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5月31日 京建发〔2010〕326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 (2018年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京建发〔2019〕149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委,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相关行业组织,各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为保证我市民用建筑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材供给侧改革,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管理办法》(京建材〔2009〕344号)规定,现将《北京市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8年版目录修订首次增加了5类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萘系减水剂,施工现场非密闭拌制的保温砂浆,聚氯乙烯类密封条、隔热条、暖边间隔条,不满足《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3005-2017)的涂料和胶粘剂, 能效标识二级及以下、氮氧化物排放未达到《燃气采暖热水炉》(GB 25034-2010)5级要求的燃气采暖用壁挂炉。
原2014年版目录中,HPB235热轧光圆钢筋等12种禁限类产品因标准已失效等原因,不再列入2018年版目录。
2018年版目录共计列入13类77种禁止使用产品。
二、2018年版目录中未列入的产品,国家和本市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定禁止使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定执行。
以往版本的目录与本目录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目录规定为准。
三、2018年版目录首次列入的建筑材料及设备,自2019年6月1日起停止在本市民用建筑工程中设计,自2019年10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民用- 1 -建筑中使用。
在本目录发布前已经完成设计,但在本通知规定生效后用于民用建筑工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修改设计。
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八、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做好 2014 年版目录的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 年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15 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发 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15 日印发
2
附件:
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 年版)
技术咨询服 务单位
北京市混凝土 协会(联系电
话: 63952260、 63941490)
北京市建设工 程物资协会 (联系电话: 68018127)
北京市建筑节 能与环境工程
协会 (联系电话: 88223874)
4
墙体内保温
根据《关于公布第二批 12
浆料(海泡 民用建筑 热工性能差, 种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建
三、两段式燃烧器、非变频燃烧器等新增或调整范围(包括名称更改)的限制使用产品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设计、2015 年 10 月 1 日起限制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四、2014 年版目录中未列入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国家和本市有政策和标准规定禁止和 限制使用的,按政策和标准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 基础(± 0)以上 部位(包 括临时建 筑和围
墙)
居住建筑 工程内隔
墙
单独作为 保温材料 用于外墙 保温工程
《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京建发〔2015〕86 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区县规划分局、市政市容委,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相关行业协会,各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和《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管理办法》(京建材〔2009〕344号),现将《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2014年版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热轧光圆钢筋HPB235、热轧带肋钢筋HRB335、不具备数据远传通讯功能的热计量表、无安全接地的低温辐射电热膜、能效标识二级及以下的燃气壁挂炉等5类首次列入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及设备,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设计,自2015年10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二、平口混凝土排水管(含钢筋混凝土管)、承插式刚性接口铸铁排水管、双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和溶剂型冷底子油、石油沥青纸胎油毡、以聚乙烯醇为基料的仿瓷内墙涂料、聚丙烯酰胺类建筑胶粘剂、白炽灯等由限制使用改为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设计、2015年10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三、两段式燃烧器、非变频燃烧器等新增或调整范围(包括名称更改)的限制使用产品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设计、2015年10月1日起限制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四、2014年版目录中未列入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国家和本市有政策和标准规定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按政策和标准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规定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设计并在本通知规定生效后用于建设工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修改设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8.25
•【字号】京建发[2011]418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绿
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11〕41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增补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0]187号)的要求,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T 825-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代替原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估标准》(DBJ/T01-101-2005)。
该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2014年与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

国务院令第 293 号 2000.09.25
建设部令第 5 号 2010.09.01
建设部令第 66 号 1999.02.03
建设部令第 78 号 2000.04.07
备注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附件 9 附件 10
1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92
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50621-2010 2011.06.01
93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28-2010 2011.10.01
94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GB/T50640-2010 2011.10.01
95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 50656-2011 2012.04.01
100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693-2011 2012.05.01
10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程
GB/T50720-2011 2011.08.01
1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T50738-2011 2012.05.01
103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GB 50739-2011 2012.05.01
定》的通知
号
2006.01.10
附件 35
36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
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建法〔2013〕2 号
2013.04.01
附件 36
3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12 2002.04.01
38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施工图审查重点及问题2018
施工图审查及全国质量检查常见问题分析(结构)2018年9月主要内容一.施工图审查性质及内容二.施工图审查原则及重点三.施工图审查问题及建议四.全国质量检查常见问题一、施工图审查性质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但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仍然保留。
