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
招投标质疑投诉处理办法

招投标质疑投诉处理办法招投标质疑投诉处理办法一、引言招投标质疑投诉是指供应商、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文件、决策或者行为提出质疑或者投诉的行为。
为了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制定本招投标质疑投诉处理办法。
二、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结果存在质疑的情况,供应商、投标人及其他相关方可以依据本办法提出质疑或者投诉,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理。
三、质疑投诉流程1. 提出质疑或者投诉1.1 质疑或者投诉方向招标单位提交书面质疑或者投诉函件,同时抄送给相关主管部门。
1.2 质疑或者投诉函件应明确指出质疑或者投诉的理由、事实依据、所请求的处理结果,附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招标单位解决。
2. 招标单位受理2.1 招标单位收到质疑或者投诉函件后,应即将进行登记并受理。
2.2 招标单位应在接到质疑或者投诉函件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或者投诉方。
3. 调查核实3.1 招标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相关资料、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等。
3.2 调查核实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4. 处理结果4.1 招标单位应在完成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疑或者投诉方。
4.2 处理结果应明确说明问题核实情况、处理决定、处理理由,并告知质疑或者投诉方申请复核的途径。
5. 复核申请5.1 质疑或者投诉方不服处理结果的,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5.2 复核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单位,同时抄送给相关主管部门。
5.3 招标单位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6. 商议解决6.1 如双方对复核结果仍有争议,应商议解决。
6.2 商议解决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7. 诉讼解决7.1 如商议解决无果,争议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

[提问]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问题> 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这个案例让我们再次提起招标投标投诉的问题,因为我们从许多案例中了解到,不规范的投诉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到投诉,必须要回答如下问题:谁能投诉?向谁投诉?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采取什么方式投诉?何时投诉?投诉问题如何处理?关于前3个问题,《招标投标法》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人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根据此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反映问题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再者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在我国,由于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有的专业性较强,涉及不少部门,目前还不可能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并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重庆招投标投诉细则

重庆招投标投诉细则一、投诉范围本投诉细则适用于重庆地区的招投标活动,主要针对投标人或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涉及的违规、不正当行为。
二、投诉条件1.投标人或招标人必须在具体招投标活动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认为对方有违规行为。
2.投诉必须提供具体的证据和材料支持,以确保投诉实质性。
三、投诉流程1.提交投诉申请–投诉人可将投诉申请书以书面形式寄送至相关部门或在线提交至指定网站。
2.投诉受理–投诉部门接到投诉后,将对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会要求投诉人提供补充证据。
3.立案调查–适当情况下,相关部门将立案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4.裁决结果–在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做出裁决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投诉处理时限1.涉案金额较小的简单案件,处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2.涉案金额较大或复杂的案件,处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需提前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五、投诉处罚1.对于被认定有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处罚,包括罚款、停止招标资格等措施。
2.若投诉证据不足或被驳回,相关部门会进行公正裁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六、投诉结果公布1.投诉处理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对投诉结果进行公示,以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2.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结语重庆招投标投诉细则是为了规范和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各当事人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希望广大投诉人能依法依规进行投诉,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解决问题,共同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招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招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招投标是公共资源透明使用和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投诉情况。
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投诉处理程序和要求应得到严格遵守。
本文将介绍招投标投诉处理的一般程序和相关要求。
一、投诉处理程序1. 提交投诉投诉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并明确描述投诉事项的内容、背景和要求。
投诉材料可以包括事实陈述、证据、证人证言等,以便于招标机构能够全面了解和调查处理。
2. 受理投诉招标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进行受理,并向投诉方提供受理通知。
通知应包括受理投诉的日期、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以及预计的处理时间等信息。
同时,招标机构还应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其他招标人和相关方通报投诉事项,确保公正处理。
3. 调查核实招标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工作,按照要求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核实投诉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如果有需要,可以进行现场勘察、听证等方式来深入了解情况。
4. 处理决定在调查核实完毕后,招标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决定应明确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并向投诉方和其他相关方进行通知。
如果投诉事项属实,招标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保护投诉方的合法权益。
5. 审核监督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应纳入监督范围,相关部门和监察机构应对招标机构的处理决定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复核或复议。
二、投诉处理要求1. 公开透明招投标投诉处理程序应公开透明,投诉方和其他相关方应了解投诉处理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节点。
招标机构应及时向投诉方和其他相关方提供处理进展的情况通报,并定期公布投诉处理的结果和反馈意见。
2. 公正独立招标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保持公正和独立的立场,不受其他利益影响。
相关人员应具备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确保投诉处理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保密性原则投诉材料和投诉处理的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向相关方提供。
招投标中的投诉与申诉渠道有哪些

