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一、自白任意规则★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2、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未向法庭提出文件中的主张。
2、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非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3、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意见证据规则★★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2、《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但是,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违反意见证据规则。
简介《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传闻规则的例外

简介《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传闻规则的例外传闻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间接转述他人亲身感知经历的陈述以及代替亲自陈述的书面记录均不得作为法庭证明的证据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但是,如果严格排除一切传闻证据,则有可能导致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真相根本无法查明,或者查明真相的成本过大。
因此,在普通法的发展历史上,一些传闻证据的可采性相继被判例法所肯定,形成了传闻规则的例外。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也明文规定了传闻规则的例外。
美国在制定法中也规定了传闻证据的例外,主要规定在《联邦证据规则》的第803条至第807条中。
笔者现将中国政法大学刘玫博士的博士论文——《传闻证据规则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一文中介绍《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传闻规则的例外的内容转摘下来,以便让更多的读者了解美国的传闻规则的例外。
一、不必亲自陈述的例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规定了传闻证据的第一个例外:陈述者可否亲自出庭作证无关紧要。
根据这一规定,下列24种情况即使陈述者可以作证,也不受传闻证据规则排除:(1)陈述者在事发当时或时隔不久作出的关于该事件的陈述。
陈述者感觉有关事件或情况时当场作出或随即作出的描述或解释该事件或情况的陈述。
(2)陈述者就令人吃惊的事件在极度兴奋或受刺激的状态中所作的陈述。
陈述者因受某事件或情况的刺激处于极度兴奋状态中所作的与该令人吃惊的事件或情况有关的陈述。
(3)陈述者关于当时的心理状态、感情、知觉或身体状态(如意图、打算、动机、内心情感、疼痛或身体健康)的陈述,但不包括以记忆或想念来证明被记忆或被确信的事实的陈述,除非其与实施、撤销、识别、终止陈述者的愿望相关。
(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描述医疗史、过去或现在的症状、疼痛、或知觉、病因的发端或一般症状、或外部根源的陈述,限制在与诊断或治疗合理相关的范围内。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直接言辞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是两个法律上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分别被应用于不同的场景和情境中。
然而,这两个原则之间存在着一种联系,即它们都关注着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本文中,我将就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进行综合评估,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联。
直接言辞原则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陈述符合特定条件,那么这些陈述将被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上,而不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或证明。
根据直接言辞原则,陈述的可接受性取决于陈述人的可靠性、陈述的明确性以及陈述的一致性。
如果陈述符合这些标准,那么它将被视为证据的一部分,而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辨别。
与之相对应的是传闻证据规则,该规则指出传闻通常不被接受作为直接证据,因为它们可能存在不可靠、失真或不经过验证的风险。
传闻证据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靠且经过确认的。
然而,传闻证据规则并不意味着传闻永远没有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传闻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使用,用于支持其他证据或指导更深入的调查。
直接言辞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试图保证案件中使用的证据的可靠性。
虽然直接言辞原则不要求进一步的调查或证明,但它对陈述人的可靠性有着明确的要求。
这意味着直接言辞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它也需要依赖其他证据来支持和确认陈述的真实性。
而传闻证据规则则强调了传闻的不可靠性,更注重直接证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在实际应用中,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的。
在评估一个案件中的证据时,法官和陪审团需要综合考虑陈述人的可靠性、陈述的明确性以及陈述的一致性等因素,以确定是否采纳直接言辞。
法庭也应该谨慎处理传闻,特别是在没有其他可靠证据来支持传闻的情况下。
对于我个人来说,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可以更好地帮助我理解和评估一个案件中使用的证据。
在进行法律分析或研究时,我会运用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来评估陈述的可信度和真实性,并思考它们对案件的影响。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郭山珉[提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借鉴的意义……我国学者在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上有个逐渐理解认识过程,早期有的学者认为传来证据就是传闻证据,还有的认为传来证据又称传闻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
在形式上二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不同。
一是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大陆法系采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概念。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二是判断标准不同。
传来证据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为标准。
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均属传闻证据。
三是证据的范围不同。
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
而传闻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
四是运用规则不同。
我国对于传来证据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遭到破坏时,传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法律语义解析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现代英汉词典》)。
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
“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
