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须知温州出入境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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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9.15•【字号】•【施行日期】200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打私办《关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2003年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企业名单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关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州市打私办(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日)去年,我市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开展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试点工作,由于政府重视、部门支持、企业配合,通过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制定标准、强化培训、落实责任、实施奖惩等办法,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全市6家进出口试点企业守法自律的意识明显增强,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进出口行为进一步规范,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防范走私的综合治理新机制的作用初步显现。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指导思想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和加快建设“一港三城”的理念。

根据反走私斗争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新思路,以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为重点,引导进出口企业诚实守信、规范自律、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目标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目标是:根据省打私办提出的任务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分4年普及这项工作。

2003年要在去年6家企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确定20家企业开展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其进出口贸易额要达到全市进出口贸易总额的40%;2004年再确定一批企业,其进出口贸易额达到全市进出口贸易总额的75%;2005年要基本普及,其进出口贸易额达到全市进出口贸易总额的90%以上。

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

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境食品检验
对出入境的运输工具、货物、 对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
运输容器以及口岸的公共场所 及与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
、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
进行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 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合
采样检验
同要求监督抽检
检查要 求不同
主体不 同
列入《法检目录》和 法律规定的实施法定 检验;其他是否检验 由货主自行决定
01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海关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协定,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 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措施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 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海关商品检验司
属于法定检验性质,不存在自行决定检验检疫与否的情形
海关动植物检疫司
海关卫生检疫司
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依据不 出口商品检验法》及
同 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卫 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法
进出口商品食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制度的区别
范围和 检查重 点不同来自进出境商品检验检验进出境商品的质 量、规格、数量、重 量、包装以及是否符 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动植物检验检疫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 品可能带来动物传染病、寄 生虫病、植物危险性病、虫 、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将 星检查监督
国境卫生监督
法定检验商品范围: 进口旧机电产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国检检联[1999]383号]【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发布日期】1999.12.16【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38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作为重要的机电产品之一的小家电产品,出口量越来越大,并已进入了欧美等世界各地的市场。

由于小家电产品直接涉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出口小家电产品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已影响了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

为了促进外贸发展,提高出口小家电产品的质量水平,并进一步扩大出口,充分发挥检验把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将出口小家电列入法定检验,现将有关检验事宜通知如下:一、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具体商品HS编码名称见附件),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二、对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时其安全性能项目不能低于GB4706.1及GB4706的系列产品标准规定。

三、对出口的小家电产品,海关凭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有关《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样式将另文下达。

四、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报验、检验、出具证书等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实施出口法定检验的小家电产品目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1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海关总署2020年12月11日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及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对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第六条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由货物境内目的地直属海关,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不予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

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选择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七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应当于启运前,在其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办理出口机电产品检验常见问题解答Word版

办理出口机电产品检验常见问题解答Word版

办理出口机电产品检验常见问题解答1、为什么要对出口机电产品实施检验?出口商品检验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环节,能有效防止不合格的商品出口,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有关规定,对提升出口商品档次、改进企业生产管理、开拓并巩固国际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2、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出口机电产品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3、什么是法定检验产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列入法检目录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称为法定检验产品,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才能出境。

4、怎样确认产品出口前是否需要进行商检?答:一是通过查询质检总局公布实施的最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二是查询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出口装运前检验、出口援外物资、进口旧机电产品等。

5、出口机电产品在正式检验之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怎样的出厂检验文字材料?答:出厂检验文字材料应当包括产品合格证、厂检报告等。

规范的厂检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检测数据、检验结论、检验依据及标准等内容,长期出口的厂家还应有商检批号的内容。

6、出口机电产品现场检验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答:出口单位在我局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检验依据及检验标准,同时实施出厂检验的部门应做好产品抽样检验的准备,对于由木箱、纸箱等作为外包装的产品,在现场检验前不得擅自封箱。

7. 什么是产地检验原则?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二)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二)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二)附录一转变检验监管模式电器产品目录(一)小家电产品序号编码商品名称指定实验室1 84145110 功率≤125瓦的吊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2 84145120。

10 计算机用轴流换气扇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3 84145120。

90 其他功率≤125瓦的换气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4 84145130 功率≤129W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5 84145191 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5、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6 84145192 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落地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6、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7 84145193 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壁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8 84145199。

