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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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二十大期间资本市场更多利好举措落地值得期待

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二十大期间资本市场更多利好举措落地值得期待

DONGXINGSE CURITIE行业研究证券:本周市场受9月金融数据和CPI 、PPI 等经济数据超预期利好提振,交易情绪呈现复苏态势,日均成交额回升700亿至0.7万亿;两融余额(10.13)续降至1.54万亿,但已较周中的近期低点回升。

周末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推出一系列利好资本市场的政策,包括:1.证监会原则同意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首单试点,后续还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该业务创新模式既有利于PE/VC 优化募投管退流程,也有望进一步完善拟上市企业股权市场化定价方式,亦间接改善资本市场流动性;2.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沪深交易所也针对规则调整做了相应安排,规则修订主要包括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放宽回购限制、完善回购/增持窗口期、合理界定股份发行行为等,《规则》的调整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回购门槛,缩短多次回购周期,优化回购流程,鼓励上市公司在低迷市场环境中通过更为积极的行动提振投资者信心,进而利好资本市场;3.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业务的准备已就绪,目前已有14家券商获得做市资格,后续还将逐步扩容——和主板相比,当前科创板交易活跃度和市场生态均有继续改善的空间,科创板做市制度有助于提升优质高新成长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亦有望提升参与跟投券商的投资收益、对冲市场风险,此外,上交所还修订发布科创板询价转让实施细则,有望进一步降低科创板股权转让交易成本,提升市场流动性,有利于一、二级市场高效联动。

保险:年初以来保险负债端仍在承受居民消费能力下降、疫情和代理人减员等因素带来的影响,但从各家险企中报中也能看到渠道改革呈现的积极变化,特别是代理人产能和活动率的提升,同时银保渠道的持续发力亦助力头部险企稳住核心客户群体。

伴随疫情逐步缓解和各险企2023年开门红筹备工作的陆续展开,险企渠道改革成效有望陆续兑现,给予市场对险企经营层面更大的信心。

整体上看,四季度负债端表现值得期待,边际改善趋势有望更加显著。

重要通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延期通知

重要通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延期通知

重要通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延期通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每年需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以审议公司的重要事务并向股东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原定于今年X月X日召开的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因故需延期举行。

现将延期通知如下:
一、延期原因
受到全球疫情的影响,为保障股东和相关人员的健康安全,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顺利进行,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决定将原定于X月X 日召开的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延期举行。

二、延期时间
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X月X日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请各位股东提前留意后续通知。

三、延期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将按程序办理股东大会延期手续,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

请各位股东放心,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四、其他事项
请各位股东妥善保管好持股凭证,以便参加延期后的股东大会。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延期事宜,请及时与公司秘书处
联系。

感谢各位股东对公司的理解和支持!希望在延期后的股东大会上,能够得到各位股东的积极参与和建设性意见,共同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特此通知。

此致
敬礼!
公司董事会
日期:XXXX年X月X日。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规范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发布公告,自愿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该公告通常会包括以下内容:
1. 承诺方:公告中会明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名称。

2. 承诺期限:公告中会明确承诺的期限,通常为一定的时间段,比如一年或两年等。

3. 承诺内容:公告中会明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内容,包括减持的方式、数量等。

4. 承诺的限制和免责条款:公告中可能会包括限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特定情况下解除承诺的条件,以及合理的免责条款,比如重大资金需求、大额债务到期等情况。

5. 监管和监督机制:公告中可能会明确监管和监督机制,包括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股东大会的监督和深交所等交易所的监督等。

需要注意的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只是一种管理措施,不能完全杜绝减持的可能性。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该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公司的基本面、行业前景等,而不仅仅依赖于这种承诺。

XX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公告

XX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公告

证券代码:XX 证券简称:XX股份公告编号:2023-0XXXX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XX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X月X日收到股东XX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投资”)发来的《关于减持XX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XX投资在其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的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减持前股东持股情况2023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0X),XX投资在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拟根据市场情况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X9股公司股份,本次减持前XX投资持有公司股份XX股。

2023年8月X日,公司披露了《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XX)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XX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至X%,不再为公司大股东。

二、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XX投资自2022年7月启动公司股票减持工作以来,全部减持均全权委托券商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进行场内集中竞价交易。