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理解。
刑事证据规则

最高法《解释》第106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
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
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 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最高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
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 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 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
的依据。„
传闻证据规则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 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 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
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
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Thank you
青岛 心晴
邮箱:
可能失真
02 未宣誓 如实作证
无法交叉询 问
04
不能察言观 色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了30种 • 不必要出庭的例外(第803条): 公共文书和著作中的记录、有罪判决等 • 无法出庭的例外(第804条): 临终陈述、因病无法出庭等
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必须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直接接触
直接原则
直接采证原则:法官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其他目的可采纳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给传闻下的定义是:传闻是指用 来作为证据证明待证事项的真实性的陈述,但它不是陈述者在 审判或听证作证时所作的陈述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总体来说,传闻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原则性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原则是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
这是基于关于传闻证据不可靠和不可靠的普遍认识,以及确保公正和减少偏见的需要。
2.定义和范围:传闻证据规则对传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传闻指的是在法庭上提出的非直接证据,即来自于他人的陈述、传闻或第二手信息。
通常这些证据无法真实的被证实或反驳。
3.例外规定:尽管传闻证据通常不被接受,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根据一些例外规定,传闻证据可以被允许使用。
典型的例外情况包括自陈、事先陈述、对述职或对调查结果的陈述、业务记录、即时陈述、共同行动、前瞻性陈述等。
4.可信性评估:即使传闻证据符合例外规则,仍然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传闻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例如陈述人的可信度、陈述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陈述的时间和地点、陈述的目的等等。
5.证据鉴定:如果有关于传闻证据的争议,法官可以要求证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这可能包括出庭作证、提供书面证据或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
6.对抗性交叉询问:如果对方一方认为传闻证据不可靠或存在虚假陈述,他们有权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这样的质询可以揭示传闻证据的潜在缺陷和不可靠性。
总体而言,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和引用,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正义。
这些规则定义了何种证据被认为是传闻,并提供了一些例外情况,其中传闻证据可以被接受。
同时,法官需要进行可信性评估,并允许对陈述人进行对抗性交叉询问。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司法程序可以更好地评估和利用证据,确保公正与公平。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证据可以分为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第⼀⼿资料,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传闻证据是⼆⼿资料,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那么证据的种类是什么?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1、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是从间接的⾮第⼀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出来的证据,故⼜称为⾮第⼀来源的证据或派⽣证据。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或者采⽤⾮直接表达的⽅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2、范围不同:第⼀,传闻证据仅限于⼈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第⼆,证⼈当庭陈述以外的陈述都是传闻证据,⽽只有证⼈转述他⼈的陈述是传来证据;3、运⽤规则不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是⼀般性排除。
证据的种类:1、书证、物证以物品或者⽂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具、赃款赃物、⾎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件或其他⽂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进⾏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证⾔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员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代替。
⾏政处罚法规定,在⾏政机关对⾏政处罚案件进⾏调查时,“被调查⼈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
如果在法庭上,证人转述另一个知情者或者目击者的话语作为证词,就是传闻证据,可见证人自己在事情发生时并不在场或者不是目击者,那么什么是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为你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
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一切传闻证据都可以作为在法庭上提出,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大陆法系也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指在大陆法的证据法原则上不排除传闻证据,只要能证实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可。
”这纯粹是一种曲解。
但是,传闻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
赫尔曼教授曾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
