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理几个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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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问题如何处理违法建筑

违建问题如何处理违法建筑

违建问题如何处理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在未经合法手续审批或不符合规划、建筑、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建造的建筑物。

违法建筑不仅破坏城市形象和环境,也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干扰了城市的正常建设和居民的生活。

如何有效地处理违法建筑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介绍违法建筑的现状和问题、处理违法建筑的方法,并探讨如何防止和减少违法建筑的发生。

一、违法建筑的现状和问题违法建筑是当前城市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审批程序不严格:一些地方在建筑审批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审查不严格的情况,给了一些不法之徒机会。

他们趁虚而入,通过贿赂、突击施工等手段建造违法建筑。

2. 规划管理不到位:城市规划与管理是预防违法建筑的重要环节。

然而,一些地方地方政府和规划部门并未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导致了违法建筑的泛滥。

3.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目前,我国有关违法建筑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然而,执行力度仍然不足。

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的查处不力,导致了违法建筑问题的长期存在。

违法建筑的存在给城市带来了很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城市形象受损:违法建筑常常在城市的核心区域或者景观名胜区出现,这破坏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对于城市形象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2. 安全隐患增加:由于违法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塌方等事故,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3. 持续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筑违背了城市规划的整体要求,扰乱了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给城市的长远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处理违法建筑的方法为了解决违法建筑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1. 健全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违法建筑的管理,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罚,提高违法建筑的治理效果。

2. 加强执法力度: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违法建筑的巡查和处罚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机制,提高违法建筑的查处率和整改率。

3. 宣传教育:政府应加大违法建筑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违法建筑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违法建筑的界定及其分类化处理建议

违法建筑的界定及其分类化处理建议

违法建筑的界定及其分类化处理建议作者:张峥来源:《重庆行政》2021年第03期近年来,违法建筑现象层出不穷,屡拆屡建,逐渐成为国家现代化发展中的“顽疾”。

2019年新修改的《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相继出台以整治违法建筑现象,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更是明文规范建筑用地的合理使用。

但在理论层面,关于违法建筑内涵界定及其处理方式仍有待商榷,以通过分析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的法律边界,区分与违法建筑类似的概念,再根据不同标准对违法建筑的分类,进而总结出科学合理的违法建筑构成要件以及相关处理建议,从而为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建筑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一、对违法建筑的界定所谓“界定”,顾名思义,界定由“界”与“定”组合而成,“界”为分界,“定”则为判定。

界定是根据某种特定的条件,对于某种事物的本质做出正确的判断,予以分析定性。

对违法建筑的界定,关键在于解决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问题,然而构成要件可以从学界对违法建筑的定义中总结得出,在定义中找到如何认定违法建筑的表述,便能总结出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

在理论层面,学界对违法建筑所作诸多定义,经梳理相关文献后总结出构成违法建筑的要素,有学者认为违法建筑具有违法性、强制拆除性和审查法定性等法律特征[1],或者提出违法建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一是违法建筑必须是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建筑物。

三是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2]在法律层面,我国于《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文中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有具体规定,并详细地指出了违法建筑所具备的主要特点是:一是违反土地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所建筑之物;二是未获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建设的建筑之物。

此外,《民法典》第344条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违法建设案件的特点和对策分析

违法建设案件的特点和对策分析

违法建设案件的特点和对策分析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划、设计、审批等程序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用途、设计、规模、地点等情况,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类案件特点突出,应该加强对其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和对策。

一、特点分析1. 隐蔽性强:违法建设案件往往是秘密进行的,使用的是非法资金、非法破坏、非法占地等手段,很难被发现。

2. 影响恶劣:违法建设案件占用的土地是有限的,破坏生态环境,引发社会问题,对城市和社会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3. 多元化:违法建设类型繁多,除了宅基地、农村住宅、新农村建设、商业用地等外,还包括工业园区、市政设施、公共场所、教育文化用地等。

4. 行政处罚难以实施:违法建设不仅涉及土地资源的占用,更涉及到工程建设、房地产等多个方面,行政处罚程序繁琐,执行难度大。

二、对策分析1.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国家应该出台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违法建设的判定标准,升级行政处罚力度,强化违法建设行为的惩戒效应。

2. 加强宣传与教育:增强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居民对违法建设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情度,为公众的举报提供更多的渠道和保护。

3. 实行精准管理:实行土地承包人精准管理,按照承包人的用地需求安排土地资源,不断加强土地资源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全面清理非法耕地和违法建设活动。

4. 加强联防联控:相关责任部门应该加强联防联控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情况,有效开展联合整治,还建城市市容环境一个良好的社会治理。

5. 尽快解决问题: 针对当前已经存在的违法建设案件,加强调查处理工作,尽快处置涉及的问题,恢复原状,确保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的正常运行。