由于券商程序化交易系统未设置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的90日内信息披露规则关联,当股价波动触及减持价格下限时,系统会自动触发程序化交易,并不需要XX投资下达指令。

XX投资目前已通知券商停止了程序化交易,后续将积极维护市场稳定,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之第5项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券商尽快完善相关程序化交易规则设置,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公司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后续将加强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提前沟通并及时提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告知函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告知函

尊敬的股东: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为保障公司治理和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股份减持计划,并于XX年XX月XX日实施完毕。

为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特向股东公告如下:一、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情况1. 完成金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共减持XX股,占公司总股本的XX。

2. 减持时间:减持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3. 减持价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减持股份均严格按照市场规则,不会对公司股价产生异常波动。

4. 减持用途:减持股份资金将全部用于XXXXX,将进一步促进公司的XX业务拓展。

二、减持计划实施后影响1. 公司治理和经营状况: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优化,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然稳健。

2. 股东权益和社会影响:公司核心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对公司的股东权益和社会责任感更加明确。

三、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保护公司将继续加强对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将继续加大对核心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力度,规范他们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再次感谢各位股东朋友对公司的理解和支持,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努力,创造更多的价值回报给所有股东。

谨此通知。

特此告知。

XX 上市公司董事会日期:20XX年X月X日尊敬的股东朋友:公司董事会再次感谢各位股东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在此,我们愿意衷心的向所有股东表示歉意,因为公司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可能给各位股东带来的一定困扰和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治理的透明和规范。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目录释义 (1)前言 (3)一、超日太阳基本情况 (5)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9)三、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方案 (11)四、债权受偿方案 (14)五、经营方案 (16)六、重整计划的批准 (19)七、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20)八、重整计划提示和其他事项 (22)释义“法院”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人”指由法院指定的上海超日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超日太阳”或“公司”指上海超日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毅华公司”指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资人”或“股东”指截至2014年6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超日太阳股东以及该日后取得超日太阳股份的股东“股份”或“股票”指超日太阳股票,证券代码:002506,证券简称:*ST超日“11超日债”或“债券”指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1超日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江苏协鑫”指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嘉兴长元”指嘉兴长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安波”指上海安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启明”指北京启明新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韬祥”指上海韬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辰祥”指上海辰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久阳”指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文鑫”指上海文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加辰”指上海加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人”指由江苏协鑫、嘉兴长元、上海安波、北京启明、上海韬祥、上海辰祥、上海久阳、上海文鑫和上海加辰组成的联合体“协鑫集团”指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境外资产”指超日太阳持有的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企业的股权和对境外客户的各类应收款项“债权人”指超日太阳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1项,就超日太阳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对债务人特定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职工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2项,超日太阳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为超日太阳垫付职工薪酬形成的债权“税款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3项,超日太阳所欠税款和为超日太阳垫付税款形成的债权“普通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4项,超日太阳的普通债权“初步确认债权”指经法院裁定初步确认或者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的债权“预计债权”指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尚未确认,以及尚未申报但可能存在的债权“评估机构”指为超日太阳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服务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指银信评报字[2014]沪第0513号《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指银信咨评报(2014)沪第138号《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前言超日太阳因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自2014年5月28日起暂停上市,11超日债于2014年5月30日起终止上市。

600261 _ 阳光照明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600261 _ 阳光照明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公告编号:临2013-018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83号)核准,本公司已于2012年3月23日完成非公开发行新股5,560万股。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公非开发行股票出具的中汇会验[2012]0412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总金额为人民币91,74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83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910万元,募集资金已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考虑到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周期,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同时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决定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33.37%,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将用于主营业务,不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12个月使用期限到期之前,款项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资金需要提前归还该款项。

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公司独立董事陈燕生、李广安、邵少敏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将人民币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是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中恒电气: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中恒电气: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公告编号:2020-3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投资”)的通知,获悉中恒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延期购回业务。

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股份质押延期购回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其他说明
1、中恒投资本次质押延期主要因为其自身经营的资金安排需求,所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且其具备到期履约和资金偿还能力。

2、本次质押延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业绩补偿履行义务。

3、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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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公告编号:2020-005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电源”)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仁贤先生的通知,曹仁贤先生将其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延期购回业务。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延期购回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限售类型为高管锁定股。

三、股东质押的股份是否出现平仓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仁贤先生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的情形,且本次股权解除质押及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质押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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