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离婚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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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文

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文

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2019-08-211、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

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形财产。

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形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

还有⼈认为谋⽣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

谋⽣技能作为⼀种劳动能⼒,它依附于⼈⾝,并且很难⽤⾦钱衡量,⽤马克思劳动⼒价值的观点,劳动⼒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

所以,把谋⽣技能也作为财产进⾏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

很多⼈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

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还有可能分出来给⼦⼥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财产的分割。

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部分夫妻各⾃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

离婚案例分析

离婚案例分析

离婚案例分析离婚是一种个人选择,也是一种社会现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离婚案例也在逐渐增多。

本文将对一起离婚案例进行分析,以深入了解离婚原因、影响和解决途径。

案例:小明和小红离婚案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他们经历了相识、相恋、相守的阶段。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感情出现了问题。

他们开始频繁争吵,沟通不畅,丧失了夫妻之间的默契,最终导致了离婚的决定。

离婚原因分析1. 沟通不畅:小明和小红在婚姻中很少交流,互相不了解彼此的需求和感受。

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他们无法解决问题,积累了不满和误解。

2. 价值观不合:随着个人成长和生活经历的不同,小明和小红的价值观逐渐发生了冲突。

他们无法达成一致的共识,这导致了意见的分歧和矛盾的加深。

3. 忽视家庭责任:小明和小红在婚后忽视了对家庭的责任,他们把重心放在了自己的事业和个人兴趣上,忽略了对配偶的关爱和支持。

离婚影响分析1. 子女的影响:小明和小红育有一子,离婚对孩子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在双亲离异的环境中,孩子可能面临着家庭不稳定、情感失衡等问题,对他们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2. 经济问题:离婚通常会牵涉到财产分割、赡养费等经济问题。

对于小明和小红来说,离婚可能导致双方经济状况的下降,增加了生活的负担。

解决途径分析1. 夫妻沟通:夫妻之间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小明和小红可以通过坦诚地交流,表达彼此的需求和关心,寻找共同点,化解分歧。

2. 婚姻咨询:寻求专业的婚姻咨询师的帮助可以提供更多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婚姻咨询师可以引导双方进行有效沟通,解决问题,并提供适当的婚姻建议。

3. 法律援助:如果夫妻之间的矛盾无法化解,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将提供有关离婚法律程序和权益保护方面的指导,协助夫妻进行离婚程序。

结论离婚案例分析表明,夫妻关系的稳定和良好的沟通至关重要。

在婚姻中存在问题时,夫妻双方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努力挽救婚姻。

如果无法解决问题,离婚也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但需要注意对子女和财产的合理分配。

离婚现象中需求论文

离婚现象中需求论文

离婚现象中的需求探索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52-02摘要本文运用社会交换和人类需要理论分析了武汉市关于离婚的数据,得出结论:人们的离婚原因已经突破了生理和安全方面的需要的界限,转而趋于爱与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等更高层次的需要的不足和缺失。

婚姻中更注重个体的前途和利益需求。

人们对离婚后的生活更加满意,尤其是在个体自我发展方面。

关键词离婚原因人类需要离婚影响一、研究回顾和理论阐述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婚姻家庭问题不仅牵涉到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且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稳定。

中国现代化和经济改革的成功,促进了社会的整体发展,一方面丰富了人民的生活,另一方面也对传统的家庭观念提出了挑战。

其中,比较明显的现象就是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率的持续上升。

离婚已经成为现代婚姻家庭研究中的重要问题。

80年代以来,中国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成了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

关于离婚的研究,概括起来,主要包括:离婚的理论研究、离婚水平上升的理论分析、离婚水平趋势的定量分析,离婚的决定因素研究,离婚水平的地区差异分析以及离婚后果研究等。

国外有不少学者针对离婚问题提出了不少理论。

贝克尔等人通过把“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应用到婚姻市场和把“效用最大化”经济原则应用到婚姻市场中,建立了一种离婚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根据效用最大化原则,婚姻期望收益越大,离婚概率就越低。

莱温格的离婚交换理论,把社会交换理论的思想应用到了婚姻的稳定性中。

他认为,婚姻的稳定与否取决于如下三大要素的力量的平衡:婚姻内在吸引、障碍阻力(即婚姻解体的代价)和婚姻代替的吸引。

笔者试图从“个人困扰”的层面,从社会交换的需要理论出发,了解分析武汉市居民的离婚原因及后果影响。

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实际上是婚姻权利和义务的交换关系,其中夹杂着各种需要的满足。

婚姻的建立就是各自缺失需要的互补,当双方需要的交换为均衡交换时,婚姻关系是一种良性的关系。

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

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

论离婚损害赔偿【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的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后的司法解释(一)的28、29、30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也有一条关于此程序和时效方面的规定,即27条。

