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一、本文概述自《侵权责任法》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规定以来,我国法律对于这一行为的规制逐渐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发展历程及其进步。
本文将首先概述高空抛物现象的社会背景和立法必要性,然后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接着详细介绍《民法典》第1254条的具体内容,最后总结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在立法和实践中的进步,并对未来的法律完善提出建议。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我国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领域的法律进步,并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规范。
这一条款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于公共安全和公民权益的重视,也体现了法律对于新型社会现象的及时回应。
具体而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是一种公平责任,即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人共同分担损失,以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然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该规定并未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只是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规定了补偿责任。
这可能导致公众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就不构成违法行为。
该规定对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过于宽泛,可能导致一些无辜的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则进行了初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规范。
《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

《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 文_程丁卯 刘振华不明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立法概况高空抛物坠物一直困扰着城市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之前法律对于不明抛物坠物损害责任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裁判中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在“重庆烟灰缸案”中,在公安机关未查找到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
在“济南菜板案”中,一审法院又以原告“无法确定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缺乏具体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在此案的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法院均维持了原裁定。
在“深圳玻璃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楼的73家居民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因此这些居民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30% 的赔偿责任。
为统一裁判尺度,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最终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
”该条规定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填补受害人损失,预防高空抛物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理论界对于不明抛物坠物责任仍有争议,不少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违反了侵权归责原则的基本原理。
同时“连坐担责”存在打击面过广,不利于及时查找真正的侵权人等问题,而且在现实中仍旧经常发生高空抛物伤人毁财的现象。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高空抛物坠物意见”),该意见从法院审判角度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进行了完善,例如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明确高空抛物与坠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等。
高空抛物 民法典

高空抛物民法典的应用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高空抛物事件涉及到了民法典中的多个法律条款,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
一、高空抛物的危害性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不言而喻,一旦有重物从高空坠落,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还可能导致车辆、建筑物等财产受损。
例如,2019年6月,广州市天河区一名女子被从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外,高空抛物还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引发社会不安。
二、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因自己的过错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或其他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高空抛物也涉及到了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乱扔乱丢、倒卖或者损毁公共设施、公共财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面临拘留等处罚。
3. 刑事责任高空抛物也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三、高空抛物的预防措施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一方面与个人的素质和道德水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城市管理的不到位有关。
因此,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需要从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入手。
1. 个人方面个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从高空抛物。
同时,也应当加强家庭教育,培养良好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
2. 社会方面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的管理,及时清理建筑物外墙、天桥等地方的杂物。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是指行为人在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该行为的发生不仅危及他人安全,也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悖。
因此,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应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1. 归责原则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遵循民法中的原则,即“因果关系原则”。
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也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是由于行为人高空抛物所导致的,而行为人应当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没有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
