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管理办法
黄金公司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黄金公司仓库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黄金公司仓库的物资管理,确保物资的安全、准确、及时供应,降低库存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管理原则以实用性、安全性、准确性为核心,坚持定期盘点、实时监控、明确责任、严格审批的原则。
二、组织架构仓库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的仓库管理员,负责日常的物资进出管理、库存盘点、数据记录等工作。
同时,财务部门应与仓库管理部门保持紧密合作,共同完成库存的核算工作。
三、入库管理1. 所有物资入库前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公司标准。
2. 入库物资应由仓库管理员登记入账,并生成入库单,详细记录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信息等。
3. 入库单应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仓库备查,一份交由财务部门作为记账依据。
四、出库管理1. 物资出库需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2. 仓库管理员根据审批后的出库申请,准备物资并进行出库登记,生成出库单。
3. 出库单应详细记录物资的去向、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并与入库单一样,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和交财务部门。
五、库存盘点1. 仓库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核对实际库存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2. 盘点工作应由财务部门和仓库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确保盘点结果的准确性。
3. 盘点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安全与保密1. 仓库应设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系统、监控设备等,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2. 仓库管理员应妥善保管仓库钥匙和相关文档,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3. 对于贵重物资,应实行特殊管理,确保其安全。
七、信息化管理1. 仓库管理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仓储管理系统(WMS),实现库存的实时监控和自动化管理。
2.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库存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便于快速响应市场变化。
八、持续改进1. 仓库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
2.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不断优化仓库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黄金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黄金寄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黄金业务的全面发展,加强黄金寄售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保证黄金寄售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业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金寄售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境外银行实物黄金寄存并售出的委托,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实物黄金卖出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境外黄金寄售银行由总行选定;总行授权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交易行)与境外行签订黄金寄售协议,交易行为黄金寄售协议的经营机构。
第四条寄售业务中各方及其职责。
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年度黄金进口额度及配套外汇额度,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由人行代理我行黄金进出口的批文及其他日常申请工作,以及指导、协调相关分行的业务管理工作;交易行负责寄售黄金的进出口申请及规模控制,负责报价、交易、清算工作;总行营业部负责黄金寄售业务项下的购汇、付汇及进出口黄金外汇核销工作;上海、深圳分行为寄售黄金口岸行,负责黄金进口报关和黄金的入库及保管工作。
第五条寄售黄金业务实行权限管理,相关业务人员在权限内从事业务活动,寄售协议双方按要求预留签字样本。
第二章黄金寄售业务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第六条黄金寄售业务所称实物黄金是指经交易所认证的标准金锭、金条生产企业及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精炼厂生产的符合质量标准的黄金。
我行现寄售品种主要为成色Au99.99的1公斤条块的黄金,并根据交易所交易品种的增减而增减相应品种,暂不叙做未达到交易所交易标准的黄金交易。
第七条根据交易所《商业银行虚盘管理办法》,我行黄金寄售业务的交易方式为虚盘交易、实物交割。
寄售黄金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成交次日15:00前按交易所交割规则办理寄存黄金实物存入手续。
第三章交易报价和交易单位第八条交易时,境外行以美元/盎司报价,交易行按美元/盎司与对方成交。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证金存管银行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证金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三章业务要求第四章技术要求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保证金存管业务,确保资金安全和结算顺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本着服务市场发展的宗旨,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并按本办法规定,切实履行对存管银行的指定、监督工作,确保存管银行协助交易所依法办理保证金存管业务。
第三条存管银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有关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
第四条协助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办理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由国际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五条申请存管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二)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比率等要求;(四)分支机构在100个以上,且在国内主要产用金地区均设有可以办理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分支机构;(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2 -(六)设有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保证金存管业务;(七)具有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违规入账资金处理预案、差错处置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八)具有开展保证金存管业务的设施和技术水平,包括高效稳定的同城、异地资金划拨系统以及覆盖全国范围的行内实时汇划系统等;(九)拥有掌握贵金属交易结算知识、期货知识和具有较强风险防范意识的专业人员;(十)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系统运行稳定,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及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十一)无严重影响其资信状况的未决诉讼和未清偿债务;(十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指定仓库出入库及出入境业务操作指引

第八条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开展实物入境手续应选择国际板 指定仓库确定的专业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并承担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一 切风险及费用。
第九条 国际会员及国际客户办理实物入境手续,应向交易所提 供以下资料:
2、 代理报关委托书; 3、 本批出库实物对应的由交易所出具的成交单; 4、 本批出库实物对应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申请单》; 5、 本批出库实物对应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票》及《出库 明细表》。 以上 3、4、5 项可使用复印件。 (三) 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会员及客户完成进口报关手续 后,凭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至国际板 指定仓库办理进口实物提取手续。 第十二条 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会员及客户买入国际板保管 品种后,若需办理实物进口手续,按以下操作步骤进行: (一) 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会员及客户至国际板指定仓库 办理出库手续,暂不能提取实物,先行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二) 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会员及客户向报关公司提交以 下材料: 1、 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黄金进、出口凭证(第一联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 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会员及客户通过交易所买入 或租入国际板交割品种后,办理实物进口手续,按以下操作步骤进行:
