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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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民法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详细的规定。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规则。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与他人对抗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对他人的法律义务,包括债务、担保、不当得利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效力规则,包括意思表示、代表行为、表见代理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代理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表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对其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和效力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其法律行为不生效或者被法院宣告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是指民事主体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其所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其不再生效的一种法律效力。

六、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保护包括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等。

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规则和制度,为民事关系的正确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2.广义的民法——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狭义的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3.民法典——罗马式(法学阶梯式)/德国式(潘德克吞式)民法通则——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起着类似于民法典的作用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主要规定实体性权利和义务也有少数程序性内容 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的结合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定法主要包括: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非制定法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法的解释:1.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的主体是特定的、对民法有权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 2.在解释过程中受到法定的权限、程序的限制并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律解释技术 3.解释的目的在于说明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从而确定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意图(不包括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民法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民法的适用:即民法的效力何时、何地、对和人发生法律效力对人的效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属地(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居住在外地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民法依照我国法律、双边协定、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适用我国民法时间效力1.起、止时间:1)起:通过或公布之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2)止:自然失效、新法宣布旧法中与之相抵触的部分终止、修改并重新公布新法并宣布旧法效力终止2.溯及力:通常没有例外有空间效力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分为两种:1.中央机关适用于全国领域 2.地方机关该地区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3.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对人身权进行侵害往往会导致财产损失财产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识表示自由 3.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本性规则、基本准则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意义:1.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 2.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指南 3.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4.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示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则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功能:1.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2.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必须遵守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危害国家公序、危害家庭关系、违反两性道德准则、射幸、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限制营业自由、违反公共竞争、违反消费者保护、违反劳动者保护、暴利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只是次要形式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财产区别:权利性质不同、保护方法不同 2.物权——债权区别:客体不同、义务人是否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有时是特殊主体集体也是主体法律关系必须有多方主体参加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权利和义务通常具有一致性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五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权利的分类:1.客体不同人身权——财产权 2.作用不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对抗义务人范围不同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4.相互关系主权利——从权利 5.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既得权——期待权民事权利的保护: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私力救济(自我保护)和公力救济(国家保护)民事法律事实: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三个基本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前两者为抽象条件)和民事法律事实(具体条件)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又叫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2.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又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的效果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事实行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不合法行为又分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合法的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既有合法的又有不合法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1.资格而非实际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和前提 2.内容既包括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4.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也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从出生到死亡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其份额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行为能力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是具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具有意思能力必须满足两个要求:1.达到一定的年龄有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 2.要有健康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从事民事活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法定性 2.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满18/16且精神状况正常)限制(满10不满18/16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不满10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为无或限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或完全监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被监护人主要包括两大类: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的分类:法定监护(法律直接规定)制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发生争议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只有近亲属有权被指定)约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委托监护(监护人以协议的方式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本无监护资格的他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法定当然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且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有争议的由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4.没有上述人员的由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且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有争议的由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6.没有上述人员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有一个合法理由: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的终止:自然终止和诉讼终止宣告失踪的条件:1.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的事实2.