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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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更好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作出如下通告:
一、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
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基础资源。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土地
管理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规范审批程序
土地使用审批程序是保证土地资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们将着重规范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建立规范化的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审批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等重要信息,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监管
我们将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土地使用情况的检
查和清理工作,并对涉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线索调查和处罚。

同时,建立健全与曝光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震慑力和打击力。

四、严肃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追责问责
我们将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反映强烈、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典型
案例,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追责问责,并加大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追究力度。

五、加大宣传力度
我们将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危害的宣传力度,对广大群众进行普及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形成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的生态文明理念。

为此,我们恳请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广大群众和媒体单位,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相信一定能够持续优化土地使用环境,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业经十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惠州市区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对市区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奖惩严明,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区政府(管委会)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查处市区违法建设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民政厅调查处理揭阳市揭西县京溪园镇违规建造“阴埕”问题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民政厅调查处理揭阳市揭西县京溪园镇违规建造“阴埕”问题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民政厅调查处理揭阳市揭西县京溪园镇违规建造“阴埕”问题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8.05.16•【文号】民办函[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民政厅调查处理揭阳市揭西县京溪园镇违规建造“阴埕”问题情况的通报(民办函〔2008〕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4月7日,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京溪园镇九磜村九磜小学门前违规建造“阴埕”(骨灰寄存堂)问题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坟墓建在校门口》为题曝光后,广东省民政厅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务院指示精神和民政部、广东省领导的要求,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点了解情况,对媒体报道问题进行现场督查,使问题得到了迅速解决。

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广东省民政厅及时下发通知,对全省违规建造坟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根据问题研究清理整治方案;同时,联合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召开全省清理整治占地毁林乱建坟墓情况通报会,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占地毁林建墓情况大检查,坚决查处和制止各种违法建造坟墓的行为。

在违规建造“阴埕”问题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广东省民政厅雷厉风行,及时果断,不仅使暴露的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而且能够举一反三,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应给予充分肯定,其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今年清明节期间,个别公墓建设管理违法违规问题,殡仪馆捆绑消费、高收费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发挥殡葬事务管理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丧葬权益。

对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披露,接受公众的监督。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
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粤府函〔2020〕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现就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相关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结束——。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规〔2021〕1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规〔2021〕1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六届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0日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为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妥善处理在建违法建设问题,切实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9〕32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揭府函〔2019〕1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按照“管住现在、规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的总原则,根据《揭阳市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分类分批进行消化,实现“减存量。

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办结”,第一时间快速拆除,实现“零增长”。

第二条按照“党政同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类处置、控新治旧、司法保障”的工作原则,坚持“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可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的予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涉嫌‘小产权房’和村民公寓的‘一案一策’解决”的工作思路,在全市深入开展已普查在册的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行动,争取2021年底前,消化80%以上在建违法建设,确保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消化。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揭阳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揭阳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揭阳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揭府函〔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揭阳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揭府函〔202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揭阳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组长:张科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李文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曾瑞如副市长吴毅青副市长成员:江少明市政府秘书长蔡庆春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高淑琼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四级调研员王群青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方创旭市委统战部副部长王宏市委政研室副主任郑锦浩市委网信办副主任林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克新市发展改革局局长罗俊波市教育局局长洪创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周武城市民政局局长王少鸿市司法局局长李春明市财政局局长江玉城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刘玉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杨瑞良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刘佑知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王晓龙市商务局局长林少敏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局长叶明文市卫生健康局局长黄少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张林华市公安局副局长陈立群市法院副院长陈建雄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三、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抄送市委编办。

2024年镇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工作方案范文

2024年镇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工作方案范文

2024年镇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工作方案范文第一章绪论一、背景和意义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镇地区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的实施和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

为了推动乡镇地区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整治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制定并实施本工作方案,对于加强乡镇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整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1.实现乡镇地区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全面清理和整治,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完善乡镇地区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管理制度,提高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整治效果和长效管理能力。

3.提高乡镇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整治的社会知晓度,形成乡风文明、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工作内容一、违法建设的查处1.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2.组织力量,全面排查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3.对于违法建设的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违法建设的认识和自觉抵制意识。

二、违法用地的整治1.建立违法用地清理核实库,对乡镇地区存在的违法用地进行逐一清理核实。

2.加强用地管理,完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执法,提高用地违法成本和风险。

3.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规划和法律法规要求的用地进行清理和整治。

4.对于涉及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用地,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严格进行整治和修复。

三、加大宣传力度1.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伤害性认识。

2.利用新媒体、宣传栏等形式,加大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整治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3.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宣传信息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三章工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1.建立乡镇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

2.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整治目标和时间节点。

3.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监督执法1.加强乡镇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执法力量的组织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专业能力。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揭府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全面整治违法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9〕320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揭府函〔2019〕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重申,加强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全面整治。

