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设施处置办法(修改))
违法建筑没收后处置方案

违法建筑没收后处置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违法建筑也逐渐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打击违建行为,城市管理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没收违法建筑。
然而,没收违建之后如何处理,仍然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一些可能的处置方案。
1. 拍卖处置没收后的违法建筑可以进行拍卖处置。
这种方法适合于那些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的地块,透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来让市场参与者竞价争取获得产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新的开发项目。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受市场情况和法规的制约,收益并不稳定,还可能面临涉及与拍卖手续、拍卖结果混乱等问题。
2. 公益性建设还有一种可能的处置方案是将没收的违法建筑作为公益性建设用地进行处置。
比如,可以将它改造成公共场所,包括公园、文化广场、绿地等。
这种方法不仅可以解决城市公共设施不足的问题,还能够满足市民的文化娱乐需求,有利于加强城市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3. 环保文化公园用没收的违法建筑建设环保文化公园的方式受到越来越多城市管理者的欢迎。
环保文化公园是以生态环境为基础建设的公园,可以降低城市的环境污染,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城市绿化和生态建设。
此外,作为城市文化设施的一部分,环保文化公园也可以提供大量的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市民的文化需求。
4. 拆除处置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的建筑,无论是基础条件还是周边环境,都非常不适合进行改造或更新,此时拆除可能是最合适的一种处置方案。
拆除违法建筑能将问题根源消灭,提高城市规划的效率;然而,也需要注意安全问题,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5. 发挥公益效应的方法在违法建筑的处置过程中,还可以这样做:通过各种方法创造公益效应。
比如,把没收物品以公益捐赠的方式送给慈善机构等。
这种做法可以让没收行为不仅仅是打击违法行为,同时也会带来很多积极的社会影响。
这样,处罚的力度可以有所减弱,进而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
总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迅速发展,违法建筑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违章建筑暂扣物品处置方案

违章建筑暂扣物品处置方案违章建筑是指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手续、设计规范、施工技术及资金筹措等要求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违章建筑的暂扣物品,下面是一份处置方案:一、违章建筑暂扣物品的分类和清理1. 公共场所设施物品的清理:- 对于违章建筑中的公共设施物品,如路灯、标识牌、广告牌等,应进行清理和暂扣;- 暂扣的物品应进行清单登记,包括物品名称、数量及照片等。
2. 室内家具及装饰物品的清理:- 对于违章建筑中的室内家具、装饰等物品,应进行整理和暂扣;- 暂扣的物品应进行清单登记,包括物品种类、数量、质量状况及照片等。
二、违章建筑暂扣物品的保管和管理1. 物品的保管:- 暂扣物品应妥善保管,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丢失或损坏; - 物品保管地点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保密措施。
2. 物品的管理:- 对暂扣物品应进行登记,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管理工作;- 开展定期巡查,确保物品安全,及时发现问题与解决。
三、违章建筑暂扣物品的处理1. 合法权益的返还:- 对于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业主,可以申请返还其暂扣物品; -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经认真核实后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返还。
2. 非法物品的处置:- 违法违规的物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可对其中有残值的物品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对于无残值或不易出售的物品,应进行合理处置,如拆除、销毁等。
3. 利用物品进行公益事业:- 对于可以被利用的暂扣物品,可以考虑捐赠给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等,用于开展公益事业。
四、破坏违章建筑暂扣物品的违法责任1. 禁止破坏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擅自破坏、盗窃、转让暂扣物品;- 一经发现,将追究破坏者的法律责任。
2. 违法责任的处理:- 对于破坏、盗窃、转让暂扣物品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综上所述,通过分类、保管、管理和处置这一违章建筑暂扣物品的方案,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合理处理,同时也优化了城市空间的利用和规范化建设。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永泉、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永泉、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永泉;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永泉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张永泉【当事人-公司】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吴迪山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管蔚蔚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周欣欣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迪山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管蔚蔚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周欣欣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迪山管蔚蔚周欣欣【代理律所】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张永泉;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张永泉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南通市金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系接受如皋住建局的委托对案涉房屋作出搬迁评估结果分户报告的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对其他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张永泉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没收建筑物处理办法

