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授课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授课材料(一)刘克辉同学们:大家好!很高兴来这里给同学们上一堂法制教育课,今天我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有关内容给同学们做一些具体的讲解,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
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
”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
最近几年,我市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等等,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只有采取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预防犯罪的教育,才能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谁违反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树立起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②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今天在坐的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就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讲座5篇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讲座5篇第一篇: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宣传讲座同学们:今天,我要和大家一起来研究和探讨一下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问题,希望通过本次的讲座,使同学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如何预防自我犯罪,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使自己在人生的道路上健康成长。
1、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均负刑事责任。
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14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1、作案动机单纯、盲目、初犯、偶犯多。
在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
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往往因一句话,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在作案时通常无明确分工,主次难分,且大多数是共同犯罪、共同分赃。
2、未成年人犯罪涉财案件居多。
其主要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经常上网,喝酒及抽烟等,没有收入就出去盗、抢。
而且团伙犯罪率很高。
3、连续多次作案增多。
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责感弱化,加之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缺陷,未成年人初次作案得手后,犯罪心理不断强化,增强了犯罪成功的信心,产生了连续作案的欲望。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1、受好逸恶劳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
青少年罪犯在犯罪前大多数无视自己的经济条件,经常出入酒店、舞厅、卡拉OK厅、抽好烟,喝名酒,穿高级服装,以吃喝玩乐为最大追求,以高消费显示自己的派头。
这些人一旦手头拮据,便实施盗窃、抢劫。
2、法制观念淡薄。
犯罪的青少年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平时不学法,法的意识在他们头脑中几乎全无,往往在行动中我行我素,不计后果,甚至犯了严重罪行还全然不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定的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这一规定说明,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仅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更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的需要。
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对控制、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法治国家和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对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体现。
我们知道,未成年人是未满18周岁的人,不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在未完全成熟时期,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也尚未完全形成,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很弱。
在这个时期,他们极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养成不良习惯,实施不良行为,甚至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事实表明,缺乏法制观念和是非观念,是未成年人迷失方向,步入歧途的重要原因。
比如,曾有这样一个少年犯,年龄刚满14岁,经常爱与人打架。
一天因琐事与邻居小孩王某发生口角,用石头击中王某的头部,造成王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公安机关将他拘留审讯时,他却像讲故事一样叙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之后却说:我该走了吧!可见,该少年的法制观念淡薄到何种地步,此时,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却全然不知。
我们必须吸取教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培养他们的良好品行,这样,才能使他们远离犯罪,健康地成长,真正成为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成为二十一世纪的国家建设的生力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教师讲稿)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年月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未成年人的一件大喜事,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和爱护。
哪些人属于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年龄不满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
在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大约有亿,占全国人口的%。
未成年人正在学知识,长身体,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
为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立法是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学校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解和执行,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
因此,学习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立法宗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包括三层含义:其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这三个宗旨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最终应达到的目标,它们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立法依据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不是随意提出的,具有法律依据和其客观现实依据。
这些依据主要是《宪法》、《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上层的法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是一个单行的法律,但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准绳。
宪法中对未成年公民的受教育要求、保护要求、社会和学校以及家庭对儿童的抚养、教育义务、未来公民所应具有的素质要求等都做了规定。
例如,《宪法》第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讲座同学们:大家好!今天很快乐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
目前,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人数已占我国所有犯罪人数的70%左右,青少年犯罪比例之大、增长速度之快可谓触目惊心。
我们说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标准体系,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开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简单扼要地说就是定义为:社会生活中由政府控制的人与人间相互关系的游戏规那么。
一、为什么要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根据调查说明,大局部因杀人而进少管所的少年犯的业余爱好是看武打录像、武侠小说和玩电子游戏,最羡慕的人就是武艺高强的武侠英雄。
他们认为,打架时动刀子让对方流血便是英雄的表现。
而许多犯偷盗罪的少年犯最向往的那么是做一个有钱人。
一位少年犯说家里父母很宠他,每月给他的零花钱有上千元,但和社会上一些人出入歌厅挥金如土的“潇洒〞样相比,他觉得自己仍很寒酸,于是便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去偷。
第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直接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
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但是我们通过前面的讨论知道,在当今社会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所以,我国相继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是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法律,在青少年学法用法中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八章五十七条,今天我们着重来讲解本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九类不良行为,分析这些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它有什么危害,如何进行矫治。
二、青少年的不良行为有哪些?人们有很多行为,有的行为是符合道德和法律的,有的行为违背了道德和法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宣传讲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宣传讲稿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来一起学习和了解一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看到一些未成年人因为种种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不仅给他们自己的人生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我们今天相聚在这里的重要原因。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那么,为什么未成年人会犯罪呢?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家庭环境的影响至关重要。
一个缺乏关爱、教育不当、父母关系紧张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往往容易让孩子产生心理问题,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比如,有些家长过于溺爱孩子,导致孩子任性、自私,缺乏规则意识;而有些家长则对孩子过于严厉,甚至打骂孩子,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
学校教育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学校如果只注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那么学生就可能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此外,校园欺凌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也可能让一些孩子为了保护自己或者报复他人而犯罪。
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同样不可忽视。