总之,对于违法建设这一严重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完善法律体系、加强联防联控等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建设活动,构建负责任的城市治理体系,维护公共权益和社会安全。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方法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方法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方法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将一定程度上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第一,法律依据是关键我们应该理解,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

既然是这种理解,有一个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据确认他的是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自己都说不明白,凭什么说别人的是违章建筑?是占了公路的保护区,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是在建房当中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还是在机场高度控制区域,房屋建设超高,违反《民航法》的规定?是在河道当中修建房屋,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还是房屋的质量形象太差,影响市容,违反了国务院的《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等。

第二,是否违章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界定现在出现一个问题,有的地方在下裁决书的时候,或者是拆迁公司申请裁决的时候,就直接说人家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是否违章这个话不应该是随便哪个机关都能说的,因为说一栋房子是违章建筑,必须是法律授权即有权的执法机关才能界定。

比如说没有施工许可证,或者没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甚至没有房契,没有登记,就说它一定是违章建筑。

第三,对违章建筑一定要依法严格处理。

我们前面找到了法律规定,又找到了有权的执法机关作出界定,那还是不够的,因为我们的法律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不同的。

不把握分寸,则可能宽严皆误,因此执法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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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当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当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自2014年《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施行以来,我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镇街掀起了控违、整违的工作热潮,新增违法建筑得到有效遏制,但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和难点亟待重视。

一、突出问题和难点(一)顶层设计待完善一是违法建设治理的法律手段不足。

目前违法建设治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8条,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是拆除、没收还是罚款,主要还是行政责任。

这些行政责任,相比违法者造成的社会危害和非法获取的巨额利益而言,大多也不相适应。

违法后果轻微,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二是违法建设治理的周期过长。

《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建设的拆除有特殊规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该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过长(即使无行政复议、诉讼,拆违程序时间也长达6个月)。

目前《行政强制法》尚未对如何快速、灵活处理违法建设做出细化规定。

此外在基层实际执行中,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一般要求15天内拆除。

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之规定,并无法律、法规来支持对在建违法建设的快速消除。

这些问题带来两方面负面影响:要么地方政府忽视必要的程序性规定,野蛮实施强拆,陷入“违法”的陷阱;要么僵化实施法律,面对违法建设畏手畏脚,难以快速消除新增违法建设。

(二)工作机制不顺畅一是重心下沉不够。

乡镇、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设的责任单位,是违法建设的发现前哨和处置末端,承担着发现、制止、消除、宣传、维稳等大量具体工作,但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法律上不是治理主体,程序上被动,手段上不足。

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网格化管理没有真正建立,日常监管偏软。

二是职权划分清晰,但落实不够,难以形成合力。

282号令第四条虽然规定了房屋、市政、环保、交通、水利、林业、园林、消防、民政、民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以及公安、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农业、移民、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是怎样的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是怎样的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将一定程度上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镇都存在很多违章建筑,如何判断您的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政府会对违章建筑如何处理以及对违章建筑的对策。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对策,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对违章建筑的界定考虑到我国法律的表现形式,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故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可作两种理解:1、狭义上的违章建筑, 即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2、广义上的违章建筑, 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二、对违章建筑的处理现在根据违章建筑对生活环境,社会环境造成的不同影响,我国一般对违章建筑的处罚手段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限期拆除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封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限期拆除是所有处罚手段最为严厉的,我国的强制拆除中分为行政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城管现场执法拆除。

而一般的拆除程序:立案、调查、上报审批、罚款的分级管理、决定程序、送达与执行、强拆的执行程序。

▲三、目前处理违章建筑的对策解决当前处理违章建筑面临的困局,从以下这样一些方面入手是值得我们考虑的:1、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2、加大执法力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初期的查处,对发现的各类违章建筑应立即采取措施,从重从严从快查处,该拆的坚决拆,绝不手软。

3、认真进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加快“城中村”、“园中村”的改造步伐,这是解决违章建房的源头。

违法建设治理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及建议

违法建设治理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及建议

反映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及先进地市相比,我区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错综复杂。

部分历史遗留建筑建设年限久远,情况复杂,此类建筑如何认定、处理不明确。

例如部分违法建设在修路之前或者修路之初就存在,已建设多年,建设手续不齐全,很多建筑且已成为群众生存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类似建筑的认定、处理,要求不明确。

年之前,我区的违法建筑的认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XXX实施方案》(X号)中的治理范围、治理重点、治理方法等三个方面有无合法手续来认定是否为违法建筑,但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节点并无明确相关规定,导致近几年我区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违法建设得不到有效处置。

X年X月X日,X市拆违拆临(无违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X拆违拆临工作导则》(X号),《导则》第二章第十条明确了2014年以来,省规划督察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图斑和土地卫星遥感图片发现的违法占地项目全部纳入排查摸底范围,并逐一核实。

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X年X月X日前建成的老旧住宅小区的处置规定。

第十七条对住宅小区以外区域违法建筑的处置依据我市第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X年X月X日)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有合法土地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无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为违法建筑。

