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主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7〕207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主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7〕207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主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主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7〕20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东方市主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7日东方市主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和加强城市风貌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海南省委海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城乡建筑风貌管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主城区范围东至西线高速公路,南至罗带河,北至马岭,规划面积为75.97平方公里。

具体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东方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个人建房系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建设用地上,依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个人住宅和其它公共建筑。

第三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土、综合执法、工商、公安消防及派出所、八所镇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个人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99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99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9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方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东方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20号)精神,加强我市重点项目管理,发挥重点项目的带动和导向作用,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项目分省级重点项目和市级重点项目。

省重点项目是指由省政府确定,并列入省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市重点项目是指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报市政府审核,经市人大会议通过,列入我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前期工作、行政审批、资金计划、建设工期、工程招标、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

第四条重点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省和市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第五条重点项目包括竣工、续建、新开工、预备等4个类别。

第六条重点项目主要从省委、省政府支持的十二个重点产业、“五网”基础设施、美丽海南百镇千村、社会民生工程、军民融合发展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提出。

第二章项目计划第七条重点项目申报应当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投资金额以及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期限。

第八条重点项目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其中省级重点项目于每年10月1日开始申报,11月1日结束;市级重点项目于每年11月1日开始申报,12月1日结束。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7〕95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7〕95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7〕9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6日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为解决我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对规划条件给予明确特别是没有明确初始容积率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综合(混合)用地原用途比例不明确和土地用途与控规不相符等问题,推进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关于初始容积率的确定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明确初始容积率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以下原则,确定地块的初始容积率报市政府审定。

(一)地块所在区域有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参照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的初始容积率(以最初发放国土证时间确定同期规划)。

2009 年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前依法取得的土地,没有明确初始容积率的,以2009年我市执行的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初始容积率。

(二)地块所在区域无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有相关文件明确容积率的,按相关文件明确初始容积率。

(三)地块所在区域既无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又无相关文件明确容积率的,按1.2确定其初始容积率。

(四)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个人名下地块且用于经营性建设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个人名下地块且用于私人住宅的,按照《东方市私人报建管理规定》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东府办〔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府办〔2017〕14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更好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7〕109号)文件精神,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我市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共43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清理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11〕 110号)等11件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详见附件1)二、本次清理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告》(东府〔2011〕 98号)等30件文件予以保留。

(详见附件2)三、本次清理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东府〔2004〕51号)等2件文件要求予以修改,请起草部门市气象局抓紧组织修订工作,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详见附件3)附件:1.本次废止的涉及“放管服”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保留的涉及“放管服”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需要修改的涉及“放管服”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5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1.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规〔2022〕1号)
2.《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办规〔2022〕2号)
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规〔2022〕3号)
4.《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规〔2022〕4号)
5.《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规〔2022〕1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贯彻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贯彻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中西部市县人才智力扶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办发[2011]9号【发布部门】830530101东方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1.02.16【实施日期】2011.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中西部市县人才智力扶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1〕9号)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东方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中西部市县人才智力扶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2月16日东方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中西部市县人才智力扶持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适应海南国际旅游岛和海南西部现代化热带滨海城市建设的需要,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海南省中西部智力扶持行动计划》(琼办发〔2010〕33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不断加大我市人才培养与开发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我市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进一步夯实人才智力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争取5到10年,充分利用海南省西部市县人才智力扶持行动计划开展的契机,协调上级部门做好中西部人才的派遣和业务工作,积极实现人才队伍结构得到优化、人才队伍在地区和行业分布均衡、乡镇技能型政府初步形成等目标。

人才发展基本上能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三、行动项目任务分解根据琼办发〔2010〕33号规定的中西部人才智力扶持行动计划规定的行动项目,结合我市的实际需要,从2010年至2020年,落实和推进10个行动项目。

承办行动项目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以及任务分解如下:(一)科技副镇长派遣计划l.主要内容。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东府[2013]15号【发布部门】东方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3.03.11【实施日期】2013.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3〕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东方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1日东方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和社会发展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信息产业部等部委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包含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热力、工业管线、综合管沟(廊)、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

第四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配套完善、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确保市政设施正常合理安全高效运行,避免重复性建设。

第五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含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地下管线道路挖掘施工作业监督管理;依法对市政设施(含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4〕75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4〕75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4〕7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东方市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5日东方市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区私人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私人住宅建设行为,改善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内其他市县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内,私人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私人住宅指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用地,建设用于本户家庭居住的住宅。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的私人住宅,不予办理审批:(一)列入市年度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的。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其他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私人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土、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八所镇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私人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私人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7]166号
【发布部门】东方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7〕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五届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东方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方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违法用地建设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的查处。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重点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区分对待、分类处置。

坚持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岛西林场(含马岭分场作业区和通天分场作业区,下同)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所辖行政区域乡镇政府依法进行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园区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乡村违法建筑(包括城中村和城乡结合区域)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处置违法建筑。

各村(居)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村(居)委会为主组织实施,明确责
任,依法负责处置涉及非法买卖土地,防控源头。

第五条市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国土、水务、林业、海洋渔业等执法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岛西林场及环保、工商、税务、卫计、食药监、文体、房管、市政园林、公安、消防、边防、不动产登记、供水、供电等部门协助实施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

第六条 2016年8月19日《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后的以下违法建筑予以全部拆除:
(一)以获取拆迁补偿为目的而新建的或而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抢建、改建、扩建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占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物流仓库、加工厂等非农业设施,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四)未经依法批准取得或以非法私下转让等方式非法侵占土地建设,且不符合规划用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又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可以暂缓拆除的;
(五)非法占用道路防护林、沿海防护带、自然保护区、重点公益林区等林地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重点整治生态红线区范围内、红树林湿地、林地或海防林内的违法建筑;
(六)非法占用海域范围内以及未经批准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岛屿、滩涂等生态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行为违法建筑;
(七)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修建的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以暂缓拆除的;
(八)占用国道、省道、乡村公路等交通主干道两侧管控范围内、公共用地以及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其他影响;
(九)本市户籍但不在本行政村且在本村内非法买卖转让、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的;
(十)非本市户籍的村(居)民以非法私下转让等方式非法侵占土地建设的;
(十一)非法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及城区内“两河四沟”和国有水土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