2. 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和雇主、业主等背后的责任主体。
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雇主、业主等背后责任主体应当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例如,雇主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管教义务,业主应当对其住户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监管义务。
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 建议在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中,应当注重的是预防而不是后置补救。
因此,建议政府加强立法和培训教育,增加市民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知识。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检举和处理也需要加强力度,让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严厉和公正。
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治理高空抛物的氛围和合力。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浅析高空抛物行为

浅析高空抛物行为1.引言高空抛物行为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本质上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关于高空抛物案件,近年来学界讨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具体侵权人或可能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但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对高空抛物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是必要的。
高空抛物罪是针对高空抛物行为而设立的罪名,其主要规制对象为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人。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高空抛物罪进行了修改,扩大了该罪的处罚范围,增加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人的刑罚种类。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罪的适用还存在诸多问题。
2.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包括侵权责任的确定、物业服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排除不存在侵权可能的住户以及责任比例的确以及判决中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和可能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合理等问题。
3.争议焦点分析①侵权责任的确定: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是谁,法院认为可能加害的责任主体应限定在1单元2楼以上的住户范围内。
然而,这种限定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准确确定侵权责任人可能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②物业服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并因此判决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争议可能围绕物业服务公司是否确实存在过错,以及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范围和程度等方面展开。
③排除不存在侵权可能的住户:根据法院判决,不存在侵权可能的住户不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然而,确定哪些住户不存在侵权可能会引发争议,以及对于这些住户的排除是否合理和公正等问题可能成为焦点。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规定是为了填补《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法律漏洞,其并未明确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法官更多是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即当高空抛物行为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中高空抛物是无过错责任吗

民法典中⾼空抛物是⽆过错责任吗在现实⽣活中,⾼空抛物是⾮常危险的⾏为,⾼空抛物有可能造成受害⼈出现⼈⾝伤害,严重的甚⾄会造成受害⼈死亡。
如果故意⾼空抛物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民法典中⾼空抛物是不是⽆过错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空抛物是⽆过错责任吗民法典规定,⾼空抛物责任的承担适⽤过错原则,如果不能找到侵权⼈的,可以适⽤⽆过错责任原则,证明⾃⼰⽆过错的,不承担⾼空抛物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五⼗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所有⼈、管理⼈或者使⽤⼈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管理⼈或者使⽤⼈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第⼀千⼆百五⼗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前款规定情形的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空抛物伤⼈,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通常来说,当你遇到⾼空抛物砸伤⼈可按以下⽅式来处理:(1)在发⽣⾼空坠物后,有关管理⼈员要⽴即赶到现场,确定坠物造成的危害情况。
如有伤者,要⽴即送往医院或拨打急救电话;如造成财物损坏,要保护现场、拍照取证并通知相关⼈员。
(2)尽快确定坠落物来源。
(3)确定坠落物来源后,及时协调受损/受害⼈员与责任⼈协商处理。
如果找不到确定的肇事者,那么作为受害⼈可以通过诉讼的⽅式来维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论高空抛物责任承担—正义价值妥协下按份责任

集 体来分担个人风 险看 似公平 , 实际它是建立 在众人 的不 公平之 任是缺 乏理论基 础 的。 但是 又找 不到真 正侵 权行 为人, 对于受 害 上的, 牺牲 了 9 %人利益 维护 了一个受 害者利益 。 一百人 中只 者, 9 在 让他 们独 自承担 责任 又 得不 公平 。这 样就需 要填补损害 , “ 有~ 个人实施 了抛物行 为, 却让 更多无辜者 来承担 不明责任 , 我 而 这种填补 是基 于公平 正义价 值理念 要求做 出的抉择 。 填补损 想这个 公平 实现 是严重 不妥的 。
下对 受害者救 济 , 追求人性化价 值理 念。 是
关键 词 连带 责任 按 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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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不 明确 高空抛物案件 , 责任承担~直 是理论界与实 说 的 , 其 没有绝 对的 。如果牺 牲众 多 “ 弱势者 ” 去救济所谓受 害者 务界争论 的焦 点。在代 表观点主 要有 : 一) ( 单方责任 说 , 二) ( 替 代责任 说; 三) 带责任 说。 司法实践 尤其 以连 带责任说 被更 ( 连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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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高空抛物责任 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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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空抛物案 件在今 天是频 繁发生案件 , 在其责任 承担存在 中不同的观 点 , 有单 方责任 , 连带 责任 , 按份 责任 。本文 在 列举连 带责任存在 种种缺 失 , 在对 比中阐释 了按份 责任 自身特点 , 它是 以公 平原 则为 归责基础 , 它是 在法正 当价 值妥协
