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教师工资待遇:代课教师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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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解决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成都市解决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成都市解决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 保险名称: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二.人员范围:在本市任教满一年以上清辞退民办代课教师。

三.身份认定:
1.用人学校初审、查阅资料、走访证人、核实书面证词。

2.初审公示。

3.确认公示。

4.县区教育局审批确认。

四.参保办法:各县区自行决定。

五.缴费标准:依本市职工1992年至2008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8%的费率,其中用人学校20%,1291元/年、107.59元/月,教师个人8%、516.40元/年、43.03元/月。

均一次性交费。

六.据体问题处理:
1.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2.任教年限精确到月。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教龄)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次月退休;缴费年限(教龄)超过15年的,待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退休。

4.已参加农保的可自愿转改参加本保险。

5.原依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的(即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任教年限缴费后,养老金合并计算。

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问题

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问题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与教龄认定有关问题培训一、关于认定机构的组成问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同时,还明确了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采取乡镇初审和市级审核的两级认定方法。

以市教育局为主体,成立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小组,负责市级审核认定工作。

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成立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乡镇初审认定工作。

可以讲,乡镇初审认定是整个认定工作的重中之重。

乡镇认定小组由乡镇长任小组组长,主管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和副乡镇长为副组长,其他3-5名工作人员为成员,乡镇领导小组是具体实施者。

二、认定范围及认定对象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教龄补助的发放范围: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符合条件,能不能享受补助”必然是认定工作第一个矛盾焦点。

我们应该注意发放范围的几个关键点:1、现为河北省户籍;2、2003年底以前;3、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4、教师岗位;5、满3年;6、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下面,对一些具体情况的政策把握作以下说明。

1、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如何理解满3年?(任教满3年指月顶月满36个月,如2001年1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6个月,可以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三年;若2001年2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5个月,就不能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3年。

)2、2003年底前任教经历有间断的如何计算工龄?(可以合并计算,间断按月累加,连续的月顶月,满12个月为一年。

原代课教师的养老金新政策

原代课教师的养老金新政策

原代课教师的养老金新政策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一线教育工作者的原代课教师,其养老问题也备受关注。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养老政策,其中不乏针对原代课教师的特殊政策。

本文将就原代课教师的养老金新政策进行详细的解析和分析。

一、政策概述今年6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到了原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问题。

《意见》提出,原代课教师将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待遇。

具体来说,原代课教师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实行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养老金计算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此外,《意见》还规定,原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费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政策分析1. 政策的意义原代课教师是指在城乡基层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担任班主任、任课教师、教育辅导员等教育工作人员,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和代课教师。

原代课教师是我国基础教育的主力军,对于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次政策的出台,为原代课教师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公平的养老保障,有利于提高原代课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品质,也有利于提升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形象。

2. 政策的实施《意见》将原代课教师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使其享受到了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养老保障待遇。

这一政策的实施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如何确定养老金的缴纳比例?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缴费比例是由个人和财政共同缴纳的。

《意见》规定,原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费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代课教师和财政的缴纳比例,以确保养老金的足额发放。

(2)如何保证养老金的计算公平合理?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养老金的计算是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的。

原代课教师的养老金计算将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理解“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答: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以下简称16号文件)是根据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的,考虑的基本原则是:一要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

这是设计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必须考虑的首要原则,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二要保基本、全覆盖。

保基本就是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全覆盖有两层意思,一是要覆盖到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虽然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是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但所做的历史贡献是一样的,因此,应该一并统筹解决。

二是16号文件所提供的参保办法要能够满足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有渠道参保。

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对16号文件中“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明确为: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这就是保基本,即保证被清退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除此之外,考虑到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中虽然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但由于时间跨度大,目前构成比较复杂,有的仍居住在农村,有的随着城镇化发展已经变为城镇居民、有的外出打工、有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等,差别很大,而且具有不确定性。

在目前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主要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还有商业保险等(但商业保险不属于我们局的工作职责)。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第六条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

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

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第十二条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

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

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

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原代课教师是我国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学生的培养贡献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也面临着退休和养老的问题。

