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卫计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
【年(卷),期】2016(17)9
【摘要】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指导各地加强“十三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其中规定医疗机构的设置
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划纲要》控制指标.
【总页数】1页(P16-16)
【关键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规划纲要》;床位数;
中医师;宏观调控;人口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
【相关文献】
1.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2.医疗机构设置须遵循中西医并重原则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征求意见稿) [J], 任壮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 [J],
4.深圳市卫计委公布《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J],
5.国家卫计委发布公告:废除《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6项规章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11]16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适应全市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信息化规划、规范和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适应信息化发展规律,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努力实现医药卫生事业科学、有序、适度超前发展,为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大局。
坚持医药卫生信息化为民服务的宗旨,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
2、统筹整合,协作共享。
依托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和共享平台,整合现有资源,建设集中统一、部门共享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实现跨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信息资源共享和管理服务协作。
3、科学规划,有序发展。
统一架构,创新模式。
科学做好平台级信息化系统和业务应用级信息化系统规划,并按凡建必用、务求实效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启动建设工程,确保有序发展。
4、保证安全,保护隐私。
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完善制度、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信息系统安全,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30•【字号】青政办字〔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2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30日青岛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3〕202号)有关要求,加快完善我市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质量安全为主线,以便捷舒心为落脚点,持续强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到2025年,实现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初步形成有序就医和诊疗新格局。
到2035年,建立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供安全可靠、优质高效、公平可及、便捷舒心的医疗卫生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一)明确功能定位,重塑责任明晰、功能互补的市县镇村四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1.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
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导向作用,均衡布局医疗卫生资源。
科学统筹公立医院数量规模,精准核定全市床位资源,动态调整医院级别等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00)021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24页(P14-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的通知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19号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15号 [J], ;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J], ;
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2020]27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2020]2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7cfd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0e.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府组织对涉及机构改革和市场化、法治化改革、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的市政府规章,以及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一致,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一、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一)将《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校舍、医疗机构、饮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征求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第九条修改为:“学校校舍、医疗机构、饮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设项目涉及卫生专业相关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征求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二)将《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青岛市外事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
”(三)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若干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防洪(包括防台风暴潮,下同)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690a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4b.png)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家详解新版城市规划:城市性质: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规划区范围:陆海总计6143平方公里(含陆域4360平方公里,海域1783平方公里)。
人口规模:规划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610万人。
用地规模:规划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66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08平方米。
城市开发边界:控制范围为810平方公里,东至崂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边界,北至墨水河、胶济铁路、桃源河生态控制区边界,西至五龙河生态控制区边界和小珠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边界,南至滨海岸线;胶州湾内区域以胶州湾保护控制线为界。
今年1月,国务院批复了《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城市总体规划的地位类似于“城市宪法”,是城市未来一段时期内发展的总纲。
城市规划专家表示,新版总规立足青岛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照国家战略对城市的发展要求,在认真梳理全域资源禀赋基础上,对城市未来发展空间进行了规划设计,随着新版《总体规划》批复和实施,青岛的发展目标与规模、市域空间布局结构、产业发展方向、综合交通体系等方面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优化,对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坚持传承创新理念青岛有着深厚的城市规划传统,自1891年建置以来,在城市规划的引领下,从最初的小渔村、军事要塞,逐渐演变成独具特色的海滨城市。
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潘丽珍认为,新版总规坚持传承、创新的规划理念,坚持主城空间结构及发展方向的历史连续性,落实“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表现了充实、完善、丰富的发展过程。
其中,全域统筹结合功能区的设置,把全域的海陆资源、城市发展资源统筹在一个大的城市群框架下、突破各区市行政界线,在全域统筹各种资源配置,统筹生态保护、产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城乡协调,构建以新型功能区为特征的全域发展新格局。
青岛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青岛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一)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医院、门诊部、保健站(卫生室);(三)中央和省属驻青医院、疗养院;(四)驻青部队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五)由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大专院校、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或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各类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六)各类医院依靠本身的技术人员、资金、设备所举办,并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的分院;(七)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按各方签订的协议开展技术协作的医疗协作联合体;(八)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
第三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管理的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人员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监督人员有权持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医疗工作监督检查证》对医疗机构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医德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设立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核发《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审批医疗机构。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医疗业务用房和病床,有供诊断、治疗、抢救等医疗活动的器械设备和药品等。
第七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业务用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以及医疗机构的组织章程及管理制度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为科学配置、合理优化全市医疗资源,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服务体系,根据《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青岛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山东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及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一)社会经济发展概况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909.7万人,其中,市区常住人口490.22万人。
全市生产总值9300.07亿元,增长8.1%,财政总收入2713.7亿元。
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8885元,增长8.6%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70元,增长8.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730元,增长8.3%。
