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精选3篇)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精选3篇)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农业部对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
分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
分发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但应当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二)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三)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养殖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八条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只能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第九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批签发证明文件复印件。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兽用生物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生命,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三、兽用生物制品的分类根据用途和生产工艺,兽用生物制品分为疫苗、抗生素、生物制剂等多种类型,具体分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四、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管理1.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生产技术,严格按照《动物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2. 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监测。
4.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记录和档案,对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记录和备份。
五、兽用生物制品的流通管理1. 兽用生物制品的流通必须持有合法的《兽用生物制品流通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2. 流通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进货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监测。
3. 流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对产品的存储、保管和配送过程进行严格管理。
4. 流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销售记录和档案,对销售产品的来源和去向进行记录和备份。
六、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1.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遵循兽医处方,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兽医指导进行使用。
2.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兽药管理制度,对兽用生物制品进行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3.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用药记录和档案,对使用过程中的剂量、频次和效果进行记录和备份。
4.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合理的兽医指导制度,确保兽医的合理使用和指导。
七、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地方兽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
关于兽用生物制品保存、运输管理与紧急应对预案的制度

关于兽用生物制品保存、运输管理与紧急应对预案的制度1. 目的为确保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制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动物防疫工作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3. 保存管理3.1 基本要求- 制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
- 制品的存放温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2℃~8℃。
- 制品应按照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 存放制品的容器应材质稳定、密封性能良好。
3.2 特殊管理- 如制品为冷冻制品,应使用专用冰箱或冷库,并保持恒温。
- 如制品为活疫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生物安全措施。
4. 运输管理4.1 基本要求-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制品不受阳光直射、高温、低温等影响。
- 使用专用的冷藏车、保温箱等设备,并保持制品在规定温度范围内。
- 运输途中,应定期检查制品的温度,并做好记录。
4.2 特殊管理- 如制品为活疫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生物安全措施。
- 运输途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制品质量安全。
5. 紧急应对预案5.1 制品质量异常- 如发现制品有质量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并报告相关部门。
- 对异常制品进行封存、隔离,并等待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5.2 运输途中事故- 发生运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 对受影响制品进行质量评估,并报告相关部门。
5.3 疫情应急- 如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调查、控制和预防工作。
6. 监督管理-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保存、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制品质量安全。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令(第3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部长XXX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农业部对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
分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
分发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但应当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二)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三)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精选3篇)_1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精选3篇)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兽用生物制品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兽类生长和健康,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要求1.兽用生物制品的购买1.1兽用生物制品的购买应选择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企业或具备一定资质的经销商;1.2购买时应查验产品信息,确保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符合要求,并留存购买凭证;1.3禁止购买过期或无法辨识生产日期的兽用生物制品。
2.兽用生物制品的保管2.1兽用生物制品应存放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储存条件下,避免受潮、变质或遭到其他不良影响;2.2兽用生物制品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定期检查产品包装完好性,并与实际存放记录相符;2.3低温存储的兽用生物制品应设有温度记录器,定期检查和记录温度,确保温度符合要求;2.4高温或光线敏感的兽用生物制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避光的地方,禁止日晒或暴露在高温环境中。
3.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3.1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前,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的适用范围、用法用量等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3.2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生产企业或相关国家标准的指导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方法或剂量;3.3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前,应仔细观察产品外观和质地,如发现异常或怀疑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或企业;3.4对于需要注射的兽用生物制品,应严格遵守注射器具的消毒、使用和废弃等相关规定。