招投标中的投诉与申诉渠道有哪些在招投标活动中,公平、公正、公开是基本原则。
然而,有时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符合规定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当参与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了解并利用有效的投诉与申诉渠道就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投诉这一渠道。
这通常是最先可以考虑的途径。
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若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投标人则可以进一步采取其他投诉措施。
接下来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等,都对招投标活动具有监督职责。
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向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时,需要提交投诉书,明确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和请求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监督部门会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申诉。
如果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途径相对较为复杂,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
另外,行业协会也可以成为投诉与申诉的渠道之一。
一些行业协会制定了行业自律规范和准则,对于会员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会员单位违反了行业规范,其他会员可以向行业协会投诉,行业协会会根据自身的章程和规定进行处理。
除了以上常见的渠道,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投诉与申诉方式。
例如,在涉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如果存在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随着城市发展的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和纠纷,这时候投诉处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本文将从投诉的途径、投诉的内容以及投诉的处理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投诉的途径投诉是一种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因此,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的途径是必不可少的。
目前,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投诉:1.书面投诉:在发现问题后,可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进行投诉。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投诉内容完整、准确,并且有纸质证据作为依据。
2.电话投诉:如果问题比较紧急或需要迅速解决,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投诉。
当然,在拨打电话时,我们要明确自己的诉求,并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
3.上级投诉:如果对于下一级投诉单位的回复不满意,还可以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这种方式可以增加上级部门对于问题的重视程度,从而更有可能得到解决。
二、投诉的内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我们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如投标文件不准确、投标程序违规、评标过程不公正等。
因此,我们在投诉时应该明确问题的性质,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增加我们的投诉成功率。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投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投标文件:如果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与实际情况不符,我们可以投诉招标人或工程管理单位。
此时,我们需要提供投标文件的具体条款、相关规定的依据以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
2.投标程序:如果在投标过程中发现了违规操作,如未按时公示投标结果、未在评标过程中保持公正等,我们可以投诉相关单位。
此时,我们需要提供违规操作的具体情况、涉及人员的姓名及相关证据材料。
3.评标结果:如果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我们可以向招标单位提出投诉。
在投诉时,我们应该提供评标标准、自身的投标资料与相关竞争对手的比较以及评标结果不合理的证据。
三、投诉的处理方式当我们进行投诉后,相关部门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来解决问题。
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方案

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方案一、背景工程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的投标,经评标、中标等程序,按规定程序确定承包人的活动。
工程招标投诉处理是指对工程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或者投标人对工程招标结果有异议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活动。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如果出现投标人对投标结果有异议或者发现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投诉处理方案,保证工程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投诉处理机构1. 投诉受理机构:建立专门的工程招标投诉受理机构,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工作。
投诉受理机构应设立投诉受理窗口,方便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向投诉材料和异议书并进行登记、备案。
2. 投诉处理机构:建立由专门的评审小组组成的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对投诉进行审核、调查和处理。
评审小组成员应由资深专家、律师等组成,确保对投诉的公正、客观、专业。
三、投诉受理程序1. 投诉材料的提交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投诉材料和异议书,并进行登记、备案。
2. 投诉材料的审核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投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不合格的投诉材料要向当事人及时退回,并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
3. 投诉材料的调查投诉受理机构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进行调查,采取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等方式,讨论投诉的事实和依据,并形成调查报告。
4. 调查报告的审核通过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投诉的事实和依据,对于有争议或者需要补充的情况,可以责成调查人员重新调查,直至调查结果清楚、合法。
5. 投诉处理决议根据调查结论和法律法规,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讨论,形成对投诉处理的决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包括是否撤销投标结果、是否重新招标等。
6. 处理决议的通知对采纳的处理决议向当事人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
四、投诉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投诉处理应公开、透明,对于被投诉对象应及时告知投诉内容、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招投标投诉处理

