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森林防火火源管控办法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模版(4篇)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及其周边地区的火源管理、火灾防控工作,适用于所有涉及森林资源及其防火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多措并举、全民参与”的原则,强化防火责任,加强火源管理,提升火灾预警能力,加强火灾扑救力量建设,加强火灾事后处置和救援工作,实行全员参与的森林防火体系。
第二章火源管理第四条火源是指能够引发火灾的任何物体、设备、工具和人员行为。
第五条火源管理是指对火源进行管理和监督,控制火源的产生和使用,防止火源引发火灾。
第六条各级森林防火工作机构负责制定火源管理计划,明确火源管理的相关要求和措施。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机构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火源管理工作,监督单位和个人的火源使用情况。
第八条火源应在指定地点、时间和范围内使用,不得在禁火区域和禁火期使用。
第九条火源使用单位应按照火源管理计划的要求,制定火源使用方案,并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条火源使用单位应建立火源管理台账,记录火源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火源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火源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使用火源,未经培训和资格认证的人员不得使用火源。
第十二条容易引发火灾的火源,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焚烧垃圾、焚香、烧纸、野外露天烧烤等,应严格限制或禁止使用。
第十三条森林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火源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火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火灾预警第十四条火灾预警是指预先发现火灾隐患和火险点,及时报警,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扑救。
第十五条各级森林防火工作机构负责制定火灾预警制度,建立火险点监测和信息收集系统,及时通报火险点信息。
第十六条火险点监测应根据火险等级分为重点监测区、一般监测区和随意观测区,重点监测区应实行24小时监测。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为加强对云南省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森林防火的任务森林防火是指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的活动。
云南省森林防火工作的任务是全面提高森林防火管理水平,加强火源管控,防范火灾风险,做好火灾应急救援和扑救工作。
第二条森林防火的原则云南省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坚持科学防控、预防为主,全民参与,依法防火的原则。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防火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科学完善的防火措施。
第三条防火区划云南省应当按照森林资源分布、火险等级划分防火区,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防火责任区、防火监控区和防火隔离带,加强对不同级别防火区的管理和防护。
第四条火源管控云南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严格控制用火规范,禁止在易燃林区进行野外用火,严格防止火种的传播和火灾的发生。
第五条防火宣传教育云南省森林防火部门要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和能力,普及森林火灾防控知识,推动全民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火灾监测预警云南省应当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火情信息,提前预警,做好火灾应急响应和处置,防止火灾扩大蔓延,减少火灾损失。
第七条火灾应急救援云南省要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划定救援责任区域,组织开展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效能。
第八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森林资源,导致火灾发生或扩大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九条其他规定云南省根据需要,制定具体的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防火督导和评估,不断完善防火工作机制,提升森林防火能力。
第十条条例效力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就是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全部内容,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认真遵守,共同努力,共同保护云南的美丽森林资源,共同构建和谐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名称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二、制度目的1.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2.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增强公众防火意识,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单位及活动。
四、禁火区域1. 森林、林地、灌木丛、草原等易燃区域。
2. 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
3.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禁火区域。
五、管理职责1.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禁火令,组织实施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
2. 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检查野外用火行为。
3.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
4. 单位和个人遵守野外用火安全规定,自觉履行防火责任。
六、野外用火管理措施1. 严禁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吸烟、野炊、焊接施工等;(2)祭祀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3)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2. 严格执行计划用火制度,需进行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 严禁无证用火,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并由专人负责现场监管。
4. 加强野外用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火意识。
5. 定期开展野外用火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 建立野外用火巡查制度,加强对禁火区域的巡逻检查。
七、应急处置1. 发生森林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扑救。
2. 加强火灾现场救援力量,确保人员安全。
3. 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八、责任追究1. 违反本制度,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3. 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2024年森林火灾处置制度(三篇)

2024年森林火灾处置制度一、接到火情报告,要立即查清问明起火时间、起火地点、村、组、小地名、通往火场路径。
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报告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并作好记录。
二、立即调动组织扑火人员,迅速赶往火场扑火,值班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火场指挥扑火。
掌握火场火势动态,集中优势兵力,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
三、立即通知发现火情的人员或安排专人,查明起火原因,积极配合政府或公安部门,追查林火肇事者。
四、根据火情发展状况,超过辖区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启动森林防火预案或报告上级请求支援,不得延误扑火战机,同时安排好进入火场的扑火向导员。
五、火灾扑灭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彻底清理余火,留足火场看守人员,留守火场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撤离。
同时组织人员调查火灾各种损失、嫌疑人查处情况,整理好火场原始记录,建档立案。
2024年森林火灾处置制度(二)引言:森林火灾是全球范围内的重大灾害之一,不仅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还对人类的生活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森林火灾处置制度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2024年森林火灾处置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制定全面的预防措施1.加强森林防火管理。
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系统,加大对森林火险等级评估的力度,科学确定防火工作重点区域。
制定防火划界方案,将防火划界作为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的基本措施。
同时,制定并落实严格的森林火灾预防管理制度,确保防火措施的有效实施。
2.加强社会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森林火灾防范意识和预防能力,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防火工作中来。
同时,通过传媒渠道和社交平台等方式,定期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防火知识和火源管控等信息,提高公众的火源意识,减少人为火灾的发生。
二、建立有效的监测与预警机制1.加强森林火灾监测力度。
完善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建立多层级的火灾监测网络,及时发现火灾迹象。
引入遥感技术和无人机等高新技术手段,提高火灾监测的精确性和效率。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火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提高森林防火能力。
林区火源管理制度范本