4.兽用生物制品的追溯4.1各单位应建立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批号、使用日期、使用量等信息,并留存相关凭证;4.2兽用生物制品的异常使用情况或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或企业,配合进行调查和追溯。
5.兽用生物制品的废弃处理5.1废弃的兽用生物制品包装物应分类处理,如废纸箱应放入纸类垃圾桶,塑料瓶应放入塑料垃圾桶等;5.2废弃的兽用生物制品容器应洗净后分类处理,如玻璃容器应放入玻璃垃圾桶,塑料容器应放入塑料垃圾桶等;5.3废弃的兽用生物制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禁止随意丢弃或混入一般垃圾。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精选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精选兽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兽医临床药物治疗、预防、疫苗接种等用途的生物制品,如兽用疫苗、兽用血清、兽用免疫制剂等。
由于兽用生物制品的特殊性和风险较高的特点,其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兽医临床实践的安全、有效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的精选内容,供参考。
一、兽用生物制品档案管理制度1.确定兽用生物制品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负责人;2.明确兽用生物制品档案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质量证书、销售记录等;3.规定兽用生物制品档案的查阅、借阅和复印权限;4.制定档案信息的更新、销毁和保密措施;5.明确兽用生物制品档案应随产品追溯系统一同建立和管理。
二、兽用生物制品采购管理制度1.设立兽用生物制品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采购计划的制定和采购流程的监督;2.明确兽用生物制品采购流程,包括需求申请、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等;3.设立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和供应能力评估;4.建立兽用生物制品采购合同审查机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5.规定兽用生物制品采购过程中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三、兽用生物制品储存管理制度1.确定兽用生物制品储存的专门场所和设施要求;2.建立兽用生物制品的接收、检查和贮存标准和程序;3.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的分类储存和采取不同温度控制措施;4.制定兽用生物制品储存温度监测和记录制度;5.制定兽用生物制品库存管理制度,包括进销存的记录和调配等。
四、兽用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1.设立兽用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委员会,明确负责人和成员的职责;2.制定兽用生物制品使用的审批和申请流程;3.建立兽用生物制品使用档案,包括用量、用途、使用者等信息;4.明确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规范和操作程序;5.制定兽用生物制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理制度。
五、兽用生物制品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1.设立兽用生物制品废弃物处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2.建立兽用生物制品废弃物分类和集中处理机制;3.规定兽用生物制品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标准和程序;4.制定兽用生物制品废弃物处理记录和报告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文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文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保障兽用生物制品的安全有效应用,保护兽医卫生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是指通过生物技术方法制备的,用于预防、治疗和控制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和提高养殖业的生产性能的药物、疫苗和诊断试剂等制品。
第四条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遵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检验、监测和执法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符合兽医药品规范化生产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安全有效,不得对动物和人类造成任何危害。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设备和生产条件,具备生产许可证和生产人员资格等相关资质。
第八条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应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规范的要求,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单位应进行原料采购、质量检验、生产记录、产品追溯和不良反应监测等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生产技能和质量意识,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第十一条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生产环境的消毒和检测,保证生产环境的洁净。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三条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合法渠道采购销售产品。
第十四条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单位应建立进货验收和库存管理制度,保证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销售记录和产品追溯制度,确保销售信息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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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第1条人员着装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制
度
1、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个人卫生4勤(勤洗手、剪
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帽)做到个人卫生整洁。
2、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要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3、库房管理人员进出冷库要注意穿防护服装,做好个人防护。
4、每一年对直接接触兽用生物制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得了可能污染兽用生物制品的疾病的人员应当调离直接接触兽用生物制品的岗位。
第2条兽用生物制品出入库核对制度
1、兽用生物制品入库时,首先由质量管理员进行质量核对,质量合格后由库房保管员进行实物核对,出库时由库房保管员进行核对;
2、质量管理员进行质量核对,逐批、逐品种核对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中国兽用生物制品监查所的批签发证明、包装质量、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和有效期,填写《兽用生物制品验收记录》,对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要核对有关证明和文件。
不符合规定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入库或出库;
3、库房保管员进行实物核对,首先按生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内容进行核对,然后按购进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对购入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都要进行逐批检查验收,填写《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购进记录》;
4、库房保管员进行出库核对时,要按出库单和销售记录要求记
录的内容,对售出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并建立真实、准确完全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销售记录》;
5、做好真实、准确、完全的检查验收核对记录,记录最少保存至兽用生物制品有效期后2年。
第3条兽用生物制品订购制度
1、严格按《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6条和第9条的规定,全省动物防疫所需的计划免疫和强迫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全部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1订购,省、市、县、乡逐级供应;
2、订购国内兽用生物制品应当为中国合法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并依法获得产品批准文号、具有批签发证明的兽用生物制品;
