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新)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新)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新)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第一类

第二类

其他类: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备注:

1.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碎纸机、录音设备、对讲机、GPS定位仪、激光测距仪、个体防护用品、交通工具等。

2.办公条件:甲级资质机构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乙级资质机构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专业能力可通过专职安全评价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戎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按本条规定执行 2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 3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 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 相应的资质。 轻微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5千元-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2万元-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新编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三)结构施工评价。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准入制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准入制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准入制为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准入制,任何机构和人员都要符合准入条件和程序。 一、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及申请程序 1.资质条件 (1)具有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主管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已取得安全评价人员注册资格; (4)具有10名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3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的工作经历; (5)聘有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 (6)能够独立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文件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7)申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具有独立完成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 2.申请程序

(1)申请机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并填写《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批准评价机构资质。 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及申请程序 1.安全评价人员条件 (1)理工科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4年以上; (3)熟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安全评价技术规范; (4)具有综合分析及评估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安全评价中的实际问题; (5)能够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有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2.申请程序 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证办公室报名(认证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号:琼安法(2008)38 发布日期:2008-3-6 执行日期:2008-3-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安全评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

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质证书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6574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Safety Evalua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三)结构施工评价。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

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1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安全评价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价 第四条依法必须实施的安全评价包括: (一)下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1、国家建设项目划分标准规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和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和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7、按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价的矿山建设项目; 8、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 (二)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领定点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领《经营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定点生产资格进行的安全评价; (五)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年一次的安全评价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两年一次的安全评价; (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迁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第五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工程),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不能通过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未按规定通过安全评价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不能投入建设、生产和经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4010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Safety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安全管理绩效是一个组织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清除职业安全卫生危险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达到的效果。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评价其绩效问题应以系统的观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能因为出了一起人身伤害事故把安全管理工作全部否定掉。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因设备缺陷、维护不善带病运行导致事故,或者是工艺指标规定不科学、不合理,以及操作控制不稳定等,或者是操作不熟练缺乏经验、违章操作等,或者是作业环境本身就存在不安全因素等等。因此,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很多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在工作中把每起事故都做出全面调查分析,查找出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然后作出判断评价会比较客观、公正些。 既然事故的发生是由多方面原因所致,那么对安全管理

绩效的评价也应从多方面综合评价较为客观、公正。在评价安全管理绩效问题时,其指标与其它方面的不同,一般的评比指标都是以数字大为好,而安全管理绩效指标是以数字小为好,如事故为“零”,违章纪人数为“零”等。因此对评比指标要有深刻的认识,知道每一项工作如何考核、如何评比、如何制定指标等,否则搞评比工作会适得其反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1.评价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已详细规定了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如果公司每位领导、每位员工都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明确各自的安全权利与义务,真正实现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并不是哪个部门的事,而是与每个人都有直接关系的,在看待事故问题时自然就较为客观些。有些领导、员工一旦出了人身伤害事故,就片面地怪罪安全管理部门,把责任往安全管理部门推。其他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也有他自己的管理职能和权限,你说他一点责任也没有是说不过去的,起码也得负点管理责任吧,比如安全教育、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等。因此说评价安全管理绩效时

