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四章 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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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无约定: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 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约定、事后协议补充、 合同条款和交单据 (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符合合同 约定的全套单据
(2)“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议付行才履行 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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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质担保:约定
(1)公约对卖方质量与规格担保义务的规定: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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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当事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 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 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 的合同。 根据适用范围(1) 纽约 伦敦 公约不适用 纽约 伦敦 合 同 选 择 美国法 公约适用 国际法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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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公约适用范围(2)作出了保留
北京
合 同 选 择
伦敦
中国法
公约不适用
保留的效力: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其 他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只有对方当 事人营业地处于公约缔约国时,公约才可能适用, 否则,公约无论如何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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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适用的客体范围
不适用于下列合同: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除外情况。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飞机和气垫船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4、我国对80年公约的保留
(1)对第1条(1)款B项的保留
即对适用范围(2)的保留
(2)对第11条书面以外其他形式规定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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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5、公约的效力:(相对任意性) (1)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明示或默示)不适 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 明确排除 选择国内法/贸易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内容 适用范围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01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3
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性质和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美国商人在 厦门设立的 独资企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2.公约的适用范围 •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法律的货物买卖。 甲方 A 国(缔约国) 乙 方 B 国(非缔约国)
双方约定合同适用A国法律 合同可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主体 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 •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客体是跨国流 通的特定货物。 • (3) 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涉及多重法律 关系并受其调整。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渊 源
大陆法系各国
各国国内立法
英美法系各国 我国
•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 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 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 易合同 •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洗衣机的买 卖能否适用 《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物流法律法规》第四章货物买卖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第四章货物买卖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第四章货物买卖法律法规第四章货物买卖法律法规第一节货物买卖合同第一条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货物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卖方,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以买方支付货款的方式实现的合同。

第二条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素1.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名称、住所(住所是自然人的,应当标明住址);2.商品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单价等货物的具体要求;3.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运输费用承担责任;4.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等经济条件;5.违约责任约定;6.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方式;7.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8.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第三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卖方的权利和义务(1)确保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规格等要求;(2)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交付货物;(3)承担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责任;(4)提供与货物有关的必要文件和证明。

2.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支付货款;(2)接收货物;(3)验收货物、提出质量异议;(4)要求卖方提供发票和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四条违约责任约定1.如果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第五条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运输人的要求,将货物从装运地运送到目的地的合同。

第六条货物运输合同的要素1.合同双方的名称和住所(住所是自然人的,应当标明住址);2.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具体要求;3.装运地和目的地;4.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期限;5.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责任承担;6.运输保险的责任承担;7.装货和卸货的时间和地点;8.违约责任约定。

第七条货物装运1.装运前,承运人应当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2.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要求,按时将货物装载到预定的运输工具上。

第八条货物卸货1.到达目的地后,买方应当及时卸货,并验收货物。

第四章 买卖法解析

第四章 买卖法解析

卖方的主要义务有以下3项: 交付货物 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 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与买方
买方的主要义务有以下2项: 支付货款 受领货物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已有明确的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与地点交货。但是,如果合同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没有作出规定,就应按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办理。
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1)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 ①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②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则应当包含一项默示条件,既卖方依据 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③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而且买方已经明示地或默示地让卖方知道,他要求货物须适用 于某种特定的用途,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就包含有一项默示条件,即卖方依据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应有理由信赖对方的技能和判断力。 ④凡属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应包含下列默示条件:(a)卖方所交的货物在品质方面必须与样品相符;(b)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把样 品与整批货物进行比较:(c)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没有任何对样品进行检验所不能发现的、不合商销的缺陷。⑤如果在交易中既有样 品,又有说明,则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
3.公约第33条作了如下几项规定:①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②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如五月至六月),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 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至于何谓合理时间 ,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四章 买卖法 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买卖双方的义务是买卖法的核心内容。一般来说,公约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都属于非强制性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其适用或作出不同的规定,则应按合同 的规定办理。只用当买卖合同对某些事项没有作出规定,而该合同又适用该公约时, 才援引公约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买卖法商品交易与履行

买卖法商品交易与履行

买卖法商品交易与履行一、引言买卖法是指调整商品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在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需遵守交易合同,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文将探讨买卖法商品交易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条件以及履行义务等相关内容。

二、买卖法商品交易的基本原则买卖法商品交易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和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体现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自由选择权,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进行交易。

平等原则要求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地位平等,不得在交易中占据优势地位。

自由原则保障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利益进行交易。

公平原则要求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利益。

信用原则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原则,履行交易合同。

三、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需要相互一致;合同的内容应当具有明确性,包括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等要素;合同的目的是合法的;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是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

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买卖合同的成立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要点:交易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明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同的订立、修改和解除应当尊重买卖双方的意愿;买卖双方应当对合同的风险承担作出明确约定。

四、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卖方的履行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供货;保证所供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提供商品的必要文件和资料等。

买方的履行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验收商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等。

五、买卖合同的履行保证为了保障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可以采取一些履行保证措施。

