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座

合集下载

劳动法案例讲座

劳动法案例讲座
15
(三)劳动者如何对待规章制度?
1、入职后应当认真了解和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其中不适 当的部分,应当及时通过单位工会或者自己与单位协商修改。
2、对单位要求签字的规章制度应当慎重对待。 3、仔细核对劳动合同是否有规章制度作为附件,并予以学习。 4、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给自己造成的损害,有权
❖ 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停薪留职、下岗、待岗、离岗不离职等造成的双重 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将得以解决。
4
双重劳动关系
❖ 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停薪留职、下岗、待岗、离岗不离职等造成的双重 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将得以解决。
❖ 1、停薪留职期间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的工作的,要 与原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停薪留职期满,本人继续在其他单位工 作的,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 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 劳动关系。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 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 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3
案例评析:
应届毕业生小王在智联招聘网站看到甲公司的招聘广告,投递简历, 通过面试之后于2009年7月1日起到甲公司工作,任印制助理。小王上班 之后,甲公司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其在一份固定格式的 《实习申请》上签字。并说明按照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新进员工要经 过2个月的实习期,实习期满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 2009年8月底,小王因不满公司周末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向甲公司提 出离职。甲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说明当月工资未 支付。2009年9月15日,甲公司财务人员通知小王,因其负责的书籍出现 印制错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扣除其300元工资。

劳动法规培训领导发言稿(3篇)

劳动法规培训领导发言稿(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劳动法规培训,旨在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公司,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健全。

作为企业,我们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次培训,我们将对劳动法的基本内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希望通过本次培训,大家能够对劳动法规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民族平等原则、劳动合同自由原则、集体合同原则、劳动保护原则、职业培训原则、劳动争议处理原则等。

1.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享有平等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合法权益。

2.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3. 民族平等原则:各民族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 劳动合同自由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5. 集体合同原则:劳动者依法组织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6. 劳动保护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7. 职业培训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8.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1. 劳动者的权利(1)平等就业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的限制。

(2)劳动报酬权:劳动者有权获得与其劳动成果相适应的劳动报酬。

(3)休息休假权:劳动者有权依法享有休息休假。

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必要举措。

为了提高职工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增强他们的权益意识和法律素养,企业需要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本文将介绍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的目的、方法和效果。

一、活动目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的目的在于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促进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和谐发展。

通过宣传教育,职工能够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应尽的义务以及遵循的规范,进而增强对法律法规的遵从和维护,以免受到违法违规行为的侵害。

二、活动方法1.组织讲座与培训:企业可邀请劳动专家、律师等相关人士进行专题讲座和培训,以普及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和解读。

讲座内容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以便职工能够轻松理解并将其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2.制作宣传资料:企业可以设计制作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手册、海报、宣传册等,以便职工随时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并能够在工作中合理运用。

这些宣传资料应直观生动、重点突出、内容简洁明了,以吸引职工的阅读和理解。

3.开展学习活动:可以组织职工学习小组,定期安排学习活动,让职工们互相交流与学习。

通过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加深职工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三、活动效果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的效果与企业实施的方式和方法直接相关。

有效的宣传教育能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确保他们的权益受到保护,从而增强企业与职工的和谐关系。

同时,宣传教育也能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并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发展。

总之,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是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的重要环节。

通过组织讲座与培训、制作宣传资料、开展学习活动等方式,企业可以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权益保护意识,达到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目的。

这样的活动不仅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保障,更为企业和职工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劳动安全与法规讲座

劳动安全与法规讲座

劳动安全与法规讲座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劳动安全与法规的讲座,希望通过本次讲座,增强大家对劳动安全的认识,提高自身的劳动保护意识。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安全的概念。

劳动安全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伤害的一系列措施。

劳动安全不仅是雇主的责任,也是每个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的法律法规。

劳动安全与法规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保障劳动安全呢?我们要了解并遵守劳动安全法规。

