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建设法规案例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开发商甲与某施工单位乙于2010年1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单位承建甲单位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2年,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工程进度一直滞后。
至2012年5月,工程尚未完工。
此时,甲乙双方就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1. 工程进度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时交付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工程。
”本案中,乙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工程,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单位未按期完成工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款项支付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本案中,甲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就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
(2)调解解决:甲乙双方可以向相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以解决争议。
(3)仲裁解决: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解决争议。
(4)诉讼解决:甲乙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时交付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工程。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市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于2018年3月开工,总投资2.5亿元,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该小区占地约10万平方米,规划有12栋住宅楼,共计1000户居民。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导致一起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经过2018年6月15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某栋住宅楼外墙保温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导致一块外墙保温板从高空坠落,砸中正在楼下散步的居民李某。
李某当场昏迷,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抢救,李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头部受伤严重,留下后遗症。
事故发生后,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事故原因如下:1. 施工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2. 施工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3.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4.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
三、事故处理1. 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XX市住建局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工整改;(2)处以50万元罚款;(3)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拘留;(4)吊销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
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了严肃追责,包括:(1)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进行行政拘留;(2)对施工队队长进行行政拘留;(3)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拘留;(4)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3. 加强安全监管。
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针对此次事故,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同时,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项目违规开发事件为例,分析其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旨在提高房地产企业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
二、案例概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B区取得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住宅项目。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当地政府发现后,立即责令开发商停工整改。
经调查,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2. 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高度;3. 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建筑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法律法规是规范建筑活动、保障建筑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日益繁荣,建筑法律法规在其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建筑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二、典型案例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工期为2年。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发生纠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但某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商支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履行过程中,某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纠纷发生。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法律法规在维护合同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三、典型案例二:某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案【案情简介】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导致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工地存在多项安全隐患,遂对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项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中进行主体结构施工。
该项目由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施工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严重的建筑工程事故,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
二、案件经过1.事故发生2018年3月15日,建筑公司在进行某住宅楼主体结构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严重事故。
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介入,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
经调查,事故原因如下:(1)施工人员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违规施工;(2)建筑公司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到位;(3)开发商未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监管,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3.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开发商、建筑公司及相关部门积极应对,采取以下措施:(1)赔偿死者家属及受伤人员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2)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三、案件审理1.案件受理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及受伤人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建筑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案件审理过程(1)证据收集法院依法收集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施工图纸等相关证据,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
(2)庭审过程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辩论。
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
3.案件判决(1)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开发商、建筑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赔偿数额法院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受伤人员情况等因素,判决开发商、建筑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及受伤人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四、案件启示1.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筑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建筑法律法规案例(3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明确规定,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筑物的安全、适用、美观。