3、订购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应当为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依法拜托的国内代理机构销售的合法产品,并获得进口产品注册证书的合法产品;
4、单位定购的兽用生物制品应保存生产单位的供货凭证,建立真实、完全的采购记录;
5、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负责人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4条退回和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1、退回兽用生物制品产品管理规定
1、质量负责人会同仓库管理人员对退回兽用生物制品按兽用生物制品验收制度进行逐批验收;
2、退回兽用生物制品应先寄存于待验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移入合格品区;
3、怀疑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有内在质量问题时,应将退回兽用生物制品送有关部门检验;
4、不合格的退回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按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处理规定处理。
2、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1、对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应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
2、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应寄存在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区,并挂红色标志;
3、对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应查明不合格的缘由,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4、对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的确认、报告、报损、烧毁等履行审批制度,并认真及时填写记录;
5、定期汇总和分析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理情况。
第5条票据、台帐、记录和资料管理制度
1、本规定所述记录、资料包括单位质量管理、供应管理、人员档案、记录等所有资料;
2、各类记录、资料的保存时限按有关规定履行,检查验收记录、供应记录最少保存至兽用生物制品制品有效期后2年,未规定有效期的,供应记录应保存3年;
3、各类记录、资料应分类寄存,登记造册,便于查阅;
4、本单位记录,未经批准不得给非单位人员查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业务需要确需查阅的,应填写查阅申请单,经领导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在规定地点查阅;
5、为保证记录、资料安全,不得将记录、资料带离档案室,特
殊需要,应写借条,注明所借记录、资料名称,借出缘由,归还时限,并领导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
6、各类生物制品的进出必须要有健全的账目,各种帐目要以原始单据为凭据,票据齐全,手续要完备。
第6条卫生管理制度和清洁操作规程
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要建立卫生责任制,按区域划分,办公室和环境卫生由各自工作人员负责,库房和冰箱(柜)卫生由库房管理员负责;
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的清洁操作规程应是由冷库到冰箱、冰柜,再到办公室和环境;
3、冷库和冰箱(柜)应每个月清空除霜、清洁、消毒和维修1次,保持霜薄气足、无异味、无臭味,冷藏装备内严禁寄存病死动物病料和个人食品;
4、办公室和院内环境要每天下班前进行全面打扫,由上往下、由内而外、最后从门口退出,先打扫桌面、再到地面;保持整洁、卫生的供应环境;
5、营业和贮存场所周围不应当有影响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污染源,同时不对周围环境、公益场所,居民生活和其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对易产生污染源的场所、设施、装备定期清洁、消毒,确保清洁、卫生、无污染;
第7条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兽药管理条例》、《河北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供应合法兽用生物制品;
2、严禁供应假劣兽用生物制品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使用的兽用生物制品;
3、严格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财政补贴疫苗逐级供应制度,严禁越级向养殖场户供应;
4、严格按规定程序供应兽用生物制品,严格财务手续;
5、昭示服务公约和质量许诺,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和设置意见簿;
6、对下级单位或个人反应的有关兽用生物制品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7、要求兽用生物制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将用过的疫苗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便抛弃。
8、做好冷藏设施、办公场所和周围环境的卫生的清沾与保持,逐日班前、班后应对办公场所进行卫生清洁。
第8条兽用生物制品库房管理制度
1、牢固建立“质量第1”的观念,牢记兽用生物制品特定的冷储要求,收到后及时按贮存温度要求办理入库,严禁在冷库外寄存;
2、出入库手续要完备,每个月清库盘点1次,做到账账符合,账物符合,亏损责任自负;
3、兽用生物制品应按品种、贮存条件、批号、效期远近顺次寄存,并有明显标志,不同批号兽用生物制品不得混垛;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照兽用生物制品外包装图示或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兽用生物制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公道利用库容;
4、严格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的原则出库;客户退回的兽用生物制品,寄存于退货区,并做好退货记录;做好货位编号及色标管理;对不合格、失效兽用生物制品进行有效控制;
5、随时掌握库存产品的有效期和物理性状,严禁供应失效变质和过期的兽用生物制品,半年内近效期兽用生物制品按月填写效期催
报表。
6、对过期和破损的生物制品的报废,必须经过领导的批准,主办人签字,当场盘点后烧毁,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9条兽用生物制品运输保存制度
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要有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工作,配备与承当防疫任务相适应的冷藏装备,并与动物诊疗室隔离设置;动物防疫人员配备冷藏箱(包);
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要建立保存装备使用档案,每天记录冷藏装备运行状态,确保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
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要按说明书要求冷藏或冷冻分类保存,随时掌握保存生物制品的有效期和物理性状,严禁供应、使用失效变质和过期的兽用生物制品,出入库手续要完备,每个月清库盘点1次,做到账账符合,账物符合,亏损责任自负;
4、兽用生物制品的运输要用冷藏车或保温箱,严禁无冷藏设施运输兽用生物制品,真正做到冷藏、冷运、冷使用。
第10条质量投诉与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依照国家有关兽用生物制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注意搜集供应兽用生物制品的不良反应情况;
2、对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投诉,要查明情况,确认是不是存在兽用生物制品质量问题;
3、确切存在质量问题的或引发质量事故时,要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查明缘由,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解决处理措施,并做好真实、准确、完全的记录。
第101条质量自检、宣扬和特殊情况报告制度
1、按《兽药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试行)》要求,每季度组织1次自检,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2、严格遵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在地方媒体发布兽用生物制品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获得兽用生物制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3、平常宣扬时,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标签、说明书为准,不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4、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发现假劣兽用生物制品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用生物制品,和质量可疑兽用生物制品时,和兽用生物制品的不良反应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核实确认后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自行决定做出退货、换货、烧毁处理,不得销售。
第102条兽用生物制品质量自检制度
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按季度进行自检。
2、自检内容包括: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记录的完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