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建筑物实务操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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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构筑物的工作总结

拆除违法构筑物的工作总结

拆除违法构筑物的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违法构筑物的存在不仅破坏了城市的规划和美观,还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维护城市的正常秩序,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我们积极开展了拆除违法构筑物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将相关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一些人为了谋取私利,未经审批擅自搭建各类违法构筑物,如违法建筑、违规广告牌、私搭乱建的棚屋等。

这些违法构筑物不仅占用了公共空间,阻碍了交通,还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给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二、工作目标本次拆除违法构筑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1、消除违法构筑物对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的影响,恢复城市的正常秩序。

2、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3、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管理,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蔓延。

三、工作流程1、排查摸底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对辖区内的违法构筑物进行全面排查摸底。

通过实地勘察、走访群众、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违法构筑物的数量、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并建立了详细的工作台账。

2、宣传动员在拆除工作开展前,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

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违法构筑物的危害和拆除的必要性。

同时,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到社区、企业、商户等,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的疑问,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3、下达通知对排查出的违法构筑物,依法下达拆除通知书,明确拆除的期限和要求。

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逾期不拆除的法律后果。

4、组织拆除在拆除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对于自行拆除有困难的当事人,组织专业的拆除队伍进行协助拆除。

在拆除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5、后续管理拆除工作完成后,及时对拆除现场进行清理和整治,恢复土地原状。

同时,加强对拆除区域的巡查和监管,防止违法构筑物死灰复燃。

四、工作成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本次拆除违法构筑物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2024年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总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违法违章建筑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

本次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容情”的原则,按照“依法拆除、规范管理”的要求,积极投入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绩。

在此,我对本次工作进行总结如下:一、工作背景分析:本次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是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和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针对我市近年来大量涌现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的,旨在维护城市的规划和秩序,净化城市环境,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工作组织:1.成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亲自挂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2.制定工作计划: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和分工责任。

3.统筹协调:通过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沟通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关系,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作过程:1.调查摸底:通过区域调研和大数据分析,了解违法违章建筑的类型、数量和分布,为拆除工作提供依据。

2.宣传引导: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违法违章建筑的认识和辨识能力,引导市民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卫生和美观。

3.立案查处:建立健全了违法违章建筑查处机制,加大了查处力度,对违规建筑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4.征收拆除:组织力量,制定具体的拆除方案,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拆除工作,确保安全和高效。

5.协调安置:对因拆除而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合理安置,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不受损害。

四、工作成果:1.数量成果: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本次共拆除了500余处违法违章建筑,占计划任务的90%以上,有效改善了城市的建筑环境。

2.质量成果:所有拆除工作均依法进行,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公众的一致好评。

3.效益成果: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不仅净化了城市环境,提高了市民的生活质量,也为城市的发展规划提供了更高的空间。

五、存在问题:1.工作力量不足: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工作人员不足,导致工作进度受到一定的影响。

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

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

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财政局(国资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

建立由财政局(国资部门)、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房管局和城管行政执法局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移交或处置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一、移交前的处置工作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做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向财政局(国资部门)进行移交。

依法处置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前,由规划局对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认定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前,财政(国资)部门可以委托不动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

代管单位应当做好防火、防汛、防盗、安全监督、登记建档等管护工作。

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依法没收后,被没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空。

逾期未腾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移交后的处置方案财政局(国资部门)对移交的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拆除。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应当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二)出售。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符合产业发展、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财政(国资)部门可以在土地征收后,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进行评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时,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评估价一并挂牌。

(三)划转。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符合划拨供地、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划转方案。

土地征收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城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城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工作日益繁重。

城管部门在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部门也面临着诸多法律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城管法律案件,旨在探讨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程序正义以及权益保护等问题。

二、案件概述(案例名称:《某市城管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案件基本情况: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搭建了一座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多次对李某进行劝阻和整改要求,但李某置若罔闻,继续使用违章建筑。

经调查,城管部门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拒绝配合,并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李某将城管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为城管部门依法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执法程序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2. 告知程序:城管部门在决定强制拆除前,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其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3. 强制执行:在李某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城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

(三)程序正义1. 程序合法: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履行了告知、调查、强制执行等程序。

2. 公平公正: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拆除违规建筑物工作总结3份

拆除违规建筑物工作总结3份

拆除违规建筑物工作总结3份《拆除违规建筑物工作总结一》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违规建筑物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还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城市的规划秩序,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开展了一系列拆除违规建筑物的工作。

现将相关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背景随着城市的扩张和人口的增长,一些人为了谋取私利,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搭建建筑物,这些违规建筑物有的侵占了公共空间,有的违反了建筑规范,给城市的发展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二、工作目标本次拆除违规建筑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城市规划秩序,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过程1、调查摸底我们组织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对全市范围内的违规建筑物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

通过实地走访、航拍、查阅档案等方式,详细了解了违规建筑物的数量、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并建立了详细的台账。