劳动安全法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安全法规,雇主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劳动者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只有通过遵守劳动安全法规,我们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安全。

我们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劳动安全意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

雇主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向劳动者传授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劳动者也要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我们要积极参与劳动安全管理。

劳动安全管理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

雇主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而劳动者也要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我们要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良好的劳动习惯是预防事故的重要保证。

劳动者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设备,避免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

同时,劳动者还应注意劳逸结合,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态,增强身体素质和抵抗力。

通过以上几点,我们能够有效地保障劳动安全。

但是,我们要明确一点,劳动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我们需要始终保持警惕,时刻关注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隐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心中有责,行动有序。

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方式和内容

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方式和内容

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方式和内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它的方式和内容需要全面覆盖劳动者的需求和关切。

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方式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活动和宣传教育材料两个方面,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

本文将详细探讨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方式和内容。

一、宣传教育活动的方式1. 举办讲座和培训班讲座和培训班是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

可以邀请劳动法律专家、劳动争议仲裁人员、工会代表等专业人士进行讲解,针对性地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并解答劳动者的问题。

此外,还可以邀请成功案例分享,让劳动者亲身感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

2. 发放宣传材料发放宣传材料是一种简单易行的宣传方式。

可以制作劳动法律法规手册、宣传单页、海报等宣传材料,并广泛发放到工厂、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公共场所。

宣传材料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具体案例和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引起劳动者的关注和共鸣。

3. 制作宣传视频制作宣传视频是一种生动形象的宣传方式。

可以制作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短片,通过生动的图像和音频,讲解劳动法律法规的知识和应用,使劳动者更加直观地理解和记忆相关内容。

宣传视频可以在各大视频网站、企业内部平台等渠道发布,也可以在小区、工厂等公共场所播放。

4. 建立咨询热线和网站建立咨询热线和网站是一种便捷高效的宣传方式。

可以设立劳动法律法规咨询电话,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解答服务。

同时,还可以创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网站,提供在线解答、法律法规查询和案例分享等功能,让劳动者随时随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宣传教育的内容1. 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的首要内容是法律法规知识。

通过讲解和宣传材料,介绍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基本权益和保障机制,引导劳动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依法行动意识。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宣传教育要重点介绍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相关规定,宣传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保障作用,引导劳动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题讲座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题讲座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题讲座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本次关于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题讲座。

我将为大家介绍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实用的方法和途径。

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含义。

劳动者合法权益指的是在劳动过程中,以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假期、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等。

这些权益是劳动者基本的法律保障,也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核心内容。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相关法律规定,这样才能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劳动者要学会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如果遇到工资拖欠、加班不给报酬、工作时间超过法定限制等问题,劳动者首先应当与雇主进行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和要求。

如果沟通无果,劳动者可以尝试通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途径,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争取自身权益。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通过沟通和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如果调解失败,劳动者可以将争议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直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劳动者还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来维护自身权益。

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不断学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可以增加自身的竞争力,从而提高自己的工作地位和待遇。

最后,我想强调一点,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为了自身,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只有当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才能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热情和创造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结一下,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劳动者了解法律法规、学会有效的沟通和协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等。

只有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意识到自己的权益与整个社会的公平和进步密切相关。

劳动保护知识系列讲座

劳动保护知识系列讲座劳动保护知识问答1、什么是劳动保护?答:“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综合性、跨门类的边缘科学。

2、劳动保护科学由哪些部份组成?答:劳动保护科学由劳动保护科学管理、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三个部份组成。

3、什么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答:“劳动保护科学管理”是指从立法和组织管理措施的角度来研究如何处理好生产(经营)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组织关系,实现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

4、什么是“安全技术”?答:“安全技术”是指为防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学的观点、方法,分析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而在技术上、设备上、个人防护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

5、什么是“职业卫生”?答:“职业卫生”(又称劳动卫生、工业卫生)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防治职业病和职业性多发病等职业性危害,在技术上、设备上、医疗卫生上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

