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9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9月1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是指:(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规划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二)超过规划地段允许的建筑总量的;(三)超出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的;(四)侵占现有或者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减少规划地块绿地率的;(五)未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六)违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的;(七)影响消防、防汛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八)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或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九)对各类交通设施、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通讯的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十)侵占现有或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道路的;(十一)侵占河湖水面滩涂、堤岸及其保护地段的;(十二)在近期建设控制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建设用地上的违建是指在没有获得法定手续或者违反法定手续,在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这些违建给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包括对城市美观、环境保护和法律秩序等方面的影响。
因此,对于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
首先,对于已经建成的违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违建进行合法化和合规化处理。
这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整改。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的违建,可以要求业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化手续的申请,并经过审核后,予以合法化处理。
二是对那些无法符合合法化要求的违建,需要依法予以拆除或改建。
这些违建可能是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超出容积率或破坏城市景观等问题,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其次,对于正在建设中的违建,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
这需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建行为。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大家明白违建的危害和后果。
对于违建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巡查和监督,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三,还可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治理,防范和控制违建的发生。
制定和完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规,明确土地的审批流程和用途,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控和管理。
加强土地执法部门的人员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效果。
同时,还可以加强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鼓励公众举报违建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合力,共同维护城市的规划秩序和环境卫生。
最后,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和创新,寻求更有效的解决办法。
例如,可以引进房屋合法化机制,允许一定条件下的违建获得合法地位,并通过收取相应的补偿或罚款来填补公共财政。
同时,还可以探索设立专门的违建处理机构,集中组织和协调违建的处置工作,确保处置的公正和及时性。
综上所述,对于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处理。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审批或违反规划、建设工程管理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给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置实施方案,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加强监管力度。
针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的监测和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监督力度。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对违法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册、宣传片、宣传栏等,向社会大众普及违法建设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杜绝违法建设的发生。
三、加强处置力度。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建设,要依法进行处置。
首先,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其次,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拆除违法建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土地、资源等问题的处置,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共利益。
四、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处置工作的有效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同时,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处置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推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五、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宣传报道、宣传栏、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效,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综上所述,针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处置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推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

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一、背景和现状介绍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建筑施工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等进程中,违法建设行为愈发严重,给社会、环境和城市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角色和职责政府需要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加强管理和规划,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组织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提供咨询、监管和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公众参与和政府的透明度。
三、处置方案1. 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有需要的政府和社区组织可以开展从市民参与的角度呼吁,号召民众参与绿色环保活动,带动舆论导向,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影响做到最小化。
### 2. 监控和检测政府可以在城市中心区域和一些城市的外围区域设立高清视频检测设备,通过实时监控,检测出违法建设行为和乱搭乱建等情况。
### 3. 法律和法规政府需要制定对于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和法规,加强监管和处罚;制定合理的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和公共资源分配政策,以周全的措施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 4. 处理程序和处罚力度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处罚力度要大,才能真正起到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
处理程序要透明、公正,保障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此外,可以探索利用政策利益绑定等手段,鼓励建设单位严格遵守规定,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
### 5. 经济和社会管理方面政府需要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建设行为,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也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增强规划、监管和执行力度。
四、总结综上所述,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以法律、政策、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出现,并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制度

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维护规划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治理违法建设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做到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整改相结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民遵守规划的自觉性;(二)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对拒绝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建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五)及时向上级城管执法部门报告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城乡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查明事实真相。
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违法建设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在核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违法建设的拆除第十一条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由城管执法部门统一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违法违规建筑物处置方案

违法违规建筑物处置方案
1. 法律依据,针对违法违规建筑物,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比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同时还需要结合地方性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2. 处置程序,一般情况下,对于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会经过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等程序,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处置方式,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包括强制拆除、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具体的处置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4. 社会稳定,在进行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稳定因素,避免因处置引发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5. 环境保护,在处置违法违规建筑物时,需要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处置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总的来说,对于违法违规建筑物的处置方案需要综合考虑法律
依据、程序、方式、社会稳定和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3篇)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城乡规划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一般来说,违法建设工程处理的程序如下:1. 发现违法建设:城乡规划部门通过巡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建设。
2. 取证调查:城乡规划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如果确认存在违法建设,将开始违法建设处理程序。
3. 初步处理:城乡规划部门根据违法建设的性质和情况,初步处理违法建设,如责令停工、拆除、整改等。
4. 违法建设听证: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城乡规划部门可以组织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 复核处理:如果违法建设当事人对初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复核。
6. 审查裁决:上一级城乡规划部门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7. 行政复议或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审查裁决不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 强制执行:如果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履行决定或判决,城乡规划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总的来说,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保护城乡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2)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是指未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活动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
这些违法建设项目不仅影响城乡规划的统一性、合理性,也会对环境、生态、居民生活等方面带来严重的影响和隐患。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4.《城乡规划管理条例》5.《城市发展与规划建设》系列政策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1.违法建设的查处与处罚根据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的大小,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

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3、《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符合规划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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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水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一)压占规划道路的;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
(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
(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6%处以罚款;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符合规划条件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6%-8%处以罚款;不符合规划条件,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8-9%处以罚款;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第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城市规划、仅属程序违规、且能按照要求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非房地产项目,可以依法减轻处罚、首违不罚或免于处罚。
第十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建筑面积误差为±1%及以下的,视为合理误差。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建设在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申请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一)违法建筑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对周边市政公共、园林绿化等设施造成影响或使周围单位、居民等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的;
(二)违法建筑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与人口容量、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建筑体量等非强制性内容不符,已改正或已经专家评议审核通过的;
(三)违法建筑不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已采取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完善公共配套设施、代征(拆)相应用地等措施予以平衡的。
(该款所指补交土地出让价款,限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地块,工业用地除外)
第十二条补办规划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罚款收据、竣工测量图及建设项目规划报件应具备的相关资料到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建;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其违法建筑提出改正措施,并要求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情况、改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建设单位将公示证明文件、方案图纸等报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应注明“补办”字样。
第十四条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持房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增加建筑的竣工实测面积到国土资源部门计算补交土地价款,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下面公式计算建设单位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该宗地公开出让时成交地价(元/㎡)×土地总面积(㎡)×违法增加的建筑面积(㎡)
批准的总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持国土资源部门计算的应补交土地价款、相关表格到市财政收费部门交费。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查处。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书面告知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当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案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七日内移送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政府。
第十七条区政府在接到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案件移送函后,应当在七日内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
第十八条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再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市供水、供电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提供用水、用电前应当严格审查审批手续,凡不具备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正式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第二十条虽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擅自增加面积的建设工程,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配套手续。
第二十一条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建设查处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庇护,不得干扰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规划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1.规划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办的;
2.区政府部门有关人员接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移送函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查封施工现场或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
3.市供水、供电部门未按规定审查,对违法建设提供用水、用电,并在接到规划主管部门协办函后,未采取措施的;
4.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建筑,房管、工商等部门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的;
5.各村委会负责人纵容、庇护、放任建设单位占用本村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6.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组织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违法建筑的。
(三)对违法建设应当承担责任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违法建设应当承担责任的开发、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我市建设市场开发、施工、勘察、设计资格,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或降低其资质。
第二十三条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以经市建设局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价确认;无工程备案合同的,按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工程造价指导价确认;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未公布工程造价的,按市城乡规划局公布的经评估的参考价格确认。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