中国国土资源论坛:对于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没收建筑物,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下发裁定书,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将建筑物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案件执行完毕、国土部门将建筑物移交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就算结案了,如何让处置变现保值增值那是财政部门的事情。
按照有的法院讲的,财政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意见,如果符合规划可以补办手续,那么可以将建筑物公开拍卖,违法当事人可以优先取得,然后在按照法定程序完善其手续。
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关问题的答复粤国土资(法规)函 [2005] 799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处理“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问题的请示》(穗国房字[2005]45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两条中有关“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程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是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此复。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

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一、背景和现状介绍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建筑施工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等进程中,违法建设行为愈发严重,给社会、环境和城市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案,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角色和职责政府需要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加强管理和规划,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组织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提供咨询、监管和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公众参与和政府的透明度。
三、处置方案1. 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有需要的政府和社区组织可以开展从市民参与的角度呼吁,号召民众参与绿色环保活动,带动舆论导向,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影响做到最小化。
### 2. 监控和检测政府可以在城市中心区域和一些城市的外围区域设立高清视频检测设备,通过实时监控,检测出违法建设行为和乱搭乱建等情况。
### 3. 法律和法规政府需要制定对于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和法规,加强监管和处罚;制定合理的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和公共资源分配政策,以周全的措施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 4. 处理程序和处罚力度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处罚力度要大,才能真正起到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
处理程序要透明、公正,保障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此外,可以探索利用政策利益绑定等手段,鼓励建设单位严格遵守规定,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
### 5. 经济和社会管理方面政府需要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建设行为,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合理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也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增强规划、监管和执行力度。
四、总结综上所述,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以法律、政策、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出现,并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对于非法占地者的行政处罚时,往往涉及对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但法律并未规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后应当如何处置,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呢?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如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出台专门规定。
实践中,有关没收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有关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两种方式。
决定拆除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组织住建、城管、公安、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实施拆除。
决定保留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续,消除违法状态。
在消除违法状态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置:(1)在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作价评估),组织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2)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并出资购回地上建构筑物;(3)区(县)政府安排使用。
由区(县)政府安排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或公益性单位使用;(4)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链接】执法实践中,为增强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可操作性,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规定,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政策解读一、背景依据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对严格土地管理特别是进一步从严保护耕地、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法行政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标任务《办法》的制定为政府处置辖区内的没收资产提供科学、可操作的依据,也为保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执行依据。
三、工作进展《办法》主要从没收资产移交处置工作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处置方式及步骤、相关人员责任等内容依法进行规范,体现了现实性和前瞻性。
一是明确了没收资产的接收主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是丰富了没收资产的处置方式,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三是体现了没收资产执行的严肃性,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四、范围期限《办法》由福安市政府颁布,在福安市辖区内适用,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新《办法》颁布或市政府发文废止。
五、主要内容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根据用地性质或项目投资主体分别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属国有公建项目的,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置。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属私建项目的,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
原则上以拆除并恢复原种植条件或植被条件为主。
行业主管部门接收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委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代为管理。
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有效利用和房地一体化原则,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拆除并复耕复绿(二)补办完善用地手续(三)其他方式不需要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以及自然资源部门两次以上组织公开出让(租赁)均无人竞买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1.收储融资。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政府性融资平台对土地使用权和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收储、融资。
2.安排临时使用。
安排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国有单位临时使用。
XX区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XX区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3)54号)、《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XX市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X区行政区域内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是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有效利用和房地一体化的原则。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违法用地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财政、国资办、自然资源、发改、住建、公安、司法、城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第六条对没收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领导小组决议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意见。
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纳入处置范围,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七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置。
移交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当制作《没收资产移交书》和《资产清单》,同时应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处罚单位(个人)履行处罚决定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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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各类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建设被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由市分管市长、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管局、市法院、相关镇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镇政府)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具体问题。
市国土局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由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接受并监管。
市财政部门可委托违法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具体负责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当事人对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日内,市国土局应当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被没收的建筑物,并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委托直接与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市国土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在镇政府予以配合。
经强制执行后的建筑物,经国土部门参加并同意,法院可直接向所在镇政府移交。
第七条市国土局向镇政府移交没收的建筑物时,应将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本单位移交函一并移交。
第八条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分别签字盖章。
第九条镇政府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方式处置;不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由所在镇政府予以拆除。
第十条镇政府对接收后可以保留使用的建筑物,委托市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以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登记造册和处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对可以保留使用的建筑物,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公开拍卖;
(二)当事人回购;
(三)政府安排使用。
由政府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在处置前,其产权属国家所有。
按本办法处置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拍卖合同或回购合同约定,确认其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颁发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三条没收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市城管局对违反城乡规划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