10 计算机用轴流风扇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9 84145199。

90 功率≤125瓦其他未列名风机,风扇(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10 84212110 家用型水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11 84213910 家用型气体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12 84221100 家用型洗碟机13 84248910 家用液体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具14 85091000 真空吸尘器15 85092000 地板打蜡机16 85093000 厨房废物处理器17 85094000 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汁器18 85098000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19 85101000 电动剃须刀20 85102000 电动毛发推剪21 85103000 电动脱毛器22 85161000 电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等23 85162100 电气储存式散热器24 85162990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25 85163100 电吹风机26 85163200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27 85163300 电热干手器28 85164000 电熨斗29 85165000 微波炉30 85166010 电磁炉31 85166030 电饭锅32 85166040 电钞锅33 85166090 其他电热炉34 85167100 电咖啡壶或茶壶35 85167200 电热烤面包器36 85167900 未列名电热器具37 90191010 按摩器具(二)其他电器产品序号编码商品名称指定实验室38 84501110 干衣量≤10kg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2、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实验室5、江苏检验检疫机电产品检测中心6、顺德电气安全实验室(收录音机除外)7、厦门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洗衣机除外)8、沈阳局电子电器产品检测中心39 84501120 干衣量≤10kg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40 84501190 其他干衣量≤10kg的全自动洗衣机41 84501200 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干衣量≤10kg)42 84501900 干衣量≤10kg的其他洗衣机43 85199300 其他盒式磁带放声机(袖珍盒式磁带放声机除外)44 85203300 其他盒式磁带录音机(不论是否装有声音重放装置)45 85203990 其他磁带录音机(盒式磁带录音机除外)46 85273100 其他收录(放)音组合机(包括兼可接收无线电话,电报的设备)47 94051000 枝形吊灯(包括天花板或墙壁上的照明装置,但露天或街道上的除外)48 94052000 电气台灯、床头灯、落地灯49 94053000 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50 85366900 电压≤1000伏的插头及插座(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 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器产品检测实验室2、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附录二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管理编号:企业名称中文:英文:地址:法人代表: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传真:出口产品规格出口国别、地区年出口量年出口额US$总计获得国内外认证情况企业现有安全检测设备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措施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意见填表说明:当产品出口情况写不下时,该页填总数,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383号)文件,自2000年1月1日起,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为做好开验工作,加强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检验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同时结合国家局与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促进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192号)的文件精神,按“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促进小家电产品扩大出口,并提高自身检验工作质量,切实起到既把关又服务的作用,现就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检验管理(一)小家电产品是指需要外接电源的家庭日常生活使用或类似用途、具有独立功能的并与人身有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将电能转化为动能或热能,涉及人身的安全、卫生、健康的小型电器产品。

本文所指小家电产品的编码见附件一(含原已是法检的小家电产品)。

(二)对出口小家电产品企业实行登记制度。

小家电产品出口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企业标准、国内外认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产品获证文件。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小家电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抗电强度、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泄漏电流及特定产品特殊项目)的检测仪器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

(四)型式试验管理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凭国家局指定的实验室(具体名单见附件三)出具的产品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才能接受办理出口小家电产品报检手续。

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指南.

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指南.

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指南一、出口机电商品检验程序(环节)在国际贸易中对外贸易关系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根据需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其商品进行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受理报验开始进入检验工作程序,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一般分为受理报验、抽样、检验/ 鉴定、签发检验检疫证单等四个工作程序。

(一)受理出口机电商品的报验1、受理报验范围:出口机电商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1)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出口机电商品。

(2)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购买证等)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机电商品。

(3)其它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机电商品。

(4)与进口国政府有约定必须凭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证明方准进口的机电商品。

(5)《种类表》内出口商品的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2、受理出口机电商品报验的基本条件(1)报验单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口商品的报验单位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对外贸易关系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2)出口机电商品报道的时间与地点报验时间:出口机电商品的时间是关系到报验,出证放行履行合同的关键,因此要求出口机电商品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10 天报验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验,对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商品,还应留有相应的抽样、检验等方面的时间。

报验地点: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出证手续;内地运往口岸的法定检验出口商品,须经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预先检验合格,取得《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后,方能运往口岸办理商品出口查验换证或办理通关手续;申请人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报验商品的检验检疫鉴定申请单,做到受检对象、检验依据以及对检验签证的要求明确具体;报验申请人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规定提交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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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企业须知
根据《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浙检检[2008]49号)文件和《温州局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决定自2008年3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对出口小家电、低压电器、插头插座、节日灯、电动工具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乐清办提醒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以下几点:
1、要求出口小家电、低压电器、插头插座、节日灯、电动工具生产企业在4月底向我办事处检验检疫科提交备案资料:
(1)《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关键元器件供应商名录;
(4)产品信息资料(包括国内外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等);
(5)质量管理信息资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程序文件等);
(6)标准信息资料(包括与出口产品相对应的检验标准等)。

2、收到企业申请后二天内完成资料审核。

对通过资料审核的企业,组织人员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具体要求见《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资料审核未通过的企业,企业须补充相应的资料后再进行核查。

3、通过核查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报检出口,但对核查中存在的不符合项应限期进行整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申请核查。

4、通过核查的企业,进行企业信息、产品信息100%备案,并100%签署《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出口企业对其产品质量安全、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暂停出口、召回
缺陷产品、承担相关责任等方面作出承诺。

5、通过核查的企业,对出口产品按系列进行抽样检测。

严格执行凭型式试验确认书报检。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产品的出口。

检验监管中针对企业生产和产品关键安全件的变化,在型式试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三查”和“三种检测”的方式,确保产品型号得到确认。

6、《温州局出口重点敏感机电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在温州检验检疫局网站―乐清办事处-机电产品检验栏下载,方案中包括《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表格。

乐清办事处
2008年4月7日
附件1:
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编号:填制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 当产品出口情况写不下时 , 该页填总数 , 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附件2
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
企业名称:申请产品:
评定方法:每个检查项目按“通过”或“未通过”进行评定。

其中带*符号项中任何一项未通过,即评为验证不合格;对其他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在限期内改进。

验证人员:日期:
附件3:
企业出口能力核查反馈表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检验检疫机构和企业各执一份。

附件4:
质量承诺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诚信守法、质量第一”是企业的立业与发展之本。

本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现做以下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的有关规定,诚信生产、诚信经营;
二、出口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标准等相关要求;
三、型式试验不合格,对检测期间出口的相关产品,进行及时召回;
四、有新产品出口或产品结构改变、关键元器件及其供应商变更、关键工序和设备改变等情况发生时,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五、发现生产能力、质控体系不能确保生产合格产品或企业处于整改期间,暂停报检出口;
六、发现出口产品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安全的质量隐患时,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告知进口商停止销售,召回产品;
七、报检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且出口产品已生产完毕并经厂检合格;
八、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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