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影视作品中的暴力镜头、社会上的不良风气等,都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让他们模仿错误的行为。
那么,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呢?家庭方面,家长要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给孩子足够的关爱和正确的引导。
要注重培养孩子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孩子要诚实守信、尊老爱幼、遵守规则。
同时,家长也要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开设专门的课程,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建立心理咨询室,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
还要加强校园管理,杜绝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
以法护航,守护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读试题与答案
以法护航,守护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读试题与答案1、(单选题)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
A.综合治理B.统—治理C.分级治理D.源头治理正确答案:A2、(单选题)根据《刑法》,已满()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A.十二周岁B.十四周岁C.十六周岁D.十八周岁正确答案:C3、(单选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满()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A.十二周岁B.十四周岁OC.十六周岁D.十八周岁正确答案:B4、(多选题)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 A.预防为主□ B.提前干预□C.严惩不贷□ D.家长担责正确答案:AB5、(多选题)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 A.道德教育□ B.法治教育□ C.生命教育□ D.心理健康教育正确答案:ABCD6、(判断题)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A.对B.错正确答案:A7、(判断题)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A.对B.错正确答案:A8、(判断题)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由专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A.对B.错正确答案:B9、(判断题)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集中关押、管理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6月28日(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介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介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会造成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以下是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介绍,欢迎阅读!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介绍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历来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同时也为社会各界所密切关注。
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新出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规定了八章内容,即总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关于总则。
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的基本指导思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有关部门、组织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
并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
2、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主要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的教育。
教育的目的,是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则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之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以及一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此外,规定学校应当将教育计划及时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沟通,以利于针对具体情况施教;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录用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时,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第三条!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第五条!教育"矫治和对策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六条!未成年人教育#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第七条!学校教学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第八条!法制宣传和学校教育#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条!教师和校外法律辅导员的聘请"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第十条!父母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第十一条!校外活动场所的宣传教育"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职业培训"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第十三条!基层组织法制宣传"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四条!不良行为及其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十五条&吸烟#酗酒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第十六条&未成年人旷课及夜不归宿处理’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七条&不良行为团伙对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八条&犯罪引诱和人身安全威胁的对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第十九条#不得脱离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第二十条#离家出走对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第二十一条#离异父母的教育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第二十二条#继养父母与子女之间适用本法规定$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第二十三条#对不良行为人的加强管理$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第二十四条#教育方法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第二十五条#对品行不良教职工的处理$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条’第二十六条(学校附近禁设不宜场所)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第二十七条(治安管理及其协助)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第二十八条(对未成年人就学*就业情况的辖区监控)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第二十九条(不得教唆*胁迫*引诱)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第三十条(出版物管理)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参见版例第%+条’第三十一条(读物*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管理)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第三十二条#影视!戏剧节目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参见音像例第’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第三十三条#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四条#严重不良行为$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对不良行为的制止和矫治(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工读教育(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三十七条’对不良行为的治安处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参见治安例第$%&条’第三十八条(对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管教和收容教养)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参见刑第+,条’第三十九条(收容教养期间的教育)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四十条(总体要求)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第四十一条(请求保护)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第四十二条"行为报告#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四十三条"对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未成年人的保护#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四十四条"刑事责任追究原则和方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第四十五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参见刑诉第%&’条!刑诉释第%’%#%’’条(第四十六条)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第四十七条)帮教工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第四十八条)不得歧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不履行监护职责行为的处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第五十条!对脱离监护的处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第五十一条!对措施不力工作人员的处罚"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条*第五十二条!对非法出版+出售+传播不健康出版物的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条*第五十三条!对非法出售"出租不健康读物"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参见刑第’(’条)第五十四条!非法演播不健康音像制品的处罚#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参见刑第’(+"’(,条)第五十五条!对不宜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六条!对引诱"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处罚#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条$治安例第*+条,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生效日期#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6月28日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
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
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
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
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