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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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篇)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除了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法律责任外,还对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进行深入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进行,仅口头或默示的约定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同时,劳动合同中还应当明确约定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其在工作中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的合同,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定期终止。

无论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固定还是无固定,用人单位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在特定情况下经过双方的协商解除。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赔偿金。

同样地,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

五、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的性别、种族、年龄等,并不得限制劳动者加入或者退出工会。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若干法律问题的报告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若干法律问题的报告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若干法律问题的报告From 徐晓洁2006.12.05 新《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公开征询民意,拟2007年正式通过并施行。

鉴于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做了细致且严格的规定,特对新法主要条款做如下分析: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征询职工意见并公告始生效力。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不同意见,在没有相反证明时,以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三、劳动合同内对试用期的约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但法律未明确规定各类岗位的定义,需按通常理解进行解释,产生意见分歧时,以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劳动法》对试用期只笼统规定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未区分岗位。

四、除法律规定的以下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竞业禁止约定,劳动者违反该约定时;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

其他情况下若要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需借其他名目,不能以违约金的形式出现在劳动合同中。

五、以下3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但若该劳动者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无需通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06.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再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几个主要问题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交换意见,反复研究。

6月1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三次审议稿逐条进行了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应有所体现。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前者是由属于社会法的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后者是由属于民法的合同法调整的。

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的适用及相关问题探讨

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的适用及相关问题探讨

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的适用及相关问题探讨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的适用及相关问题探讨1. 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的主要实施细则,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法的适用面临着一些特殊的情况和问题。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的适用性以及相关的热点问题展开探讨。

2. 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的适用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该法对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受到保护,并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在事业单位中,劳动关系与一般企业存在一些差异。

2.1 事业单位的特殊性事业单位是为履行国家行政、社会管理职能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单位。

与企业不同,事业单位的目标不是盈利,而是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

因此,在适用劳动合同法时,需要根据事业单位的特殊性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解释。

2.2 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中的适用根据现行法律,劳动合同法对事业单位同样适用。

尽管事业单位的目标与企业不同,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本质是一致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也同样适用于事业单位。

2.3 事业单位的特殊规定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对于劳动关系的处理也提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关系条例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工作人员的选拔、任职、奖惩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特殊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相辅相成,使得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定和有序。

3.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热点问题探讨3.1 聘用制与合同制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用工形式是聘用制。

聘用制与劳动合同制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尽管聘用制的表现形式不同,但本质上也是一种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和保护。

3.2 岗位聘用与终身聘用在事业单位中,终身聘用制度是一个独特的特点。

终身聘用制度为事业单位工作者提供了一种稳定的就业保障,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一)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一)

(新劳动法合同)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一)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一)中国人大网2006年03月27日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中国人大网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

截至2006年3月27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4769条。

现将3月20日至3月27日提出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意见简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很多群众建议扩大草案的适用范围。

有的认为,为保护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束目前实行聘用制人员等无法可依的状态,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照本法执行。

有的反映,目前军队医院等部队单位改革后,大量从地方招收合同制护士,建议将劳动者与部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有的提出,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营业执照尚未领取,但已经在筹备阶段的用人单位,这些单位需要大量的劳动者为其工作,建议将劳动者与在筹备阶段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有的建议,将保姆、律师等从事一些灵活就业方式的从业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有的建议,草案应引入“雇主”、“雇员”的概念,这样既可以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也可以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

二、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知情权很多群众赞成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有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情况的义务,同时有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权利,认为这样规定有助于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

有的认为,为体现严肃性,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

还应对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就没法处理,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的界限

劳动关系的界限

劳动关系的界限在“博客中国”举办的作家联谊会暨《劳动合同法(草案)》论证会上,很多作家对草案提出批评,说草案对劳动关系的定义过于狭窄,不能囊括生活中各种劳动关系,例如时下方兴未艾的大学生零工资就业问题,例如小时工、钟点工问题,例如保姆问题,等等。

这么多劳动关系没有受到立法者眼帘的眷顾,以致游离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之外,还不足以说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局限吗?连劳动关系都没有规定好,这整个草案还有什么价值?但是且慢,我却认为这部草案最亮眼的部分,恰恰就是对劳动关系的定义上。

其实说我受到了“博客中国”的邀请,那是给自己脸上贴金。

我没有事先受到邀请,本来邀请某报记者,因人家临时有事,该报另一名记者是我的朋友,就叫了我去充数。

一听说是讨论《劳动合同法(草案)》,我肯定来劲啊,最近办的许多案子都是劳动争议,我很愿意听听大家是怎么看的。

所以,就算是充数,我也乐意去。

在路上,朋友给我看了他做的这方面的报道,其中就有好几位法学者在探讨本文开题部分谈到的问题。

说劳动合同法草案没有包括这个,没有包括那个。

当时,我就有个疑问:如果那些都是劳动合同法上应该规制的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劳动关系和一般的劳务买卖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没有区别了,那我们还要立这个法干什么?只要一部《合同法》就完了嘛。