各有关组织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配合和支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二、本通告重申,所有在建的违法建设都必须立即停止。

对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抢建的,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停水、停电、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建的违法建筑物须自行整改,未自行整改的,将依法采取罚款、拆除、没收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2019年12月31日后开工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和在原有建筑物上继续建设的违法建筑物须自行整改,未自行整改的,一律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或没收。

三、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用户要拒绝向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个人)要拒绝向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或出售建筑材料,违者依法处理。

四、党员、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事业单位人员、村(居)委人员要带头维护城市规划秩序,凡支持、参与违法建设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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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西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范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揭西县县域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水利、交通、林业、住建、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建筑及其它设施的处置。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用地,是指未取得县自然资源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的用地行为。

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牵头、协调,其中涉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其它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条有关职能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做好相关查处工作。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批准、违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用地的建(构)筑物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建(构)筑物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用地规划性质作出认定。

(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县住建局移交县城管执法局查处。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开发行为。

(四)县水利局负责依法查处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危害堤防和水库安全、侵占水利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毁坏森林、侵占林地的违法建设行为。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七)市生态环境局揭西县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

(八)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各部门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发现和移交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负责查处县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嫌妨碍公务和擅自撕毁封条案件。

(九)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依法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十)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相应处置工作。

第五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一)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在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等应当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等核实证明规定的用途一致;(二)税务、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健、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严格查验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证明文件;(三)供电、供水、供气、网络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在为新建或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提供相应服务时必须严格查验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证明文件;混凝土供应企业在提供相应服务时必须严格查验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六条各乡镇街道及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相关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依法接受处理。

(一)各乡镇街道接到举报或巡查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告知自然资源、城管执法、住建、水利、林业、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应的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处置;(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三)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拆除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处罚;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四)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对确实不宜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全县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坚持“管住现在、规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

处置方式包括限期拆除、暂缓拆除、依法没收、限期改正四种情形。

第八条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予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一)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二)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以非法集资、合伙建设等其它方式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三)侵占国防、消防、燃气、水利、抗震、电力、市政、灾害监测等公共设施,或在以上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搞非法建设的;(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公路建设控制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交通安全、文物景观的;(五)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六)侵占道路红线、文保紫线、绿地绿线、水体蓝线、城市基础设施黄线的;(七)在城市规划区经批准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年限的;(八)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改(扩)建的;(九)占用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或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土地进行建设的;(十)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村容村貌的;(十一)非法占用已征土地的;(十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占地建房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十三)本办法实施以后顶风抢建的;(十四)占用古建筑或传统保护建筑物的;(十五)所在地块已列入棚户区改造、三旧改造规划范围的;(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拆除的情形。

第九条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的,可暂缓拆除:(一)其违法建设拆除后具有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我县住房困难标准未获保障或未落实过渡措施前的;(二)属于农村低保户、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等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设,其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居住的;(三)原有居住房屋属于危险房屋拆除或因灾害灭失,原址或易地新建的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居住的;(四)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作用的违法建设,按实际需求,在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的;(五)法律、法规规定暂缓拆除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在建违法建设,必须立即控停,落实“四清四断”措施,对地上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没收,依法处置。

(一)村集体组织、企业或个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二)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建设商业、居住建筑的;(三)利用农用地建设工矿仓储、商业性建筑的;(四)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尚未申请规划报建,需部分拆除但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需整体拆除但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以及拆除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当没收的情形。

依法没收违法收入的,违法收入是指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筑面积的乘积确定,尚未销售的以县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单价计算罚金额。

第十一条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处罚后补办手续:(一)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规划许可但其建设内容符合规划审查文件要求,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审批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未超法定面积的;(四)原址拆除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老房未超法定面积,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五)对原部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从重追缴相关税费和罚款,不影响城乡建设规划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建筑,必须立即控停,落实“四清四断”措施,在依法依规处理到位的基础上,予以完善用地手续和报建手续。

1、村民建房(包括自建房和联合建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按照市、县出台的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1)已取得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的,城、镇规划区内的需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取得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的,需按程序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

(3)村民利用村分配的宅基地建自住房屋、无邻里纠纷的,经当地政府处置后,由乡镇街道登记,可暂时保留不予拆除。

2、村民公寓: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联社)组织建设连片、多栋的村民住房,全部用于解决本村(经联社)村民生活所需的建筑。

村民公寓不存在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1)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城、镇规划区内的需以村集体名义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区内需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需以村集体名义按程序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

本类型村民公寓只能登记为村集体财产。

(3)使用已批准的留用地建设村民公寓的,在通过安全鉴定且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依法按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进行供地。

村民公寓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后应依法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本类型村民公寓只能登记为村集体财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第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旧城改造等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现已安置并建成,未取得正规合法手续的建筑,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办理规划、土地、房产等手续。

第三章处置程序第十三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和相关认定的,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依法依规作出详细认定,且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者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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