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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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机关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公开申请人的范围

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是指各级党组织依据公开申请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党务信息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公开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党组织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权利的党员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要求获取党务信息的,按本制度向相关党组织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党员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党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该党组织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三)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

第二条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一)办公地址:丁香路716号D座

(二)联系电话:68639966转7232

(三)电子邮箱:******************.cn

第三条公开方式和程序

(一)提出申请

公开申请人应填写《国资委机关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

可向国资系统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简称“党务公开办”)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党务公开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公开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方式书面提出申请。

(二)受理

公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党务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登记并受理。

(三)答复

党务公开办在受理公开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制度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以电子阅览、抄录、复制等方式公开依申请的党务信息,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决定书,送达公开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公开申请人可以获得该党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部分公开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公开申请人不予公开;

4、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公开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受理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申请人更改、补充

申请;

7、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党务信息,应当对外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申请人。

(四)答复时限

1、对公开申请人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公开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公开申请人,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开申请人。

(五)其他

1、应当对外公开但未公开的党务信息,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2、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公开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公开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个人或者组织要求查阅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已经移交浦东新区档案馆的,应当向浦东新区档案馆提出,由档案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党务信息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和其他禁止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或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与执法执纪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执纪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事项;

(四)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事项;

(五)已经主动向党员、组织和群众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国资委机关各级党组织依据公开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其党务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本制度由国资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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