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伪造行为怎么处罚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票据伪造是不法行为,不能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不能像真实票据行为那样,发生票据权利义务。
但是,这种不法行为,能够发生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效果。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
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
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
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l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人赔偿。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
被伪造之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别人代理票据行为,自然不应负担票据责任。
反而可依《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伪造人对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
《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的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这一规定,使得真实签章人,必须就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上真实签章人,无论其签章在伪造前还是伪造后,都要就票据文义负责。
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票据法》第l07条对此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
恶意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亦是如此。
善意持票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之特别保护,在票据形式合法的条件下,能够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在票据伪造的场合,被伪造人得行使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善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
此时,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伪造行为的损害。
为保护善意持票人,票据法上规定:(1)善意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造人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
(2)善意持票人间接取得伪造的票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前手,得行使追索权。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财务主管。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某于2018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将其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随后,该公司在支付供应商货款时使用该汇票,导致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变造行为张某某利用其在公司财务部门的职务便利,获取了一张由该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原本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某供应商。
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该汇票的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在汇票上加盖了伪造的公章和签名。
2. 使用行为张某某将变造后的汇票用于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
供应商收到汇票后,将其提交至银行进行承兑。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金额与实际不符,遂通知该公司。
该公司承认使用的是变造的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 损失情况由于张某某的变造行为,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经调查,供应商因此损失共计5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同时,张某某还需赔偿供应商经济损失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

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一、引言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是中国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发布的一项法律解释,对于票据法的适用和执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该法律解释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规定。
二、解释的背景和目的2.1 背景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适用和执行票据法,保护票据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2.2 目的该法律解释的目的是明确各方当事人在票据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票据的使用和转让,加强对票据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3.1 票据的定义和要素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的规定,票据是指具有记载权利、支付权利和转让权利的书面文件。
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
3.2 票据的形式和要件根据该法律解释,票据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和执行:•书面形式: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可以是纸质票据或电子票据;•记载要素:票据必须明确记载票据的种类、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等重要信息;•签名要素:票据必须由发票人签名或盖章才能生效;•日期要素:票据必须有明确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期。
3.3 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法律解释,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付款义务:票据的付款人有义务按照票据上的要求支付票据款项;•收款权利:票据的收款人有权要求票据的支付人按照票据上的要求支付款项;•转让权利:持票人有权将票据转让给他人;•保证责任:票据的背书人和保证人对票据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3.4 票据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根据该法律解释,以下行为将被视为票据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罚:•伪造票据:制作、使用伪造的票据将受到刑事处罚;•盗窃票据:盗窃他人的票据将受到刑事处罚;•虚假背书:以虚假的方式背书票据将受到刑事处罚;•恶意拒付:故意拒绝支付票据款项将受到刑事处罚。
四、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4.1 适用范围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票据交易和相关纠纷解决。
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 3.票据涂销的目的主要是消除被涂销局部的票据权 利。
• 4.票据涂销为一种合法行为,能发生票据法规定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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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涂销的法律后果
• 1.由权利人成心所为的效力——权利人丧失其在该涂销局部的票据上 的权利〔如涂销背书人、承兑人的签章,就不得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
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行以外的银行、 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如尽了审查义务, 但未能发现签章真伪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 委托人应对该付款行为负责;如代理付款人的审 查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则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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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
〔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无真正签章人且在请求付款时被拒 绝,又不能从伪造者处得到民事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
他在清偿后向其前手再追索时,假设前手中无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则向被
变造者主张时,只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向变造者主张时,要看变造者是
否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假设是,则既可主张票据权利,有可主张民事权
利,否则,只能主张民事权利;假设从变造者处得不到赔偿,其风险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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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不同,
原记载事项受偿,而不管其取得票据时付出了多少 代价;
如果他向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主张,他能获得全 部权利;
如果他向变造人主张,假设变造人同时又是票 据行为人,则他既可行使票据权利,又可行使民事 权利,假设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他只能行使民 事权利。
及于
5.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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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果
同伪造票据。 12
• 1996年6月6日,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偿付借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00元的中国银 行某分行的转帐支票一张,交付速达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 了支票。
票据伪造的构成及民事责任

