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个人结汇每年5万美元限制的一种方法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个人外汇业务的快速发展,现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和系统功能已不能完全适应个人用汇和管理的需求,亟需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一)管理规定分布过于分散。
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包括《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细则、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管理、分拆结售汇管理等办法,以及各省分局自行制订的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等30多项规定。
管理规定过于分散,不利于相关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在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
(二)部分管理规定未与时俱进。
一是个人年度总额管理偏严。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个人跨境收支快速增长,外汇局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已不能满足个人用汇需求。
虽然对个人超出年度总额部分可向银行提交证明材料,但证明材料类别多,有的不易提供,导致人为分拆结售汇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大了管理难度。
二是个人贸易管理较严格。
按照现行规定,个人经营性外汇收支应通过外汇结算账户进行,非经营性收支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但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审核繁琐,相关操作细节不明确,导致辖内个人借用外汇储蓄账户实现贸易收支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个人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较严。
如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核材料需要7个,手续极为复杂,且申请汇出金额超过等值50万人民币的还需经过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批。
目前,个人资本项目业务需求日益凸显,但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程缓慢,使得居民合理的外汇需求较难得到政策支持。
为了实现境外购房、投资理财等需求,本应是个人资本项下的资金只有通过分拆的方式以旅游、自费出境学习等渠道流出入,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高风险的方式实现流出,外汇管理部门难以掌握真实的资金结售汇及流出入情况。
(三)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存在不足。
一是个人电子银行结售汇管理难。
由于电子银行办理业务由个人在网上直接发起,一般由电子银行部或数据中心对其进行管理,无纸质凭证,在银行会计系统中也较难查询,因此个人通过电子银行进行外汇资金划转隐蔽性较强。
3.12个人结售汇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个人结售汇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了规范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柜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及《中国XX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部分柜台结售汇一、业务介绍(一)基本规定1、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便利化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境内个人”系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办理个人购汇、结汇、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身份证件直接办理,不受相关额度的限制。
对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购汇,实行便利化年度总额管理。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参照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国别选择中国。
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不能作为境内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
2、年度总额内可分次结汇或购汇。
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境内个人结售汇不受其户籍所在地地域的限制。
我行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对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进行个人结售汇数据报送。
3、个人结售汇业务分类个人结售汇业务包括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和不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具体分类详见《个人结售汇业务分类表》(附件1)。
(1)占用额度的结售汇是指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交官证除外))结汇和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购汇实行便利化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二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管理目的】一、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年度结售汇限额监管二、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个人以分拆方式结售汇行为主要特征⑴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⑵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⑶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⑷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⑸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⑹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银行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处理的三个原则⑴不予办理: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⑵真实性审核: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应不予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⑶向外汇局报告: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规定1、超过本年度结汇总额;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最新通知!千万不要这么做!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最新通知!千万不要这么做!根据外管局最新规定:(1)5个以上不同个⼈,同⽇、隔⽇或连续多⽇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个⼈或机构;(2)个⼈在7⽇内从同⼀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3)同⼀个⼈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将被界定为个⼈分拆结售汇⾏为,也就是俗称的“蚂蚁搬家”,⼀律进⼊⿊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和便利银⾏及个⼈外汇业务操作,完善个⼈外汇交易主体分类监管,结合个⼈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上线运⾏,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步完善个⼈外汇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2016年1⽉1⽇起,个⼈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个⼈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使⽤。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以下简称银⾏),应通过个⼈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结汇、购汇等个⼈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2、个⼈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外汇局对出借本⼈额度协助他⼈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通过银⾏以《个⼈外汇业务风险提⽰函》予以风险提⽰。
若上述个⼈再次出现出借本⼈额度协助他⼈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为,外汇局将其列⼊“关注名单”管理。
(⼆)外汇局对以借⽤他⼈额度等⽅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列⼊“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以《个⼈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三)“关注名单”内个⼈的关注期限为列⼊“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
