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023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最新

2023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最新2023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疫情防控【政策要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务,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要点】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三)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要点】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2、203、204号—零基预算、弹性预算、作业预算》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2、203、204号—零基预算、弹性预算、作业预算》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按消耗对象不同,作业可分为()。
A.主要作业和次要作业B.复杂作业和简单作业C.直接作业和间接作业D.重要作业和辅助作业A B C D答案解析:按消耗对象不同,作业可分为主要作业和次要作业。
2.不适用于作业预算方法的企业类型是()。
A.具有作业类型较多且作业链较长B.生产过程多样化程度较高C.间接或辅助资源费用所占比重较大等特点的企业D.作业类型较少且作业链较短A B C D答案解析:作业预算主要适用于具有作业类型较多且作业链较长、管理层对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要求较高、生产过程多样化程度较高,以及间接或辅助资源费用所占比重较大等特点的企业。
3.企业在分析业务量与预算项目之间数量依存关系的基础上,分别确定不同业务量及其相应预算项目所消耗资源的预算编制方法。
指的是()。
A.弹性预算法B.定期预算法C.滚动预算法D.固定预算法A B C D4.管理层对每一个项目的所需费用和所得收益进行比较分析,权衡轻重,区分层次,划出等级,挑出先后。
基层预算单位的业务项目第一层次一般是()。
A.需要项目B.必要项目C.改善工作条件的项目D.紧急项目A B C D5.产量级作业需求量的计算公式是()。
A.Σ各产品(或服务)预测的产出量(或服务量)×该产品(或服务)作业消耗率B.Σ各产品(或服务)预测的批次数×该批次作业消耗率C.Σ预测的每类特定客户数×该类客户作业消耗率D.Σ各产品(或服务)预测的品种类别数×该品种类别作业消耗率A B C D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成本对象,是指企业追溯或分配资源费用、计算成本的对象物。
国税发[2008]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914d2e8172ded630b1cb6d2.png)
国税发[2008]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
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税种:个人所得税发布时间:2008-02-10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状
态:全文有效点击数:451
国税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上述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201906练兵比武个人所得税试卷1

一、单项选择题1.小李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
其扣除方式是()。
(1.5分)A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B在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C在接受教育的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D在接受教育的期间,按照每月500元定额扣除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关于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起止时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5分)A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月B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年初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C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D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年初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月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下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次年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的是()。
(1.5分)A子女教育B住房贷款利息C赡养老人D大病医疗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关于纳税人应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5分)A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一年B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二年C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三年D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离职补偿金的六个税务问题

离职补偿金的六个税务问题●问题一●问●我在单位工作十几年了,我若是从单位主动辞职,是否有离职补偿金?●答●从单位主动辞职,一般来讲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当然特殊情形也会存在补偿。
●用人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调离员工的岗位,虽然不是开除员工,但用人单位侵害员工利益,使员工“自行离职”的手段,也是非法的,员工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偿。
●未足额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工资的、或者无理由克扣工资的、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问题二●问●公司支付职工的离职补偿金,如何做账?●答●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10万●贷:银行存款 10万●员工辞退福利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
●离职员工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因此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范围。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问题三●问●公司支付职工的离职补偿金,是否属于福利费的范围?●答●辞退福利并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
因此,职工辞退福利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019年税务师《税法二》考后回忆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9年税务师《税法二》考后回忆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2015年甲公司出资4000万元投资M公司,取得其40%的股权,2019年甲公司从M公司撤资,取得收入9000万元,撤资时从M公司分配利润为3000万元,甲撤资应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万元。
A.3000B.5000C.6000D.3800【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应纳税所得额=9000-4000-3000×40%=3800(万元)【出题角度】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处理【难易度】★★★【点评】本题考核“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处理”,该题目所涉及知识点在下列()2019年税务师《税法(二)》辅导中均有体现:杨军老师【高效实验班】教材精讲第一章第12讲;徐伟老师【超值精品班】教材精讲第一章第13讲;考试中心开通的预测试题(三)单项选择题第15题。
杨军老师2019年税务师税法(Ⅱ)《应试指南》第309页例题2;徐伟老师2019年税务师税法(Ⅱ)《经典题解》第22页表1-8其他类别收入的确认。
【VIP】乔贵涛老师逐章精讲第一章一般收入的确认知识点;专属模拟试题(二)单项选择题第15题。
2.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下列所得税表述正确()。
A.酒类制造企业的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B.医药销售企业的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C.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D.签订广告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计算税前可扣除的广告费只能在关联企业之间扣除【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选项AB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选项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2012]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22年最新出台或延续税费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部分

2022年最新出台或延续税费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部分)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1.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2号)。
补充说明:1.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X(1-50%)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04月09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给出对应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额计算案例,供参考。
【例3】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X10%-1500) -2000]X(1-50%) =2250 元。
【例4】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1000000X35%-65500) -6000X 1000000 + 1200000]X(1-50%) =139750 元。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主要内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计税,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
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
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三条;
(四)《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第一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7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