6、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经历了哪三个阶段?答: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经历了建立和发展、停顿和倒退、恢复和提高三个阶段。

7、当前我国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体制是什么?答:当前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体制。

8、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答: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9、什么是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三不放过原则”?答:“三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职工伤亡事故以后,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的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小学劳技《电工》讲座提纲一、设计教学简易《开关》(一)功能、名称与意义开关——用于隔离电源或接通、分断电路或改变电路的连接一种控制电器。

开关,从民用到军用,从玩具到航天器;小似芝麻大小的电子手表上的按键,大到一幢房似的高压控制柜;可以说:《开关》普遍存在,与人类的生活生产同步发展。

工伤赔偿讲座

工伤赔偿讲座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导致劳动者受伤或者患病的情况。

对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来说,工伤赔偿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能够帮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本次工伤赔偿讲座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工伤赔偿的相关政策、程序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政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医疗费、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

此外,对于工伤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还应当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赔偿的标准和程序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赔偿时需要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法规。

其次,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赔偿时需要注意一些程序和要点。

首先,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情况,并在医院进行诊治和鉴定。

劳动者需要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诊断报告,以便后续的赔偿申请。

同时,劳动者还需要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工会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劳动者需要与用人单位、医院和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申请进展和处理结果。

最后,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赔偿时需要注意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劳动者要保持诚实守信,提供真实的工伤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其次,劳动者要积极配合医院和鉴定机构的诊治和鉴定工作,确保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待遇标准,不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劳动者在申请过程中要保持耐心和理性,遇到问题要及时寻求帮助和咨询,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工伤赔偿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积极申请工伤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伤赔偿的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_劳动法讲座心得__1_王全兴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社会所处的阶段具有特殊性:工业化.城市化的速度在加快,市场化.信息化和全球化也正在推进.因此,中国社会呈现出未完成的工业社会与不定性的后工业社会相互交织的状态.计划经济因素还未完全消除,市场经济也不成熟,所以劳动领域出现了三个主要问题:农民工劳动关系不稳定.农民工处于双重体制外.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具体而言,新时代的背景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经济发展新常态.王全兴教授认为当前经济新常态还在形成之中,经济增长速度换挡,但经济发展质量还未达到指标,新旧常态并存交织,呈现出区域不平衡的现象.原先经济的高速增长掩盖了许多劳动问题,如今经济增长速度下降,就业紧张的问题便凸显出来.第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问题是在人口红利消失的背景下如何解决人力资源供给问题,所以当前供给侧改革在劳动领域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人力资源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民生问题托底.第三,新一轮产业革命,即〝互联网+〞和平台经济.目前传统行业发生新变化,分享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平台企业用工形式问题,具体可分为〝线上〞用工问题(如主播)和〝线下〞用工问题(如网约司机).第四,国际贸易与劳动标准挂钩.当前国际贸易中资本.商品是全球化流动,但劳动力流动非全球化,由此劳动力价格产生了国别差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生了利益冲突.基于这点,发达国家主张自由贸易与劳动标准挂钩,而发展中国家反对.劳动领域面临的若干矛盾王全兴教授对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作出说明,灵活性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都有自愿.自由.自主.自治(协商)的空间.他认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问题不能单独进行考虑,而应将其同劳动力市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结合在一起进行思考.劳动领域的具体矛盾如下:第一,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矛盾.劳动与用工灵活化使得劳动关系不稳定,社会保险覆盖率低,这加剧了社会安全问题.第二,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竞争性的矛盾.劳动与用工灵活化削弱了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积极性,而制造业用工荒与人才争夺又使人力资源竞争加剧.第三,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公平性的矛盾.劳动与用工灵活化.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和基本服务不均等综合起来导致了企业内同工不同待遇,进而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不公平.第四,就业数量与就业质量的矛盾.劳动与用工灵活化.实体经济下行和〝双创〞等背景导致就业数量优先,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美好生活的需要又对就业质量的提高提出要求.第五,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与劳动法现行模式的矛盾.如今劳动/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但《劳动法》已20余年未修改,调整范围偏窄,保护手段欠分层.第六,用工成本压力与企业降低成本的矛盾.影响企业用工成本的因素主要是劳动力供求缺口.劳动者生活成本与法定劳动基准.前两个因素企业无法改变,唯有法定劳动基准是可以通过集体谈判协商的.劳动法模式的政策走向第一,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新要求.首先要将〝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变为〝和谐劳动构建〞,因为社会已经出现了〝去劳动关系化〞.其次在政策目标方面增加提高就业质量与劳动者素质这两个目标.最后在协调机制上,要建立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第二,保护范围与保护手段配置.现行劳动法的保护手段为〝一刀切〞,劳动关系认定从严,保护范围偏窄,立法呈现二元结构,当前的社会环境并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我国可借鉴国外劳动法模式:保护手段分层配置,立法与司法呈现三元结构,在劳动关系认定上有多元指标.综上,王全兴教授认为我国应当综合劳动法.民法与社会保险法三法制定出一个特别法,即灵活就业劳动者社会保险特别法.第三,劳动法功能扩展.现行劳动法实际上只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而未来的劳动法应当不仅是权益保护法,还应是劳动者资源配置法与劳动者资源开发法.第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优化.我国应建立在党的领导下的〝三方机制〞,协调机制上应由对抗性协调转向协商型协调机制.用工成本问题的政策走向用工成本在广义上是指因雇主使用他人劳动力而由各种主体付出的代价.雇主追求.劳动者无奈.社会容忍与政府放任共同作用,使得企业能够降低用工成本.而目前用工成本低与就业形势严峻却是并存的.因此,王全兴教授认为用工成本问题需要转换观念,在新时代里地区与企业的优势已不在于成本而在技术和人才,所以无需纠结用工成本的高低,而应着力用工成本的效益.点评人点评徐智华教授对王全兴教授的观点表示高度赞同,她认为王教授观点新颖,讲授内容紧密联系十九大报告,具有很强的时代性.韩桂君教授也表示高度赞同,随后她启发同学们在学习上要把握几种观念.第一是历史观,要着眼历史,放眼未来;第二是整体法学观,要学会将多种法律结合,进行交叉综合研究;第三是社会观,学会观察社会;第四是逻辑观,有逻辑才能有思考;第五是国际观,研究本国问题也要放眼国际.最后,韩桂君教授指出劳动法是当前社会的学科增长点,同学们在学习时可以多关注劳动法领域发展,为劳动法学贡献自己的智慧.至此,本次讲座圆满完成._劳动法讲座心得2_通过培训期间的学习和与系统单位工会工作人员的交流,让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工会管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通过培训交流,也让我对新法颁布实施后,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现结合有关资料和目前企业现状,谈几点看法.一.