招投标投诉处理招投标投诉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单位的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投标文件要求不明确、评标不公正、信息泄露等。
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招标单位设立了相应的投诉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招投标投诉。
一、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招标单位通常会设立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
这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调查和处理涉及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
一般情况下,该机构由行政机关或专门的招标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投标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的方式向该机构提交投诉材料,并要求调查核实。
二、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受理:投标人向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投诉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 投诉调查: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会要求投标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同时,招标单位也会被要求提供有关的招标和评标资料。
3. 调解协商:如果投诉涉及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投诉处理机构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解决方案。
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 审查裁决:如果投诉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将对投诉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诉进行裁决,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
裁决结果应当公正、合理、依法依规。
5. 效力执行:当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做出裁决后,相关各方应当按照裁决结果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一方不服裁决结果,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三、招投标投诉案例以某公司投标某项目为例,该公司认为招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决定提起投诉。
该公司首先向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递交了投诉申请,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招投标投诉处理机构在受理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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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提问]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问题招标投标活动应如何进行投诉?这个案例让我们再次提起招标投标投诉的问题,因为我们从许多案例中了解到,不规范的投诉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到投诉,必须要回答如下问题:谁能投诉?向谁投诉?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采取什么方式投诉?何时投诉?投诉问题如何处理?关于前3个问题,《招标投标法》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人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根据此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反映问题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再者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在我国,由于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有的专业性较强,涉及不少部门,目前还不可能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并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根据本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时,无需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招标投标活动违法,只要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即可。
其他问题,有待部门规章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相关链接招标质疑投诉规定①(①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己于2004年8月11日起施行。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工作,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招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2000年七号令,以下简称七号令),实行机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次评标结束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须在中国国际招标网(httP//www .Chinabidding/,以下简称网站)上填写并刊登《评标结果公示》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在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送至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三条《评标结果公示表》的各项填写内容,包括建议中标商(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必须与评标报告一致,并符合七号令规定的评标规则。
第四条对每一位不中标商的不中标理由按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三类逐项填写。
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商的响应情况和内容。
如一个投标商的某一类不中标理由过多,招标机构可填写其中最主要的若干项理由。
但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
第五条在网站注册的机构按权限查看公示内容。
同一招标项下的有关进出口机构、政府主管机构和投标商有权时正在公示的评标结果进行质疑或投诉。
第六条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在公示发布十个工作日内,若无投标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进出口机构即对中标产品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或函复买方和招标机构。
第七条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如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应在公示期内相关进出口机构提出。
第八条如一项招标的投标商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可在网站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出质疑或对该项招标程序问题进行投诉。
《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材料必须由投标商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于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送达相应的进出口机构方为有效。
属地方或部门管理的产品,投诉材料可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第九条质疑或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查实属提供虚假情况的,进出口机构有权对其提出警告;多次提供虚假情况或情节严重的,进出口机构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今后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公示开始后,招标机构有义务向投标商解释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进出口机构对质疑投诉核实审查后,在公示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复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并将结果在网站上公告。
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机构或买方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质疑或投诉,不予受理:(一)由非投标人或非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二)未在网站注册的个人或机构提出的;(三)质疑投诉文件无合格投标人签字或盖章的;(四)未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供详实证明材料说明的;(五)质疑投诉人多次提供虚假情况的;(六)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将质疑投诉材料送达主管进出口机构的。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须保持投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以便有关部门在受理质疑或投诉时查证。
第十四条各进出口机构、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投诉档案,保证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各招标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网上评标结果公示制度。
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及复审的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1年6月13日)。
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正行为进行的投诉及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电话、来访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诉。
第五条投诉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提供被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四)书面方式的投诉,要求字迹清楚。
第六条鼓励投诉人表明自己的身份,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
对不愿公开自己性名、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的投诉人,尊重其意愿。
投诉人应当对所投诉的内容负责。
第七条对以正式文件、传真、信函方式进行的投诉,接受机关应当及时拆封、装订和登记,并注意对资料的保护。
第八条对以电话或者来访方式的投诉,接受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陈述,并做好书面记录。
对来访形式的投诉,接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承办人。
承办人填写《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条承办人应当对投诉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并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决定应当向具名并留有详细联系方式的投诉人回复。
第十一条决定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或者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二)转交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转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四)不受理。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投诉,属于本机关处理范围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并使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苏建法(1997)第507号文中规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六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参与活动的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一般由具体履行行政监督职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属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投诉,可以转交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会同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具体履行行政监督职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依法自己处理;发现处理不正确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及时提请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九条投诉不是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应行政监督活动的,转送其他有权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投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的内容明显不实;(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三)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并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二)严禁将投诉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三)严禁泄露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四)调查情况时,承办人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