(二)医疗服务需求现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居民健康的因素不断增多。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导致的疾病负担日益加重,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占居民死因构成的76.8%。
2015年全市甲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10306例,死亡28例,发病率为114.45/10万,死亡率为0.31/10万。
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肺结核、乙肝、梅毒、猩红热、麻疹,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85.56%;报告死亡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肺结核、艾滋病、狂犬病、肝炎、出血热,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6.42%。
(三)医疗资源配置2015年末,全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7848家,其中医院20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451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53家,其他卫生机构43家;全市总床位48601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5.34张;全市共有卫生技术人员66164名,每千常住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2.97名、注册护士3.12名;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总量达到213.44亿元,房屋建筑总面积473.45万平方米;全市各类医院共拥有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PET-CT)、伽玛刀、手术机器人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6台,直线加速器、核磁共振、CT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172台。
(四)居民健康水平截至2015年年底,全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达到80.92岁,孕产妇死亡率1.39/10万,婴儿死亡率2.88‰,居民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全国前列,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五)卫生服务利用2015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5229.7万,,其中,医院2381.06万,占45.6%;基层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2848.64万,占54.4%;居民年人均就诊5.75次。
出院人数132.6万,其中医院108.6万,占81.9%;基层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24万,占18.1%;全市每百门急诊入院人数为2.5人,居民年住院率14.58%;2015年病床使用率为80.07%,其中医院为85.55%,卫生院为62.32%;全市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9.6天,其中医院为9.9天,卫生院为7.9天。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1、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健康需求相比,资源总量相对不足,质量有待提高。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护士和床位数相对较低。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足,利用效率偏低。
优质医疗资源缺乏,高水平医院总量不足,我市达到三级医院水平的医院数量低于全国同类城市。
2、医疗卫生资源布局与结构不合理,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与效率。
市南区、市北区等老城区卫生资源密集,优质资源集中于城市三级医院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新建城区、郊区和重要功能区资源配置相对不足。
资源要素之间配置结构失衡,医护比仅为1∶1.05,护士配备严重不足。
2015年全市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1.05人人,与国家规划目标2人的差距较大。
部分专科建设相对滞后,儿科、精神卫生、康复、护理、妇幼保健等领域服务能力较为薄弱。
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还没有实现有序竞争、共同发展,还不能有效满足群众多元化就医需求。
3、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碎片化问题比较突出,服务能级有待提高。
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层级不明晰,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有待科学规划和明确界定。
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缺乏联通共享,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协同性不够,人员、技术、设备等医疗资源联通共享能力不强,服务体系难以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慢性病高发等健康问题。
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连续的健康服务模式尚未建立。
(七)面临的形式与挑战1、疾病谱变化。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居民生活方式快速变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逐渐增多并已成为致残、致死的主要疾病负担,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慢性病在全市居民死因谱中占比高达84.4%。
同时,重大传染病和慢性疾病防治任务依然艰巨,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尚未完全控制,新发传染病与输入性传染病威胁将长期存在,给居民健康带来严峻挑战。
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模式和结构需要从单纯的疾病诊治向综合健康干预和健康管理转变,形成以“维护健康”为中心的各类卫生资源分工协作格局。
2、医疗需求变化。
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保障的不断完善,进一步释放居民健康需求,并呈多层次、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发展趋势。
全市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突出,到2020年户籍老年人口预计达到193万,老年人口医养结合需要更多卫生资源支撑,康复、老年护理等薄弱环节问题将更为凸显。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及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新增出生人口将持续增加,妇产、儿童、生殖保健等相关医疗保健服务的供需矛盾也将更加突出。
医改的不断深化也对公立医院数量规模和资源优化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3、信息技术发展。
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优化医疗卫生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供了条件,必将推动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管理手段的深刻转变,使“互联网+医疗健康”成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
4、城镇化发展。
随着青岛城市功能区域的划分、产业空间布局的调整,重要功能区和城市发展新区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大量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到2020年,全市城镇人口比例将达到75%,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地区医疗卫生资源供需矛盾将趋于紧张。
作为公共配套服务重要内容的医疗服务设施,需要在医疗资源配置中进行统筹规划,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以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主旨,以满足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为主导,加强医疗机构设置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医疗资源的合理规划和有效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建立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结构与功能更趋合理、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为全市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公平、可及的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推动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1、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覆盖全域、布局合理的医疗服务网络。
从全市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统筹城乡,促进均衡,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缩小城乡差距,保障全市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科学布局原则。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防治结合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就医格局。
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3、协调发展原则。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
公立医院实行“综合控制、专科发展”,控制公立综合医院不合理增长,鼓励新增公立医院以儿童、妇产、康复、护理、肿瘤、精神、传染等专科医院为主。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在公立医疗机构基本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情况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
4、加强基层原则。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切实转变服务模式,引导居民合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5、中西医并重原则。
遵循卫生计生工作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障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中医在慢性病诊疗、康复与健康促进领域的作用。
6、国际化原则。
以打造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和区域特色的国际健康城为目标,加强与先进国家和地区医疗卫生合作,依托省、市重点医院,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引入国外知名医疗机构和国际化医院管理团队,有重点、多层次地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标志性医疗卫生机构。
(三)主要目标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总体规模和单体规模,规范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分工明确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分级诊疗、防治结合的科学就医格局。
(四)具体要求通过加强医疗机构设置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1、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
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
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服务网络;促使城市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功能到位,利于发挥整体效能,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模式。
2、发展慢性病医疗机构。
积极支持康复医院、护理院(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医疗机构。
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服务。
3、建立健全医疗急救网络。
按照“5万人配1辆救护车(指24小时提供服务救护车),配备相应医护司(机)(担)架(员)组成1个急救单元”标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院前急救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院前急救、医院急诊、重症监护有效衔接,有效提升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