《民法典》中“高空抛物”新规的解读与评析

122法制时空《民法典》中“高空抛物”新规的解读与评析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禁止高空抛物《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1句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该规定相较于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来看,属于新增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原则性和指引性的规定,即从法律层面强调了“禁止高空抛物”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义务性条款,表明了《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现象的法律态度。
同时,该义务性规定也为后续在实践中追究具体侵权单位或个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奠定了法律基础。
[1]侵权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2句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规定了高空抛物应当由侵权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情形。
但是在实践情形皮鹏宇 胡舒月(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10227)摘 要:与原《侵权责任法》不同,新的《民法典》第1254条从多主体多方位的角度,对“高空抛物”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且全面的规定。
其首先从法律层面做了“禁止高空抛物”的义务性规定;其次规定了侵权人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承担补偿责任但具有追偿权;同时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最后新增了公安等有关机关关于高空抛物案件的调查权。
《民法典》第1254条关于高空抛物的新规定,为寻找到真正的高空抛物加害人、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追偿权;安全保障义务作者简介:皮鹏宇,四川广安人,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胡舒月,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四川大学法学院2020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课题名称:《民法典》中“高空抛物”新规的解读与评析,立项编号:sculaw202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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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高楼林立,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事件越来越多,一度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根据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更多的还是涉及个体与个体间的民事责任关系,如何判决好高空抛物案件、寻找到合法合理的法律路径、解决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成了普通大众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了民事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个人家庭生活幸福。
在此,就司法实践、理论发展、立法过程等方面探究在民法领域解决高空抛物问题的努力和成果,感悟民法典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上的巨大作用,感悟国家法治建设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取得的巨大进步。
一、处理高空抛物案件的艰难探索在进入新世纪后,我国高空抛物案件逐渐增多,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对高空抛物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判罚的结果也各有特色,取得的社会反响,也不尽相同。
总的来看,我国司法实践对高空抛物案件在艰难的探索中不断前进。
(一)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的郝跃走到田湾正街时,不幸被楼上扔下来的烟灰缸砸中导致重伤。
郝跃经过累计39个小时的手术,昏睡了70多天,花费医疗费14万元,才终于脱离生命危险。
但是经鉴定,郝跃已成为了3级智力障碍,且外伤性癫痫病的经常性发作让他基本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
警方调查了很久,依然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人。
于是郝跃的律师把65、67号两栋建筑物内二楼以上的住户都列入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对郝跃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官司最终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终审判决: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上20户居民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
最终判决结果并未能让人满意,同时带来了一定负面的社会影响。
对于该判决结果,二楼以上的住户都表示强烈的愤慨:第一,定性不好。
郝跃受重伤,是由一户行为造成,不是由这20户共同造成的,不构成共同侵权,也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第二,解释不好。
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是在行为人确定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若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不同于无过错追责原则。
第三,判的不好。
二楼以上的住户都构成了侵权,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等同于强制住户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并为此负责,有“连坐”的嫌疑。
如果最终判定二楼以上的住户未构成侵权,只是需要对受害者加以补偿,住户虽然舍不得8100元,但相对于受害人遭受的严重损害,出于同情心,也会更加乐于帮助。
众人拾柴火焰高,对受害人遭受到的损害适当补偿,慰藉受害人心理,同时还做了一件好事,社会效果会好很多。
虽然很多人表示反对和批判,但是2000年的重庆烟灰缸案却成了高空抛物案件的典型案例。
(二)2001年山东济南切菜板案2001年6月20日,山东济南的切菜板案发生了。
孟秀云老太太在林祥街76号楼2单元一楼楼道入口处与邻居交谈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切菜板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同样查不出加害人是谁,孟老太太的家人仿照重庆烟灰缸案,把有可能扔切菜板的二楼以上的住户都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但是,市中区人民法院的观点却不一样,决定不按照重庆烟灰缸案判决。
法院认为,此案不能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以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后来又经过上诉、再审,2005年济南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市中区人民法院再审(依然是驳回起诉)判决。
此判决从法理上来看是有道理的,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前提是存在共同加害行为,要扔下两个以上的切菜板,而孟老天太被一个切菜板砸中,怎么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原理呢?然而,济南法院对此案判决的态度表明,如果不能确定加害人的身份,则认定被告不适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判决所带来的社会效果非常差,引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和愤慨。
法官除了是适用法律的专家,更应当是政治家,是社会利益调和的高手。
孟老太太被砸身亡,如果因为不能确定加害人就不予立案审判,明显有失公允。