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具体程序:受理申请——查明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作出相应判决并指定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的配偶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应准予宣告失踪的撤销: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当事人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立即提出申请 2.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具体程序:受理申请——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作出相应判决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死亡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宣告死亡的撤销: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额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1.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2.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婚后又死亡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须办理复婚手续其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不能自动解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既有申请宣告失踪又有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在前排斥顺序在后同一顺序应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1.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限于工商业3.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工商登记管理机关4.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5.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或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1.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个体经济2.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生产目的是进行商品交换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3.以承包合同为存在基础不得违反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4.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5.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合伙: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事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1.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投资的数量、种类、方式等均可协定4.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组织不独立享有所有权5.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6.应当经过核准登记并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可以起字号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协议若无书面协议且未经核准登记只要具备其他合伙条件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财产: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两方面:最初出资和经营期间所积累的盈余和利息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处分合伙财产若一件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处理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和合伙债务的清偿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1.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2.经营决策的执行方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推举一人或数人具体执行其他人监督和控制 3.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在合伙人中推举产生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其执行合伙经营决策的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超越合伙经营决策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合伙的债务承担:1.对内: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2.对外: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按份追偿权)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分类:1.大陆法系的分类:公法人——私法人2.传统民法根据成立的基础不同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公司)——财团法人(基金会、少林寺、修道院等)区别:1)成立的基础不同:人的集合——捐助的财产2)设立人地位不同: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3)设立行为不同:生前的合同行为——单方行为且可以遗嘱方式实施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有——无5)目的事业不同:可公益可营利——只能是公益6)解散的原因及其后果不同:可因成员协议解散、剩余财产分给成员——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剩余财产依章程处理或上交国库7)设立、变更和国家管理上也有所不同3.社团法人依其目的事业有无营利性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合作社、商会)4.我国的分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另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县级以上领导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商业、有固定从业人员和独立财产如学校、科研院所、医院、剧团、报社、电视台)、社会团体法人(群众性人民团体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非营利性活动有的必须登记如各种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有的不用登记)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自然人特有的权利义务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一般性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撤销或解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自然人则受到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 2.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同而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上级机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承认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1.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侵害他人法定权利 2.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法人的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 3.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法人的设立原则:1.特许主义(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2.核准主义/行政许可主义(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3.准则主义(有限责任公司)4.放任主义/自由设立主义(我国不采取)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内容合法且程序合法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物质保障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组织机构统称为法人的机关具体包括: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督机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内部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厂长、经理、董事长)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由主持法人工作的副职人员担任(副厂长、副经理)没有明确正副职的由主持法人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不是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责任法人的场所是指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可以有多个场所可以在不同地点法人的场所与住所不同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即其在登记机关等级的主要办事机构(首脑机关)所在地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分开的法人的变更:1.分立(创设式和存续式) 2.合并(创设式和吸收式) 3.组织性质变更(如集体变私营、有限变无限) 4.其他事项变更法人的分立与合并统称法人组织机构变更法人的终止:指法人法律人格的丧失终止后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的终止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1.终止原因: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2.终止后的清算:清算是指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并停止起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由清算组织进行我国企业法人的清算组织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的职权: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清算后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织应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非法人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如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乡村集体企业、非法人私营企业等与法人的区别在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其债务时由其开办人或上级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有自己特定的经营范围 3.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有组织的代表人或管理人 5.须以非法人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的类型:非法人社团——非法人财团盈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分为一般与特殊)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此种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

