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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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市住建局关于做大做强建筑企业的决策部署,为引导我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增效益、求发展,规范我市优秀建筑业施工企业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是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设立的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每个年度评选“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30名。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参加评选对象须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取得建筑企业资质,且为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会员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参加评选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政策和标准规范,能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活动,在本地区有良好的行业信誉。

(二)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近两年施工的工程获得过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以下简称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以下简称国优工程)、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市政金杯工程)、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市政/装饰装修金洲杯奖(以下简称市金洲杯奖)等奖项。

(三)基础管理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等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坚持诚信经营,上一年度未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记录(企业需提报所属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及时、准确地完成企业信息网上月报、年报等信息报送工作;

(五)取得安全许可证,上一年度未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和一般以上质量事故,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申报上一年度发生一般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申报上一年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申报上一年度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申报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申报表》一式2份。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

(承诺书内容:××企业保证本次申报提供全部材料真实、完整、准确,无弄虚作假。)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员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能反映出全年纳税累计额)。

(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注册人员栏查询本企业注册一、二级建造师截图。能清晰的显示本企业建造师数量。

(九)企业获得表彰、表扬、奖励及工程创优等荣誉证书或文件的复印件。

特别说明:申报资料及数据的有效时限为申报年上一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各种荣誉及工程创优应为近2年内获得。

第七条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秘书处。

第四章评选办法

第八条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成立“东营市建筑业优秀施工

企业评选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评委会邀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人员建筑行业专家组成。

第九条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在资料审查阶段对企业获得的各种荣誉、工程创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进行量化赋分,得分情况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评分标准如下:(一)企业获得各种荣誉的评分标准

1、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的,得3分。

2、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AAA”资信等级或同等级别信誉的,得3分。

3、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管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推进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表扬、奖励等荣誉,每项得4分。

4、被评为国家级文明单位每项的20分,省级文明单位每项12分,市级文明单位的每项得6分。

(二)企业创优工程的评分标准为

1、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或其他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得30分。

2、获得山东省“泰山杯”、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或其他省级奖项的,每项得20分。

3、获得市级金洲杯工程奖或同其他同级别奖项的,每项得

10分,最高不超过50分。

4、获得市级优质结构、安全文明工地或其他同级别奖项的,每项得分3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三)企业主要经济技术管理指标的评分标准

1、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项得3分,最高不超过9分。

2、一级施工企业年生产总值每完成1000万元得0.5分,二级施工企业年生产总值每完成1000万元得0.75分,三级施工企业年生产总值每完成1000元得1分。

3、企业年税收总额一级企业完成100万元得1分,二级企业完成100万元得1.5分,三级企业完成100万元得2分。

第十条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负责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分标准计算出各申报企业的得分,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评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协会秘书处提交的汇总资料进行审议,研究确定获奖企业。

第十二条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每年的奖励计划中拿出适当的名额,用于奖励中小企业。

第五章奖励

第十三条获奖企业由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六章其他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若有投诉的,经评委会核实,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撤销,补位企业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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