—3—
(一) 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会员及客户至国际板指定仓库 办理出库手续,暂不能提取实物,先行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二) 具备黄金进出口资格的会员及客户向报关公司提交以 下材料:
1、 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黄金进、出口凭证(第一联商业银行 报关专用);
第二条 本指引主要针对参与交易所国际板的会员、客户及国际 板指定仓库,对其办理实物入境、进口、出库、出境及仓储业务操作 提出规范要求。交易所会员、客户及国际板指定仓库应遵守本指引。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七)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八)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建议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建议
如果您想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我建议您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了解黄金仓储业务:黄金仓库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首先需要对黄金仓储业务进行充分了解,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
2. 寻找合适的仓库:在实际操作中,您需要寻找一家合适的仓库来存放黄金。
这家仓库应该是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合规仓库,同时也要考虑其仓储能力、安全性、运营管理能力等因素。
3. 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黄金仓库的代理,您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合作协议、仓储合同等。
4. 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作为代理,您需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黄金仓储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仓库操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总结起来,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与黄金交易所合作,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仓储服务。
在此过程中,合规性、安全性和风险管理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希望以上建议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新增指定仓库的通知-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新增指定仓库的通知
正文:
----------------------------------------------------------------------------------------------------------------------------------------------------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新增指定仓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交易所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满足会员及客户黄金出入库的要求,现决定增设中国工商银行招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莱州支行指定仓库开展黄金交收业务,同时,恢复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指定仓库。
特此公告。
上海黄金交易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指定仓库基本情况
仓库代码
仓库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地址
1001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李铮
************
************(传真)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天银大厦B座1018
中国工商银行招远分行
张志龙
刘建海
************
山东烟台招远市魁星路96号
1019
中国工商银行莱州分行
邓增光
杨京义
************
************(传真)
山东烟台莱州市鼓城街88号
——结束——。
上海金交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所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银货授受行为。
第二章交割原则第四条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
交易双方可自行选择交易所指定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其中金条暂在上海存入或提取。
第五条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质量标准的黄金,及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精炼厂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六条交易所初期交易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Au99.99的金锭及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Au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50克、成色为Au99.99及标准重量100克、成色为Au99.99金条。
第七条参与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需交纳买入黄金全额资金,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需将卖出黄金全部存入指定仓库。
第八条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应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留交易所备案,明确存货人身份,并及时通知变更状况。
第九条买卖双方成交当日交易所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买方的黄金货权计入其买入账户。
交割只针对会员净买卖量。
提货量为3千克的整数倍,最小提货量为6 千克。
第十条会员库存以每日交易所出具的"会员库存结算单"为准。
如有异议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交割储运部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确认。
第十一条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交割时,对于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在多个指定仓库里存有的黄金,先扣除库存量最小的,余量再依次扣除。
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存入的黄金如果没有用于交易,则只能在原存入指定仓库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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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下称交易所)仓储保管业务,保障会员、客户和指定仓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所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指定仓库,是指经交易所确定的进行现货实物储存、保管、收发的仓库。
第三条指定仓库的职责是根据交易所规定,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接货、验收、制单、装卸、入库、储存保管、出库及调拨出入库等业务,为会员和客户服务。
第二章指定仓库的确定和取消
第四条指定仓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位于黄金等贵金属生产、流通或消费的主要集散地,实物收发规模、流转达到规定要求,并具备良好的交通状况;
2. 具有与存放黄金等贵金属性质相适应的金库,具备黄金等贵金属实物交接场地;
3. 具有保障库存黄金等贵金属安全的相应设施、设备;
4. 验收设备齐全,计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具备规范的收发、储存保管制度;
6. 配备一定数量的贵金属仓储管理人员;
7. 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或拥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为其应负的经济责任起到保障作用。
非金融机构必须提供保险证明;
8. 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章程、有关管理规则办法及交易所的其它要求。
第五条指定仓库的确定与启用程序:
1. 指定仓库所属总行向交易所提供基本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
2. 交易所与商业银行总行共同派员实地考核该仓库情况,择优选定;
3. 交易所与指定仓库所属商业银行总行签订《指定仓库仓储保管协议书》;
4. 向交易所会员公布指定仓库名单。
第六条现有指定仓库地区新增指定仓库,在当前使用指定仓库无法全部承担仓储业务情况下,可考虑增设。
若遇其它特殊情况,交易所也可考虑增设。
第七条交易所开业初期设立部分指定仓库延伸库,随着市场的发展,交易所不再增设指定仓库延伸库。
原有延伸库将根据实际情况,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转为指定仓库或取消延伸库。
第八条指定仓库暂停、取消。
1. 指定仓库年实物出入库量合计不足1000公斤的,交易所根据指定仓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暂停使用该指定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