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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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发文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1-02-24标题: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341号发布日期:2021-03-02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干杰2021年2月24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搞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努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事故,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部门和公安、海事、交通、煤监、煤炭、民航、铁路、林业、农机、海洋与渔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023第二届山东省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第401-600题)

2023第二届山东省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第401-600题)

2023第二届山东省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第401-600题)401、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___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A、生产经营单位B、应急管理部门C、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答案:A40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___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

A、生产经营单位B、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C、地方总工会答案:B40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___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A、生产经营单位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C、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答案:A404、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___。

A、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B、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C、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答案:C405、属于法规的是___。

A、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B、安全生产法C、煤矿安全培训规定D、专利代理条例答案:AD406、《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___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生产、运输、储存B、生产、储存、使用C、生产、运输、使用D、生产、经营、储存答案:D40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危险物品的___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A、生产B、经营C、储存D、运输答案:ABCD40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___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A、生产B、经营C、储存D、运输答案:ABCD40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___制度。

25-《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试题

25-《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试题
责的有关部门
山东省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被警 安全事故报告 示通报或者其负责 和调查处理 人被约谈后12个月 办法 内发生较大生产安 (第十七条)
全事故的
特别重大事故
山东省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 办法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生产 不如实报告事故发 安全事故报告 生的时间、地点、 和调查处理 类别、伤亡人数、 办法 直接经济损失等内 (第十一条)

于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4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发生后,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 )行为。
能力考试题库题目编写格式(多选题)
题目答案
ABD ABCD
题目选项A 题目选项B 题目选项C
一般事故逐级上 报至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 至省人民政府 管理部门和负 全生产监督管 责的有关部门
上报 应急 有安 理职
重大事 报至省 应急管 负有安 督管理 关部门
故 人 理 全 职
逐 民 部 生 责
级 政 门 产 的
上 府 和 监 有
可能迟报、漏报 、谎报、瞒报事 故的
事故 社会 的
特别复杂 影响特别
或者 重大
同一生产经 位 在 24 个 月 次发生较大 安全事故的
序 号
题目标题
安全监督人员业务能力考试题库题目
1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关于事故逐级上报 的说法正确的是( )。
2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有(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级调查。
)情形的,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的事故调查 3 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暂行规定2011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暂行规定2011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5号各处室、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局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提高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报告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报告,按照《办法》第二章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办法》(鲁安监发〔2011〕98号)的规定执行。

1.事故的接报。

(1)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员(日常工作时间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晚间和节假日时间由值班室值班人员负责)要认真询问、核实、记录事故相关情况,对非工矿商贸事故应与省直有关部门联系确认核准。

基本情况摸清后,要立即向有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分管局领导报告事故概况。

(2)对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工矿商贸事故,或10人以上死亡的非工矿商贸事故,或经局分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较大涉险事故,要立即向局主要领导电话报告,其他较大以上事故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3)接报人员随后要填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登记表》。

2.事故的上报。

(1)事故上报范围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死亡5人以上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2)接报人员负责起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登记簿》中的顺序确定编号,送局领导签发后上报。

其中,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经有关业务分管局领导签发,重大以上事故经局主要领导签发。

关于《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的解读

关于《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的解读

关于《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的解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立法必要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

应急准备不落实、应急响应不及时、应急处置不规范以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和盲目施救等问题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运行。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应急处置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强化应急知识和处置培训,不断提高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能力。

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准备不落实、响应不及时、处置不规范,违规指挥救援、盲目施救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在事故救援中因指挥不当造成救援人员伤亡和其他恶劣影响等后果。

2019年,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颁布施行,在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指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将中央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高我省应急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专门规章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和创新点(一)明确了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每月至少开展1次救援行动演练。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产 监督 管理职 责 的有关部 门接 到事故 报告 后 ,应 当 按 照下列 规定 上报 事故情 况 , 通知 公安机 关 、 察 并 监 机关 、 力资 源社会 保 障行政部 门、 人 工会 和人 民检察
院 , 时上报本 级人 民政 府 : 同 f 一卜一 般事 故逐 级 上报 至 设 区的市 人 民政府 安 全生 产监督 管理 部 门和负 有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职责
事 故 的调查处 理应 当坚 持实 事求是 、尊 重科学 的原 则 , 时 、 及 准确 地 查清 事故 经 过 、 故原 因和事 事 故 损 失 , 明事 故性 质 , 定事 故 责任 , 查 认 总结 事 故教
f ) 大事故 、 -重 特别 重大 事 故 逐 级 上 报 至 国务
院安全 生产监 督 管理部 门 和负有 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
第 十条 自事故 发 生之 日起 3 日内 , 故造 成 0 事
的 伤 亡 人 数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及 时 补 报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 灾 事 故 自发 生 之 E起 7 日内 , 故 造 成 的 伤 火 l 事 亡 人数 发生 变 化 的 。 当及 时补 报 。 应 第 十一 条 事 故 发 生 后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严 格按 照规 定报 告 , 得 有 下列 行 为 : 不
( 事故 发生 的时 间 、 点 以及事故 现场 情况 ; 二) 地
( ) 故 的简要 经过 ; 三 事 ( 事故 已经 造成或 者 可能 造成 的伤 亡人 数( 四) 包
第 六条
事故 发生后 ,事 故现 场有关 人 员应 当
立 即 向本 单 位 负 责 人报 告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报 告