公司经营范围及行业分类

1、文化传播公司: 文化学术交流、市场推广宣传、大型礼仪庆典活动策划、企业形象设计;模特演出经纪; 2、房地产中介公司: 房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市场信息咨询;装修工程设计。 3、物流有限公司: 物流方案设计、代办货物配送手续、打包、搬运装卸服务;仓储;代办报关手续;货运信息中介;国内外货运代理; 4、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文化教育交流、咨询、服务;人力资源交流、咨询、服务;公共关系礼仪服务;外交资料翻译;外语培训;海外教育交流、咨询、服务; 5、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商务信息咨询、项目投资咨询,会议展览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文化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开发; 6、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餐饮管理;餐饮咨询;餐饮服务;中西式快餐;卤水食品加工;餐饮经营管理;餐饮项目策划及投资;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餐饮人才咨询培训;餐饮资源整合管理;餐饮文化交流及餐饮产品展览; 7、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8、计算机、网络、数码、信息、电脑科技类有限公司: 计算机系统设计;平面及立体设计制作;网页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设备安装与维护;计算机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智能网络控制系统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网络系统工程设计与安装;安全防范设备的安装与维护; 9、广告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文化艺术交流;展示、展览策划;企业形象设计; 10、进出口类有限公司: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11、贸易有限公司: 批发和零售贸易;日用百货、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及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 12、财务咨询类公司: 代理记帐,担任财税顾问,财税咨询、审计咨询、投资咨询。税控机技术咨询。 13、电子商务公司: 网络科技、通信(通讯)科技、信息科技类有限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装与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产品,网络产品,计算机数码产品。设计、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14、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 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中介,代理房产买卖,房地产投资咨询,房地产投资策划,物业管理。装修工程设计,建筑工程监理(要资质证); 15、装饰工程、设计类公司: 室内装饰设计、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 16、清洁服务类公司: 外墙清洗,室内清洁服务; 17、医药、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卫生产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的科技研究与开发。 18、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验资,绩效评价考核审计、经理离任审计、内部审计、清算审计、公司转让审计、公司收购审计、特定项目审计、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 涉税事项鉴证、审核、代理、咨询(顾问)和培训,税收筹划;资产评估:企业价值、房地产、机器设备评估,企业投资等评估;管理咨询:财务会计咨询顾问(总监),会计制度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会计人员培训,企业管理咨询;会计服务:账目清理、代理记账及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商务服务:代办公司注册、筹建、年审、清算,公司秘书等服务(持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经营) 19、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

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1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一)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三)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进行的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查评价单位的资质;制定和审查评价计划,并组织优选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实施技术管理,组织专家评审评价报告;负责评价报告的报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的管理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 1、新建项目: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达到二级(含)以上原油站场或四级(含)以上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者地面油气处理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 (二)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含成品油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1、新建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建的油气长输管道、站场(首站、末站、分输站、增压站等)、原油站库,形成输油气能力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长输管道,新增输送能力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管道路发生重大改变、改变输送介质或站场移位,且项目投资额为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投资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如电力、道路等)。 (四)由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安全风险高的项目。 第六条承担安全预评价的评价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甲级资质,并获得XX油田市场准入资质。 第七条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 第八条项目前期组织实施单位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之后,依照规定或会同质量安全环保处确认是否需要开展安全预评价。对于需要开展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前期组织实施单位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出具书面委托,并就完成期限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接到书面委托后,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预评价单位,下达书面委托,将评价的技术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规定清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油田公司各单位和部门应配合评价单位的工作。 第十一条评价单位编制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后,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初步评审,并按规定申报。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及业务分类

附件3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甲级□乙级□新申请□延期□) 申请机构:(盖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报要求 1.内容不应有缺项,数字及时间采用阿拉伯数字、公历填写。 2.采用计算机打印填表,签字之处应由签字人本人签名,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二张。 3.申请业务范围按“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编号填写。 4.安全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中Email地址须填写本单位电子邮箱地址。

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附件一划分安全评价业务范围。 第一类: 1.a煤炭开采业 b煤炭洗选业 2.a金属矿采选业 b非金属矿采选业 c其他矿采选业 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4.a石油加工业 b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c燃气生产及供应业 d炼焦业 5.a烟花爆竹制造业 b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 第二类: 6.尾矿库 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8.管道运输业

9.仓储业 10.a水利业 b水电工程业 11.a火力发电业 b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2.a风力发电业 b太阳能发电业 c再生能源发电业 13.核工业设施 14.a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b 金属制品业 c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5.a铁路运输业 b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 16.公路 17.港口码头 18.a机械设备制造业 b电器制造业 19.a轻工业 b纺织业 c烟草加工制造业