据票据行 为的基本 功能 和方 式不 同, 票据 伪造 分 为出票 伪造 和其 他票据行 为的伪造两 种, 出票 的伪造 在票 据法 理论 上称 之为 票据 本身 的伪 造萁 他票 据行 为 的伪造 称之 为签 章 的伪造 。区别 这两 种情况 , 是 因为出票行为 与其他 票据行 为在 功能上 是不 同的, 因而 导致假 冒他人 名义所为 的出票行为 与其 他票据行为 的伪造所 产生 的法律后果 不同 。 . 出 票行 为 的伪造产 生两 种法 律后 果, 即 因出票 行为而产 生的票据本身的效力 , 和对 伪造行 为本身 的法律 评价 ; 而 其他票据行 为的伪造 不存 在对 票据 本身 效力 的影 响, 仅仅 是对 伪 造行为本身合 法有效 性所 做 的法 律评 价。据此 , 我们 可 以说票 据 法上 的票据伪 造仅仅是对人 的伪造 会 产 生形 式合法 的票据 。
二、 票据伪造 中的 民事责任 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 冒他人名义伪造票据上记载事项 的票
后果 , 造成票据关系的混乱扣当事人的损失 , 破坏交易秩序 , 票据伪造
人应 承担 法律 责任 。
【 关键词】 票据 ; 票据伪造 ; 民事责任 票据法上 的票据 伪造是对 票据 上记载 事项 的伪 造 , 是 指假 冒 他人 名义所为 的票据行 为 。一方面票据伪造是票 据行 为人假 冒他
人名义的瑕疵票据行为, 只是实质要件的欠缺, 形式要件仍符合法 伪造人伪造签章行为的性魇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 民法通 定的。所谓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 “ 假 冒他人名 则》 的规定, 伪造人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基于伪造人的 义” 里 的“ 他 人” , 既可 以是 现实人 , 即有 生命 的 自然人 和有 法律 名 票据伪造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害的票据关系人可要求伪造人进行损 义 的法人及其他 法律 主体 ; 也 可 以是 虚拟 人, 包 括 已解散 、 破产以 害赔 偿。赔 偿范围限于该伪造行为对赔偿请求权人 因该伪造 票据 及根本 没有存在过 的法 律 主体, 但 在票 据上应 当是 以一 般人 可 以 的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 体包 括 : l 、 请求 权人 因票据 所记 载 理解 的表示方式表示 。因此 , 可 以说 票据 法上 的票据 伪造是 以欠 金 额不获承兑与付款 、 错误付款 或者履行追 索义务 而支付的款项 , 缺意 思表示或欠 缺票 据能 力 的票据行 为 为表现 形式 。特殊 的是 , 即票据金额损失。2 、 为行 使和保全 票据权 利 , 包括 付款请 求权 和 票据 上的行为人 即被伪 造人 根本 就没 有意 思表示 , 要 么就是 被伪 追 索权 而支付的有关费用 。 3 、 因伪造行为使票据金 额延迟支付期 造人原本 就是不存在 的人 , 没有 票据能力血 就无所谓 意思表示 了 。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违法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票据违法行为也不例外。
我国《票据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另外,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也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凡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1、对构成前述第(1)项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构成前述(2)(3)(4)(5)(6)项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3、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的,与出票人、持票人一起作为共犯,承担与之相应的刑事责任。
4、实施前述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人所作的处罚。
该等处罚主要有警告、罚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某项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拘留等。
无效票据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票据行为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
无效票据行为是指票据行为在法律上不具备效力,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无效票据行为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无效票据行为的类型1. 票据伪造票据伪造是指伪造者未经授权,擅自模仿他人签名、盖章,或者使用虚假的签名、盖章制作票据的行为。
票据伪造属于无效票据行为,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2. 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未经票据权利人同意,擅自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更改的行为。
票据变造属于无效票据行为,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3. 票据权利滥用票据权利滥用是指票据权利人滥用票据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票据权利滥用属于无效票据行为,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4. 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权利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票据权利消灭的行为。
票据权利丧失属于无效票据行为,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无效票据行为的法律后果1. 票据无效无效票据行为导致票据自始无效,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
因此,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无需承担票据义务。
2. 违约责任在无效票据行为中,若票据权利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而票据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票据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3. 损害赔偿无效票据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刑事责任对于涉及票据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诈骗罪等,都可能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5. 行政责任无效票据行为可能涉及行政违法行为,如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结语无效票据行为在法律上不具备效力,对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严重影响。
票据编造伪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的金融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编造伪造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了解票据编造伪造的法律后果,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票据编造伪造的法律定义票据编造伪造,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目的,虚构票据内容,或者擅自篡改票据内容,制造虚假票据的行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因此,票据编造伪造的行为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三种:1. 汇票编造伪造:行为人虚构汇票内容,或者擅自篡改汇票内容,制造虚假汇票。
2. 本票编造伪造:行为人虚构本票内容,或者擅自篡改本票内容,制造虚假本票。
3. 支票编造伪造:行为人虚构支票内容,或者擅自篡改支票内容,制造虚假支票。
三、票据编造伪造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票据编造伪造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如下:(1)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编造并出售或者伪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使用伪造的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票据编造伪造的行为,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行为人需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行为人编造伪造票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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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伪造行为怎么处罚
1、对于伪造人来说,因为该人没有在票据上留下自己的真实名称,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他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
同时,因欺骗交易对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于被伪造人来说,由于他没有亲自在票据上签章,他的名称是被别人假冒而写在票据上的,因此他不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他与该张票据没有任何关系。
3、对于在该票据上合法签章的其他人来说,除伪造出票的票据外,则要继续承担在该票据上的责任。
这是因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一张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那么,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这与一般民事行为的规范不同。
在一般的民事规范中,如果作为前提的行为无效,其后的民事行为也无效。
但票据行为都是独立的,各自独立地产生效力。
4、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他持有的是一张伪造出票人签章的票据,因该票据无效,持有该票据的人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
但如果是其他伪造票据的行为,持票人是从真实签章人那里取得的,对该真实签章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如果是从伪造签章的人那里取得的票据,只能对伪造人依照民事规范要求赔偿。
5、对于付款人来说,如果在收到伪造的票据时,由于疏忽没有觉察出是伪造的票据而向持票人付款,则自负其责。
二、票据行为包括哪些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
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
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
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无效的因素包括哪些
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
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
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
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
其中无效的因素包括:
1、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
2、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
3、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