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

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

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6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组织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当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和备案。

第三条较大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就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事项进行沟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较大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按规定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查。

第五条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接到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审查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

会议由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负责承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业务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厅领导)主持,政策法规处、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安全生产执法局、相关业务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基础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等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

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专题会议初审后可提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进行审议。

第六条审查内容:(一)事故调查报告的规范性,包括报告的格式、内容、文字表述等情况;(二)事故调查的合法性,包括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调查程序、时限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事故调查是否符合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要求;(四)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情况是否准确;(五)被追责的单位和人员是否全面、准确,处理建议是否得当;(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深刻吸取教训并举一反三;(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会议结束后,在 2 个工作日内,由调查评估统计处负责撰写《会议纪要》,经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确认,并由主持会议的相关业务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厅领导)审签后,反馈相关市政府较大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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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6日,《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 号)
1994年出台的《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 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于2007年11月 被省政府在规章清理中明令废止。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4号)
5、规定了事故补报制度
事故发生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 时补报,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 内补报。
6、规定了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情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五条
--迟报是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漏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
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时间到报上一级的报出时间不 得超过2小时
3、规定了事故快报制度
《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较大以上等 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 六条、第七条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 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办法》对事故快报制度有两点突 破,一是《办法》增加了快报的事 故等级。
二是《办法》还拓宽了快报的上报 渠道。
使安监系统与政府应急办系统以前 不一致的上报时间也因此相衔接 。
4、规定了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是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 基本情况。
二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是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是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
及未调查处理的法律责任
3、关于事故处理。 一是明确了事故督办制度
二是明确了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 一区域的事故调查处理
三是明确了较大以上等级事故严格限制新增项 目许可
4、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了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纪律责任的追究
二是对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 在《办法》中做了问责、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相 关规定
12月下旬,《办法》送审稿
2011年5月17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6月22日 姜大明省长签发省政府令236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创设或增加的主要内容
1、关于事故报告。 一是增加了较大涉险事故的报告 二是增加了事故快报
2、关于事故调查。 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机构 二是明确了经济功能区的事故调查权问题 三是明确了对较轻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以
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是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是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的基本内容可以参照《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十条规 定:“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 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 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1)事故报告的原则 (2)事故调查的原则 5、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职责
(二)事故报告
第二章事故报告,共十二条。规定了事故 的报告、事故快报、事故补报、涉险事故 报告、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内容。
1、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义务。
《办法》第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 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 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办法》主要内容介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 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规定了《办 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事故 分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原则、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 职责等内容。
1、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2、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3、规定了事故等级的分类 4、规定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
1、由于居民个人使用燃气设备不当造成的事故,不 属于燃气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事故,不计入 生产安全事故;
2、由于燃气管道破裂造成的事故,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燃气管道破裂是由于燃气企业或者其它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应计入生产安全事故,并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 调查处理;如果是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 的,则不计入生产安全事故。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 责任追究 附则
《办法》起草的背景和经过 《办法》主要内容介绍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经过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 体情况。
例如,2008年4月9日,发生在某区龙 山路一间临街商铺爆炸事故,引发火灾, 造成4人死亡。
假如,事故发生地是发生在一个沿街
楼房的一楼,而不是一个沿街商铺,或者 是一个沿街居民楼的某楼层,发生爆炸, 伤亡情况不清,正在核查中。
关于“安监总厅政法函[2007]360号”的主要 内容:
2010年2月开始起草
4月下旬,省法制办、部分市安监局座谈会
5月下旬,书面形式征求各市局、部分企业和专家意见
8月下旬,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办法》(征求意见稿) 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
9月下旬,省安监局会同法制办,《办法》(会签稿), 送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16个省直部门、单 位会签和征求意见
立即报告 双报告制 “1小时” 情况紧急
2、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职责
《办法》第七条主要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事 故等级逐级上报至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并通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每级上报时间 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的层级 事故情况应当通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事故情况应当同时上报本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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