想到这里,我当时就提出来,其他的报道我不看了,如果有我说话的机会的话,我只有一个问题:什么才是未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需要规制的劳动关系?一到会场,好家伙!整个一个圆桌会议,坐在核心的一圈都是明星大腕儿,哪有我说话的份?只有旁听的份。

要谈,就只有另外找地方谈了。

虽然我没有说话的机会,但是主办方还是很有礼貌的给了我一份《劳动合同法(草案)》。

我注意到,草案第三条就是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的:“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把这个定义一拆,就发现草案中的劳动关系其实是规定了四个要件:(1)劳动者必须成为单位成员;(2)劳动者在单位的管理之下;(3)劳动者提供劳动;(4)单位支付报酬。

广东企业界关注《劳动合同法(草案)》大扫描


的文 职 、 后 勤 人 员 等 。
■坟 :扩 大劳 动合 同法 的适 用范 围 ,将此条款修
改为国家机关 、部 队、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 中不属于 公 务 员 法调 整 范 围 的劳 动 者 ,与 上 述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依 据 本 法 执 行 。
一由 :劳动合 同法草案第一 条就 表明其制定依据
是劳 动 法 ,但 从 法 律 层 面 上 看 , 两者 都 是 全 国 人 大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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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关于用人 单位 规章制度 的建立
草 案 第 五 条第 二 款规 定 : “ 人 单 位 的规 章 制 度 用
一由 :避 免签订 非法 、无效 或部 分无效的劳动合

一 由:此款看 以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 益 ,但 “ 通 常理解 ”在 实践 中难于 把握 ,容 易引起争议。 —≮ :将此款修 改为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 劳动
合 同 的 内 容 在 理 解 上 有 两 种 以 上 合 理 解 释 的 ,应 当 采 纳最有利于劳动者 的解释。 ”
■壤 :① 删去此款 ,沿用 < 劳动法 》中规章制度
■ 由:草案对什 么属 于直 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
的 事 项 没 有 明确 的表 述 。 企业 内部 规 章 制 度 是 企 业 进 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依 据 ,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是 <劳 动
法 》、 < 公司法 》赋予企业 的一项 重要权利 ,体现 了 企业 的用工 自主权。在现 实中 ,如果企业制定 的规章 制 度 一 定 要 经 过 职 工 同意 才能 生效 ,一 方 面 会 充 分 削 弱企业 的 自主经 营管理权 ,另一 方面 当双方不能达到 致 时 ,就 会 使 企 业 管 理 出 现 无 章 可 循 的 混 乱 的 状 态 ,不 利 于 劳 资 关 系 的 和 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与现实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重大差异

2年………..。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新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履行;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解除。
这条很难操作,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时间均在二年以上,失踪二年的人员重新出现劳动合同要继续履行,不辞而别的员工随时都可以回来继续履行合同,而且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劳动合同解除,这种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这条无法执行。
上海市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由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服务期作出约定。
《新合同法》第十六条
新合同法对于保守商业秘密提前通知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于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来执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新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这条是新的法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新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动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精选汇编)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精选汇编)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篇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从北京市第七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安排审议的25件法律草案之一《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进入立法程序,正积极调研和征求意见。

针对当前劳动者面临的“短期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过长”等现实问题,法律草案给予劳动者全面保护。

在此次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的负责人就草案中的有关意见向与会专家征求建议。

意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没有书面合同视为已签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除非劳动者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要签订书面合同。

可是,在实践中,书面合同的签订率不高。

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

意见二_____________________试用期与合同期比例应适当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成适当比例。

劳动合同期限短,试用期便短。

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最多只有2019日的试用期。

2019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20190天。

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遏制用人单位反复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使该劳动者调出单位再回来,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意见三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自然终止员工可获补偿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该劳动者续约,也要补偿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有效实施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全堡 堡窒 l 3 年 第 3 搠 5

促用 工单位建立健全 内部统一 的劳动 报酬分配 制度 ,
稿
工企业工会应协助企业行政方做好 岗位梳理 工作 ,加 快推 进非 “ 三 性 ”岗位上 的劳务 派遣 工转 为劳动 合 同制职工 ,依法控制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 的规模和 比 例 ,把劳务派遣用工相关 问题 作为集体协商 的重点 内 容 。劳 务派 遣使用 人数 较多 的企业行 政方 与工会 组 织 ,应通过 集体协商确 定劳 务派遣工择优 转性 条件 、 时间等 ,结 合生产特 点,逐 步缩减使用人数 和 比例 。 企业工会组织应积极 发出要约开展工资集体 协商 ,将 劳务 派遣 工 的工资 、福 利待遇 纳入 工资集 体协商 范 围,确定劳务派遣 工实现 同工 同酬的步骤 、时间节点