在此笔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构成要件、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意见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有违约和侵权。

而在学界中这是两个主流观点:违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

(一)违约责任说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

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在自由离婚主义下,不以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但因婚姻的缔结而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并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另一方则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二)侵权责任说此学说则认为婚姻是一种与人类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配偶权,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社会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于侵权责任说更为合理。

原因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将婚姻的本质界定为“契约”在我国缺少传统观念支撑。

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婚姻契约说”更加站不住脚。

第二、从我国相关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精神赔偿一般只适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于违约场合。

故而,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一) 填补损害填补损害,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

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随着时代的进步,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在进一步的加强。

由于社会的一些现实性,离婚率每年都在呈现大幅度的上升,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①。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所改变,并增加了约定财产制度,这就直接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应此,分清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前提。

(一)夫妻约定财产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仅是允许夫妻对财产可以约定的规定,严格说来并无约定财产制度。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遇到有财产约定的情况的,应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

审查约定是否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约定无效②。

约定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效。

合法的约定产生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应优先适用。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后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

离婚调研报告3篇

离婚调研报告3篇

离婚调研报告3篇离婚调研报告1家庭是社会细胞,先有小家才有大国,所以家庭的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际关系更加复杂,人们的婚姻观念不断更新,离婚率逐年攀升。

自20xx年1月至今,__县婚姻登记处共受理离婚案件1936件,其中女方提出离婚案1056件,占案件的52.23%。

总体看,女方提出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的比例非常大。

通过了解和掌握人们婚姻观念的走势,对更好调处,促进家庭的发展,以及稳固家庭关系和促进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以__县的离婚案件统计数据为基础,通过探求离婚案件的原因和特征,提出解决离婚类案件的建议。

来,离婚案件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大部分是女方提出离婚。

从20xx年至今数据统计看,大部分是女性提出离婚。

这说明女性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有大幅度的提升,以及女性自主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二)以调解劝和的居多.“以和为贵”的思想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也表现的比以往冷静和理智,能够用和的心态对待,做到好聚好散。

故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相对较稳定,有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

也有些当事人顾念旧情,在调解过程中选择从归与好。

(三)从离婚年龄看,中青年人离婚占多数。

在离婚的男方当事人中,20-30岁和30-40岁年龄段的均在42%以上。

在女方当事人中,25-40岁年龄段接近48%。

这说明中青年年龄段的婚姻家庭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应该做好以下几点:(一)加强法律宣传,树立正确健康的婚姻观。

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农村地区,提高人们对《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夫妻相互忠贞相爱等婚姻思想的认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意识(二)加大对违法婚姻的处罚力度。

通过对婚外情和对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骗取结婚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达到警示作用,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

(三) 加强做好调解工作。

贯彻“自愿调解优先”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只要有和解的可能,则不能急于办理,应极力消除双方的误会,也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使其冷静思考,慎重对待;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在调解工作未果的情况下,则应及时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研究论文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研究论文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研究论文摘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

这项规定,对于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稳定我国婚姻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地显示出来,幕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

因此,剖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婚姻离婚理由婚姻法一我国现行离婚法定理由的含义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万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就是说我国是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这说明我国采用则,立法上属无过错离婚制,对于一方提起的离婚规定采用的是概括主义。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成为处理离婚纠纷的关健。

理论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是可能或将要破裂;夫妻感情真正破裂,不是仅有好象破裂的现象或当事人认为破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是刚产生破裂或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

为了对夫妻感情状况作出公正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又总结出“四看”经验,即从“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可能”四个方面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考查。

以后为了更为准确地贯彻执行一这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法院于1989年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规定了14条理由,作为衡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弊端“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一面,但在运用它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这一规定还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有修改完善的必要。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

而伴随着离婚所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对配偶的感情和婚姻关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一行为同样破坏了婚姻的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

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它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行为,如殴打、捆绑、残害等,还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如长期的辱骂、恐吓等。

家庭暴力会给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创伤,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经常性的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等行为,而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此外,“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为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比如,一方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故意传播性病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有重大过错。

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

这就要求无过错方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其次,要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赔偿请求。

一般来说,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上述过错行为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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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离婚研究提纲一、我国过错离婚的现状及特点分析(一)过错离婚(过错导致离婚及损害赔偿);(二)法律中关于过错离婚的规定法定过错离婚包括的情形;(三)过错离婚的构成要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程序说明;(五)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标准。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过错离婚的损害赔偿规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过错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义务主体过于狭窄;(二)过错离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情形过于绝对化;(三)过错离婚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缺乏科学性。

三、对策与建议(一)扩大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义务主体;(二)增加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三)制定科学的损害赔偿责任标准。

四、结语(一)我国法律关于过错离婚的规定十分有限,不足以发挥婚姻法的实际作用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近几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向上攀升,创历史新高,其中过错离婚所占的离婚比重不容小觑。

