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准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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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09.29•【文号】应急〔2023〕99号•【施行日期】2023.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严格源头管控(一)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

一是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要推动将安全评价行业发展纳入地方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构建与安全生产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

二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审慎处理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事项改革,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通过授权、下放等方式将资质认可权限交由下级有关部门实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建立已注销、撤销、吊销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录库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主体异地申请或再次申请评价资质时要依法依规严格把握。

(二)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是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

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平台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涉事机构和人员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能力提升与改进
• 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能力提升包括制度建设、流程优化、绩效考核等方面 • 制度建设:安全评价机构需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 流程优化:安全评价机构需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业务质量 • 绩效考核:安全评价机构需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 安全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的义务包括信息保密、报告质量、遵纪守法等方面 • 信息保密:安全评价机构需对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 报告质量:安全评价机构需确保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为委托方提供准确、可靠的安全评价结果 • 遵纪守法:安全评价机构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法开展安全评价业务
• 安全评价机构的培训要求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 • 内部培训:安全评价机构需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 外部培训:安全评价机构可参加行业组织或其他机构举办的外部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 继续教育:安全评价机构需为员工提供继续教育机会,使其及时掌握新的安全评价技术和方法
• 安全评价机构的技术改进包括技术应用、技术评估、技术交流等方面 • 技术应用:安全评价机构需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安全评价工作中,提高安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价质量 • 技术评估:安全评价机构需对安全评价技术进行评估和优化,确保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 技术交流:安全评价机构需加强与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技术交流,分享安全评价经验和技术成果
• 安全评价机构对委托方的义务包括合同履行、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等方面 • 合同履行:安全评价机构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安全评价工作 • 费用收取:安全评价机构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费用 • 信息披露:安全评价机构需向委托方披露安全评价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透明

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和全国安全评价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安全评价机构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独立依法执业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与包括安全评价机构在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脱钩,严格遵守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安监总办字〔2005〕98号)各项要求。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公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加强学习、增强素质,努力提高安全评价管理水平,做到安全许可公平透明。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备案、登记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凡属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准收费。

2.不准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和部门保护,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3.不准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5.不准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或推销书刊、产品等。

三、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加强自律,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以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安全准入工作制度

安全准入工作制度

安全准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作业现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提高作业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各类安全事件(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安全准入工作制度。

安全准入工作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3. 企业自主管理与社会监管相结合;4.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内外的业务承揽企业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准入管理。

三、安全准入管理内容1. 安全资信备案业务承揽企业应向公司提交安全资信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公司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2. 考核评价公司对业务承揽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事故处理等方面。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业务承揽企业安全准入的依据。

3. 安全许可业务承揽企业在作业进场前,应向公司申请安全许可。

公司根据业务承揽企业的安全资信备案、考核评价结果等,决定是否给予安全许可。

4. 动态管控公司对业务承揽企业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准入工作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培训、事故应急预案等。

5. 负面清单管理对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业务承揽企业和作业人员,公司将其列入负面清单,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禁止其继续开展公司生产施工业务。

四、准入条件1. 业务承揽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且资质证书有效期内;2. 业务承揽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3. 业务承揽企业应具备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4. 业务承揽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安全生产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5. 业务承揽企业应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五、准入程序1. 业务承揽企业向公司提交安全资信备案材料;2. 公司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3. 业务承揽企业在作业进场前,向公司申请安全许可;4. 公司根据业务承揽企业的安全资信备案、考核评价结果等,决定是否给予安全许可;5. 业务承揽企业取得安全许可后,方可开展作业。

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法规标准<匕£•矣会2021年第21期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本刊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经应急管理部领导同意,2021年5月15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出《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 知》(应急厅(2021〕38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摘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根本”,筑牢安 全底线,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应急管理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 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 称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 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

(二) 坚持底线思维。

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三) 坚持系统观念。

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宄治本举措。

二、整治重点内容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文(三篇)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文(三篇)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安全评价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安全评价人员进行资格登记、备案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评价人员包括安全评价师、安全评价专家和安全评价技术人员。

第四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登记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七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条件第八条安全评价师的资格登记条件如下:(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二)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安全评价工作经验不少于三年;(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九条安全评价专家的资格登记条件如下:(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二)具有安全评价专家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安全评价工作经验不少于五年;(四)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条安全评价技术人员的资格登记条件如下:(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毕业;(二)具有安全评价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安全评价工作经验不少于一年;(四)具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实践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具备承受工作压力的能力;(二)具有熟练的计算机操作和数据处理能力;(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四)具有学习和创新的能力;(五)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第十二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如下:(一)申请登记:安全评价人员向国家相关行政部门提交资格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资格审查: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估其是否符合登记条件;(三)面试考核: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参加面试考核,测试其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考核评定:根据面试考核结果,对申请人进行评定,确定其资格等级;(五)颁发证书:符合资格等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我国非煤矿山安全评价

我国非煤矿山安全评价

年第期总第3期&信息决策(下半月刊)我国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熊志乾摘要介绍了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概念,分析了目前评价方法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一种改进方法,最后对这种方法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方法改进中图分类号:TD7文献标识码:A安全评价是一项国家正在建立并逐步完善,旨在从根本上控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的一个有效制度。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工作,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但是,在安全评价报告中,由于专业限制、对法规的理解等种种原因,仍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改进方法,以帮助非煤矿山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一、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一)形式不规范、格式套用不准确。

封面、盖章、签字、著录项在各有关安全评价导则中都有很明确的规定,且各导则有着不同的要求。

但在编制过程中,往往有的评价人员自作主张,未严格按照不同导则的要求完成规定项目。

如在某些机构的报告中不管是安全预评价,安全现状评价,还是验收评价,其封面、盖章、签字、著录项等一律按《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规定格式,这样做显然不符合其他评价导则的规定。

(二)内容错误。

1.引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正确。

有的安全评价报告在引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时出现错误。

如“非煤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将《安全预评价导则》作为引用的法规”是错误的。

2.选用的评价方法不合适。

进行安全评价时,要针对被评价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征,对系统进行全面分析,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及评价单元,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

3.评价内容漏项、缺项。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有多种形式,小型露天金属非金属矿山、中(大)型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各类矿山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的有害因素是不同的,但是在评价报告编制中,常常会漏项、缺项,使得评价内容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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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准入制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准入制为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准入制,任何机构和人员都要符合准入条件和程序。

一、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及申请程序
1.资质条件
(1)具有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主管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已取得安全评价人员注册资格;
(4)具有10名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3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的工作经历;
(5)聘有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
(6)能够独立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文件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7)申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具有独立完成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

2.申请程序
(1)申请机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并填写《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批准评价机构资质。

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及申请程序
1.安全评价人员条件
(1)理工科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4年以上;
(3)熟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安全评价技术规范;
(4)具有综合分析及评估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安全评价中的实际问题;
(5)能够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有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2.申请程序
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证办公室报名(认证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
予以注册,颁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公告。

——摘自《劳动保护》200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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