一种常见的履行保证方式是定金或保证金。

定金是指买方在合同成立时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表示买方对交易的诚意和决心,一般在合同解除时返还给买方;保证金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成立时约定由一方或双方提供的金额,用于对合同履行的风险进行担保。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
1、是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中影响最为广泛意义最为深远的一部 公约。
我国进行对外货物买卖业务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2、 UNCITRAL在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 《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 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
3、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统一 的法律规则。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CISG Song
The CISG Song was written by Professor Harry Flechtner for CILE's November 2005 conference titled "The CISG and the Business Lawyer: The UNCITRAL Digest as a Contract Drafting Tool."
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 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 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 交给买方处置。
1、有约定的依约定;
Eg. FOB伦敦
We didn't have no C-I-S-G. [1] If we bought or sold in another State we didn't know what the law would be. But now there's a Convention to make global trade more free. 'Cept them gol-danged U.S. courts just treat it like the U-C-C. [2]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前言自2020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该解释的出台,将会给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纠纷处理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解释内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责任和诉讼时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相关术语。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原则中的“合同自主原则”,即合同是自愿订立并由双方自主确定内容和条款。

这一原则的明确,鼓励双方自主协商,增强其对自身权益的把控和保护。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要素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了非法机构与个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合同履行的义务,维护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三章是本司法解释的重点章节,规定了买卖合同履行时产生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其中规定了,履行保证的范围包括产品质量、量、时限等方面,并细化了售后服务的义务和相关时效。

同时给出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退货、换货、减价等赔偿方式,并规定了谁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四章规定了买卖合同变更和转让方面的相关内容,包括变更方式、原合同效力、转让方权利义务等方面。

此外,本章还规定了法律上承认个体工商户作为合同主体地位,为其在买卖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章合同责任第五章明确了当买卖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时,如何依法处理违约,赔偿计算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取得违约方的违约记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基础性支持。

第六章诉讼时效最后一章规定了《买卖合同法》中的时效问题,包括诉讼期间的计算、中止、恢复、中止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