2、宣传动员在拆除工作开始前,我们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动员。

利用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市民了解拆除违规建筑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我们还向违规建筑物的业主发放了整改通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整改要求,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3、依法拆除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我们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了专业的拆除队伍,对违规建筑物进行了依法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

同时,我们还做好了现场的清理和恢复工作,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监督检查为了确保拆除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我们成立了监督检查小组,对拆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问责,确保了拆除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工作成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们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果。

共拆除违规建筑物_____处,面积达_____平方米,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恢复了城市规划秩序,提升了城市形象。

五、工作经验1、领导重视是关键本次拆除违规建筑物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完整版)浅析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完整版)浅析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浅析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长期以来,“违法建筑”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执法部门在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也常常面临各种疑问,而行政相对人也容易因“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提起诉讼。

为更好的向执法部门或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本人在此就“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问题进行浅要分析,以作引玉之砖。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什么是“违法建筑”,我个人理解,“违法建筑”应当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因此,“违法建筑”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是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根据“违法建筑”所违法律的不同,其认定主体也不同。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可知,对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可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3、如违法建筑修建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则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村镇规划区内的,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违法建筑”的处罚方式及程序(一)处罚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五种方式。

城管执法操作实务

城管执法操作实务

城管执法操作实务一、引言城市管理与维护社会秩序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一环,城管执法是一项关键工作。

城管执法操作实务是指城市管理者和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所涉及的具体操作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从城管执法操作的基本原则、常见问题及处理方式、执法记录和文书等方面,对城管执法操作实务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城管执法操作的基本原则在城管执法操作中,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以下是几个基本原则:1. 法定程序城管执法操作必须依法进行,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应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条文,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依法执法城管执法操作的基本宗旨是依法执法,不得以私利或个人意愿干预执法行为。

执法人员应保持中立和客观的态度,不得滥用权力或违背法律规定。

3. 自律监督城管执法操作需要保持高度的自律性和纪律性。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执法纪律,不得违背职业道德,遵守执法规范和操作规程。

4. 公开透明城管执法操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应及时公示,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常见问题及处理方式在城管执法操作中,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以下是几个常见问题及对应的处理方式:1. 执法对象拒绝配合在执行执法任务时,执法人员可能会遇到执法对象拒绝配合的情况。

对此,执法人员应先进行合法的劝导,如果劝导无效,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法。

2.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对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

执法部门应积极处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或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行政诉讼程序。

3. 执法程序不规范如果执法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执法结果的无效性。

执法人员应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执法,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效果。

4. 执法人员权力过大执法人员权力过大可能导致滥用职权。

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限制执法人员的权力,并建立严格的执法纪律和行为规范。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违法建筑不仅妨碍城市规划,破坏市容市貌,还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是目前城市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更使违建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但由于理论上的争议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模糊和滞后,导致实务层面对违建的治理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城管执法为视角,对违建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求对现实拆违工作有所裨益。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一)违法建筑的内涵1、违法建筑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违法建筑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这是认定违法建筑的实质要件,沪建交联[2006]451号文将违建的实体违法性归结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1]行为的程序违法性是指违法建筑违反了法定的建造程序,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这是认定违法建筑的形式要件。

程序性违法是因为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但其客观上并未违反城市规划,一般可通过补办手续使其成为合法建筑,实质违法则无法通过补办手续来纠正其违法性。

2、违法建筑行为的行为方式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三种行为。

新建、改建在理解和界定上较为容易,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工程,增加原有建筑的占有空间,通常表现为增加建筑的占地面积或者高度。

3、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某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是违法建筑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经过认定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建筑。

4、由于立法滞后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广泛存在,对一个建筑物的违法性进行界定还需要从时间尺度上加以区分,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及其尺度去溯及,而要依据违法建造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违法建筑的定义违法建筑的概念,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众多部门法当中,涉及房屋、规划、水务、绿化、建设、环境、市容等部门,国家立法机关还没有对违法建筑进行统一的法律界定。

现实中使用的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违法建设(搭建)、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等,这三者的区别在于违法建设是从行为过程进行描述,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是从行为结果进行描述,后者是前者的目的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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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建筑物实务操作分析
《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部门有权没收被占土地上形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由于《土地管理法》立法的粗放性,严重制约了国土部门的执法效果。

本文将从执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一条较为合理的解决路径,树立国土部门的执法权威性。

一、没收违法建筑的基本问题
何谓“违法建筑”,我国的法律目前未有定义,但违法建筑系违法建设的结果或状态,如果定义了“违法建设”,“违法建筑”的概念也就自然明晰。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形:
1.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规定建设的。

3.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许可的。

前两类违法建设自然也不可能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许可,形成的建筑自然系违法建筑。

值得注意,这两类情形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以是否取得行政许可作为认定建筑是否违法的基础,建筑在“客观上”或“事实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考察;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与此明显不同:《土地管理法》考察的是“客观上”或“事实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是否经过了规划审批并不是
建筑违法的判断要件。