本机构自愿申请安全评价甲(乙)级资质,并做如下承诺: 一、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二、本机构及所有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本机构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于资质申报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准备,达到了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申报条件,愿意接受并积极配合对本机构申报条件的审查。 四、本机构如能获准资质,将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开展安全评价活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机构盖章) 年月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千呼万唤之下,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终于出台。 应急管理部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应急管理部1号令,公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共六章32条,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月31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9年7月1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解读:资质认可工作由原来的应急管理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简政放权的思路在贯彻。应急管理部未来将重点放在制度设立及标准制定上,更好的为行业发展打造宏观基础;由省级职能部门局负责资质发放,则更有利于当地省份因地制宜,贯彻该制度落地。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

安全备案与安全施工评价管理制度(2021版)

安全备案与安全施工评价管理 制度(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13

安全备案与安全施工评价管理制度(2021 版)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使公司生产文明施工纳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建筑工程管理备案以下简称安全备案是指工程开工前对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完成情况的登记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状况的总体评价结论。 2、需要备案、评价的工程范围: 指在市区范围内并购买工程职工意外保险的新建、改建、扩建

和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的设施、工业技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线路、管网、机电设备安装、大型钢结构主体安装等工程。 3、安全备案的内容与程序: 3.1、工程开工前,应具备并完善以下工程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基本保证条件: 3.1.1、建设单位为施工企业提供了与施工现场相关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准确资料。 3.1.2、建设单位依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有关安全为施工企业提供了安全技术措施费。 3.1.3、施工单位成立了由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3.1.3.1、建立健全了以工程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核心,各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分包单位的签订明确了安全责任的分包合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

附件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 (2012年版) 第一类: 业务范围具体业务领域 工程技术人 员专业要求 备注 煤炭采选业●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 ●褐煤的开采洗选 ●其他煤炭采选 ●地矿类专 业 甲级、乙级可 选;丙级不可 选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其他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石油工程 类专业 甲级、乙级可 选;丙级不可 选 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工程建筑业●铁矿、锰矿、铬矿及其他黑色金属 矿采选业 ●常用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稀土 金属矿采选业 ●土砂石、化学矿、采盐、石棉及其 他非金属矿采选业、石英砂开采及 加工 ●其他采矿业 ●房屋工程建筑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地矿类专 业 ●土建类专 业 甲级、乙级、 丙级可选

业务范围具体业务领域 员专业要求 备注 冶金、建材●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包括水泥、石 灰和石膏的制造,水泥及石膏制品 制造,砖瓦、石材及其他建筑材料 制造,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陶瓷 制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 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其他冶金、建材相关业务 ●材料类专 业 甲级、乙级、 丙级可选 化工、石化及 医药●石油加工、炼焦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包括 基础化学原料、肥料、农药、涂料、 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合成材料、 专用化学产品(含烟花爆竹、民用 爆破器材)日用化学产品等生产加 工与制造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化工与制 药类专业 甲级、乙级、 丙级可选 2

业务范围具体业务领域 员专业要求 备注 ●塑料制品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其他化工、石化及医药相关业务 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 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 料制造业 ●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 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玩具制造 ●工艺美术品制造、日用杂品制造、 煤制品制造 ●其他相关业务 ●轻工纺织 食品类专 业 甲级、乙级、 丙级可选 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包括锅炉及原动 机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起重 运输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 ●机械类专 业 ●电气信息 甲级、乙级、 丙级可选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36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 版本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以下简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

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三)结构施工评价。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 (四)装饰施工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七条、每次安全评价前,组织班组、作业队、项目部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doc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评价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其规定聘请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第四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A规定。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直接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B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按附录C规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和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

该项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 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实施细则附录A 中表A.0.1—表A.0.4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采用附录B表。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分采用附录C表。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均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1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2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3核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相应解释权归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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