《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纵观《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尽管其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基础上,兼顾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但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于,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也就是〝保护弱者〞意识.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这就对工会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认为,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劳动合同法》,尊重劳动合同法,做到知法和懂法;其次,我们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企业目前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逐渐的.有步骤的推进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要维护好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要有利于企业健康稳步的发展.当前,我认为,尤其要坐到以下两点:1.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为有效管理奠定基础.2.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二.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且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学习中注意到,新《劳动合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我们的个别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存在人员流动大.合同种类多的特点,相应的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就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短,变更频繁,甚至个别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多的特点.这就加大了劳动合同管理的难度,一方面我们要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行业特点,做到为企业利益服务;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产生劳动纠纷.鉴于此,我认为这有四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三是对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四是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签订的次数.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处处体现着对劳动者的保护.这在第一部分第二点〝新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已有所提及,这里重点谈谈对劳动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类:一是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即时解除.在〝即时解除〞时,除列示了即时解除的法定理由外,还明确了即时解除的法律义务,要求在解除时须说明理由,究竟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是造成重大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事先应告知工会,否则,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对没履行通知义务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是预告解除.在预告解除中,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时间.经济赔偿金等做了具体的要求.四是经济性裁员.上述四类劳动合同的解除,均有明确的解除程序.法定事由.用人单位的义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也更为明确.通过参加这次新《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学习,我注意到该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要求更高了.无疑,这对企业在新形式下如何更好的规避用工风险.尊重员工的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司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我深感肩上责任重大:既要维护职工权益,也要规避企业用工方面的风险.面对劳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的趋势,特别是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推出,迫切要求我们切实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但同时由于各单位存在各种实际情况,考虑到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全面的实施新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较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人事.工会方面的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流程的操作要做到严谨.到位,各项工会工作的开展要依法合规,要通过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公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劳动法讲座心得3近日,我们在太原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解读与实施前企业人力资源应对策略培训班.我们带着问题去参加培训,感到获益匪浅,现将我的培训心得汇报如下:《劳动合同法》于_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于_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的实施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较,区别在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的特别法,而劳动法是劳动法的基本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劳动时间,劳动合同签订等一系列关于劳动着保护的基本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细化和补充.《劳动合同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比较,内容区别在于:(一).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变化.《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医院等组织.未毕业的学生不是劳动者,应签订实习协议.返聘人员不用签劳动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构成工伤事故,但得交意外伤害保险.(二).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变化在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工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业平等地位.(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四).试用期的变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五).违约金的规定的变化.《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有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和第二十三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支付违约金.(六).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的变化.现行法律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与新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一个月内的,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习了《劳动合同法》后,我个人认为公司应做以下工作:(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尽快建立职工花名册.完善公司用人体制.建立《顺延劳动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续延劳动合同通知书》.《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培训合同》等.(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严禁各单位今后未经公司同意私自招用员工,防止出现劳动纠纷.(三).在录用人员时,让其提供《就业状态证明》,证明其处在待业状态.防止其原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让公司负70%的连带责任.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四).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改公司劳动合同条款,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出现劳动纠纷.我在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尽量避免出现劳动纠纷,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做出自己的贡献.劳动法讲座心得4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在研究过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几个亮点: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如何保护这部分非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了创新性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1)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2)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3)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二: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学习心得,不当之处请谅解._劳动法讲座心得5_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____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____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__,保障__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题课件



