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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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各区园林绿化局、各国有林场: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生态作用,提供生态服务,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行国家所有、政府行使所有权、主管部门监管、国有林场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三)批准所属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四)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六)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七)组织实施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生态优先、保育结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和利用森林文化资源,提供优质生态服务产品,增强民生福祉。

第六条国有林场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二)依据市、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及本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宜林地造林、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营林生产工作;(四)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政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管理工作;(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六)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七)依法依规开展本场机构建设、人事管理和党建等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5号——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5号——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5号——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5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义务植树第四章绿地保护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京绿资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资发〔2012〕5号)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为保证我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和林地“一张图”成果数据质量,统一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我局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的通知》(资地函〔2012〕2号)研究制订了《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我局将按照《实施办法》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工作。

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技术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开展自查自检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检查任务,自检情况请于3月15日前报告我局,我局将于3月中旬后开展市级验收检查工作。

验收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和全国林地“一张图”成果数据质量,统一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采取区(县)自检、市级验收检查、国家验收检查的组织方式,实行分级检查、分批验收。

(一)区(县)自检工作由区(县)园林绿化局组织,负责所在区(县)林地落界成果质量检查,编写区(县)自检报告,向市园林绿化局提出本区(县)林地落界成果验收申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5号8月20日)为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针对林政工作的实施需要,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必须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细则》、《条例》和本规定。

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一级防火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相关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划定联防区域,负责联防区域的护林防火工作。

三、一级防火区内每千亩林地,营林单位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在重点防火期内,应根据实际需要,增配临时护林员。

平原地区的防护林,经济林,均按二级防火区管护。

防火区内,禁止在林间、树下堆放秸秆和柴草。

四、各区、县和营林单位的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核定下达,各区、县和营林单位应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本市每年林木采伐期为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在非采伐期,除特殊情况经市、区、县林业局批准者外,不办理采伐审批手续。

林木材积计算方法,按照市林业局印发的《北京市一元立木材积表》计算。

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均应计入年采伐量。

农民砍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林,采伐自有的经区、县林业局确认的薪炭林,以及因自然灾害(火灾、病虫害)和林木自然枯损所导致的林木资源损失,不计入年采伐量。

133号:《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33号:《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京绿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3〕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林场、苗圃:《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办公会第1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3年4月27日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工作,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的定额管理。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定额管理。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Ⅳ级林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调整备案管理,不计入定额。

第三条本市占用征收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森林面积占补平衡”制度。

第四条经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是本市年度内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第五条市、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提请本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将保护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纳入工程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并完善定额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体系和办法。

第六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或区(县)园林绿化局意见,最大限度保护林地资源。

北京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8]27号

北京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8]27号

北京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88年3月16日京政发〔1988〕27号文件批准)第一条为保护林木资源,防治林木病虫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的林木、苗木和花木(以下统称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林业局主管全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区林业局负责本地区的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市、区、县林业保护站负责农村林木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林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林木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服务,其职责是:(一)定期调查并及时向区、县林业保护站报告林木病虫害的发生和为害情况;(二)宣传普及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农药安全使用的知识和技术。

(三)组织指导开展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四)检查林木病虫害防治效果;推广防治林木病虫害的技术,乡、镇林业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实行有偿技术服务。

第五条铁路、公路、水利部门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等营林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市、区、县林业局的要求,设立林木病虫害预测预报点。

凡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林木发生病虫害,或不论面积大小发现本市从未发生过的林木病虫害,林木病虫害预测预报点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区、县的林业保护站。

第六条铁路、公路、水利部门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其林木病虫害防治,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

属于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营造的林木,应当以合同的形式规定各方防治林木病虫害的责任。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条例(2024)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条例(2024)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包括国有森林、集体林、私人林以及其他自然界的森林资源。

第三条基本原则生态优先,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依法管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法制和规范化管理;全面参与,鼓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积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四条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调查与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数据库,定期公布森林资源状况,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禁止滥伐滥采、毁林垦荒和破坏森林生态的行为。

同时,鼓励森林生态旅游和生态农业发展,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重点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各级政府应制定重点保护方案,加强对关键森林区域的保护和管理。

对于特有物种、珍稀濒危植物和动物,要采取特殊措施进行保护和繁育,确保其种群数量和栖息地的稳定。

第三章森林资源管理第七条森林资源开发森林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依法进行。

在森林资源开发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第八条森林资源合同管理对于经济林、集体林和其他出租或承包的林地,应当建立森林资源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禁止违规转让、抵押、出资经营等行为,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第九条森林防火和治理各级政府应加大森林防火工作的力度,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警体系,加强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同时,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减少病虫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

第十条森林资源监管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对违规采伐、盗伐、滥伐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应进行修复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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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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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三章森林防火第四章森林病虫害防治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依照《北京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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