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违法建筑拆除的实施步骤

违法建筑拆除的实施步骤
1. 调查核实:首先,相关部门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该建筑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这包括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实地勘察等。
2. 通知当事人:一旦确认违法建筑存在,相关部门需要向建筑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发出拆除通知。
通知应明确违法建筑的问题和拆除的要求,并规定拆除期限。
3. 听证程序:在一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听证程序。
听证会提供一个公正的平台,让当事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解,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听证结果做出决策。
4. 制定拆除方案:根据违法建筑的性质和情况,相关部门需要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
拆除方案应包括拆除的方法、工期、安全措施等内容。
5. 拆除准备:在实施拆除之前,需要进行拆除准备工作。
这包括组织人员、调配设备和材料,确保拆除过程的安全和高效。
6. 实施拆除:按照拆除方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拆除工作。
拆除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伤害。
7. 清理整理:拆除完成后,需要对现场进行清理整理工作。
清理残余物品和垃圾,恢复原有的环境。
8. 监督检查:拆除完成后,相关部门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拆除工作符合要求。
如有必要,还可以进行后续的整改工作。
9. 记录归档:拆除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对整个拆除过程进行记录归档,包括拆除通知、拆除方案、拆除过程照片等资料。
以上是违法建筑拆除的实施步骤,每个步骤都需要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拆除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拆除违法建筑是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任务,通过合理的实施步骤,可以有效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安全。
违章建筑强拆程序

一、违章建筑强拆程序违章建筑强拆程序: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强拆公告;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章建筑强拆程序二、违建多久后不能拆除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所以违章建筑物是可以随时拆除的。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处理》第4条: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
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5条: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
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
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三、违章搭建仓库强拆合法吗1、违章搭建仓库的本就违规,必须进行拆除。
拆除违章建筑的流程

一、拆掉违章建筑的流程第一步,拆掉违章建筑的流程——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关于发现或接到投诉、检举等事实或许资料后,以为有违纪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查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一是规划局或许规划委员会。
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也就是赫赫有名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益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能否获取省级政府的受权,比方北京,城管部门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受权的,所以那个闻名的人济山庄的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掉的。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
它的执法范围是乡、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乡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余部门都没有权益查处违章建筑。
实践中有领土局或许领土所、住宅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第二步,拆掉违章建筑的流程——检查程序在检查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个人。
第二、检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有两个作用:一是检查人员一定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防备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假冒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在实践中,好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常常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面对这类情况,建议被处分的人能够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有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往后维权。
第三,在被咨询以及在签订笔录时要慎重。
一是不要惧怕,绝大多数拆迁户一见到政府人员咨询或是检查就吓个半死,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惧怕和惧怕中常常会犯错。
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会用威胁利诱的手段让你说一些方便他们检查的话,比方假如你不老实交代会从严办理等等。
三是在笔录上署名要当心慎重。
内行政执法中,常有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执法人员让你署名时,你必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假如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许与事实不符时,必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肯意改正的话,建议你就不要署名。
城管执法拆除违建程序

城管执法拆除违建程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面貌也在不断变化。
城市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建筑物来支撑,但是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违规建造,占用公共空间和绿地,破坏城市规划和环境,这些违法建筑也给城市带来了很多的不良影响。
因此,城管部门需要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和整治,以确保城市的和谐与协调发展。
第一步:发现违建并取证城管部门通常通过巡查、举报、投诉等方式找到违法建筑。
一旦确认违建,需要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并对违法建筑进行取证。
取证的过程中需要细心、专业,可以采用照片、视频、测量等方式获取证据,证据取证完整、正确、充分,有助于后续的执法工作。
第二步:发出整改通知书一旦确认违建,城管部门会要求违法建筑业主或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发布整改通知书。
整改通知书通常包含违法行为具体事实、法律规定、整改要求和期限等,要求责任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确保违法建筑得到有效的治理和整改。
第三步:执行强制拆除如果业主或责任单位拒不履行整改通知书,城管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在拆除前,城管部门需要对违建进行细致的考核,制定拆除方案,并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保证拆除工作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拆除过程中,要保证安全、避免一切可能的安全事故,防止引起公众的不满和抗议。
第四步:违法建筑维修工作拆除违法建筑只是治理违法建筑问题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开展维修工作,修复受到损害的和压缩的公共空间和绿地等。
城管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套措施的设计和实施,确保城市环境和规划的有序发展。
总之,在处理违建问题时,城管部门需要秉持法治精神,遵守程序规定,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同时,应注意安全、人性化、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对于那些违法规划、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违建行为,城管部门必须以更加坚决、果断的态度进行打击和治理,以保障城市的和谐发展。
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

一、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
第一步:发现违建。
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第二步:立案审批。
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第三步: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第五步: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
第六步: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第七步: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第八步: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第九步:实施强制拆除
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
二、农村违建房可以强制拆除吗
拆违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违建拆除有补偿吗
认定是违章建筑,无权主张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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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及法律依据有哪些

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及法律依据有哪些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怎么处罚一、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怎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工程建设,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功臣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受处罚。
《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
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对于存在时间长,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考虑罚款,补办手续的方式去处理。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决定。
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二、违章建筑被强拆怎么赔偿三、违章建筑被强拆了怎么办违建被强拆权利人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违建被强拆一般不赔偿,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章建筑的拆除法律依据是什么规定一、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城管拆除违建的流程