离婚率的升高将严重影响我国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因此,加快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关于过错离婚的相关立法十分必要。

过错离婚的法律思考目录一、我国过错离婚现状及特点分析㈠过错离婚㈡法律中关于过错离婚规定1、古代关于过错离婚的规定2、现代关于过错离婚的规定㈢过错离婚的构成要件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说明及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㈤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标准二、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过错离婚存在的法律问题㈠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过于狭窄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过于绝对化㈢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缺乏科学性三、对策与建议㈠扩大损害赔偿义务主体㈡增加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㈢制定科学的损害赔偿责任情形四、结语过错离婚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过错离婚的现象正在逐渐向多样化和复杂化发展和扩大,引起过错离婚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外还有第三人,主要包括父母、亲朋好友及其他人。

过错离婚责任一般由引起过错并导致离婚的人承担。

在我国过错的责任承担者仅限于互为配偶的夫妻之间,没有关于因第三人导致夫妻离婚时,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更没有提及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了解我国古代与现代法律中关于过错离婚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有关过错离婚中一系列问题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

关键词: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过错离婚又称“过错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

以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作为对方请求离婚理由的近代立法原则。

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在物质上或精神上造成损害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完善过错离婚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规定有利于明确离婚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的判决提供法律依据,处理好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①摘自百度百科 一、我国过错离婚的现状及特点分析(一)过错离婚过错离婚又称“过错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

以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作为对方请求离婚理由的近代立法原则。

以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的理论为根据。

15-16世纪欧洲开始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随着家族改革运动的发展,婚姻逐渐被视为“世俗的事”。

中世纪欧洲的禁止离婚主义逐步发展为许可离婚主义,同时也提出了婚姻为“民事契约”的理论。

基于这种理论,婚姻关系在符合一定理由,即一方或双方有过错、违反婚姻契约的义务和道德的有责原因时,可诉讼离婚。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难于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无责原因。

如一方患精神病,生理缺陷等原因时,可以诉请离婚。

现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承认在夫妻违反婚姻契约时,婚姻可以离异。

各国法律规定可作为离婚理由的过错行为有通奸、遗弃、虐待、重婚、嗜毒、犯罪等。

过错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请离婚时,必须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对方配偶存在过错,从而才可获取法庭离婚判决。

目前,美国仍有35个州许可过错离婚,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过错为通奸、残酷、遗弃配偶、被监禁、性无能以及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等。

(二)法律中关于过错离婚包括的情形我国近现代的离婚制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与我国古代婚姻法相比有十足进步,是否离婚由婚姻当事人自主决定而不是由法院判决。

女子与男子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不再是完全倾向男子专权而是男女平等的离婚制度。

①(三)过错离婚的构成要件。

法律中关于过错离婚的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及离婚损害赔偿。

1、过错离婚的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行为本身无过错。

例如,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

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的过错。

过错配偶有重婚、姘居、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有责离婚原因的存在。

以上两个要件需同时具备方才构成。

2、法律中关于过错离婚的损害赔偿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首先,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

例如,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即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

如果配偶一方有重婚、婚外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之一,而对方配偶也实施了上述某一行为的,那么,双均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了。

其次,因上述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

因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双方离婚的,需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之间,无过错一方配偶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2)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为作用于配偶一方的人身权所导致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态,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

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表现为悲哀、懊恼、悔恨、羞愧、愤怒、胆怯;外在表现为反常的精神状态,如:失眠、消沉、冷漠、失望、发怒、狂躁、精神恍惚、悲观厌世等。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财产损害,是指对无过错方财产利益的损害,通常可以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种。

实际损失,也称为积极的损害,是指现存财产和利益的减少。

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无失错方应得到或可能得到却没有得到的利益。

离婚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仅限于前者——即实际损失。

(3)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

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

过错配偶有重婚、姘居、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有责原因存在。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程序说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9、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程序方面作出了特殊说明:(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算还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 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2、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功能:(1)填补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配偶的损害。

通过补偿损失,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

(2)精神抚慰。

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也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但它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性质,可以抚慰受害配偶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痛苦、失望。

法院判决由加害配偶一方给付抚慰金,使受害配偶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可相对平息其怨愤。

(3)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未发出行为的功能。

通过责令婚姻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而且对其侵权行为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有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已婚者而言,也具有警示和预防作用。

(五)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通过、3月10日起实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无过错方配偶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金:①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上实际损失(因离婚所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 ②侵权的过错程度。

结合其对自己过错行为的故意、过失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③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④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导致离婚,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权益和损害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⑤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⑥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谋生能力等;⑦结合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无过错方对配偶和家庭应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如果导致配偶残疾的,应赔偿残疾人抚慰金;导致其他损害的,为一般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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