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违建案例研究分析
关于景观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景观建设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景观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以某城市公园侵权纠纷案为例,对景观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城市政府投资建设了一座城市公园,占地约1000亩。
公园建成后,周边居民纷纷前来游玩。
然而,在公园内的一处景观设施附近,发生了一起侵权纠纷。
2019年5月,李某(男,35岁)在公园内游玩时,不幸从一处景观设施上坠落,导致腿部骨折。
李某认为,公园管理方未对景观设施进行合理维护,导致其受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园管理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公园管理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 景观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3.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公园管理方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公园管理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对公园内的设施进行合理维护,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二)安全隐患《城市公园设计规范》中规定,公园内设施应满足安全、实用、美观、环保等要求。
本案中,李某受伤的景观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达到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责任认定1. 公园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园管理方未对景观设施进行合理维护,导致李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景观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城市公园设计规范》和《公园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公园管理方有责任确保设施安全。
本案中,李某受伤的景观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公园管理方未及时整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李某受伤属于公园管理方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受害人的过错是减轻侵权责任的情形之一。
本案中,李某在游玩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具有一定过错。
景区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森林公园位于我国某省,是一个集自然风光、休闲娱乐、科普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景区。
近年来,该森林公园因其独特的自然资源和优美的生态环境吸引了大量游客。
然而,随着游客数量的增加,景区内也发生了一些纠纷案件。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景区侵权责任纠纷案,以期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8年7月,李某带着家人到该森林公园游玩。
在游玩过程中,李某的儿子小张不慎跌入景区内的一个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深坑,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李某与景区管理人员进行了交涉,要求景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李某将森林公园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问题进行审理:1. 森林公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森林公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森林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对景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森林公园内存在多处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深坑,且景区管理人员在事发前并未对该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
因此,法院认为森林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儿子小张在游玩过程中不慎跌入深坑,导致腿部骨折。
根据法律规定,森林公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存在较大分歧。
李某要求森林公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而森林公园认为,李某的损失是由于其儿子自身原因造成的,且景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只需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森林公园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李某的儿子在游玩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景点存在的问题案例及分析

旅游景点存在的问题案例及分析一、引言旅游业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各种各样的旅游景点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然而,在享受美好风景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些旅游景点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以某些具体案例为例,分析目前存在于旅游景点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二、过度商业化现象1. 问题描述:在部分知名旅游景点周边出现了过度商业化现象。
这些地区除了传统餐饮住宿行业外,还兴起了大量小商品摊贩和娱乐设施。
2. 影响分析:过度商业化使得原本纯粹自然与人文氛围融合在一起并被破坏,影响游客对真实意义上观光体验需求满足,并可能导致环境破坏、资源损耗等问题。
3. 解决方案:a) 制定相关法规管理限制周边商业活动数量和类型,保持景点环境的纯净度;b)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现象;c) 合理规划旅游区域内商业设施分布和规模,鼓励以绿色生态为核心的发展。
三、景点拍照文化问题1. 问题描述:在某些著名旅游景点中,出现了过度追求拍照文化的现象。
部分游客为了在社交媒体上秀美照片,不顾他人感受及公共秩序。
2. 影响分析: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排队等候时间过长、景点拥堵、场地损坏等问题,并对其他游客带来困扰。
3. 解决方案:a) 加强管理并设计合理路线和拍摄区域;b) 设立相应标识提醒游客注意礼仪和公德心;c) 宣传正确使用摄影器材知识与技巧,引导更科学合理地进行旅行记录。
四、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1. 问题描述:一些旅游景点由于管理不善或缺乏环境保护意识而出现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的问题。
2. 影响分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不仅破坏了景区的美丽风景,还影响了游客的体验和身体健康。
3. 解决方案:a) 加强景区管理力度,制定相关环保政策要求;b) 引导游客进行文明旅游,提高其环保意识与责任感;c) 推行可持续发展路线,减少资源消耗并加大回收利用工作。
五、虚假宣传与价格欺诈1. 问题描述:一些旅游景点在宣传过程中夸大事实或存在虚假信息,以吸引更多游客。
我国风景名胜区破坏的案例

我国风景名胜区破坏的案例“山清水秀”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自然景观之一,每到春夏之际,城里人都会驱车去山水间游玩、度假。