即使在无法判决的情况下,也应当对受害方予以救济。
因此,济南切菜板案中法院的做法很失败,之后类似的案件中也没有法院效仿。
(三)2006年广东深圳好来居案2006年5月31日,深圳市南山区向南小学四年级学生钟小雨(化名)在放学途中,被好来居大厦坠落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年仅10周岁。
案件发生后,南山区警方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仍无线索,不能查出究竟是哪一户的玻璃意外脱落,是不是人为扔下的玻璃,侵害人又是谁。
小雨的父母也仿照重庆烟灰缸案,把玻璃有可能脱落或者有可能扔玻璃的二楼以上所有住户,共七十三户业主和物业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74名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驳回了原告对73名业主的诉求。
结果,原告被告都表示不服,分别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官司一直打到2008年,这是我国的大事之年,经历了汶川大地震、南方冰雪灾害,还举办了2008年奥运会,形势很严峻,上访的压力很大。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更是无从下手:如果效仿重庆烟灰缸案,恐怕七十三个被告无人肯信服,都要去上访;如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孩子的父母会不会做出过激的反应,将难以控制。
在这样的情况下,受理案件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难以抉择,遂请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直请示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请专家专题研究。
民法专家王利民教授研究后表示:在侵权责任法制定的过程中,对高空抛物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这不构成侵权,但是应当适用公平责任,让二楼以上的住户,以按份的方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适当补偿。
2010年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3名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按74户补偿),好来居的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这起案件的判决效果很好,由“赔偿”到“补偿”,一字之差,千差万别。
“赔偿”用于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补偿”用于合法的公平责任承担,这样判决既安慰了受害人家庭,又照顾了补偿者的心理。
二、法律明文保障我们的权益一栋建筑物在由不同的民法主体占有使用的过程中,某一个专有部分脱落或从某一个专有部分抛出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加害人是谁的,就适用公平责任,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以按份的方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适当补偿,学名叫作“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它的另外三个名字分别是烟灰缸条款、切菜板条款和好来居条款,这三个案件共同催生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在广东深圳好来居案二审判决后的几个月后,201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
该法第八十七条明文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弥补了我国在高空坠物问题上的法律空白,是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
自此,类似“山东济南切菜板案”和“广东深圳好来居案”一审判决的判决将永远成为历史。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关于高空抛物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成为了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根本法律依据,在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中始终为维权方提供法律保障。
这也表明,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健全法律制度方面不断完善和探索,经过了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大量理论创新,终于确立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治体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定会演变出新的问题。
哪怕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高空抛物行为治理依然存在着很多难点。
首先,由于高空抛物行为具有复杂性,既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又涉及公共安全,规制高空抛物行为成为难点和重点;其次,一旦高空抛物行为没有目击者或者没有被监控录像拍下来,受害者举证就相当困难;再次,判决容易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争议很大,从中透露出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存在的缺陷,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依然缺乏力度。
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全新出台我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法律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完善,变得更加适应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
立法机关早已意识到现行侵权责任法存在的缺陷,长久以来一直在为侵权责任法的完善付诸努力,终于在多方的不懈奋斗下,在侵权责任法施行10年之后的2020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得以被颁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时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将同期废止,侵权责任法将迎来崭新的面貌,它将被改编整合成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八十七条也随之变成更先进、更符合社会需求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修改后的法条在设计上更加合理,也更能够适应当下的环境,是高空抛物受害者的坚实保护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旗帜鲜明的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禁止高空抛物,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将会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树立了明确的社会导向。
补偿人享有追偿权利,找到侵权人之后,可以将补偿给受害人的钱向侵害人进行依法追偿。
这样一来既补偿抚慰了受害人,又可以让承担补偿义务的人挽回损失,还排除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饱受争议的“连坐”嫌疑。
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样规定,一是可以夯实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预防高空抛物,哪怕是出现了高空抛物行为也能及时找到侵害人;二是在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发生高空抛物案件后,方便受害人追偿。
我们欣喜的看到,很多物业公司已经开始进行相关工作,比如:在宣传栏普及高空抛物法律知识,在电梯间张贴海报介绍一枚鸡蛋从不同高度掉落对人体的危害,在小区内安装“朝天眼”监控抛物行为。
第三款规定:“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公安机关需承担调查侵害人的责任,这解决了普通老百姓追查难的问题,加强了对高空抛物行为人的震慑作用,同时也避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激化社会矛盾。
我国民事法律对高空抛物的规定从无到有、从粗略到精细,细微之处体现了我国法治巨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