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4.11
•【字号】吉建管〔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建管〔2022〕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关于我省长春市、延边州等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有关问题反馈意见,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推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标准化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有效防范和减少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发生,现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细化并组织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1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吉建管〔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吉建管〔2019〕3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严厉查处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招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招标人应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招标人应加强对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加强对派出的招标人代表的管理,招标人代表不具有与专家评委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的,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1.招标文件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严禁针对特定对象,采取“量体裁衣”设定条件等排他性招标。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设置符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际的资格、业绩、人员配备等资格审查标准。
2.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及评标办法集中编写,未纳入集中编写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吉建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发[2014]2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26日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吉建安[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安[2010]21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制定了《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二0一0年八月十日附件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一)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二),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吉林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吉建办〔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9〕3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规定,全省过渡期内(2019年6月30日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原消防部门规定的审批要件和工作流程不变,验收备案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实行网下办理。
具体受理范围、工作时限、备案抽查比例、办理流程和所用文书示例,按附件《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工作手册(暂行)》执行。
二、为做好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验收信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公众网上设置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结果公告栏,并将网址书面告知应急救援机构。
对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在合格文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市、县级应急救援机构。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消防验收专职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与编制部门沟通协调,设立专职行政部门开展消防验收工作。
四、满足线上联合验收条件后,符合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实行网上办理。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规则后,将对《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工作手册(暂行)》进行修订或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建设相关单位的质量意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构建诚信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暂行意见通知如下:一、事故定义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工业化的结构构件等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纸等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不适用本管理规定)分为3个等级:(一)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由于建筑结构构件承载能力失效造成人员重伤的。
(二)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吉建招6、12号文

吉建招〔2017〕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法规/综合文件/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浏览量:|发布日期: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人业绩认定管理,防止业绩弄虚作假,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17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人业绩认定管理,防止业绩弄虚作假,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包括建筑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
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
第四条招标人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招标项目的内容。
类似工程业绩设置的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
第五条建筑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的时限原则上限定在三年之内,并且业绩个数不得超过3个。
第六条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第七条评标办法中涉及的获奖工程业绩按下列规定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吉建办〔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20〕6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以及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制定工程建设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深入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推动“行业清源”,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现将我厅制定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工作过程中,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建厅招投标处联系人:刘艳莉,电话:*************;省住建厅扫黑办联系人:高云海,电话:*************。
附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23日附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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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吉建招[2014]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7.15
【实施日期】2014.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
优质优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招〔2014〕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现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暂行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15日
附件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鼓励企业在工程建设中争先创优,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暂行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评标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工作,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