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八套)

合集下载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4篇)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4篇)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是指国家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相关的内容:1.消防产品的生产:生产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体系,并经过国家消防产品监督检验中心的认可。

2.消防产品的销售:销售消防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消防产品监督检验中心的认可或者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销售。

3.消防产品的使用:使用消防产品必须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和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

4.消防产品的管理:国家对消防产品的管理包括注册登记、备案和进口产品的检验等方面。

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消防产品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销售企业必须向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以上是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可以参考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消防产品的安全生产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消防产品指为预防和控制火灾提供保护的,具有一定防火性能、散热性能和相应的用途的设备、器具、材料、装置等,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防火材料、灭火剂、消防电子设备等。

第四条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科学监督、立体监管、源头监管,建立健全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责任追溯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做好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形成合力,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2023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维修、报废等与消防产品相关的行为。

第三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科技创新与消防安全无缝衔接。

第四条国家对消防产品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市场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消防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二)消防产品的性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能否满足消防安全需要;(三)消防产品的销售渠道是否畅通,消防产品信息是否公开透明;(四)消防产品的使用、维修是否规范,是否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五)消防产品的报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处置。

第二章生产环节监督管理第六条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性。

第七条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和检测工作,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八条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并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消防产品的生产质量追溯体系,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销售环节监督管理第十条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销售资格,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安装、调试、维修等服务。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销售产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第四章进口环节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进口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持有进口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进口消防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产品是指用于预防、报警、灭火等消防目的的产品,包括主动型和被动型两大类。

第四条国家实行对消防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未经认证的消防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五条质量认证机构依法对消防产品进行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认证,对合格的消防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第六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并配备相应的质量监控设备和人员。

第八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在企业内部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和质量稳定。

第九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定期进行质量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工艺的稳定。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出的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对召回的产品进行处理和销毁,避免对消防产品市场的影响。

第十三条没有取得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产品的生产活动。

第三章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消防产品销售企业应取得相应的销售资格,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

第十五条消防产品销售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销售部门,负责对消防产品进行销售和售后服务。

2024年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培育消防文化,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素养,确保消防工作科学规范开展。

第四条国家对各级政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考核制度。

第五条各级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六条设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面推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级别的消防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地区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划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开展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四)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监管;(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六)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七)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执法工作;(八)负责本地区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九)其他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消防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依法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强化宣传教育,拓宽社会参与,提高监管实效。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规划和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整改。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024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1. 消防产品:指用于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各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材、灭火设备、防火门窗、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等。

2. 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制造消防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

3. 经销商:指经营、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4. 用户:指购买、使用消防产品的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消防产品生产质量管理第四条生产许可证1. 生产者必须取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消防产品。

2.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未取得或者违法使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产品质量标准1.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

2. 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六条产品质量检验1. 生产企业应当自行对生产的消防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保留相关检验证明材料。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生产企业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方可销售。

第三章消防产品销售质量管理第七条销售许可证1. 经销商必须取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消防产品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消防产品。

2.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销售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未取得或者违法使用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销售承诺1. 经销商应当向用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消防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

2. 经销商应当明示消防产品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并提供相应的使用说明书。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 消防产品是指能够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装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防火门等。

2. 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机构为国家消防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消防机构。

4. 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类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二、消防产品的分类管理1. 按照消防产品的功能和使用范围,将其分为灭火器、灭火装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防火门四个大类。

2. 灭火器分为:手提式、移动式、喷洒式、固定式等。

3. 灭火装备包括: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枪等。

4.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包括: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消防报警控制器等。

5. 防火门包括:金属防火门、木质防火门、玻璃防火门等。

三、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要求1. 消防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消防产品的销售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说明书,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消防产品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

4. 消防产品的使用必须接受国家消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和保养。

5. 消防产品的报废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理。

四、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1. 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主要包括生产监督、销售监督、安装监督、使用监督和报废监督等。

2. 生产监督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核、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和生产现场检查等。

3. 销售监督包括对销售企业的资质审核、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和销售情况监控等。

4. 安装监督包括对安装单位或个人的资质审核、安装现场检查和安装质量抽样检测等。

5. 使用监督包括对使用单位或个人的资质审核、使用情况监控和随机检查等。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83]公发(消)26号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83]公发(消)26号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一九八三年三月二日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83]公发(消)26号)第一条根据《消防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确保消防产品安全可靠,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全国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标准局指导。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是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部门,业务上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部门指导。

第四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职权是:1.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开业和已经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的企业,可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

2.对企业生产的消防产品和商业部门经销的消防产品,有权进行抽检,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

3.对不按消防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维修的企业,有权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并通知销售部门暂停收购和销售该企业产品。

4.对经销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商业单位,有权停止其销售。

属于生产质量问题的,通知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的消防监督机关,追究生产厂的责任;属于保管不善造成不合格的,由经销部门负责。

5.对因产品质量差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由公安部负责在现有消防科研所的基础上筹建。

其职责是:1.研究制订消防产品质量的专业检测方法,负责对各地检验站的技术指导。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管理机构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范围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三、消防产品的分类与监督管理1. 消防产品按照其功能和用途可分为消防器材、消防装备、消防器具等三大类。

2. 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包括产品准入许可、生产监督、市场监督和事故调查等方面。

3. 消防产品准入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凡属准入许可范围内的消防产品必须先取得准入许可证。

4. 消防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监督检查。

5. 消防产品的市场监督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评定、抽查监测、投诉处理等环节,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应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6. 对于因消防产品使用不当导致的事故,应进行调查,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四、消防产品的生产管理1. 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取得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

2.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消防产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3.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并保留相关生产数据和材料供监督检查使用。

4. 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五、消防产品的销售管理1. 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关销售许可证,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2. 销售企业应对所售消防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 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并进行相应处理和补偿。

六、消防产品的使用管理1. 消防产品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八套)
说明:本资料贴合实际,可编辑亦可直接使用,共八套。

目录: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一)
消防器材使用管理规定(二)
消防器材管理规定(三)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四)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五)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六)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七)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八)
- 1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一
发文号:公安部令第122号
发布单位: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2-08-13
实施日期:2013-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10 / 1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