精神文化权和职业发展权 。 ( 二 )规 范劳务 派遣 用工有 利 于促进 企业持续健
康 发 展
稿
度 的惯 性 因素 影响 ,实施 过程可 能 会遇到 较大 的 阻 力 ,需要实施 严格的监管予 以保 障。 ( 一 )出台相 关配套规章制度
近 年来 ,劳务 派遣 用工 规模 持 续上升 ,使用 劳
些企业在主营业务 、一 线岗位 长期使 用劳务 派遣工
的现象 日益突 出。在调研座谈 中,一些企业经营管理 者 反映 ,劳务 派遣用工的扩大化 、长期 化容 易造成劳
务 派遣工缺乏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加大企业 生产经 营管 理难度。实践 中,一些行业、企业 大量 使用劳务
派遣 工 ,过 于依赖 劳动力 低成本 带来的利润空间 ,不 重视 技术升级 、人才培养 和储备 ,影响了职工队伍整 体技 能素质 的提 高和企 业后续发展 。规 范劳务 派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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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
范围:同类产品或同 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
期限:不超过3年; 支付经济补偿:无具 体规定; 违约责任无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
范围方面的新规定:也不得自 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 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期限方面的新规定:不超过2 年;
支付经济补偿:有明文的规定, 且有具体数额的规定;
培训
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
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 者进行技术培训,劳动者 在试用期满后提出解除劳 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要 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草案)
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 赔偿的条件:6个月以上脱 产专业技术培训;
违约金赔偿数额限制: 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草案第15条)
与现行劳动法规政策比较分析
比较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责任 ✓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劳动报酬 ✓ 驻华代表机构 ✓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 劳动合同法(草案)
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 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 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草案第4条)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 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
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草案)
三个月以上的合同约定试用 期;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试用期 不超过1个月;
技术性工作岗位,试用期不 超过2个月;
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试 用期不超过6个月。(草案第13 条)
竞业限制
相关背景介绍
《劳动合同法》主要是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包 括: 劳动合同订立制度; 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制度;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制度; 劳动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草案)》与现行劳动法规政比较分析
与现行劳动法规政策比较分析
比较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 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和送达程序 ✓ 工会的作用 ✓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 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解释 ✓ 试用期 ✓ 竞业限制
中止条款
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
无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劳动者 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 义务、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方因为不可抗 力影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 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中止的期限:不超过5年。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双方的权利 义务: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中的 有关义务;不计入劳动者工作年限。 (草案第27、28条)
与现行劳动法规政策比较分析
比较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撤销条款 ✓ 中止条款 ✓ 培训 ✓ 劳动合同变更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过失解除)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解除)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与现行劳动法规政策比较分析
比较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正常解除)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随时解除) ✓ 劳动合同终止 ✓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不得终止情形 ✓ 经济补偿金支付范围 ✓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 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
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和送达程序
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
劳动合同法(草案)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 和完善规章制度,以保障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 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 度,应当听取本单位或职 工代表的意见。
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 当在单位内公告。(草案第5条)
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解释
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 劳动合同法(草案)
无明确规定
对劳动合同内容理解 存在分歧的,按通常理解 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以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为准。(草案第10条)
试用期
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
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 内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 年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
竞业限制失效条件:用人单位 未按照约定支付禁业限制经济补偿 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草案第 16条、41条)
撤销条款
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
无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撤销的条件:存在 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乘人之危,违背劳 动者真实意愿订立的劳动合同, 予以撤销;
劳动合同撤销的时效:事由 之日起1年内;时效的中止及其 恢复。(草案第19、20条)
《劳动合同法(草案)》探讨
控股人力资源部
《劳动合同法(草案)》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背景 介绍
二、《劳动合同法(草案)》与现行劳动 法规政策比较分析
三、《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特点 四、《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应对方针
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背景介绍
相关背景介绍
现行《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规定条款比较 少,比较原则,很难把复杂的劳动问题规定清 楚;
工会的作用
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
无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
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草 案第4条)
未经工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 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单方面做出 的规定无效,按工会提出的相应 方案执行。(草案第51条)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 劳动合同法(草案)
以现有的《劳动法》为依据,制订《劳动合同 法》。今后,还要以《劳动法》为依据,制订 《社会保险法》和《就业促进法》。
相关背景介绍
2005年11月26日,国务院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 会提交《劳动合同法(草案)》,随后全国人 大法工委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 发布面形式订立;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补 签劳动合同,并协商确定合同期 限,期限协商不一致,双方均可 提终止合同; 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的劳动者,一旦劳动者提出,用 人单位应当订立。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 分歧的,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为准。(草案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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