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质量监督、质量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施工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3.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建筑行业应加强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总之,建筑法律法规案例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以此为鉴,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案例分析
1. 设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质量。在本案中,设计单位未能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和结构安全,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如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纠纷处理
1. 行政处理: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开发公司违法用地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2. 行政处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开发公司违法建筑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停止违法建设,并处以罚款。
3. 民事纠纷:施工单位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公司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及违约金。
建筑法律法规应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住宅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占地约100亩,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共有住宅楼20栋,商业配套楼3栋。
该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于2010年开始动工,2013年竣工交付使用。
然而,在交付使用后不久,业主们就发现了诸多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下沉、渗水漏电等,引发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
二、纠纷起因及业主诉求1. 纠纷起因:业主们认为,小区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操作,如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未按期交付等,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 业主诉求:(1)要求开发商整改质量问题,修复房屋;(2)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及利息;(3)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法律法规适用针对该纠纷,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安全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
3. 《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了住宅的质量标准、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制度、责任等。
四、案件处理过程1. 业主维权:业主们首先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但开发商未予理睬。
随后,业主们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 调查取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小区进行现场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3. 责令整改:经调查,发现开发商确实存在违规操作和质量问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商整改质量问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协商调解: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下,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5. 赔偿损失:开发商同意退还业主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开发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维权途径:业主们通过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维权等方式,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2018年,开发商决定在XX市开发一栋高档住宅小区,该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经过招标,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质量标准为合格。
合同总价为9亿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
若建筑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每逾期一天,应向开发商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问题、付款问题等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进度?2.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3. 开发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4.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1. 关于工程进度法院经审理查明,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
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但实际工期延长至36个月。
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合理的工期延误原因。
2. 关于工程质量法院经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具体表现为部分墙体裂缝、防水层渗漏等问题。
3. 关于付款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部分工程款因工程质量问题未能支付。
4.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且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开发商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也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1. 建筑公司赔偿开发商经济损失2000万元;2. 建筑公司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费用;3. 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合同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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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案例一: 关于执业资格2003年9月16日,肖某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工黄某签订承揽建筑合同,由黄某为其建造一私人住宅。
为方便施工,黄某在建筑工地内挖建了一个约60cm 深﹑面积达20多㎡的石灰池,石灰池周围无任何标志及防护设施。
同年10月13日下午,工地对面居民李某5岁的女儿到工地玩耍,不慎掉落装满了石灰膏的池内,后被人发现救起送医院治疗。
经诊断,受害人双目受到烧伤,共用去医药费6400多元。
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肖某﹑黄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8726元。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镇建房是否一定要由有建筑从业资格的工匠来承建?这也是本案被告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
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村镇建房大多是低层建筑,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必一定要由有资质的人才可承包,现实中村镇建房真正由有资质的建筑工匠承建的比例也不多,因此应根据国情区别对待。
对此观点,笔者持不同看法。
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是建筑业的本质要求,承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
因此,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十分必要的。
《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该法第二条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并对“建筑活动”作了以下定义:“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这就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设(当然地包括村镇建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期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遵守《建筑法》、《建筑法》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有相应资质条件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该法第六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应的罚则,即“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本案报告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从业资质的被告黄某承建违反了《建筑法》有关强制性规定,法院判决其承担被告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 关于建筑许可四川省××镇居民张某为了生活饮水方便,于2002年建成一石砌体水塔水塔内净尺寸为长7.62m,宽6.53m,高4.83m,池壁顶宽700mm,水塔底厚300mm,强度等级为Mu30,水泥砂浆M2.5。
