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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

刑事附带民事

刑事附带民事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五个起诉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提出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阐释:1、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就可以就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侵害或者财物被烧毁。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在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例子就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法律明确规定姚学甲提出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一)精神损失不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果受害人的财物被强占或非法处理,而不是被烧毁,不可以提出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
• (6)被告人已赔偿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 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 (8)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 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
•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 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 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 质损失而进行的诉讼。
• 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 (一)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程序附属于刑事诉 讼程序。
(3)调解:
• 1)除检察院提起外,可调解。
• 2)侦查、起诉与审判三阶段均可以调解, 但法院调解最终原则。注意:公安、检 察主持调解已结束,双方已经履行完毕, 一方又反悔,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 受理。
•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调解 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 书。
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 (1)提起的期间——立案到一审宣判之前, 二审可增加诉讼请求。(《高法解释》第 89条)
• (2)提起的方式——检察院(书面);公 民(口头或者书面)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起诉;单位(书面)。
•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 (1)刑民一并审理为主,先刑后民为辅(同 一审判组织审理)。
• 开庭审理时,刑民一并分阶段审理。一般 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 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 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 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 成员。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考试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考试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考试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包括:(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三)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四)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亦即起诉条件,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3、有明确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被告人本人,也可以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人;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2、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成立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成立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成立条件是什么生活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刑事犯罪的时候,对受害者的财产造成损失,那么受害者自然是有权利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的。

不过民事赔偿和刑事案件的审理,是两种性质的,这就涉及到了刑事诉讼法当中刑事附带民事的相关问题。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成立条件是什么?▲一、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成立条件是什么?成立条件:(一)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二)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三)被害人或国家、集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损失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五)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二、《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1、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4、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5、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

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成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不然的话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是不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那究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呢?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

“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法院《附带民诉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特别关注: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③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④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⑤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什么(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附带解决民事赔偿的情况,为了被告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而提出赔偿诉讼的,我们称之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这种附带的民事诉讼不是随便进行的,按法律规定有一定的条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什么,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要明确谁可以提起,即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请求权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有:(1)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作为请求权人,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补的。

(3)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请求权人。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遭受损失的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2)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人民检察院不是“应当”而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要明确谁对附带民事诉讼负有赔偿责任,即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

(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注意在此种情形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仍然是未成年人本人,只不过由其监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代行被告的权利、承担被告的义务而已,但是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负有赔偿责任的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1.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1)直接、必然的物质损失;(2)精神损失不赔偿。

注意: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必须先追缴退赔,然后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3)人民检察院:国家、集体财产,可以提起,不能调解。

3.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单独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死亡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所有被告人同时死亡的,刑事诉讼终结,附带民事诉讼也随之终结,被害人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一个被告人先死亡,以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进行附带民事诉讼,随后其他被告也都死亡,则刑事诉讼终结,但附带民事诉讼继续进行)(5)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6)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立案到一审宣判之前,二审可增加诉讼请求。

◆ 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公安、检察的调解可以反悔)。

(2)条件: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条件;原告、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要求;——可以对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进行选择。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提出赔偿的具体数额和相应的证据物质损失系犯罪行为造成;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点归纳【附两个答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点归纳【附两个答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点归纳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实是两个诉讼,一个是刑事诉讼;一个是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要建立在刑事诉讼成立的基础之上,这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

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要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要以刑事诉讼的裁判为基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先刑后民”(即可以先审理刑事部分,后审理民事部分),但不可以“先民后刑”(即不可以先审理民事部分,后审理刑事部分)。

与民事诉讼相同的部分,本文基本不涉及。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原告)。

能够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原告)的人有:(1)被害人(2)被害人的近亲属(如被害人已经死亡,则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此处的近亲属指的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害人丧失了行为能力)(4)检察院(在国家、集体受损,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即刑事案件只有进入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才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

如果刑事案件在立案阶段没有立案、或者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了、或者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决定不起诉了,那么刑事案件也就没有了。

此时,法院就无须再单独审理附带的民事赔偿问题。

被害人或者有资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刑事案件最终进入了审判阶段,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同时,法院认为刑事案件的被告应当向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话,法院应当把刑事部分与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一并处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能调解的,可以调解;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将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学基础知识 简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

法学基础知识简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

1. 引言1.1 概述在法律领域,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就特定的民事关系而进行的司法争讼的一种形式。

而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其他与案件直接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其遭受的损害要求赔偿等民事权益进行申请和追究的一种方式。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法学基础知识出发,简要介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法学基础知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支付裁判费用和财产保全措施要求以及结论与展望。

1.3 目的本文旨在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必须符合的条件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使读者能够了解和掌握该领域相关问题。

通过阅读本文,读者能够清晰地把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需满足的主体资格条件、适格请求和请求连带性的要求,以及基于相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要求等内容。

同时,读者还将了解到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需遵守的支付裁判费用要求和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要求和程序等重要事项。

最后,文章还会对该领域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简述。

以上是“1. 引言”部分的详细内容。

2. 法学基础知识:2.1 民事诉讼概述:民事诉讼是指私人之间因权益纠纷而在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

它是一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平等性、公正性和自愿性。

2.2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作用: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受害人提起的有关赔偿请求或其他民事请求的诉讼。

其作用在于为受害人提供了一个便利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机会来履行赔偿义务或进行其他相关民事处理。

2.3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提起者必须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被害人通常是指直接受到侵害或损失的个人或组织,而利害关系人则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相关方。

(2) 被告必须是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认定有罪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人。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解释》第1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解释》第13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亦不受理。

根据《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完不予受理。

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首先,这里所指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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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刑诉知识点:附带民事诉
讼的成立条件
民事诉讼 (汉语注音:mínshìsùsòng 英文释义a civil action; common pleas)是指人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概述
基本解释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司法解释
根据2012年0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3年01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1]
特性
公权性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

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特定性
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

对于无讼争性的非讼事件,虽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讼程序来处理。

[2]
自由性
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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