一、施工图审查性质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但该条例第三十三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仍然保留。
从上述国务院两个管理条例可以看出,施工图审查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性质应该属于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行政审批”职能。
两个管理条例又明确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说明施工图审查属于政府“行政许可”的性质。
一、施工图审查性质2000年8月21日建设部发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六条,规定将施工图审查单位与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一并列入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说明施工图审查属于“政府监督”工作职能(见下表)。
北京市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8年版)(建筑门窗幕墙及辅料部分)
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2019,№5- 45 -要求;增加了外墙外窗台防排水构造要求。
增加了门窗、幕墙、防滑楼地面、吊顶的要求。
新增室内外装修材料的环保要求。
增加了对既有建筑改造的要求。
7. 增加了居住建筑卧室和起居室、医疗建筑、教育建筑的采光要求;增加了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求;对人工照明环境也提出了要求。
增加了防潮的内容,新增改善室内热环境的被动节能技术的相关要求。
增加了声学设计方面的内容。
调整了给水排水专业的技术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集中供暖的条件,增加既有建筑加装空调设备的要求。
对电气专业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调整,增加了明敷接闪器的要求。
补充了对燃气的有关要求。
北京市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8年版)(建筑门窗幕墙及辅料部分)序号类别建筑材料名称禁止使用的范围禁止使用的原因禁止使用的依据与生效时间1建筑门窗幕墙及辅料单腔结构塑料型材民用建筑工程保温性能差根据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659号公告),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2T 型挂件系统(T 型挂件只用在石材幕墙)民用建筑工程幕墙单元板块不可独立拆装、不便于维修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京建发〔2010〕326号),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380系列以下(含80系列)普通推拉塑料外窗民用建筑工程强度低、五金件使用寿命短,易出轨,有安全隐患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京建发〔2010〕326号),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4推拉外窗用密封毛条民用建筑工程气密、水密、保温隔热性能差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京建发〔2015〕86 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5聚氯乙烯类密封条、隔热条、暖边间隔条民用建筑工程弹性差,易龟裂从2018年版目录规定生效之日起实施《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正式发布上海作为一座超大城市,能源和环境矛盾日益突出,建筑能耗总量和能耗强度上行压力不断加大。
北京市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8年版)(1)
24
聚氯乙烯类密封条、隔热条、暖边间隔条
民用建筑工程
弹性差,易龟裂
从2018年版目录规定生效之日起实施
25
管材管件与建筑给排水工程材料
水封小于5公分地漏
民用建筑工程
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京建发〔2015〕86 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47
圆翼型、长翼型、813型灰铸铁散热器
民用建筑工程
金属热强度差
根据《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从2001年10月1日 起实施。
33
防水材料
焦油聚氨酯防水涂料
民用建筑工程
施工过程污染环境
根据《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1998〕第480号),从1999年3月1日起实施
34
焦油型冷底子油(JG-1型防水冷底子油涂料)
民用建筑工程
施工过程污染环境
根据《关于限制和淘汰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等11种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1998〕第480号),从1999年3月1日起实施
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京建发〔2015〕86 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40
使用明火热熔法施工的沥青类防水卷材
地下密闭空间、通风不畅空间和易燃材料附近的防水工程
易发生火灾
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京建发〔2015〕86 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京建发[2010]23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发〔2010〕237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现将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规定,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二、《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3.1.3.9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的规定,只适用于《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即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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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2010-09-06
京建发〔2010〕326号
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发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各建筑材料供应单位:
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管理办法》(京建材[2009]344号),现将《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2010年版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0系列以下(含80系列)普通推拉塑料外窗、幕墙T型挂件系统、记忆合金原理的恒温控制阀、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多彩内墙涂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济以二甲苯为主的0/W型涂料)、卤粉荧光灯、荧光灯类一般型电感镇流器、采用脲醛树脂生产的竹、木胶合板模板、外径小于36mm的丝杠和拖座板边长小于140mm丝杠拖座、外径小于34mm的丝杠和拖座板边长小于140mm丝杠拖座等11类首次列入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自2010年7月1日起停止在本市建设工程设计,2010年12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二、砖砌检查井、模塑聚苯乙烯保温板、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金属面聚苯夹心板、金属面板直接与硬泡聚氨酯相接的夹心板、非耐碱型玻璃纤维网布、树脂岩棉、普通单层玻璃和简易双层玻璃外门窗、普通推拉铝合金外窗、单腔结构塑料型材、pvc隔热条和pvc密封胶条、冷镀锌钢管和非镀锌钢管、手动温控阀、以聚乙烯醇为基料的仿瓷内墙涂料、白炽灯、卤素灯等扩大限制使用范围或由限制使用改为禁止使
用的16类建材产品,自2010年7月1日起停止设计、2010年9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三、本通知规定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设计并将在本通知规定生效后用于建设工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修改设计。
四、市规划委所属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管。
各审查机构应将《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之一,对于违犯该规定进行设计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和使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依据国务院《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向建设工程供应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的供应企业,市建委在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上予以公示。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采用“2010年版目录”中推广使用的建筑材料。
六、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2010年版目录”的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
附件2:关于2010年版《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的说明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