民法总则期末复习资料

民法总则期末复习资料

1、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

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3。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

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

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7。

权利不得滥用:又称禁止权利滥用。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8. 民事法律事实: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9。

原始取得:权利的原始取得,又称权利的绝对发生,指不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一个新的权利,如通过善意取得、无主物先占、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的权利。

民法总则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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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一.民法的概念1.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国是一个民商法合一的国家)2.民法形式:○1形式民法: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单行的民法典(我国不存在形式民法)○2实质民法:凡是涉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3普通民法:使用主体、条件普通,广大大众○4特殊民法:使用特殊领域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社会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性的判断标准: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的平等;双方当事人使用规则的平等;权利受侵害时,其保护力度的平等(保护力度的平等不等于结果的平等)○2法律默认的不平等:亲权关系;消费者、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的所有关系○2财产的流转关系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人格:自然人主题要素的总称,物质性:——生命、健康、身体;精神性——姓名、肖像、名誉、隐私)○2身份关系(自然人在群体中所处的地位)4.人身关系可通过财产补偿转换成财产关系,这种转换具有专属性三.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1.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用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1调整对象:经济法是纵向经济关系,国家在上;民法是平等主体的横向关系○2方法:经济法是指令和服从;民法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3性质:经济法是公法;民法是私法2.行政法(一般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隶属性关系为调整对象)○1行政法律关系总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通常采用命令-服从的调整方法,典型的公法○2民法的调整方法通常具有平等性、任意性,典型的私法3.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与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1法律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在内容上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劳动法介于平等主体与隶属主体之间;民法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2法律规范的性质:劳动法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民法大多是任意性规范○3法律关系主体: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必定是组织,以具体的人为规范对象;抽象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可以使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甚至国家,以抽象的人为规范对象4.商法(主要规范商事行为)我国民事立法实际上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由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民商分立最早起源于法国,1807年订立商法典为其开创先河,1912年实行的瑞士民法典又实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四.民法的性质与渊源(表现形式)1.性质○1民法是私法(中国不承认公私法的划分):公私法的划分最早产生于古罗马的乌尔比安;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利益说:调整公共、私人利益隶属说(意思说):调整的主体是否隶属平等主体说:法律参加主体是否有国家○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律调控的基本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相联系○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伴随西方社会化和国家分离的社会状态○4民法是权利法(最根本的特点)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以权利为核心2.渊源○1宪法○2民事法律(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3国务院颁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针对民事的司法解释)○5地方性民事规范和行政规章○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五.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范围)1.时间的适用范围○1生效时间:现《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生效○2失效时间:明令废止;有冲突时以新法为主或选择性适用2.空间的适用范围○1域内效力:主权范围内,如中国对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具有法律效力○2域外效力3.对人的适用范围○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例外:居住在中国境内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使节与其家属、随从,来访外国首脑与其随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不享有中国人特定享有的权利;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所在国的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全部民事法制体系)一.平等原则1.被视为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2.基本体现: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的平等;双方当事人适用规则的平等;权利受侵害时,其保护力度的平等3.只在中国民法条文中体现,其他国家认定其为公理性原则,无需规定二.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1.传统民法发展而来2.内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在意识一致后可依据其意志行使其民事活动(在非自愿情况下产生的视为无效)3.法律许可,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公平原则(将价值理念引入民法领域)1.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2.主要目的:尽可能接近实质正义;主要宗旨:在于对失去平衡的利益加以调控,不在于惩罚过错3.含义:利益均衡4.适用条件:有损害的事实发生;损坏后果严重;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此情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四.诚实信用原则(最重要、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事法律体系一.概念1.我国民法领域: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各国概念不同,此处的社会关系是指人脱离母体进入社会和其他人发生的关系)2.具体特点:○1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2调整平等主体○3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即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4以民事法律责任为保护权限○5其客体存在复杂性,制度存在开放性3.分类○1财产:以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以人格权、身份权为内容○2绝对:权利主体的一方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的一方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所有人;相对:当事双方,法律关系只在当事人双方发生效力○3物权:权利人可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加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债权: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二.要素1.著名学说○1三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通说)○2五要素说:主体、客体、内容、意思表示、变动原因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其中的人可为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3.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1种类:物(具体的财产、物品)、行为(请求的行为)、智力成果(主要涉与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人身利益(和人身联系带有一定利益性的的东西)○2按现行的《民法通则》的分类: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亲属关系中的身份利益;亲属继承中的财产或探望权利等特殊遗产;物权法中规定的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特定性为4.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1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免受他人侵扰的自由;做出自主决定的或向他人提出积极主张的自由;有保障的自由○2义务:基本分类:法定义务(直接民事法律规定)和约定义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积极义务(要求双方积极做出一种行为)和消极义务(不需要作为而不妨碍干涉别人);主合同义务(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从合同内容(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的债权人交易目的)、附随义务(依据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和间接义务(法律要求民事主体谨慎对待自身利益)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专指基于特定原因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的概念: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客观现象(主观想象无法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2.分类○1自然事实:客观现象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主,偶发○2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自然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是基于自然规律(繁衍生息、生老病死)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法总则主要考点

民法总则主要考点

民法考试题名词解释1、有限合伙: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4、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5、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6、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樽还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7、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8、监护:指对未成年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其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

10、期待权: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12、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13、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14、连带责任: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像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15、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6、普通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定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简述题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立法精神不同:二者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