本章节相当于是对于上述五章的总结和梳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或确切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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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继续履行适用的情形 2、能否要求裁决对方强制履行
四、解除合同
1、解除合同的方式 2、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补救措施
1、《公约》规定的其他补救办法 2、英美法特殊补救办法:禁令 3、中国《合同法》规定:定金
六、违约责任的免除
交货
卖方 收货
交单
担保
买方 付款
二、卖方的法定履行义务
(1)移交货物(占有权); (2)移交有关单据; (3)对货物品质担保; (4)对货物权利担保。
交货是卖方最基本的义务。货物的移交不代表着所 有权的移交。将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是买 卖合同的终极目标。但是由于各国立法差异太大, 因此《公约》无法调和各国法律冲突,仅规定了以 上的事项,而对于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和由此带来 的风险的转移问题由当事人所选择的国际惯例以及 各国的国内法律来解决。
《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 围
(4)合同 《公约》调整的合同内容,不包括合同与惯 例的效力;货物售出后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 货物产生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
3、我国提出的两个《公约》保留
(1)对合同的非书面形式提出了保留, 即要求合同书面形式。 (2)对非缔约国当事人(因冲突规则) 适用的保留,即我国要求外方所在当事国 也是《公约》的缔约国。
中国 具有外国国籍但营业地 同在一国不适用 非书面形式、非缔约 国之间买卖不适用
无形货物、 消费买卖 等不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公约
买卖合同 另有约定 不适用
合同效力、所 有权转移、产 品责任无规定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1、关于规定国际货物买卖某一个方面 的惯例:贸易术语 2、关于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各方面 的惯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假设:
一个美国的公司与一个中国的公司签 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因卖方所交货物 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
解决这个争议应当适用中国的《合同 法》呢,还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或是中国和美国都已经加入的《联合 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名称、价格、数量
价格、付款、质量等具体条件 除特殊规定外,按投邮主义 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规定比较原则 有定义 没有规定 有法院或仲裁庭决定
补充或交易习惯或法律推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通知到达生效 承担给债权人带来的额外费用 具体规定定义与条件 对定义判断进行了完善 不得过分高于损害 当事人可以要求
5、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2)货物不存在担保物权:卖方保证货物没有抵 押、质押给他人,或被他人留置。 (3)请求权的担保:即货物被他人以某种理由主 张权利,即使请求不成立,由此造成的干扰或损失, 仍由卖方负责。 (4)知识产权的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当 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 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1、交货方式
合同约定 类型: 1. 实际交货(交货物和单据)EXW DES DEP 2. 象征交货(交单据)CIF
某年,我国一出口公司向英国的一个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 CIF伦敦价格成交。我公司在装运前已经取得商品检验合格证 书,按照合同规定准时发货,并且按照规定的单据收到货款。 但是,在货轮航行到苏伊士运河之前,我方才得知由于埃以之 间发生战争,该运河已经关闭,所以货轮被迫向南绕道好望角 行驶,在此期间的航程遭遇到了强台风的袭击,几经周折,用 了两个多月才到达伦敦。经过英方复验这批货物,发现货物部 分受水渍而变质。因此,英方便向我方提出索赔和支付延期交 付货物的罚款。 我方业务员在接到英方的索赔文件之后,认为该索赔是合理的, 因为双方的成交价格是CIF,而CIF又称为到岸价,要承担货物 运至目的港的运费、风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即货物到达目的 港,才是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之时。所以,我方公司如数赔 偿了英方公司所提出的索赔款项。 我方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类别 制定年份 制定机构 法律性质 适用范围 国际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80年3月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地域跨国标准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994年5月 同左 国际惯例 国际商事合同 涉外因素不限于地域标准
内容确定
实质变更 通知 提前履行 艰难情形 根本违约 违约金 继续履行
(一)约定的免责条款 (二)法定免责情况 1、不可抗力 2、正当履行合同抗辩权
五、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与条款
1、合同形式自由 遵循契约自由的精神,各国与国际条约几乎 都规定,对买卖合同形式原则上没有限制; 除非国家另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合同 双方另有约定(如要求签订售货确认书)。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 包括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 (交易纠纷处理条款)两部 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务条 款 (1)标的 (2)品质和数量 (3)包装条款 (4)价款条款 (5)装运条款 (6)保险条款 (7)结算条款
5、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大陆法与英美法及《公约》,对卖方的权利担保 义务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总的原则是卖方应当保 证货物的权利是干干净净的。 《公约》的规定:原则上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 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 买方同意。该规定包含了卖方担保的四种权利: (1)货物所有权的担保:即卖方对货物享有所有 权或卖方有权处分。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体系架构
内国的国内法(如中国的《合同法》) 国内法
外国的国内法
(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
国际条约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法 国际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二、有关的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国际 货物买卖法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2.《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围 (1)国际性 《公约》采取了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 家的国际性的标准,而不是以合同双方的国籍 为标准。
三、买方的法定履行义务
1、支付货款 2、收取货物
第三节
违约的补救办法
概括起来讲,买卖双方采取的违约补 救办法包括四种:要求损害赔偿、要 求继续履行或要求解除合同、其他补 救办法。
二、损害赔偿
1、适用的违约情形 2、赔偿范围 3、赔偿范围的限制 4、损失计算办法
三、继续履行
案例分析
我国某贸易公司与澳大利亚某矿产公司签定 购买镉合同,约定交货方式CIF。到了合同 履行期3月份的最后一天,澳方提出未装船 发货是因为中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商 品检验证明、详细的装箱单和申请享受普惠 制待遇的表格而不予装船。中方称合同规定 这些文件应由买方提供显属打字错误。中方 申请仲裁,澳方反诉要求申诉人赔偿因其违 约给被诉人造成的损失10783.98美 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条 款
(1)违约金条款 (2)争议解决方式与法律适用条 款 (3)其他法律条款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公约》、《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没有规定合同的生效条件。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生效条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需 要纳入合同才有效力,因此买卖合同的效力 几乎依赖于各国的国内法判断。
3、卖方应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有的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或占有权,卖方提 交这些单据来完成“象征性交货”。 如果卖方只交付货物而没有交付单据,则属 于卖方未履行完交货义务,应属违约。卖方 违约的时间应是不交单或交单不合格的时间。 哪些单据所未作规定,通常有:提单、装箱 单、保险单、商业发票、领事发票、原产地 证书上、重量证书上、品质检验证书等
本案例是由于我方业务员错误地把CIF作为到岸价格而遭受不 应该的损失。该案的索赔是不合理的,我方完全没有必要给予 理赔。因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是 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运到开往目的 港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时为止的风险。这是一种在 装运港象征性交货的合同,只是由于交易的需要,卖方代替买 方办理保险和运输,但不是卖方承担在目的港交货的义务。卖 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上船后,并向银行提交全部所需单据之 时,该货物的所有权就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与此同时,海上 运输的货物风险,也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由买方承担 了。所以说,使用CIF价时,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的真正 时间,是在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到船上时起,而不是将货 物运到目的港之时。 本案所涉及两个具体问题,即关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和质 量问题,也与我方无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遇到的不可抗力是 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水渍损失也投了保。所以,这两方 面的责任,英方均应向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最后,在全部贸易术语中,真正的到岸价只有DES和DEQ这两 种。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
一、买卖双方的履行义务概述 1、买、卖双方履行原则和义务种类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严格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 买、卖双方的合同履行义务:一类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一类是法 律规定的义务。前者为合同明示条款,后者为合同的默示条款。 2、法定履行义务的性质 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是在当事人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是法律推定,是“替补规则”,目的是使合同的任 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借口合同没有规定而不履行。 3、法定发行义务的应用
2、卖方交货地点与时间
类项
大陆法 交货地点 特定物 订约时特定物的所在地 订约时已经知道的货物所 地,不知道的按种类物交 货地点交货 种类物 卖方的营业地(日本为买方营业 地) 卖方的营业地涉及卖方运输的, 货交给承运人即可
交货时间
可以即时交 货 合理时间内 交货
英美法
与英美法基本相同 (1)涉及货物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 《公约》 (2)不涉及运输的特定物,在订约时已知货物所在地 (3)其他情况,在订约时卖方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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