• • •
奴隶主
奴隶
人身 所有
《汉穆拉比法典》
封建主
农民
人身 依附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雇用契约时代 基本特征: (1)劳动关系视为平等主体间的劳务与报 酬的交换关系,系一种纯债权债务关系。 (2)劳动成为买卖关系中的商品。
雇主 雇工
契约 关系
私法
(雇佣契约)
• • •

• •
具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劳工法规阶段(资本原始积累) 雇佣法律制度萌芽:14至16世纪 标志:1349年英国爱德华三世颁布的“劳工法规” 特点: 1、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 家的工厂做工,即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 劳动关系。



• • • •
事业单位的分类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 (2)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A,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如证监会 B,一般性事业单位:如学校

• •
• • •
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 (1)编制内聘用人员; (2)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 外人员与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一般 企业化管理,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人员。 合同类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第三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 •

一、劳动权平等原则 (1)就业促进法领域:平等就业、反对就 业歧视 (2)劳动基准法领域:均等待遇、同工同 酬、劳动条件平等
劳动基准法: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最低 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
二、劳动自由原则 (1)劳动合同法领域:契约自由 (2)集体合同法领域:结社自由、团体自 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
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加班时间、加班费的规定
• (一)关于加班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
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
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关于社会保险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
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
四、关于年休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
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
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六、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 (一)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
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
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
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
十四个月。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
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
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加班时间、加班费的规定
• (二)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 (二)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
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
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
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
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关于医疗期、医疗期工资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
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 单位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 日内予以审核,
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
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
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
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
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
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
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
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
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劳动保障知识讲座,,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
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
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