林区火源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林区火源管理,预防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火源管理原则(一)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原则。
(二)谁的火源,谁负责的原则。
(三)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火源管理责任(一)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区火源管理工作。
(二)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区火源管理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用火行为。
(四)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防火义务,遵守火源管理规定。
第四条火源管理措施(一)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内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等用火行为。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内,单位从事生产性用火的,应当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
(五)森林防火期内,居民生活用火的,应当向村委会申请办理《生活用火许可证》。
第五条火源管理监管(一)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区火源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火险隐患检查。
(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违规用火行为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森林火灾犯罪行为。
(三)单位和个人发现火险隐患或者火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林业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六条火源管理宣传教育(一)各级政府、林业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
(二)学校应当加强防火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火意识。
(三)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防火宣传,普及防火知识。
第七条火源管理应急处置(一)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扑救,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二)森林火灾扑救结束后,林业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起火原因,查明火源。
(三)对森林火灾责任人和肇事者,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的,由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实施方案

森林防火工作实施方案森林防火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森林防火工作是保护国家自然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意义。
本方案的目的是确保森林防火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早期发现和处理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的发生,减小火灾造成的损失。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1. 防火宣传:通过媒体、宣传车、宣传栏等渠道,向公众普及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传达防火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
2. 监测和预警:加强监测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及时获取火情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确保火灾能够及早发现和处理。
3. 火源管控:加强对森林防火火源的管控,严禁非法砍伐、野外用火和焚烧垃圾等行为,加强对火源密集区的巡查和监管。
4. 护林人员培训:组织护林人员进行防火培训,提高其防火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火灾。
5. 火灾处置:建立健全火灾处置机制,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力量,及时调集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快速响应和处理火灾。
三、工作组织1. 成立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各方力量,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设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负责火情监测和指挥调度工作,及时应对和处理火灾。
3. 配备专业的护林人员和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
四、工作时间和地点1. 森林防火工作将全年进行,但在干旱季节和特殊天气条件下需加强防火工作,提高警戒级别。
2. 工作地点包括全国各地的森林和山区,重点防火区域包括火源密集区和易燃区域。
五、工作预期结果和评估通过本方案的实施,预期效果为:1. 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技能,减少人为火灾的发生;2. 加强监测和预警工作,提高火灾的发现率和处理效率;3. 加强火源管控,减少火源的数量和密度;4. 提高护林人员的防火能力,提高火灾处置的效果;5. 快速响应和处理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的发生和损失。
六、工作风险和应急措施1. 工作风险包括火灾扩大、护林人员安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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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森林防火火源管控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我区森林资源及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火源是指在野外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地表植被燃烧的火源,包括在我区森林防火区(全区所有林区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内野外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吸烟、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等其他用火。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大渡口区的森林防火期。
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区政府可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春节期间、清明时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区政府可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第四条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严禁下列行为:
1.烧田坎草、烧灰积肥、违规炼山及其他生产用火和未经批准进行的实弹演习;
2.吸烟、野炊、烤火取暖、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3.上坟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风俗习惯用火;
4.在林区周边燃放孔明灯;
5.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
6.其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政府或市级林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作业时应当在三级以下风力、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并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开设平均树高1.5倍以上宽度的防火隔离带;
2.确定用火负责人;
3.预备好应急扑火力量,并准备好扑火工具;
4.有专人看守用火现场,应急扑火人员进入应急状态;
5.用火后指派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撤离;
6.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负责的原则,划分火源管理责任,落实火源管控工作。
区农水局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开展野外火源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牵头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火源管控责任调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切实做好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区委宣传部根据《大渡口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案》(渡区委宣〔2013〕18号)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区教委将森林防火纳入消防知识教育内容,负责组织对全区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区商委(区旅游局)协助做好对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火源管理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林区、林区边缘的公墓经营业主加强管理,做好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引导文明祭奠,防止因祭奠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区内非法贩卖烟花、爆竹、香烛、纸钱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整治。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工作。
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建立野外火源管理责任制度,开展定期检查;积极协助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在林区范围内,镇与各村和有关单位、村与社、社与林区农户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并做到林区农户责任书上墙;落实对高危人群的监管职责,对高危人群(精神病人、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进行全面摸底,并登记造册,落实监护人或监管人,加强监管;在进山主要路口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识;森林防火期内,在入山主要路
口设立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点,统筹安排管护人员加强巡查;及时按规定上报森林火灾信息,并第一时间组织、控制森林火灾。
区林场在国有林范围内做好防火固定标识建设和管护、落实森林防火责任,防火期内安排专职或者兼职护林人员设卡守点巡护森林,实行未登记、未宣传、未清除火种“三不放行”。
林区各村要认真做好本村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落实护林责任、落实护林员,做到包山头、定地块,巡护到位,同时要加大对林区或林缘祭祀扫墓活动的管理和护林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铁路、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野外火源管理等工作,并配合区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野外火源管理工作。
通信部门负责林区机站设施设备周边杂草清理工作,防止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引发山火。
在林区内架设高压线路、变压器,埋设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油库及炸药库等)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排除火灾隐患。
林区企业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野外火源管控工作。
第七条对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区农水局责令改正,没收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区农水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凡违规用火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