而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民法总则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总则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总则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民法总则,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A. 自然人B. 法人C. 合伙企业D. 国家机关答案:D2.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A. 公平原则B. 自愿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以上都是答案:D3. 根据民法总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A. 出生时B. 满18周岁时C. 满16周岁时D. 取得身份证时答案:A4. 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 无民事行为能力D. 以上都是答案:D5. 民法总则规定,以下哪项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知识产权D. 以上都是答案:D...(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以保持题目的完整性)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2.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3.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对)4. 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对)5.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对)...(此处省略其他判断题)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定义。

答案: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 阐述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答案: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权利的行使必须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义务的履行也是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

3. 描述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

答案:民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效果。

民法总则复习

民法总则复习

民法总则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内容(权利、义务、责任)事件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民事法律事实合法行为行为事实行为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生效成立——法律行为完成法律行为不符合条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不成立——意思表示不成立——不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生效的法律行为,是指适格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使个人意思与国家意志吻合,最终实现预期目的的意思表示行为。

成立的法律行为要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无行为能力人——无效能力瑕疵1. 适格当事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权利瑕疵——无权代理、无权处分——效力待定2. 意思表示真实——(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行为——可撤销;(2)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3. 内容合法——违反效力性规定的行为——无效第一编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章主体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权利的归属者。

主体的特征表现在:独立性、平等性、合法性。

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

人格在法律上三种含义:第一,从主体角度来说,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自然人和组织;第二,从客体角度来说,人格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即人格利益;第三,作为民法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必备的法律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

就第一种含义来看,人格与主体的含义相同。

一、完整主体的两大支柱(一)权利能力任何生活中的实体,要成为权利主体,必须在民法中被赋予承受法律关系的资格,或者说足以承载权利和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称为权利能力,是指人能够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

权利能力是持有权利的可能性,是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取得权利的可能性,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的资格。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是一种形式上的、起点上的平等;权利能力不可剥夺、不能抛弃,权利能力是主体的基础,也是主体的前提条件,与主体资格不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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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等价有偿原则
7.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的客体: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5.有价证券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征:1.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规范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不得抛弃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的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是自然人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手段,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才能自己去取得或实现权利,设定或履行义务。

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
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
3.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剥夺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
序作出限制
4.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而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公民都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不受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条件的限制。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后果:1.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人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且追索其债权
宣告死亡
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失踪达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后果:1.财产关系变动,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人身关系变动
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率待定的法律行为的特点
1.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2.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出于一种效力
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件使之
确定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的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具有违法性
2.对无效民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
3.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概念: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为无效
特点:1.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依然是有效的
分类:1.因欺诈而做出的民事行为
2.因胁迫而做出的民事行为
3.因显失公平而做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要求: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可能
4.必须是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5.必须合法
6.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分类:1.对于法律行为本身所起的作用: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2.条件的成就是否会发生某种事实: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特点:1.期限是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
2.期限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3.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分类:1.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概念: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3.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后果:1.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向本人行使请求权,本人不得抗辩
2.相对人放弃表见代理的请求,行使撤销权,使该合同不发生效力,仅仅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狭义的无权代理
概念: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
特点:1.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2.不同于无效代理
3.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后果:1.相对人一个月内(催告权的除斥期)向本人发出催告,本人知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出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则该代理行为有效
2.相对人一个月内向本人发出催告,本人不知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对相对人的催告拒绝作出答复或者明确表示拒绝承认,视为拒绝承认,该代理行为无效
3.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本人追认前
注意:催告权的除斥期为一个月,否认权必须在相对人催告以前后者在催告期限内进行,本人逾期的拒绝将不发生任何效力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中断
特点:1时效的中断发生在时效的进行中
2.发生了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时效存在的基础被推翻
3.时效的中断时已经进行的时效从法定时有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事由:1.提起诉讼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认诺
后果:1.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归为无效,已经计算的时效只要未届满都可因为中断事由的出现而失去效力
2.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
3.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
求权,从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发动是有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事由:1.不可抗力
2.全力认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延长
概念:
债的概述
民法总则立法亮点
1.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3.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4.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5.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
6.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
7.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8.增加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
9.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10.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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