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S有关国内法律法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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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有关国内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课件

VTS有关国内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课件
A.857(20)决议); 23
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
4、评估组织及要求 v 4.1评估组织 v 4.1.1评估工作按《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
法》中的事故等级分三级进行管理。 v 4.1.2评估工作由专门的评估小组组织实
施 v 4.1.3各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属VTS辖区事
故的内部评估工作。
2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v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 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v (一)恶劣天气; v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v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v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v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VTS法律法规、岗位职责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v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 规定。
v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 速报告主管机关:
v 一、 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v 二、 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v 三、 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9、改进措施的落实 10、相关要求 11、应用
32
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
管理办法
v 第一章 总 则 v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作用,全
面规范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VTS系统服务能力和水平,全 面推进海事监管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 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v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海事系统所属VTS系统的内部运行管理行为。 v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VTS系统是指由海事主管机关公布并实施的,旨在保 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船舶交通效率,能实现船舶动态 监管,并能为船舶提供交通服务的系统。 v 第四条 VTS系统是海事监管现代化的主要技术手段,VTS中心是海事动 态监督管理和船舶交通服务的信息中心、协调中心和指挥中心。 v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以VTS中心为核心,以建立对VTS区域全方位覆盖、 全天候监控、快速反应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为目标,充分发 挥VTS系统作用,提高海事监管效能。

vts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解析

vts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 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 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第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 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 报告。 第六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 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 语普通话或英语。
VTS法律、法规 及规章
LOGO
主要内容
1 2
概述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3
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概述
国际相关规定
IMO A918(22)决议-标准航海通信用语(SMCP) SOLAS 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中船舶定线、船舶报告制和船舶交通服 务 IMO A.857(20)决议-《船舶交通服务指南》 IALA的《VTS手册》 IALA的《VTS人员培训和发证标准建议案》 1994年12月9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3(64)号决议 通过《船舶报告制的标准和指南》 IMO A.851(20)号决议案《船舶报告系统的一般原则与船舶报告 规定,包括涉及危险货物、有害物质及/或海洋污染物等事件报告指 南》 IMO海安会第299号(1980年12月公布)通函《危险品在港口区 域中的安全运输、处置和配载》
概述
实施VTS管理所遵循的交通法规
由VTS主管机关制定的细则(以湛江VTS为例):
《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 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的 《湛江VTS用户指南》: 由设置VTS系统的主管机关(湛江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根据 《VTS指南》制定颁发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指导性文 件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服务区域(以下简称VTS服务区)内的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在VTS服务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该按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三)客船、客滚船;(四)5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其他船舶可自愿参加船舶报告。

第五条船舶代理人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抵、离港计划。

船舶抵、离港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码头、船坞的经营人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靠、离泊计划。

船舶靠、离泊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引航部门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引航计划。

船舶引航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六条在VTS服务区船舶通过报告线(点)、靠(离)泊、移泊、锚泊以及引航员登、离船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船舶抵达VTS服务区报告线的进口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交管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船舶靠泊后或者锚泊前的抵达报告,内容包括:船名、泊位或者锚位。

船舶离泊或者起锚开航前的开航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开航申请。

船舶离开VTS服务区报告线的离港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

对于客船,报告内容应该包括载客人数;对于客滚船,报告内容应该包括载客人数、车辆数。

过境船舶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舶种类、船位、上一挂靠港、下一挂靠港。

第七条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该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2012-03-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秦皇岛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船舶离开上一港口时)将船舶进出VTS区域动态计划以传真或数据交换方式报告至秦皇岛交管中心。

预报内容如有变化,应以传真或数据交换方式报告变更内容。

港口(含货主码头、船厂等)生产调度部门应每日0800时和2000时前将12小时内船舶进出港口动态计划按统一格式书面传至秦皇岛交管中心。

如有变更,应当至少提前4小时将变更内容书面传至秦皇岛交管中心。

交管中心对船舶进出港动态计划进行审定,对不符合航行安全条件和靠泊条件的船舶动态计划,不予实施交通组织。

第五条引航机构应在每日0830时和1730时向交管中心书面报告船舶引航计划,船舶引航计划变更,应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六条 VTS区域实行船舶报告制度:船长超过20米的船舶(渔业船舶和军事船舶除外)进出VTS区域或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

其他船舶可自愿参加船舶动态报告。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船名、位置、动态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如通过VHF不能建立有效联系,应当采取一切尽可能的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并得到确认。

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解析课件 (二)

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解析课件 (二)

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解析课件 (二)- 什么是VTS?VTS是Vessel Traffic Service的缩写,意为船舶交通服务。

它是一种提供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提高船舶交通效率的服务。

- VTS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VTS相关人员包括VTS操作员、VTS监督员等,他们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交通安全责任:VTS相关人员需要保证船舶在进出港口、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如果因为VTS操作员等人员的疏忽或错误导致船舶事故,VTS相关人员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环境保护责任:VTS相关人员需要保护海洋环境,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如果因为VTS操作员等人员的疏忽或错误导致海洋环境受到破坏,VTS相关人员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信息保密责任:VTS相关人员需要保护船舶和港口的信息安全。

如果因为VTS操作员等人员泄露了相关信息,导致港口或船舶受到损失,VTS相关人员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律遵从责任:VTS相关人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如果因为VTS操作员等人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船舶或港口受到损失,VTS相关人员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如何避免VTS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VTS相关人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才能避免法律责任的发生:1. 加强培训:VTS相关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做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做好记录:VTS相关人员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及时反馈船舶情况和港口状况,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3. 保持警觉:VTS相关人员需要时刻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确保船舶和港口的安全。

