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员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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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一、认定、管理规定
根据2005年8月23号颁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两级发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

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二、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三、申请材料:
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申请资质等级,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
(二)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
(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五)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六)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
(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
(八)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
(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

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

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

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
建立矿山抢救队的规定
【规程条文】第六百七十六条全部煤矿必需有矿山抢救队为其效劳。

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抢救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抢救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抢救队,并与就近的抢救队签订抢救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抢救队到达效劳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执行说明】(一)不具备设立矿山抢救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是指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建立矿山抢救队确有困难的煤矿企业。

(二)煤矿建立期间,煤矿建立单位假如没有矿山抢救队或者其矿山抢救队距离在建煤矿行车时间超过30min,应当与在建煤矿就近的矿山抢救队签订抢救协议,并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三)矿山抢救队到达效劳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是指矿山抢救队驻地至效劳煤矿的最远距离,在路况正常、无极端天气、车辆正常行驶等状况下,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 min为限。

(四)兼职抢救队的根本要求为:
1.兼职抢救队队员应由煤矿生产一线班组长和业务骨干人员组成。

2.兼职抢救队规模依据煤矿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难状况确定。

3.煤矿应定期组织对兼职抢救队员进展抢救学问培训。

4.兼职抢救队主要任务是,帮助矿井安全预防性检查;掌握和处理煤矿初期事故,救助遇险人员;帮助抢救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附件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表1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表2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表3
说明:
1.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基本单位为独立救护队,救护大队可以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独立中队可以申请二级、三级资质,达不到救护中队编制的可申请四级资质。

3.任何部门、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的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应当申请三级以上资质。

矿山救护队员应具备的条件

矿山救护队员应具备的条件

矿山救护队员应具备的条件1、身体条件矿山救护队员身高不得低于1.65m,体重不得低于55kg。

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①有传染性疾病者;②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③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④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⑤脉搏不正常者;⑥呼吸系统有疾病者;⑦强度神经衰弱者;⑧尿内有异常成分者;⑨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者;⑩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合救护工作者。

矿山救护指战员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必须立即调离救护工作岗位。

2、其它条件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煤矿井下工作1年以上,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并且具有勇敢、机敏、果断和献身精神。

新队员必须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再经过3个月的编队实习,只有综合考评合格、签订服役合同后,才能成为正式救护队员,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新招收的辅助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45天的救护知识基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辅助矿山救护队员。

3、矿山救护队员的服役和退役为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抢险救灾实力,救护队员必须实行服役合同制,并按合同上的规定时间退役。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经过基础培训、编队实习和综合考评合格后,在正式入队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输送队员单位和救护队员本人三方签订服役合同。

一个合同周期为5年,本人表现优秀可再续签一个合同周期,即服役年限为5-10年。

队员服役合同期满,必须按规定返回原单位,矿方要进行合理、妥善安排。

矿山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是用工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军事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使矿山救护队多年来超龄队员无法安置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队员服役期满后,可按照合同规定返回原单位进行合理安排。

第三节矿山救护队的性质、特点和任务一、矿山救护队的工作性质煤矿在开采过程中,经常受到瓦斯燃烧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围岩冒落、冲击地压、水、火等灾害的威胁,为了预防这些灾害的发生,以及发生事故后能及时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处理事故,必须有一支能够在特殊环境下作业的队伍——矿山救护队。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矿山救护队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水平,加强矿山救援力量建设,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认定条件矿山救护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队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健康的体魄和精神状态;•具备基本的医疗知识和技能;•具有完整的各级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具有5年以上从事救援工作的经历;•参加过省级或国家级救援演练。

(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救援车辆、装备完好;•救援人员必须配备通讯设备、GPS、急救箱、照明设施以及必要的工具设备。

(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队员的卫生保健和培训支持;•队员参与救援任务的报销支持。

三、认定程序(一)备案矿山救护队向省级矿山安全监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 矿山救护队的基本情况、队员名册,队员证书复印件等。

- 救援车辆、装备的情况及检测合格证明证书。

- 救援训练计划及演练情况。

(二)考核矿山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组织考核,对矿山救护队进行真实情况考核,包括救援车辆、装备的状态、队员身体状况、急救处理能力,以及现场救援演练的工作能力等。

(三)公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对合格的矿山救护队进行公示,逐级管理认定,并在本地区矿山安全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四)颁发证书矿山安全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合格证书,并在本地区予以公示。