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这两类违法建筑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拆除,而拆除和没收显然不能够共存,由于本文主要探讨对建筑物的没收(包括正在建设的和已经建设完毕的建筑物,不涉及对其他设施的没收),本文只对第三类违法建设进行讨论:即本文的违法建筑系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许可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被拆除的建筑。

既然是违法建筑,就不能够产生合法的所有权,违法建设者即使投入各种资源,也并不能因此取得该建筑物的所有权。

违法建设者只是对建筑具有占有权,且该占有是一种事实占有,不同于合法所有权的权能占有。

因此,对违法建筑的没收不是将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没收的实质应当是改变违法建筑的占有状态,是国家强制将由他人占有的财产改变为国家占有(没收后,建筑物并不当然形成国家所有权,容后详述)。

众所周知,《行政处罚法》设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之一即是“没收非法财物”。

《土地管理法》中的“没收建筑物”与此“没收非法财物”并无实质区别,“没收建筑物”当属于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
国土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之决定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国土部门拥有执行权力的前提下,国土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受理,并由法院裁定执行。

不过,无论《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对法院受理后如何执行尤其是“没收”的执行尚属空白,给法院带来诸多困惑,甚至实践中法院拒绝受理也不鲜见。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的没收强制执行申请没有法律根据,国土部门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第56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法院经过审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后,法院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将执行裁定交由执行机构执行。

如前所述,没收的关键是改变建筑物的占有和控制状态,法院也应当以此作为执行的重点。

对于目前存在的法律空白,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违法建筑的没收执行可以参考下列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7条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有规定的情况,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员在接到执行裁定之后,同样应当向被执行人(即违法建设者)发出执行通知书。

不过,法院对违法建筑的执行不同于民事诉讼以执行实现债权的目的,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执行目的是改变对违法建筑的占有状态。

那么如何改变占有呢?
首先,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改变相对人对财物占有(控制)状态自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有涵义,在行政机关具有采取强制措施权力的时,行政机关自身就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对财物采取暂时性的
控制,也就改变了对财物的占有。

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不过是“替代”没有强制措施权力的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改变对财物的占有。

其次,按照法律的规定,法院拥有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

故,在没收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以改变违法建筑的占有状态。

基于违法建筑的不动产特性,法院只能够对违法建筑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显然不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查封决定后,应当通知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或者其管理人,并张贴封条,同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查封后,违法建筑从法律上不再由原占有人(违法建设者)占有,任何人均不得对法院的查封行为构成妨害,未经法院许可违法建设者同样不得再行施工或从事其他行为,否则,法院可以对妨害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违法建筑因查封得到“固化”,即违法建筑占用土地的数量,外在形式(如楼层数,建筑结构)等,均不再发生变化,形成了移交条件。

三、违法建筑执行后的处理
法院的查封实质是为了改变违法建筑的占有状态,而改变占有的实质是为了形成国家对违法建筑的占有。

国家占有的违法建筑转化为合法建筑后,就可以形成国有资产,可以形成国家所有。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具体而言,应当由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值得注意,从国资部门接手到违法建筑物真正转化为国有资产尚有一段时间,为了保障国资部门对违法建筑的顺利处理,法院的查封时间也应当相应顺延。

法院查封后,应当根据国土部门提交的违法建筑清单、详细说明或其他材料,逐一做好记载,形成没收建筑物移交清单后将清单移交国资部门。

国资部门收到清单后,应当现场核实,确认无误后签收,作为法院移交违法建筑完成的标志。

国资部门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可以遵循如下方式:
1.违法建筑转变为国有资产,必须首先转化为合法建筑:即补办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等行政管理批准书,补交使用费等各种税费和罚款。

按照“任何人不得因违法活动获得利益”的规则,所需成本全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
2.建筑的主要使用价值在于居住使用,前提是房屋符合安全标准,验收合格。

如果不能通过验收,应当责令违法建设者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改变建筑使用用途;根本不具备房屋功能的,可以拆除,违法建设者拥有拆除后形成的各类建筑材料的所有权;
3.验收合格的,出售建筑物。

对于法院查封前有人居住或实际占有的,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可以定向出售给居住或实际占有的人,价格应当参考合法建筑的市场价。

居住或实际占有人先前支付了价款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冲抵购房款(比如95%,以体现对购买违法建筑的惩罚,但此比例不可太低),并支付购房款冲抵后的差价。

同时,对违法建设者收取的价款予以追回;
4.对完善手续和价款的人,颁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总之,既要体现对违法建设者的惩罚,加大其违法成本,压缩其利润空间,也要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尽量发挥物的作用。

面对当前法律规定的缺失,负有对地方财政和国有财产处置和管理职权的地方政府,在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参考前述方式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做好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综合全文,没收建筑物是法律赋予国土部门的权力,面对频发的土地违法建设,必须强化没收违法建筑的执法力度,避免没收的空置状态,对此,本文的实务操作分析应当具有一定意义。

作者: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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