可是,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风景名胜区遭到破坏的现象也逐渐增多,当地的自然生态和文化景观也受到了不可逆转的损失。
一、北戴河海滨风景区以沙滩、海水浴场为主要景观的北戴河海滨风景区,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招待比较大规模的游客。
但是,随着国内旅游业的不断蓬勃发展,这里的游客数量急剧增多,环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一方面是当地居民的垃圾随意扔在沙滩上,另一方面则是开发商盲目铺设硬质化的旅游路线,深度开发,建设别墅式酒店和豪华度假村,许多自然景观被毁坏甚至消失。
二、九寨沟风景区九寨沟景区一直被誉为我国最美的自然风景区之一,以其壮观的三峡、雅鲁藏布江的美景,鼎盛时期每年吸引着超过数百万的游客。
但是,在迎接旅游胜地“黄金十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个“自然博物馆”应接不暇的不仅是温室化、大举经营,而且更为可怕的是,由于环境和气候等方面的原因,九寨沟景区屡遭山洪、泥石流和滑坡等自然灾害,导致景区大量树木倒下,景观整体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消失。
三、黄山风景区作为我国的旅游胜地之一,黄山风景区受到着严重的人为破坏。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这里的环境逐渐在质量上下降。
不仅如此,由于环境问题,黄山的自然景观已经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这其中又以“看松林”遭到破坏最为严重。
而“看松林”正是黄山不可多得的景点之一,原先以其古老、高大、壮观、优美而闻名于世,但现在因游人密集,密步地面,过度採摘,严重毁坏了这一丰富的原始森林生态。
四、张家界风景区张家界是我国旅游业的一个较早的开发地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这里拥有壮观的风景,著名的是千岛湖,这些都是我们在文学和电影中经常得见的。
但是,由于开发的过渡,导致区域内多处景点的生态平衡被打破,使得一些自然资源极度稀缺,原售价高的黄色土壤以及其它野生动物,也逐渐被残杀。
景区区反面典型案例剖析

景区区反面典型案例剖析
以下是一些景区反面典型案例:
1. 重庆磁器口古镇:过度商业化、环境卫生差、游客体验不佳。
2. 湖南凤凰古城:管理混乱、门票价格高、服务质量差。
3. 四川九寨沟:旅游环境遭受破坏、旅游管理不到位、旅游资源过度开发。
以上这些景区在经营管理、环境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对游客体验造成负面影响,对旅游产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这些景区存在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深入剖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整改。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景区管理体系,强化环境监测和保护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导言: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国家公园的设立和建设成为了国家战略的一部分。
国家公园是对国家特有的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进行划定、保护和管理的特殊区域,具有很高的生态、科学和文化价值。
为了保护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介绍一些国家公园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位于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境内,是中国重要的佛教文化遗址和自然保护区。
这里保存着较为完整的山地生态系统,拥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
然而,由于过度开发和人为破坏,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为此,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一些非法建设和开采活动进行惩罚。
在法庭上,管理局通过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非法建设和开采活动,并赔偿管理局相应的损失。
此案例表明了司法保护在保护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湖南省张家界市境内,以其奇特的石峰和秀丽的自然景观而闻名于世。
然而,由于游客数量过多、旅游开发过度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一些违规开发和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制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各方提供的证据,并组织了现场勘查。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违规开发和非法经营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此案例显示了司法保护在维护国家公园生态平衡中的重要性。
案例三:黄山风景区黄山风景区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境内,是中国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之一。
然而,由于旅游开发和持续的人为活动,黄山风景区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黄山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一些非法开发和破坏行为进行追究。
在审理中,法院听取了各方的陈述,并进行了现场勘查。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非法开发和破坏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以恢复黄山风景区的生态平衡。
景点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景点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某知名景区因侵权被判赔偿,成为我国旅游市场法律案例的典型代表。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景区被告:某旅游公司案情:某知名景区在未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名称、标识等,进行商业宣传。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景点商标权保护本案中,原告的商标、名称、标识等均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2. 景点名称权保护景点名称是景点的重要标识,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名称权人对其名称享有专有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3. 景点标识权保护景点标识是景点形象的象征,具有独特性和识别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4. 景点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名称、标识等,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名称权、标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案例启示1. 景点应加强法律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景点作为旅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商标、名称、标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景点应加强合作,实现共赢景点在经营过程中,可与相关企业、机构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同时,应注重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因合作产生侵权纠纷。
3. 景点应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维权意识景点可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人文景观拆除案例