城管拆除违建:从查处到处罚全流程解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违法建设也呈现出“多样化”、
“高科技化”、“城乡一体化”的特点。
对于违法建设的查处和处罚,城管部门也采取了科技手段和多种形式的处罚措施来保障城市建设的
有序发展。
下面我们从查处到处罚全程来解析城管拆除违建的流程。
第一步:巡查发现违建
城管部门会定期在城市中巡查,发现有涉嫌违建的地方会进行记
录并留下证据。
城管部门可以走访居民及相关单位获取线索,在ERP
等城市管理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用遥感和地理信息技术来实时监测、定位和监管违建情况等方法收集违建情况。
第二步:立案查处
城管部门发现违法建设后,会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启动立案程序。
立案后,城管部门会派出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和证据收集,并填写
立案调查表。
第三步:拆除通知
如果发现确实存在违法建设,城管部门会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自
行拆除。
如果拒不拆除,城管部门会发布情况通报,对相关单位或个
人进行圈式通知、限期整改等措施,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步:强制拆除
如果相关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拆除义务,城管部门会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强制拆除,拆除后,对于违法建设销毁后,医疗清理,山体进行复绿和美化。
第五步:处罚告知
城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在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的同时,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
总结:城管拆除违建的流程从发现到拆除再到处罚始终贯穿一个原则:依法拆除、公正处罚、还城市一片净土。
市民应该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举报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
拆除违章建筑物的法律程序

一、拆除违章建筑物的法律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除违章建筑物的法律程序二、违章建筑举报应该找哪个部门1、可以向当地城建监察大队举报。
举报电话12319。
2、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依据:3、《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1)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违章建筑拆迁的界定未经许可或批准,私自进行规划和建设的建筑,可以被界定为违章建筑。
私自不经过批准而改变建筑许可证上边所规定的建筑类型,刻意的去加盖或者改造一些建筑,这些都可以被界定为违章建筑;还有就是,把短期性建筑,用作了长期性的建筑物,这也可以被界定为违章建筑。
其次还有一种是性质比较恶劣的违章建筑,那就是通过各种不法手段来骗取有关部门的建筑审批文件,这些建筑一旦被查出是用骗取来的建筑审批文件,公文来进行建设的,那么就会被立刻鉴定为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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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除程序【违章建筑拆除程序】违章建筑的确认主体、确认标准、确认程序、拆除程序等问题的探讨首先我们应该搞清楚什么是违章建筑?在了解违章建筑的概念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建筑物?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那么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由于违章建筑具有不合法的特征,所以处理违章建筑也有自身的特征,建章建筑通常情况下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和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的;(二)属于临时建筑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
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
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
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
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
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
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
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
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32条的规定: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35条的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看来,违章建筑的确认主体主要是由城市规划局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而拿我区来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却由城乡建设管理局来行使取权。
违章建筑的确认标准不是哪一个人所认定的,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上述文中所提到的违章建筑的概念中就阐述了违章建筑的标准,即(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这里面的违章建筑还包括农村的未经批准所建的建筑物。
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有些建筑物上虽然没有经过正式公文的文件确定,有的是经过城建主管部门的同意,为了发展经济或者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所建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在当时承包出去给各个经营者作有偿服务,笔者认为,这些建筑物不能一概而论为违章建筑。
既然违章建筑是由规划或者城建行政机关确认进而进行带有强制性的处理行为,这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行政确认程序,笔者认为,这种确认程序不利于特别复杂,在确认过程中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快捷方便、解决问题为主,通过多采取简易处理程序,体现人文关怀,全面衡量政府与当事人之间的融洽关系,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快捷确认,为后面的拆迁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如果此类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了,笔者有一点浅显的设想,法院要准确把握城市违章建筑拆迁案件程序上适用的尺度,依法应当受理的,要坚决受理并妥善处理;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要坚决不予受理。
要积极向政府提司法建议,帮助政府合理制定政策,共同减少违章建筑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
城市建设的实施必然涉及大量的城市违章建筑的拆迁,由此引发矛盾和纠纷也无法避免,处理上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城市建设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对此,要严格把握受理范围和条件,合理统筹“公益”与“私益”的关系,加大对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强化对此类案件的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及时总结经验、归纳共性问题和主要症结,形成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对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推广;对正当合理诉讼坚决支持,对蛮横无理的要求绝不迁就妥协,推进城市和小城镇违章建筑拆迁工作的依法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政府在没有同被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一些拆迁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最好先不予受理;特别是当被拆迁人对此提出异议,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在起诉之前必须经过行政裁决的,一定要进行行政裁决,直接起诉缺乏依据;凡是拆迁人要求责令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要介入,需要由政府出面做调处工作。
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合乎公共利益。
但是,在取缔少数人不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注意维护这些人的合法权利。
《正义论》作者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律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实现。
”公共利益是目的,行政手段是程序。
行政管理需要将目的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机地结合起来,没有正义的程序不可能产生正义的结果,目的正义依赖于程序正义。
政府部门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行政手段与行政目标的一致性。
政府官员不能自以为目的正当就忽视、破坏法律规定的程序。
违章建筑的确认及其拆迁补偿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已经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如果该建筑物虽然影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可以由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其为合法建筑。
如果该建筑物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筑,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因此所谓违章建筑是指已经建成的房屋其及附属物没有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或者没有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筑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违章建筑的特征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但是,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
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
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
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
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
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
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
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32条和第35条)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
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三、违章建筑的确认在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其拆迁裁决或者有关的文件中确认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系违章建筑而不能提供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处理决定时,则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定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系违章建筑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认定和处理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一项职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没有职权认定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因此,如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