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冀财金企〔2022〕6号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属金融企业:为做好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1〕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1〕1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1〕1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1〕1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1〕1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1〕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送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属金融企业请于2022年4月5日前报送财务报表数据电子版,于4月20日前报送财务决算资料。
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应按照设区市财政局要求的时间,将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报送设区市财政局,由设区市财政局统一审核上报。
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报送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1.报送202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纳入地方国有资产报告范围的一级单位明细表的顺序装订。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
算报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企[2018]1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1.06
【实施日期】2018.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企〔2018〕14号)
各市财政局,有关省直部门、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7〕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和省属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全面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组织分工,加强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合法和完整。
其中:
(一)本报表系单户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
基本填报单位为具备法人资格、独立
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汇总(合并)单位应将纳入汇总(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二)本报表由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的“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企补01表)由。
《利润表(适用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保险类)》1

减:营业外支出
29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9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30
(四)其他收入
10
减:所得税费用
31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1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32
其他业务收入
1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3
二、营业支出
13
少数股东损益
34
(一)退保金
(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2
(一)已赚保费
2
(八)业务及管理费
23
保险收入
4
(九)其他业务成本
25
减:分出保费
5
(十)资产减值损失
26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6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27
(二)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7
加:营业外收入
28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14
六、每股收益:
35
——
——
(二)赔付支出
15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
36
减:摊回赔付支出
16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
37
(三)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17
七、其他综合收益
38
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18
八、综合收益总额
39
(四)保单红利支出
19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40
(五)分保费用
20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41
(六)营业税金及附加
21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0.29•【文号】财债字[1999]217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1999年10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金谷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教育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切实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企业收入和支出,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的规定,切实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费用指标,加强支出管理。
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接受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商字〔1997〕43号)的要求,按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接受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财务监管。
二、严格按规定核算应收息和应付息。
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和计提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12•【文号】财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50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财政部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00d3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d0.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1999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针对目前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现状,依据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情况报送我部。
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很快,地方金融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比较薄弱,地方金融风险问题十分突出。
在清理整顿地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等的过程中,有些地区的金融风险已经转化为财政风险。
为此,我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债务风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了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若干建议,国务院已批准同意。
现就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对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认识。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爆发重大问题,就会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监管簿弱是当前产生地方金融风险并由此导致财政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认真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严重的全局性或局部性金融风波。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二年四月十日附件: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有关企业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就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财务预算管理的基本内容(一)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
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企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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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金[2017]108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10.23
【实施日期】201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
(财金〔201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金融企业:
为了做好2017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保险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及编制说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保险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央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我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各地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
中央金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