4. 加强沟通:VTS相关人员需要与船舶和港口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问题,确保船舶和港口的顺利运营。

- 总结VTS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船舶交通安全责任、环境保护责任、信息保密责任和法律遵从责任。

论我国vts执法管理

论我国vts执法管理

论我国vts执法管理随着我国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船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

如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防止海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而VTS(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正是一个可以全面管理和掌控船舶交通状况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从我国VTS 执法管理角度出发,阐述其运行及现状,并提出一些具有前瞻性和参考意义的建议。

一、VTS执法管理的运行及现状1、VTS系统的基本概念VTS是由测量、监管、提供信息、管理、救援和协调等服务功能组成的综合性系统,可以监控海上航行情况,并在船舶进入、离开和运行过程中,为船舶提供导航及交通信息服务。

我国VTS系统在1995年推出以来,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完善,目前已覆盖全国多个港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VTS系统的主要管理机构我国的VTS系统主要由海事局管理,其职责包括:VTS 系统的建设和管理,VTS工作的组织和协调,VTS系统的维护和更新,VTS运营的管理和监控等。

3、VTS执法管理的任务和职责VTS执法管理主要是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和顺畅通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确保船务人员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加工船安全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

(2)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时限。

(3)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恶劣天气、船舶停靠等情况。

4、VTS执法管理的监测手段VTS执法管理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监测手段实现的:(1)雷达监测系统:可以对船舶进行实时监测,提供实时的位置和速度信息,便于管理人员及时判断和处理。

(2)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对船舶作业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提供实时的视频图像,便于管理人员的判断和处理。

(3)GPS系统:可以实时记录船舶的位置,速度及方向等信息,以便进行位置跟踪和溯源。

二、VTS执法管理的现状及问题虽然VTS执法管理系统在我国有了很长的发展历程,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缺乏标准化管理制度现有的VTS执法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缺乏全面的规范化和技术性的管理制度,制度不够完善,标准不够严格,对相关人员的执法职责和权利定义不够明确,主要表现在:部分港口的VTS系统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1997年9月15日交通部令[1997]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第五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六条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八条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用安全航速行驶,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第十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

第十一条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他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二条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应及时通报VTS中心。

第十三条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服务区域(以下简称VTS服务区)内的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在VTS服务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该按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三)客船、客滚船;(四)5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其他船舶可自愿参加船舶报告。

第五条船舶代理人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抵、离港计划。

船舶抵、离港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码头、船坞的经营人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靠、离泊计划。

船舶靠、离泊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引航部门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引航计划。

船舶引航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六条在VTS服务区船舶通过报告线(点)、靠(离)泊、移泊、锚泊以及引航员登、离船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船舶抵达VTS服务区报告线的进口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交管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船舶靠泊后或者锚泊前的抵达报告,内容包括:船名、泊位或者锚位。

船舶离泊或者起锚开航前的开航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开航申请。

船舶离开VTS服务区报告线的离港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

对于客船,报告内容应该包括载客人数;对于客滚船,报告内容应该包括载客人数、车辆数。

过境船舶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舶种类、船位、上一挂靠港、下一挂靠港。

第七条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该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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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 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 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 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 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 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 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 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 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 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 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 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关于加强VTS系统 运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通航[2004]268号
各有关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VTS系统的运行管理,实现船舶 交通管理系统有效监管、优质服务的宗 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VTS系统运 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 应船舶请求提供信息服务 ➢ 为船舶提供助航服务 ➢ 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 ➢ 协调救助行动
➢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 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VTS系统 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为中心, 规范VTS运行管理,充分发挥VTS对重 点水域实施监控和船舶交通管理与服务 的功能,提高有效监管能力,提高优质 服务水平,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提高交 通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促进水运 经济发展。
❖ 五、做好宣传与联络工作。 ❖ 六、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发挥海事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 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 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 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 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 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 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 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船舶报告 ➢ 船舶动态报告 ➢ 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
➢ 助航标志异常、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 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 通话语言: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交通部和主管 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 安全航速,限速规定 ➢ 锚泊 ➢ 并靠或过驳 ➢ 交通组织与航行计划调整 ➢ 守听高频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VTS运行管理的领导,明确各级管 理职责;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落实VTS运 行管理岗位责任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 工作流程;深化VTS运行管理的考核、评 估;强化VTS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重点水域监管,确保不发生有VTS监 管责任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
三、落实责任,明确关系,保证VTS运行 管理有序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 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 (一)恶劣天气; ➢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 (一)各直属局对VTS运行负总责。 ➢ (二)各直属局通航管理处是VTS运行
管理的主管业务处室 ➢ (三)VTS中心按照《规定》负责具体
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日常工作。 ➢ (四)各直属局保障VTS系统正常运行,
明确VTS与现场执法人员、巡逻艇协调 事宜。
❖ 四、加强法制与工作制度建设,规范VTS值班 与运行工作。
➢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 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 间的职责关系。
➢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 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 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章 附则
➢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 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 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 构公布的禁航区。
❖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 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 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 事管理机构报告。
VTS法律法规、岗位职责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 规定。
❖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 速报告主管机关:
➢ 一、 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 二、 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 三、 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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