成为全价配合饲料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饲料添加剂在饲料中用量很少但作用显著。饲料添加剂是现代饲料工业必然使用的原料,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饲料产量现在跃居全球第一。饲料添加剂是饲料工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添加剂产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这几年饲料添加剂滥用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所关注。按常理,饲料添加剂至少应该满足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这三个基本要求。但目前我国很多饲料添加剂却达不到这个基本条件,其滥用和超量使用引发了一连串的食品安全事件,同时,还引起环境污染及畜产品出口受阻等问题的出现。饲料添加剂滥用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损失也是巨大的,为了生产出绿色安全的畜禽产品,我国必须严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关,对影响畜产品安全的饲料添加剂要严格限制和禁止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