四、认定期限矿山救护队的认定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备案,重新认定。

五、制度执行和监督(一)制度执行本规定由矿山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执行。

(二)监督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将建立矿山救援队伍信息档案,监督矿山救援队伍的备案、认定、更新、变更等工作。

六、附则矿山救护队参与救援任务时,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矿山救援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才能得到认可和支持。

同时,也对矿山救援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能力,为矿山必要时刻提供可靠的救援保障,使更多的劳动者从矿山生产的风险中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保障。

矿山救护队员培训要求

矿山救护队员培训要求

矿山救护队员培训要求1、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5岁,其中40岁以下队员应保持在2/3以上。

2、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带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带氧气呼吸器的时间不少于3h;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

3、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和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队员。

救护队新队员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372学时);再进行90天的编队实习;每年至少复训一次,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

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救护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培训人员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需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未经培训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下井参观和实习的人员,必须学习入井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规程。

(2)培训内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由各级煤矿安全部门编制和监督,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全体职工都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煤矿安全规程》(2022)和有关的安全规定等;②技术人员必须学习安全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③工人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④下井工人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3)培训计划结合矿井实际生产情况,矿长、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主管安全技术培训工作部门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安全部门监察部门必须监督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实施。

矿山救护队规章制度

矿山救护队规章制度

矿山救护队规章制度矿山是一个特殊的工作环境,由于其地下、密闭、高温、高湿等特点,事故的发生概率较高。

为了保障矿工们的安全,矿山救护队成为必不可少的存在。

为了维护救护队的正常运作和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矿山救护队设立专职救护队长,负责队伍的日常管理、指导救援工作等。

救护队长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二、队伍建设1. 招募培训:救护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招募,应保证招募人员具备身体素质好、心理承受能力强、有相应救援经验的条件。

2. 培训考核:新招募的队员需进行严格的培训考核,包括基本救援知识、紧急救护技能、队伍协作配合等方面。

只有通过考核并取得相应证书的队员才能参加实战救援工作。

三、设备管理1. 战备设备:救护队应配备一套完善的救援设备,包括破拆工具、通讯设备、医疗器材等。

每年定期组织检查设备状态,确保其完好可用。

2. 道具管理:救护队应对所有设备、器材等进行标识、分类、储存,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设备的完整性和齐全性。

四、应急处置1. 快速反应:接到事故报警后,救护队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往现场,组织抢救和疏散工作。

2. 组织协调:救护队应与其他相关单位及时沟通,协调行动,确保事故处置工作的无缝衔接。

3. 事故调查:事故后,救护队应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为后续的安全措施改进提供有力依据。

五、安全防护1. 个人防护:救护队队员应佩戴好安全帽、防护服、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更换。

2. 环境防护:救护队要进行现场勘察,了解事故环境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参与救援的队员安全。

六、日常管理1. 值班制度:救护队应根据班次设置合理的值班轮换制度,确保救援队伍24小时待命。

2. 训练演练:定期组织实地演练,提高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3. 纪律要求:救护队队员应遵守纪律,服从指挥,不得私自行动,如有违纪现象,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五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见本规定的附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级、二级、三级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一级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或承担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第八条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 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二) 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三) 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四) 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五) 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六) 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七) 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八) 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九)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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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队员应具备的条件
1、身体条件
矿山救护队员身高不得低于1.65m,体重不得低于55kg。

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①有传染性疾病者;
②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③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④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⑤脉搏不正常者;⑥呼吸系统有疾病者;⑦强度神经衰弱者;⑧尿内有异常成分者;⑨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者;⑩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合救护工作者。

矿山救护指战员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必须立即调离救护工作岗位。

2、其它条件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煤矿井下工作1年以上,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并且具有勇敢、机敏、果断和献身精神。

新队员必须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再经过3个月的编队实习,只有综合考评合格、签订服役合同后,才能成为正式救护队
员,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新招收的辅助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45天的救护知识基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辅助矿山救护队员。

3、矿山救护队员的服役和退役
为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抢险救灾实力,救护队员必须实行服役合同制,并按合同上的规定时间退役。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经过基础培训、编队实习和综合考评合格后,在正式入队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输送队员单位和救护队员本人三方签订服役合同。

一个合同周期为5年,本人表现优秀可再续签一个合同周期,即服役年限为5-10年。

队员服役合同期满,必须按规定返回原单位,矿方要进行合理、妥善安排。

矿山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是用工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军事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使矿山救护队多年来超龄队员无法安置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队员服役期满后,可按照合同规定返回
原单位进行合理安排。

