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707号文件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
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与市场职能划分的原则,减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央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
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支持国家、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七)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实行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
财政部、环保总局每年年初共同研究确定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考核等内容,年底联合将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环保总局与各地区各项目单位签订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环保总局对落实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负总责。
各地区和项目单位应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年度预算目标。
第四条减排资金由财政部、环保总局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4.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给予奖励;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环保总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建设及奖励计划,发布相关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制定减排项目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总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要充分论证,周密制定建设方案,既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又要勇于创新,务必使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达到国际一流水平;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建议;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地区和企业,对落实预算目标负总责;5.会同财政部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能源审计、清洁生产修订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2007年8月10日 财建[2007]371号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 -------发改环资 [2008]704号
2009年环保部60号文件,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开 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的要求;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是“十二五规划”重 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积 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把大幅降低能源消 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 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二、以提高 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三、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四、加大环境 保护力度。五、加强生态保护和防灾减灾 体系建设。
千家企业能源审计
千家企业是指钢铁、有色、煤炭、电力、 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9个 重点耗能行业规模以上独立核算企业, 2004年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8万吨标 准煤以上,共1008家。
有色金属:71家,占7.04%。
千家重点用能企业行业分布情况
行业名称 钢铁 化工 电力
石油石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 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704号),2008年4月。
项目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 实现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单个产 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 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通过单位产 量能耗的变化进行计算确定。
所费少于所当费,所得多于所当得。
能源审计(节能审计) 能源规划(节能规划) 能效对标 节能量审核 节能评估--拟建项目评价 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合同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体系 循环经济 低碳经济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企业 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关于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有关要求

附件1: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有关要求一、申报范围及条件申报资金奖励项目的范围:电石法聚氯乙烯、荧光灯、体温计、电池、铅冶炼、再生铅、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并达到相应的汞、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条件要求的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要求如下:(一)一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2、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2013年(含)以后开工的项目(以核准或备案时间为准),项目整体(含子项)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二)具体要求1、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产能)应全部使用低汞触媒,且项目实施后排出氯乙烯车间废水中汞含量不超过3微克/升,含汞废水排放量不超过0.05立方米/吨聚氯乙烯,并提供相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2、荧光灯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单支荧光灯产品汞含量应满足如下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功率≤30W紧凑型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0.8毫克(2)功率>30W紧凑型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1毫克;(3)长效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2.5毫克;(4)管径≤17mm其他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1毫克;(5)管径>17mm其他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0.8毫克。
3、纸板锌锰、糊式锌锰、扣式氧化银、锌空气电池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电池中汞含量达到无汞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体温计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后,所生产的非电子类体温计中汞含量达到无汞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国家级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铅冶炼(矿产铅)企业实施改造后,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水中总铅含量不超过0.4毫克/升,废水排放量不超过8立方米/吨铅;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中铅及化合物含量不超过6毫克/立方米;并提供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6、再生铅生产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中铅及铅化合物含量不超过0.6毫克/立方米,并提供相应的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地区为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
第五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奖励依据和标准第六条奖励资金依据淘汰产能规模和奖励标准确定。
第七条淘汰落后产能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淘汰范围。
1999年或2000年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落后设备产能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八条奖励标准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设备投资平均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
第三章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第九条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四个优先”原则统筹安排使用:1.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2.优先支持淘汰合规审批的落后产能;3.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4.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第十条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必须落实责任制,确保列入名单的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淘汰。
第四章资金申报、核拨第十二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审核填写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将资料整理成卷。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21•【文号】财建[2009]16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4(000)009
【摘要】<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了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总页数】3页(P14-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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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2009年度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关于2009年度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30•【文号】环函[2010]369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2009年度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环函[2010]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2009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对重点企业(“双超”、“双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作出明确部署。
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大了清洁生产工作力度,有效推进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情况2009年,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依法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了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1702家重点企业名单,其中,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14个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布了946家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全国有2139家重点企业开展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1291家重点企业完成了审核评估,有1125家重点企业完成了审核验收,其中,天津、上海、江苏、湖北、广东、重庆、陕西7省(市)财政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资金共计1610万元。
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实施效果2009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提出清洁生产方案46999个,已经实施42963个;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投入资金总计211亿元,其中政府投资1.4亿元,企业投资209.6亿元;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削减化学需氧量6.4万吨、二氧化硫27.7万吨,节水4.1亿吨、节电26.2亿度,取得经济效益115.3亿元。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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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建[2009]707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规范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和事后奖励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
(一)应用示范项目,指新技术推广前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
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
示范技术应基本成熟,具备应用条件。
(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行业、流域、区域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
每年的支持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发布。
第六条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原则上项目实施后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近三年内没有得到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示范技术属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等鼓励推广应用的先进技术。
(五)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查同意列入示范项目。
(六)应用示范项目已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已经实施完成。
第七条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第八条专项资金安排采取补助或事后奖励方式。
对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
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奖励。
第九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集团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项目。
第十条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的申请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审查意见及对项目真实性的承诺说明,并附项目汇总表。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重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有关要求。
(二)项目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是否先进。
(三)应用示范项目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影响及推广前景。
(四)推广示范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善情况。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结果向财政部提出示范项目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安排建议和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政府网站公布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补助或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专项资金,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责令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网站上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必要时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专项检查。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对重点行业、流域、区域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应用示范项目)
2.××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推广示范项目)
附1:
××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应用示范项目)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负责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三、示范技术来源及示范效果分析
包括国外同类技术情况;国内技术现状;技术来源(自主研发、引进应用、消化吸收创新开发等)、成熟情况、先进性评价及解决的主要问题;示范效果评价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对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作用和影响。
四、专家审查情况及主要结论
五、项目实施条件及项目进展
包括资金来源、土地、环评等配套条件;建设周期;项目进展。
六、有关附件要求(复印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专家评审意见
(七)配套资金证明
(八)项目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证明材料
(九)前3年经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财务报表
七、装订要求
报告用A4纸简装装订,正反面打印。
附2:
××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推广示范项目)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负责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三、示范效果分析
包括技术来源及先进性评价、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重点是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前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情况(节能、降耗、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以及经济效益评价。
四、项目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五、有关附件要求(复印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六)项目实际投资证明材料
(八)项目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证明材料(九)前3年经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财务报表
六、装订要求
报告用A4纸简装装订,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