人文景观拆除案例广东罗浮山是中国十大道教名山之一,素有岭南第一山之称。
该山于惠州与广州交界处,横跨博罗、龙门、增城三县。
2004年1月,罗浮山风景名胜区被国务院正式批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是博罗县唯一的一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也是惠州市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外第二个国家级风景区。
此前,由于历史原因,罗浮山上不少开发项目未依法报建,随意扩建改建,破坏了景区景观和生态环境。
2007年初以来,罗浮山管委会对景区内所有未办理手续的在建工程实行了全面停工,对朱明洞核心景区内的违章建设工程进行了全面调查和摸底。
当前首先要制止新的违章建筑罗浮山现任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称,违章建筑形成的原因虽然不同,但不能以过往的违章事实作为现在违章建筑的借口,当前首先要制止新的违章建筑。
同时,该拆的不能不拆,污染大、对自然生态影响大、对现有风光名胜损害大的项目必须停。
根据专家的意见,立即拆除了朱明洞景区内9间经营小店的乱搭乱建和梅花山周边的围墙。
在推进这些违章建筑拆除工作中,罗浮山管委会坚决做到依法依规实施,同时鼓励违章建筑建设业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目前,被列为第一批拆除对象的8宗违章建筑中,已顺利拆除了4宗。
南粮度假村扩建工程正在拆除当中,另外3宗也已申请法院依法拆除。
完成第一批违章建筑拆除后,剩余的违规违章建筑拆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条例分期分批进行拆除。
业主主动承担损失拆除违章建筑3月27日,南粮渡假山庄承包者邱老板在拆除现场说,目前拆除的是现明华山庄(原南粮度假村)扩建工程共128.12平方米,当时没有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只是想着这里是自己的地盘,所以就扩建了。
虽然接到违建通知后想不通,但考虑到自己确实没有办相关手续,是违规的,所以,从大局出发,自己承担损失,将扩建工程拆除。
其它的事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投入800万元进行规划修编工作据了解,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整改工作逐步推进的同时,罗浮山管委会还多次组织景区内的农村干部和投资业主学习《风景名胜区条例》,加大他们对《条例》和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他们执行规划的自觉性,有效遏制了罗浮山景区乱搭乱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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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违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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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风景名胜区违建案例分析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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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风景名胜区既是人类的物质财富,又是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其立法保护是该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一个重要方面。
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非常薄弱,与此相对应的是风景名胜区由于法规的不健全,破坏日益加剧。
[1]
【关键词】园林景观法规风景名胜区违建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制定完善的园林建设法规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演特征之一,也是城市绿化建设合理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
[2] 园林景观法规是一门研究园林绿化与城市绿化、城市规划、城镇建设、风景名胜区与公园管理、环境保护等项事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法律关系,并依法从事园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一门学科。
园林作为一项公共事业与城市规划、城市的绿化和美化、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密切相关。
园林的生产和建设作为一项产业,不可避免地与一些经济、行政、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相联系。
自然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违反这些法规和政策的事件。
案例一:湖南张家界天梯被停运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建成“百龙天梯”后,在黄金周期间运行良好,大部分旅游者都选择乘坐电梯。
这部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世界第一户外观光电梯”已被正式停运,目前还不知何时恢复营运。
这部吃掉1.2 亿人民币才建起来的庞然大物垂直高度达326 米,游人乘坐“天梯”只需两分钟便可从山谷直达山顶,免去了攀登的辛苦。
然而就是这部看上去既方便了游人、又
增加了一个新景观的“天梯”,自立项到建成一直备受各界的质疑和指责。
在自然景区投巨资建这部直插云霄的电梯,究竟是对还是错呢,各方说法不一。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一位姓曾的管理人员非常肯定地认为,修电梯是一件好事,并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游客,游客能以最快的速度十分省力地到达山顶目的地,此举为旅游开发创造了有利条件,并能带动当地的旅游发展。
但不少专家认为建造电梯破坏了张家界的自然景观,公园内很早就建设了两条观光索道,它们都为游客提供了很大方便。
据电梯运营方某旅游公司的吴先生介绍,“天梯”是世界最高的观光电梯和最快的观光电梯,其底部的157 米是埋在山体中的,只有上部的170 多米裸露在山外,非但对自然景观没有破坏,而且看上去宏伟壮观,为景区增色不少。
但是电梯位于武陵源区的中心地带,这里最重要的景观是石英砂岩峰林,既然景观是山本身,将观光电梯修在山腹上,肯定会给自然景观带来严重影响。
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区是经联合国批准的世界自然遗产之一,但由于前些年的过度开发,这里的“城市化”倾向已非常严重,可以说已损害到这一地区的自然环境和原始风貌。
案例分析:本案例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第四十条,四十二条。
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例二:福建泉州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泉州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然而在泉州清源山草邦水库友邦山庄内,一栋5层高的钢结构建筑,占地约3000平方米,外体框架已基本完成。
清源山管委会主任黄环生介绍,该建筑位于清源山风景区核心区内,未办理相关手续,属抢建违法建筑物。
这也是迄今为止,清源山风景区内最大的单体违法建筑。
案例分析:本案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中的第三十七条,四十条,规定如下: 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4] 人与自然的精神文化关系发展史,包括农耕文明时代情感关系,工业文明时代的理性关系及迈向生态文明时代的伦理关系。
国家风景名胜区应继承天下名山的优秀传统,与国家公园科学接轨,使之健康地迈向生态文明时代。
[5]因此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及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 曾亦茗;论风景名胜区的法律保护[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6年
[2] 吴俊,张晓婧;《农业科技与信息(现代园林)》;2007年第01期
[3] 《风景名胜区条例》[4] 《城乡规划法》
[5] 谢凝高;《中国园林》;2005年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