第三节矿山救护队的性质、特点和任务
一、矿山救护队的工作性质
煤矿在开采过程中,经常受到瓦斯燃烧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围岩冒落、冲击地压、水、火等灾害的威胁,为了预防这些灾害的发生,以及发生事故后能及时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处理事故,必须有一支能够在特殊环境下作业的队伍——矿山救护队。

矿山救护队是一支实行军事化管理,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强列的责任心、健壮的体魄,能熟练操作救护装备和仪器,具有丰富的救护知识和抢险救灾经验,具有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精神的特别能战斗的队伍。

当矿井发生事故,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其他人员无法处理的情况下,矿山救护指战员责无旁贷,他们要携带救护仪器装备,深入抢险救灾第一线,抢救人员,消除事故。

事故现场环境恶劣,条件艰苦,救护指战员遇到的困难是常人无法想象的。

二、矿山救护队的特点
矿山救护队与煤矿其他工种相比,有其根本的特殊性。

其特点如下:
⑴矿山救护队是矿山安全生产和灾害事故抢救的主要突击力量,其建设要求实行军事化管理,严格日常训练,当出现矿山灾害时,能迅速出动,科学、安全、迅速地完成救援任务。

此外,矿山救护队还担负着地面消防、安全监察、安全培训等工作,所以要求平时加强技术练兵,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战斗力,战时才能很好地处理各类灾害事故。

⑵矿山救护队是非生产性单位。

它对国家、企业的作用,不能用经济效益、产值、生产效益等衡量。

⑶矿山救护工作具有明显的紧迫性和危险性。

救护队接到事故电话后,不管何时何地何种恶劣气候,都必须立即行动。

到达事故矿井后,要立即投入到抢险救灾。

这就要求救护队昼夜值班、待机,做到“闻警即到,速战能胜”。

危险性是指在处理事故时,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威胁,甚至有生命危险,
只要有可能,就要积极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回到驻地时,不管多疲劳,必须整理装备,使装备完好能达到随时战斗的准备状态。

⑷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年龄有特殊要求。

《煤矿救护规程》规定救护队员年龄不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不得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不得超过55岁。

矿山救护队应是一支年轻化的战斗集体。

矿山救护队队员实行服役合同制,一个服役期为5年,原则上每名队员不得超过两个服役期。

救护队的特点对管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脱离救护队实际,放松管理,就会造成思想混乱、纪律松懈、工作拖拉、队伍没有生机,也会失去救护队抢险救灾的战斗力。

实践证明,要把救护队组建成一支特别能战斗的队伍,必须有一个团结、讲究科学的领导班子;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认真开展岗位练兵和评比竞赛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将救护队建设好的重要工作内容。

三、矿山救护队的任务和主要工作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事故的专业队伍,当矿井发生灾害事故时,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其任务和主要工作是:
(1)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
(2)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
(3)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
(4)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5)参与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矿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隐患;
(6)负责辅助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指
导工作;
(7)协助矿井搞好职工救护知识的教育。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是职业性、技术性组织。

其工作原则是:“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

”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平时严格管理、严格训练、深入井下熟悉巷道,预防检查,消除隐患;战时做到“闻警即到,速战能胜”。

四、矿山救护队的日常工作
1、预防检查
⑴经常深入矿井熟悉情况,了解各矿采掘布置、通风系统、安全措施、火区管理、机电运输、防水排水、输配电系统、洒水灭尘、消防灭火管理系统及其设备的使用情况;各生产区队、班(组)的分布情况,机电硐室、火药库、安全出口的所在位置,事故及安全生产动态等,不定期地进行安全预防性检查。

⑵协助矿井搞好探查废弃矿井、恢复旧巷等需佩用氧气呼吸器进行安全技术工作。

⑶协助矿方培训井下职工、工程技术人员使用和管理自救装备。

⑷宣传党的安全方针,协助通风安全部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⑸帮助矿井相关人员掌握救护仪器使用的基本知识。

⑹参与审查矿中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演练和执行情况。

2、安全技术工作
矿山救护队佩戴氧气呼吸器从事的非事故性工作统称为安全技术工作,包括:
⑴排放瓦斯。

⑵震动性放炮。

⑶火区日常检查和启封火区。

⑷主要通风机反风演习。

⑸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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