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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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宗教组织的记录; (12)婚姻、洗礼和类似证明; (13)家庭记录; (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 (15)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 (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 (17)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 (18)学术论文; (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 (20)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 (21)性格方面的名声; (22)先前定罪的判决; (23)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 (24)其他例外。
(三)为医学诊断或者治疗目的而作出的陈述;
(四)已保存20年以上且其真实性得到确认的 文件中的传闻。
第31条 (传闻排除的其他例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传闻,也可以采纳:
(一)庭审前在对人身、物品进行感知辨认后,当即作 出的陈述;
(二)为反驳对证人可信性的质疑,提供的与证人证言 一致的先前陈述;
第30条 (传闻排除的可靠性例外) 具有下列可靠性保障的传闻,可以采纳:
(一)陈述人在记忆清新时制作的记录,该记录 正确反映了陈述人的知识,而该陈述人在法庭上 不能充分回忆该记录的内容;
(二)就有关行为、事件、状况、意见或者诊断, 根据日常业务活动惯例,在当时或者其后不久制 作并保存的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等:即使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可以 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传闻证据也可以采纳。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 (1)陈述者当场表达的感觉印象; (2)在极度兴奋状况下所作的陈述; (3)陈述者关于当时存在的心理状态、感情、知觉或 身体状态的陈述;
(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5)被记录的回忆; (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 (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8)公共记录或者报告; (9)重要统计资料; (10)缺乏公共记录或者没有记载;
(二)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1.传闻证据缺少当事人的交叉询问 2.陪审团无法对传闻证据进行正确的评价 3.传闻证据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最佳证据 4.传闻证据未经法庭宣誓 5.传闻证据在传递过程中容易发生错误 6.传闻证据容易被捏造 7.传闻证据导致陪审团或者法官无法观察证人 的举止等情况 8.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
(2)是保障人权与履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需 要
(3)是促进审判程序公正的需要 (二)我国构建怎样的传闻证据规则
《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
第28条 (定义) 传闻,是指陈述人在庭审外作出的用以证明所主张事项 之真实性的陈述。 传闻不得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法律或者本规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29条 (传闻排除的必要性例外) 存在下列证人不能到庭情形的,可以提供其书面陈述: (一)证人已经死亡的; (二)证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作证的; (三)证人下落不明的; (四)证人不在中国境内,不便出庭作证的; (五)证人路途遥远,交通十分不便的。
第32条 (传闻排除的自由裁量权) 审判人员在综合考虑下列全部因素后,可予以采 纳:
(一)该传闻是关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据;
(二)该传闻是证据提出者通过合理努力所能获 得的最有证明力的证据;
(三)如果排除该传闻,将对案件的公正判决产 生严重的影响。
2.附条件的例外:在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不 能出庭作证时,方得采纳传闻证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4条: (1)先前证词; (2)临终陈述; (3)对己不利的陈述; (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5)其他例外。
3.传闻中的传闻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5条:如果结合在一 起的陈述中的各个部分均符合以上规定的传闻证 据规则的例外情况,包含在传闻之中的传闻不需 要排除。
二、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古老、最复杂 和最令人感到迷惑的一项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 除本证据规则或其他由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 权或国会所确认的规则另有规定外,不能采纳。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英 美证据法中,如果不存在特殊的规定,传闻证据 一般不具备可采性,有关当事人不得将其向法庭 提交;如果有关当事人已经在法庭出示传闻证据 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4.剩余例外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7条: (1)比任何其他可获得的证据更有证明价值的 陈述
(2)采纳该证据会促进证据规则的目标及公平 (3)必须告知对方
四、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证据法
(一)我国是否需要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1.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1)是继续进行审判方式改革与进一步强化庭 审功能的需要
第10章 传闻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的种类 1.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书面陈述 2.他人在庭审时以证人身份转述他人亲身感知的事实
(四)传闻证据的构成要素 1.传闻证据至少包含两个陈述主体:一个是原陈述人, 另一个是转述人。 2.传闻证据至少涉及两个陈述环节:一个是原陈述人 在转述人面前的陈述环节,另一个是转述人在法庭上的 陈述环节。 3.传闻证据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并且 当事人提交该传闻证据是为了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是真 实的。
(三)经开庭前证据开示,诉讼各方均未表示异议的传 闻;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自认: 1.当事人以个人或者代理人身份作出的陈述; 2.当事人已明确表示相信其真实性的陈述; 3.得到当事人授权的某人就该主题所作的陈述; 4.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雇员在代理或者雇佣关系存续 期间,就代理或者雇佣范围内的事项所作的陈述; 5.共同犯罪人对其他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为实施犯罪 所作的陈述。
(五)传闻的判断(罗纳德·艾伦) 1.确定证据要证明的观点是什么,只有在要证明的观 点和陈述的观点相同或非常相似时才是传闻。 例:两个人在打电话,一个人说:“外面在下雨。” 比较:两个人在打电话,一个人说:“我醒着呢。” 2.判断下列哪些是传闻 ●你叫什么名字? ●你住在哪儿? ●地址是什么? ●我们这是在哪里? ●你的父母是谁? ●这是什么课? ●这是什么大学? ●中国的首都是哪里? ●你的电话号码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