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办理个⼈结售汇业务,应凭本⼈有效⾝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办理。
个人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个人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公布日期】2015.06.01•【分类】问答正文个人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1、问:A先生赴新西兰留学三年,需要在境内银行海外留学专用账户内足额存入留学所需资金90,000新西兰元(在新西兰学习一年时间需存入30,000新西兰元,以此类推),折70,649美元。
账户内资金用于支付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应当如何办理购汇?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等值5万美元)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年度总额可以分次使用,但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
A先生购汇金额超过年度总额,在银行办理购汇时,需提交留学真实性证明材料。
具体来说,相关材料应包括:(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注,(2)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3)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发票、支付通知或学费清单等)。
2、问:M女士的儿子今年10岁,尚未成年,准备赴国外留学。
M女士能否以儿子的名义直接购汇?其儿子在国外留学期间,M女士能否代儿子购汇?所购外汇能否由母亲M女士代为汇出?答: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
若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丢失,凭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也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M女士的儿子如有身份证或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可以以儿子名义购汇。
如果儿子需要母亲代理办理上述业务,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年度额度以内的购汇不可以委托直系亲属外的他人办理。
同时,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需要按规定,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所购外汇能够由母亲代为汇出。
3、问:S先生一家人赴美国旅游,需通过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提取1.5万美元现钞,银行要求提供《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S先生表示之前办理同样业务,银行并无此要求。
个人和银行应如何办理?答: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由外汇局出具《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后,方可在银行办理提钞。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收汇入账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第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第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第二十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第二十五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第二十七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第三十三条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第三十五条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第三十六条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第三十七条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第三十九条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附1: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本表一式两联,备案后第一联外汇局留存,第二联银行留存附2: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一、网络结构银行网点通过银行内部网连接到其总行或数据中心;银行总行或数据中心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的一个接入点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二、互联协议链路层:采用PPP协议,或者HDLC协议;网络层:采用TCP/IP协议;三、互联编址原则银行联接到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系统设备的IP地址及网络互联地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码;四、网络可靠性银行必须使用可靠的线路及设备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本系统以专线为主,在适当的时候,提供ISDN或其它线路的备份方式;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营业网点数目超过50家暂定的银行,要求通过两条不同线路接入;在系统建设初期,以一条线路为主,另一条用作备份;银行内部网及接入网须采取可靠的网络备份方案;银行负责与电信服务商签订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线路租用合同,同时负责线路的测试、连通工作,保证线路的服务与质量;银行有义务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共同保证接入网的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与外汇局直接相连的网络设备进行监测;五、网络安全性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局端的网络与系统的安全;银行负责银行内部网络、系统以及相关设备的安全;安全性是一个长期的目标,要逐步进行实施;各银行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网络安全的要求,增加并配置符合外汇局安全规划的相关产品和措施;六、设备配置及要求银行与外汇局的联网设备应尽可能一致,便于网络连接及管理;银行联网设备配置:外汇局向银行提供个人结售汇系统完成一笔交易的数据流量:最大页面120K 字节,平均页面40K字节,最高点击次数7次,平均点击次数4次;银行根据自己每天/每小时/每秒的交易量,参考以上提供的每笔交易流量合理配置代理服务器、路由器、申请专线带宽以及相关的联网设备;系统采用Web模式,银行通过IE浏览器进行业务操作;要求业务用机必须专机专用,保证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正常运行;机器配置要能支持800×600的显示分辨率,浏览器采用Microsoft Internet 或与其兼容的高版本软件;七、实施及维护要求银行在正式申请联网前,须根据上述原则制定自己的个人结售汇系统网络详细接入方案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银行应建立日常监控和维护制度,确保接入外汇局网络线路和设备的稳定、可靠和安全;。
超过5万美元,个人如何在国内结汇美金呢?

超过5万美元,个人如何在国内结汇美金呢?
怎么才能解决国内5万美元结汇限制的问题?
相信很多从事外贸的企业和个人都会遇到结汇问题。
为了鼓励义乌的外贸和跨境电商的发展,国家在2014年推出了结汇的限制和不需要交税的政策。
所以有这方面需求的企业和个人都注册了义乌个体户来进行结汇。
优势:1、不征税不报税(政策支持:义乌作为中国唯一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地方政府为扶持义乌电子商务商行,而采取不征税不报税)
2、6币种都能收(美金、港币、日元、英镑、欧元、澳币)
3、可以收汇结汇(不受国内5万美金限制)
4、无需做账报税(没有税务问题,省心省钱)
5、办理时,面签网点多(义乌、杭州、上海、温州、福州、成都、南京、广州)
6、手续费低(汇入无手续费,结汇手续费1万美金约20元人民)
7、开户时间快(最快5个工作日)
8、安全稳定(正规渠道,无关乎风险)
9、可以绑定paypal、速卖通、亚马逊、WISH、EBAY提现(高效)
10、非贸易行业也能开户(解决境外投资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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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后,规定个人每年只能购汇和结汇5万美元,不过经过我个人的一些测试,我发现这个限制其实存在一些漏洞,使得个人结汇可以超过每年5万美元的限制。
举个例子,如果某人在工商银行有2万美元,他将1万美元转帐到招行的帐户,然后将工行的剩余1万美元结汇,那么他的结汇限额还是4万美元,这时候利用招商银行的专业版自助结汇,可以将招行的1万美元也结汇,结汇完成后专业版显示剩余结汇额度也是4万美元。
通过这样的操作,拥有两个银行帐户的个人就可以每年结汇10万美元,如果多办理一些银行帐户,实际上可以结汇更多的美元。
以上方法我自己通过深圳工商银行和深圳招商银行进行过验证,确认可以各自独立结汇。
不过对于其他省市的银行我不能确保是否也是一样的效果,也可能在各地不同银行会有不同的结果。
这个漏洞可能是因为某些银行结汇的时候并没有登录外汇管理局的系统查询个人余额,这样就形成了各个银行系统的数据没有共享,也就是说同时在两个不同银行进行结汇,结汇金额没有同步到外汇管理局。
不过我估计将来外汇管理严格后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