为了保障原代课教师的生活质量,有必要制定一套妥善解决养老问题的方案。

首先,政府应建立一个全面而公正的养老补助制度。

该制度应覆盖所有的原代课教师,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地区工作,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

补助标准应根据教师的工作年限和职称等因素进行评定,确保养老金能够满足教师们的生活需要。

同时,该制度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确保教师们的养老金能够与其他退休人员的待遇相当。

其次,应建立一个定期审核机制,确保养老补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这个机制可以由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共同组成,定期对教师的工作和养老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这样做可以避免养老补助被滥用或者不合理地分配,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和支持原代课教师参与各项养老金投资和理财计划。

例如,可以组织专门的培训班,教授教师们如何理财和投资,帮助他们增加养老资金的积累,并增加养老金的收益。

同时,政府也可以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教师们进行个人养老金的投资,以弥补养老金不足的问题。

最后,政府还应加强对原代课教师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

这样可以提高教师们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增加他们的竞争力和就业机会,为他们的养老提供更好的保障。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学校和社会各界为教师提供更多的养老保险和福利,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维持良好的生活质量。

总之,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的养老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任务,需要政府、学校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建立全面公正的养老补助制度,定期审核机制,鼓励教师进行投资理财,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等措施的综合施策,才能确保教师们在退休后能够过上体面和富有意义的生活。

在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问题方案中,政府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准确了解教师的工作经历和养老状况。

2022年幼儿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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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幼⼉教师养⽼保险政策代课教师养⽼保险政策有哪些幼⼉教师养⽼保险政策教师养⽼保险新政策。

民办教师中哪些⼈可以享受养⽼和医疗补助(⼀)2000年12⽉31⽇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幼⼉教师养⽼保险政策代课教师养⽼保险政策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幼⼉教师养⽼保险政策教师养⽼保险新政策⼀、民办教师中哪些⼈可以享受养⽼和医疗补助(⼀)2000年12⽉31⽇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的。

(⼆)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发放范围。

⼆、民办教师何时在哪⾥申报养⽼和医疗补助2018年6⽉30⽇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居民⾝份证、经区县政府审定的《重庆市发放原民办教师⽼有所养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续。

三、原民办教师享养⽼和医疗补助的标准养⽼和医疗补助分为⼀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

⼀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年补助60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政府将给与⼀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这笔钱原则上⽤于张某参加养⽼保险的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领取养⽼待遇之⽉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代发,即每任教服务⼀年每⽉发放医疗补贴1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在其领取养⽼待遇时,每⽉发放医疗补贴100元)。

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四、2018年1⽉1⽇未年满60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和医疗补助(⼀)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的,个⼈享受的⼀次性定额补助资⾦全部计⼊本⼈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个⼈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的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完清的缴费后,个⼈享受的⼀次性定额补助资⾦全部计⼊本⼈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个⼈账户。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现就相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1.为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民办学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被聘用代课工作。

2.近年来,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由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而面临困扰,尤其是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亟待落实。

本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权益和义务,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推动我国民办教育的全面发展。

三、具体内容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义务: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2.参保方式:(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选择个人参保或由其所在民办学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如选择由所在民办学校代办养老保险事宜,则应与学校签订相关的授权委托协议,并明确费用承担方式和时间。

3.养老保险费标准:(1)养老保险费标准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规定缴纳。

(2)学校代办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4.养老金待遇:(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满足法定退休条件后,享受与当地公办教师相同的养老金待遇。

(2)养老金月发放金额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并按时支付给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五、工作责任1.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落实代课人员的养老保险义务。

2.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代课人员养老保险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养老保险费用及时足额缴纳,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3.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认真履行参保义务,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确保享受养老金待遇。

4.养老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服务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养老金,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

六、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政府、学校及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之间养老保险事宜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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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工资待遇:代课教师养老保险问题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以
下介绍代课老师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
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 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三)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能够按
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能够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
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
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
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
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 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
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
定执行)
二、相关问题
(一) 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 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
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

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 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 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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