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1999年2月9日)前,在第一轮城市规划区外、新一轮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无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为违法建筑。

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1999年2月9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均为违法建筑。

对于此类违法建筑的处置原则是依法依规、宽严适度,以拆为主,分类处置。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违法建筑不仅妨碍城市规划,破坏市容市貌,还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是目前城市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更使违建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但由于理论上的争议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模糊和滞后,导致实务层面对违建的治理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城管执法为视角,对违建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求对现实拆违工作有所裨益。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一)违法建筑的内涵1、违法建筑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违法建筑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这是认定违法建筑的实质要件,沪建交联[2006]451号文将违建的实体违法性归结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1]行为的程序违法性是指违法建筑违反了法定的建造程序,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这是认定违法建筑的形式要件。

程序性违法是因为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但其客观上并未违反城市规划,一般可通过补办手续使其成为合法建筑,实质违法则无法通过补办手续来纠正其违法性。

2、违法建筑行为的行为方式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三种行为。

新建、改建在理解和界定上较为容易,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工程,增加原有建筑的占有空间,通常表现为增加建筑的占地面积或者高度。

3、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某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是违法建筑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经过认定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建筑。

4、由于立法滞后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广泛存在,对一个建筑物的违法性进行界定还需要从时间尺度上加以区分,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及其尺度去溯及,而要依据违法建造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违法建筑的定义违法建筑的概念,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众多部门法当中,涉及房屋、规划、水务、绿化、建设、环境、市容等部门,国家立法机关还没有对违法建筑进行统一的法律界定。

现实中使用的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违法建设(搭建)、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等,这三者的区别在于违法建设是从行为过程进行描述,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是从行为结果进行描述,后者是前者的目的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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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一)关于实体法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

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

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还有,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章建筑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

(二)关于程序法依据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程序法、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

法定的建造程序是加强建筑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限制、引导建筑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因此,界定违章建筑还应结合有关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建筑的建造程序的规定,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其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违章建筑处理中的几个问题违章建筑作为违法行为人违法的结果,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体现在对行为人的处理及对违章建筑的处置上。

违章必究是一法治原则,否则会放纵违章。

正是因为对违章建筑处置的软弱,才导致了违章建筑像毒瘤一样蔓延。

违章建筑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与我国人口多、就业岗位少、人均居住面积、经济发展不平衡、有关建筑管理审批不规范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

鉴于这些原因,笔者认为,对待违章建筑应当区分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

形式违法是指仅仅违反程序法的建筑物的建造,实质违法是指违反实体法且情节严重的。

对建筑物的拆除是对物权的排斥,与物权法定相对应,属于民事法律基本制度。

对违章建筑拆除处罚的立法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法律保留事项。

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随意扩大违章建筑拆除的范围,应属于超越立法权。

现笔者对涉及违章建筑处理中的以下三个问题略陈管见:(一)对城市违章建筑在拆迁补偿中的处理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有人认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就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就不予补偿。

笔者认为,这种一概而论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理论依据,更脱离我国实际。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即不动产的公示,通过公示使得该权利成为对世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

反之,未经登记也不能因此否定其所有权。

旧城区系历史形成,它记录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轨迹。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经济还很薄弱,城市规划和建设处于低层次状态,但人口数量不断膨胀,满足住房需求总体靠居民自行解决,例如许多旧城区的“棚区”。

这种自行解决的住房未经任何审批许可,或为居民遮风挡雨的居所,肩负着政府应当承担但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将其作为违章建筑在拆迁时不予补偿的做法,无疑会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

1987年之后的房屋普查登记,由于多种原因,仍然存在遗留的无照房屋存有违章建筑嫌疑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有权就该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对于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在拆迁时应区别对待:(1)1987年房屋普查之前建造且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必须,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认定其合法性。

(2)1987年之后建造,仅取得部分审批许可的,只要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里的“适当补偿,应当理解为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扣除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

(3)1987年之后建造,没有取得任何审批许可的建筑物,只要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也应当给予适用补偿。

这里的“适当补偿”,应当理解为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扣除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及罚款。

(4)1987年之后建造,没有任何审批许可且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拆迁时不予补偿。

(二)对违章建筑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

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

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行为人的处罚具体包括:1、相对人没有实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仅违反程序法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

2、相对人实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关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违章建筑处罚的强制执行权,更没有规定强制拆除权。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又容易伤及无辜,因此,立法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权非常慎重,目前我国只有极少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强制性。

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没有强制执行权,并不代表不能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拆除的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不起诉也不履行且已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业执行。

”这两条规定表明了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执行力,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不停止执行包括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执行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不包括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根据《若干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已经超出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虽然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是,人民法院不得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尚存在司法救济权期间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一) 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二) 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三) 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四) 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五) 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一) 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三) 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四) 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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