水塔由泥瓦工王某绘制一张草图,并未正式设计。
施工质量很差,使用后不久就发现漏水,请石工进行修补,但是没有对水塔彻底检查加固。
水塔于2004年12月突然倒塌,因水塔处于小坡高位,水塔内蓄水较多,导致其下方一民办幼儿园被水冲毁,当场砸死幼儿20人,重伤3人,砸毁校舍4间,酿成一起重大恶性事故。
事故发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设计图纸有问题。
水塔的设计由泥瓦工王某绘制一张草图。
,没有进行精确的计算图纸上的结构不合理,数据有误。
(2)泥瓦工王某等人在施工时,仅凭草图施工。
由于施工技术差,粗制滥造,水塔的施工质量低劣,水塔内壁的强度严重不足,无法承受水塔内蓄水的压力。
这是水塔倒塌的直接原因。
分析:首先,张某,王某都存在过错。
王某只是从事多年的泥瓦工作,没有专业技术知识。
张某把砌水塔的设计、施工任务交给王某,应该预见到王某可能会因不懂技术而导致水塔倒塌,而张某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特别发现水塔后,仍未考虑水塔下边有一幼儿园这一因素。
可见,张某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王某明知自己只是一个泥瓦工,没有专业技术知识,有自己负责水塔的知识和施工,可能会发生事故,但王某轻信能够避免。
可见王某在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次,王某擅自设计,没有对图纸上的数据进行精确的计算,王某的知识和能力也无法对图纸上的数据进行精确的计算。
王某仅凭自己设计的草图,就盲目施工,,粗制滥造,工程施工质量低劣,水塔多处漏水,张某把修建水塔任务交给王某后,没有监督施工,没有及时制止在施工中的粗制滥造行为。
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
再次,从事故造成的损失结果分析,这起事故造成20多名幼儿呗砸死,重伤3人,轻伤12人,砸毁校舍4间的严重后果。
最后,从技术方面来分析,王某不懂专业技术知识,就盲目的承担水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王某在施工中存在许多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如设计图纸不合理,图纸上数据有误,水塔内壁强度严重不足等。
案例三:关于建筑许可被告王某于1999年承建睢宁县电声器材厂电声大楼,并将该楼的水电安装部分分包给原告陈某。
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02年3月8日为原告出具了水电工程结算单,其中包括被告扣除原告税收、管理费等费用4万元。
双方在工程款结清后,对双方约定的管理费4万元在结算时并无异议。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所扣的4万元税收和管理费,理由是被告无权向其征缴税收和管理费。
被告庭审中主张其所扣的管理费和税收已上交公司,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均无建筑资质。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对被告已取得的4万元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分析:原告陈某对管理费主张权利,其理由能否成立是本案的关键。
笔者认为,陈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因有三:一、原、被告没有建筑资质而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了《建筑法》和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
被告分包工程属于违法分包,分包协议应确认无效。
被告在分包工程中取得了4万元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是被告分包工程取得的好处费,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心知肚明,将这种管理费定性为被告的非法所得无可争议。
二、管理费属于国家利益,原告无权主张。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所以“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主要是指:①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②与争议事实中所向的标的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管理费属于国家享有,不属于原告享有,原告对管理费主张权利既没有请求权基础,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
如果单从起诉权的角度考虑,驳回起诉似无不可,但是这样处理不彻底,一旦原告撤诉,程序终结,势必导致国家利益流失。
三、《民事诉讼法》、《建筑法》、和《民法通则》滴一百三十四都具有公法的性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当事人的约定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或者利用合同谋取非法利益时不能弃之不问,也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调解结案,应变司法被动为主动,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本案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是涉及个人分配国家利益的问题,法院从根本上否定其权利主张,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收缴被告非法所得,维护了国家利益,落实了公法的惩罚功能,因而原判是正确的。
第二章案例一:关于城乡规划外滩花园是武汉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高档商品住宅小区,位于汉阳区武汉长江大桥汉阳桥头上游100m~950m的长江边滩上,沿城市防洪墙内侧宽约67m~80m、长850m的江滩呈带状展开,总用地面积39132㎡,总建筑面积62773㎡,项目总投资1.2亿元。
分析:“外滩花园”占用长江河道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而且外滩花园建设不符合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
该项目的建设位置位于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长江河道位置,即防汛通道,属非建设用地,而开发商却私自将其变更为建设用地,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即“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对于上述违法建设行为,2001年湖北省政府作出拆除外滩花园建筑的决定。
最终外滩花园于2002年1月25日、2月16日、3月30日分三次进行爆破拆除。
根据有关规定,因拆除对开发商和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武汉市政府给予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关于城乡规划“麒麟舫”系由某省珍宝饮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建。
1993年2月,省计委批复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在其省会城市水上公园修建仿古石舫建筑。
12月,省城土地规划管理局向该项目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麒麟舫”建设开始,有关部门就认为其选址存在较大的问题,可能影响到南川河的行洪。
分析:“麒麟舫”建设规划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该项目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省城土地规划管理局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建设。
﹙2﹚省纪委在批复“麒麟舫”可行性报告时,越权为建设单位选址定点。
事实上,该项目选址违反了经国务院批准的该省城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侵占了行洪河道。
该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依据有关规定,2000年,“麒麟舫”被依法实施拆除,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对其过失承担相应责任并严肃处理。
案例三:关于建设行为的责任规定“山水居”是某特区城市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位于某特区城市梅林路。
1998年该地块由工业用地依法调整为住宅用地,1999年4月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该地区的“法定图则”。
规定该用地规划设计要点为:建筑容积率2.0,层数不得高于12层,建筑面积17280㎡,其中住宅16780㎡。
2000年4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总建筑面积19950㎡,核增一层架空停车空间2670㎡,并在报建施工图纸上盖章。
2001年6月,市行政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施工图核算建筑面积时,发现图纸面积比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建筑面积超出2794.04㎡。
2001年8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业主签订土地出让金补偿协议,对违法建筑面积免于处罚予以保留,并在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确认超出面积2794.04㎡合法。
2002年3月申请规划验收,该市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山水居”存在首层架空层增加一层,住宅楼屋顶增加一层;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未形成环形消防通道等问题,责令整改,位未予验收。
分析:“山水居”建设项目在规划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1﹚“山水居”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图则”的规定,超面积建筑。
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未形成环形消防通道。
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审批中把关不严,监管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