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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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与《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

《会计法规》与《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

本条规定: (1)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3)终生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取得或者重新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本条规定: (1)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是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是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备注:必须具备16周岁(可以办理二代身份证)年龄 (2)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重新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本条规定:单位聘用会计人员的所应具备的条件及要 求;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禁止享受的一些会计人 员可以享受的权利。
5、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 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 从业资格管理。
在榕(指福州市所辖的县级区内)省直、中央(不含 军队、武警,下同)等驻闽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 格管理,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除此之外,各级行政区域 内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由所在地财政局负 责。
(3)终生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取得或者重新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 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 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 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备注:引用了《会计法》第四十条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 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 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闽财会[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4〕35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64号)要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5月30日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监管实施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总体要求以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的规定,紧紧围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宽进严管”、“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原则,明确工商登记改革后有关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构建科学高效的后续监管模式,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

三、监管职责(一)本部门承担的工商登记主体审批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审批。

(2023年)福建省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预测试题(含答案)

(2023年)福建省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预测试题(含答案)

(2023年)福建省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预测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第25题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小时。

2.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有()。

A.《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B.《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C.《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3.第13题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主动就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这是会计职业道德中的()所要求的。

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A.5日B.20日C.15日D.10日5.第46题纳税人采用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殉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追究的法律责任为()。

6.第8题付款人累计(()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7.第9题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在(()开立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8.下列各选项中,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是()。

A.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B.某国有企业采购生产设备C.某中学用教育经费拨款购买教学用的电教设施D.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了国家的某项重点建设项目而采购原材料9.在以下单位或个人中,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10. 会计工作特点决定了()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

A.提高技能B.坚持准则C.客观公正D.廉洁自律二、多选题(10题)11.第54题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闽价费[2008]45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资格考试收费行为,健全和完善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制度,促进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资格考试收费行为,健全和完善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制度,促进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格考试,是指国家组织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批准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相关规定的考试,和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由政府部门和机构,或由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委托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实施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考试(核)鉴定。

第三条凡我省境内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机构,根据第二条规定,组织面向社会或本系统和管理相对人的各类资格考试,且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其收费适用本办法。

国家各有关部门规定考试但考试收费项目未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其收费按照《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规定执行。

【2023年】福建省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真题(含答案)

【2023年】福建省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真题(含答案)

【2023年】福建省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下列记账凭证的改错方法中,错误的是()。

A.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B.如果是已经登记人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以用红笔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C.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红字.调减金额用蓝字D.如果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2.存款人不得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形是()。

A.设立临时机构B.异地临时经营活动C.注册验资D.临时借款3. 消费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的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天内缴纳税款。

A.3B.5C.10D.154.第29题某贸易商行是从事百货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一般在60万元左右。

2010年1月取得销售额50470.O0元,支付购入商品货款39655.00元,则该贸易商行2010年1月要缴纳增值税()元。

5.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面金额()的罚款。

A.0.5%B.0.1‰C.0.5‰D.0.7‰6.实行多次课税制的是 )。

A.增值税B.所得税C.资源税D.行为税7.第30题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 )。

A.社会团体机关B.经济管理机关C.民事管理机构D.内部管理机构8.各单位必须根据 )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A.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B.连续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C.累计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D.主要经济业务事项9.第10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 )。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
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榕财事[2007]1823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10.25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财事[2007]1823号 2007年10月25日)
市直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附件:
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参照《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和会议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等地方召开会议。

定点饭店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人员【发文字号】闽财会[2011]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2.12【实施日期】2011.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闽财会〔2011〕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中直、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推进我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为顺利完成我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分工我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全省各级会计管理机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具体组织、宣传和落实工作。

二、采集时间全省统一信息采集时间为2011年2月22日--2011年5月31日。

三、信息采集的内容和方式1、采集内容。

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1)所列项目。

其中,我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现有的部分信息仍然沿用,需要补充和更新的部分项目为本次信息采集的内容。

2、采集方式。

此次信息采集以“网络采集为主,办证点采集为辅”的方式开展。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档案
【发文字号】榕财会[2014]33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榕财会[2014]3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闽财会〔2014〕48号),为做好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会计证)换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开始时间、期限和地点
1、换证开始时间。

全市性换证开始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

2、换证期限。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管辖的会计人员换证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底。

市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原则上按照发证时间分批有序换证,具体时间安排如下:发证时间为2005-2006年3月,换证时间为2014年12月-2015年6月;
发证时间为2006年4-12月,换证时间为2015年7-12月;
发证时间为2007-2008年,换证时间为2016年1-4月;
发证时间为2009-2010年,换证时间为2016年5-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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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榕财会[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财会[2012]24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为了简政放权,整合行政资源,根据财政部《会计从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会【2005】57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我局将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颁发。

请县(市)区财政局加强会计窗口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福州市财政局2012年10月25日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会【2005】57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二)出纳;(三)稽核;(四)资本、基金核算;(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福州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第六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第八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一)会计学;(二)会计电算化;(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四)审计学;(五)财务管理;(六)理财学。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实行无纸化考试,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报名,第三个月安排考试,具体以省财政厅网站通知为准。

其中: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为常年考试,单独核发合格证。

第十条凡报名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的人员,其2门科目必须同时合格,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双科合格证书;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报名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的,考试合格,可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合格证书。

考试合格证书从发证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企业单位的申请人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地址所在地的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证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申请人到单位地址所在地的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证书。

(二)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到身份证(或户口本、居住证和暂住证)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颁发。

县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5日内将上年度本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之间进行调转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

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二十七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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