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对计量校准服务机构实施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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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市场监管系统计量技术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市场监管系统计量技术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市场监管系统计量技术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国市监计量发〔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促进市场监管系统计量技术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发〔202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计量技术机构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技术力量,在促进科技进步、保障贸易公平、推动产业发展和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支撑和引领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对计量技术机构提出的新要求,坚持深化改革和更好发挥计量基础保障作用相统一、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相统一,不断加强计量技术机构体系和能力建设,积极发挥机构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守初心,牢记使命。

始终坚持计量技术机构的法治性、公正性和公益性,夯实其在国家量值统一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保证国家量传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强调计量技术机构的法定职责和要求,确保计量基础设施的稳定、可持续投入。

——改革创新,优化服务。

推动实施以增强活力、提升能力、改善服务和促进资源优化共享为目标的计量技术机构体制机制创新。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浙政办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关于印发《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5号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各有关单位:《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12月31日关于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现就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机构)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切实加强对有关机构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技术执法,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信用管理、群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使我省计量检定、校准等量值传递和溯源活动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二、监管的重点和内容(一)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环节工作质量。

重点检查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等行政许可和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中,是否存在超范围受理、违规作出许可决定或备案等情况,案卷归档及保存是否规范;技术评审中,考评员及考评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实施考核并遵守行风有关规定。

(二)计量检定机构履职及规范运行情况。

重点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有效履行强制检定等法定职责;计量检定工作中是否存在《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持续满足原许可条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于客户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21•【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2001年1月21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4年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4年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4年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07•【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告2024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4.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总局通告2024年第27号关于2024年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组织有关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称建标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位于天津市、河北省的6家建标单位实施计量标准监督检查,现场抽查58项计量标准。

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现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检查建标单位对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及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包括以下内容:是否进行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是否动态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持续符合要求,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配备和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要求,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注销等是否履行相关手续。

二、发现问题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建标单位部分计量标准存在文件集信息填写不完整、《计量标准履历书》内容维护更新不及时、计量标准稳定性试验不规范、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方法不正确等问题,未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结果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有关建标单位限时改正。

目前,有关建标单位均已完成整改,经验证满足整改要求,复核通过。

附件:1. 受检单位名单2. 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1月7日。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四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档案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单位第三章计量器具第四章计量数据第五章计量认证和确认第六章计量机构和人员第七章计量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鉴证,制造、修理(含改装,下同)、安装、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单位,采集、形成、出具、标称、公布计量数据等计量行为。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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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对计量校准服务机构实施监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计量院: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应向广东省质监局申请计量校准机构备案,所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国家或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为依法对我省的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使计量校准行为规范有序,现就机构备案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备案
(一)机构备案对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服务并出具计量校准报告的机构(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均须向广东省质监局申报机构备案。

(二)机构备案内容
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和实验室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计量标准、管理制度、机构获得计量授权和实验室认证认可情况等。

(三)机构备案有效期
机构备案有效期最长为5年,备案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申请机构备案复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号不变。

若机构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复查并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证书自然失效。

(四)机构备案内容变更
在备案有效期内,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向广东省质监局申请机构备案内容变更。

(五)机构备案的受理及审核
机构向省质监局申请备案,备案(或备案内容变更、机构备案复查)申请材料须经其实验室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广东省质监局直属机构直接向广东省质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广东省质监局受理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广东省质监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机构备案的相关信息。

二、计量标准考核
(一)计量标准考核受理
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派驻广东省的机构用于对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考核,也可向广东省质监局申请考核(外省企事业单位派驻广东省的机构向广东省质监局申请考核)。

2.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用于对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不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3.无主管部门并在我省工商注册的机构建立的用于对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该机构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4.用于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计量标准考核条件及依据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机构应具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标条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2号令)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

机构申请考核的最高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原则上不能高于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所建立的同类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

三、机构备案和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时限及申报方式
(一)机构备案和计量标准考核申请受理时限
广东省质监局受理机构备案和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计量校准用的计量标准考核申请的时间统一从发文之日起。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备案(或备案内容变更、机构备案复查)和计量标准考核所需提供的材料及申报程序可登陆省、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查看及下载相关申报表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依备案范围开展校准服务
1.机构在广东省质监局备案,取得《广东省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后,可在我省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机构应按照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在备案的计量校准项目范围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经备案的计量校准项目不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区域限制。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授权区域之外开展计量校准,不再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法律效力。

2.广东省质监局将有计划有重点地制订我省开展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所需的广东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机构主动提出承担某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项目的广东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起草任务的申请,经批准后可由该机构牵头负责起草,完成后由广东省质监局审查批准后予以发布实施。

3.机构需要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时,应经委托人同意后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并由被委托的承担机构出具转委托项目的计量校准报告。

4.机构应按广东省质监局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出具《计量校准报告》(见附件2),报告上应当注明机构备案号。

5.机构应保存《计量校准报告》副本及相应的原始记录两个计量校准周期或两年以上。

原始记录应按照广东省质监局统一规定的要求编制(见附件2)。

(二)开展普查登记
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地要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机构进行摸查统计并汇总填写《广东省计量校准机构统计表》(见附件3)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送广东省质监局计量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的机构实施1次以上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存在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校准报告,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校准规范进行计量校准,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工作,指派未取得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人员开展计量校准工作,超出备案的计量校准项目范围开展计量校准,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
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将强检工作当作计量校准服务,或是将计量校准业务当作强检工作来开展,将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当作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机构也应于每年的年底前组织1次以上的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及时报告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质监局将不定期组织对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将从2012年6月1日开始,对于该日期之前发现的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应以教育和督导为主。

附件: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指引
2.计量校准报告和原始记录的格式要求
3.广东省计量校准机构统计表
二○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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